2012年10月版《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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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
一、不定向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 )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 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5.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C )。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日本法例》
6.意思自治原则是( D )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 B.胡伯 C.奥斯汀 D.杜摩兰
7.既得权说是( C )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8.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9.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 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1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ABCD )。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CD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
B、行为地方面的
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
13.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CD )。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4.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5.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16.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ABCD )。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7.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各国一般采取( ABD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18.识别可以基于以下( ABC )原因产生。
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
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D、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19.广义的反致包括( BCD )。
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 BD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
A、任意性
B、强制性
C、规范性
D、禁止性
二、简述题
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
(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复合制的特征。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论述题
查阅有关资料后,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萨维尼(Savigny)是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
他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是1849年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与时间范围》)中提出来的。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其次,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四、课堂讨论题
我国是否应当采用反致制度。
反致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反致(remission),即法国所称的“一级反致”(revoi au premier degre),作为一种法律适用现象最早萌芽于法国鲁昂高等法院1652年和1663年的几个判决,并由学者弗罗兰(Froland)作了初步的梳理,但直到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的“福果案”(Forge’s Case),才引起法学界的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得以成形。
此后,随着国际私法实践的发展,与其相类似的各种法律适用现象,包括转致(transmission)即法国称的“二级反致” (renvoi au second degre)、间接反致(indiect remission)、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纷纷登上了历史舞台。
但正如泰特雷(William Tetliey)批评:“反致具有多重定义”,“反致从来就没有得到过充分地理解”,[1]学界至今没有从上述诸类法律适用现象中归纳概括出统一的概念,为了表述该问题及制度,学界便将原初形态——“反致”(renvoi)赋予了广义含义,以作统一的指称。
广义反致概念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1、逻辑上欠妥当。
因为“反致”(renvoi)的法语原文含有“回翔”之意义,[2]是表怔准据法的指定最后返还法院国并适用法院地法的范畴,其外延可涵括狭义反致、间接反致以及指定法院地法的双重反致,但不具备包容转致以及指定非法院地法的双重反致的逻辑周延。
考察各国立法,致送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冲突法机制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定位:一是例外制度论,致送被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的分则中,仅适用于继承、身份、家庭等有限的领域;二是基本原则论,将致送规定在国际私法总则中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对绝大多数领域均接受致送对外国冲突规范的援用。
例外制度论的理论依据是,随着法律统一化和趋同化的发展,特别是本国法与住所地法两大法律适用主义的融合,各国冲突规范的冲突性质不断削弱;同时,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两大原则的广泛采用,增强了现代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与合理性,从而在合同、侵权等领域排除了致送功能的发挥。
事实上,法律统一化和趋同化现今还主要表现为区域性运动,在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中,世界冲突法大一统是个纯粹的乌托邦,只要主权国家没有消亡,各国冲突法的分歧就不可避免,致送作为协调冲突法冲突以公平处理国际民商争议的机制就具有客观基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致送的适用长期处于冰封状态,至今没有出现过相关的案例。
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解释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明确在合同领域排除致送适用的可能。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致送作了模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学界有观点认为此条“确定适用的实体法”的语句表明了对外国冲突规范的排除,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此种观点因而从整体上放弃对致送的适用;另一方面是法官对致送的样态作了过于狭窄的理解。
如前所述,致送具有多种样态,是理念、方法、制度和原则的复合。
但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对致送的把握也仅局限于其在法律规范层面的显性样态——制度和原则,认为立法上没有关于接受致送的规定,致送的适用就缺乏正当依据,完全忽视其作为实现公平理念的手段及选法技巧的隐性价值。
本文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立法没有明确接受致送的条件下,法官还是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致送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五)条的规定已因《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废止而丧失了法律效力,并且现行《合同法》也没有明确排除致送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其次,上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仅表明法律选择的最终结果是选择某国的实体法,并没有排除在法律选择过程中适用外国冲突规范的意图,因此并未明确拒绝致送。
[19]最后,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并非是机械的运用,而是包含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价值分析与判断的过程,同时立法总会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这都给作为公平理念的形态及选法思维技巧样态的致送创造广阔的适用空间。
作业二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何种待遇?( C )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非互惠待遇 D.互惠待遇
2.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D )。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3.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A ).
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B.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D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法人住所地 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ABD )
A.行为实施地法 B.出票地法
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D.付款地法
7.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D )。
A.13世纪 B.17世纪巴18世纪 D.19世纪
8.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A )
A.船旗国法
B.船舶所在地法
C.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
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 B )。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不歧视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10.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A )。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
11.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 B )。
A.合同缔结地法 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自体法
12.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
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
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
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 D )。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中国法
13.法国人格里婿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
此合同适用( D )。
A.法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印度法律 D.中国法律
1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D )。
A.投资国的法律 B.文明国家的法律
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A )。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6.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 B )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 B.人民法院 C.致害人 D.受害人 E.法人代表的权限
17."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 CD )。
A.出版单位的国籍 B.销售单位的国籍 C.作者的国籍 D.作品的国籍
18.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 ABD )。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合同自体法说 D.最密切联系说
19.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
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 ABC )。
A.特别认许制 B.一般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20.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BCDE )。
A.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法律适用问题 B.物权客体范围 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D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E.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二、简述题
1、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
(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2、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动产三分"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3、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即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1)明示的意思自治。
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2)默示的意思自治。
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三、案例分析题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有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美国“合同要素分析法”和大陆法系“特征性履行说”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方法,二者对比有何优缺点?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
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结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如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合同缔结地、合同谈判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这些均是法官在进行量化分析时需要列举的。
但这种“量”的分析绝不等于简单的数字计算,只要列举出来,找到联系最多的国家就行了,而是深层次的综合分析。
并且要与“质”的分析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某一合同的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联结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即不只是计算各有关国家所拥有的连结点的多少,而是必须对连结点的质量及重要性进行分析。
质的分析方法比较抽象,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联系的相对重要程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说
“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特征性履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即依据什么标准如何判定哪一方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
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
即在确定了特征性履行方之后,又要在地理或空间上寻找一个连结点,以最终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法学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金),即所谓金钱履行,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提供劳务)。
在一般情况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也是所有合同的共性。
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加以区别的依据。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领受货物,卖方的义务是交货。
这里,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体现了这个合同的特征,从而决定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或保险合同。
所以卖方的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
综上,将合同中非支付金钱的一方所进行的履行确定为特征性履行正是这一主张的内容。
采用这一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能合理地找到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简单明了,易于掌握与操作。
但在无货币介入的合同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并不是专指明合同本身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性质,而是要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从而将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确认为特征性履行。
这种观点采取的是一种弹性分析的方法,即认为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应该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即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更要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
这种方式没有标准,很难把握,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多数采用第一种做法确定特征履行方。
总之一个比较自由,一个比较保守。
作业三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 ABCD )。
A.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
B.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