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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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01.18
•【文号】法研[2002]11号
•【施行日期】2002.01.1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
(2002年1月18日法研[2002]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138号“关于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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