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苏敏、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苏敏、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
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1
【案件字号】(2022)闽01民终38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缪羽林辉庄彩虹
【审理法官】缪羽林辉庄彩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苏敏;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苏敏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苏敏
【当事人-公司】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魏丽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丽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丽珠
【代理律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张苏敏;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执行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2:24:55
张苏敏、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民终38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环岛东路海坛古城衙门一期2号地3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苏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翠园南路与环岛路交叉口北侧,海坛古城衙门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福建中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主楼第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游辉。

审理经过上诉人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苏敏以及原审被告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8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元尚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缪羽
审判员林辉
审判员庄彩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晶
书记员王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