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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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号:发改办财⾦[2015]2010号颁布⽇期:2015-07-29执⾏⽇期:2015-07-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发⾏与上市第三章项⽬及收益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信⽤评级和增信措施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七章信息披露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若⼲重⼤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党中央2015年全⾯深化改⾰⼯作要求,扩⼤直接融资规模,规范项⽬收益债券发⾏管理⼯作,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现将我委制定的《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印发你们,请在⼯作中认真贯彻执⾏。

附件1: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法⽬的和依据】为规范项⽬收益债券发⾏管理⼯作,扩⼤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收益债券,是由项⽬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发⾏的,与特定项⽬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于特定项⽬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途】发⾏项⽬收益债券募集的资⾦,只能⽤于该项⽬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资本⾦或偿还与项⽬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的超过项⽬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贷款除外。

第⼆章发⾏与上市第四条【发⾏⽅式】项⽬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也可以⾯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

⾮公开发⾏的,每次发⾏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百⼈,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民币。

⾮公开发⾏项⽬收益债券的,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第五条【发⾏条件】发⾏项⽬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和⾮公开发⾏债券的要求。

发展改革委第 令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第 令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4月25日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本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属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本期债券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另外,评级机构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信”)单独出具了自查报告。

现将相关自查工作报告如下:一、专项自查工作安排1、自查工作总体安排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公司组织项目相关人员成立了专项自查工作组,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实施了全面的自查工作。

2、自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文件要求,本次自查工作主要针对如下事项进行自查说明:二、专项自查工作情况及结果针对文件要求的11项重点自查事项,公司负责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直接证据,承担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具体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主要包括: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自查程序:(1)针对公司领导学习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自我核查,并按规定进行了实施;(2)确定公司按照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实施,在过程中不存在未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实施情况及相关整改情况。

自查过程: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根据自查内容,自查小组整理了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的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贯彻和执行上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情况进行逐一核对。

对于没有贯彻和执行上述规范政策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及时进行整改。

获取证据: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出具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出具的发行人年- 年《审计报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构成情况的说明》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专项说明》、《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监管协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公司及各中介机构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书、资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募投项目政府审批文件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广西合山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合山市纳入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范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政策文件。

2020年,国务院批准我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专项规划。

文件和规划明确提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由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国家对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十四五”期间,我委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将对合山市给予统筹考虑。

同时,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合山市转型发展,合山市可统筹用于当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二、关于加大对合山市的转移支付力度(一)关于转移支付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要求,为增强资源枯竭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我委会同财政部密切关注包括合山市在内的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情况,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008—202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广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约53亿元,其中合山市累计获得中央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约16亿元。

此外,中央财政还持续加大对广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2021年安排940.8亿元,比上年增加63.5亿元,由广西自治区统筹用于支持合山市转型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财政部统筹考虑资源枯竭城市的财政运行情况、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继续通过现有政策渠道,对合山市转型发展予以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文号】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偿债保障、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科学设置发债条件,简化发债审核审批程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市场化运营、资产真实有效的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现通知如下:一、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一)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三)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一)、(二)),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三、科学设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02•【文号】发改财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企业债券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制定了《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方式的意见》。

本文将围绕该意见进行详细阐述。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受到了繁琐的审报程序的限制,为了简化这一程序,国家发展委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使企业债券市场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通过发布一系列信息披露指引和监管细则,明确了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标准。

同时,加强市场准入和风险防范,进一步提高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和风险可控能力。

其次,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国家发展委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在企业债券监管中,加强对发行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偿还能力的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家发展委还强调加强市场主体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级,推动发行主体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对企业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级,实现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和稳定发展。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债券承销代销协议,促进债券市场的市场化运作。

对于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国家发展委坚持以防范风险为重点。

一方面,要规范债券发行行为,强调企业债券市场的合法合规性。

另一方面,强化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对债券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后,国家发展委还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责任,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和指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总之,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方式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但在实践中,企业单独发债的净资产需大于12亿元,不足12亿元的主要以集合债的方式实现融资。

2、关于盈利能力。

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募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发改财金[2008]7号

发改财金[200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企业债券发⾏条件企业公开发⾏企业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附件2:企业债券发⾏条件企业公开发⾏企业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发⾏主体资格1、发⾏⼈应为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A股上市公司和H股上市公司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6000万元。

3、发⾏⼈成⽴时间须满3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够提供最近3年连审报告(⼀般不得使⽤模拟报表)。

4、已发⾏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权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付本息的状态。

5、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

6、前⼀次公开发⾏的债券已募⾜。

7、未擅⾃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的⽤途。

8、企业债券连续发⾏间隔原则不应少于1年。

⼆、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例的关系1、累计债券余额的内涵:累计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等。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核算依据净资产以申报的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最近⼀年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1)拟发债企业⾃⾝发⾏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发⾏债券累计余额之和,均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40%。

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此条件。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计⼊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三、发债规模与盈利能⼒的关系净利润以申报的最近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1、拟发债企业应具有良好盈利能⼒。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值⾜以⽀付发⾏⼈⾃⾝发⾏本期债券⼀年的利息。

四、募投项⽬1、募投项⽬范围筹集资⾦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业发展⽅向,所需相关⼿续齐全。

⽤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额不得超过该项⽬总投资的70%。

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年度报告(2020年)

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年度报告(2020年)

B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年度报告(2020年)二〇二一年四月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如有)已对年度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大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评价及购买本公司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本公司债券的偿付、债券价值判断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等有关章节内容。

截至2020年12月末,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与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没有重大变化。

目录重要提示 (2)重大风险提示 (3)释义 (6)第一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简介 (7)一、公司基本信息 (7)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7)三、信息披露网址及置备地 (7)四、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及变化情况 (8)五、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 (8)六、中介机构情况 (8)第二节公司债券事项 (9)一、债券基本信息 (9)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0)三、报告期内资信评级情况 (11)四、增信机制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情况 (12)五、偿债计划 (13)六、专项偿债账户设置情况 (14)七、报告期内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14)八、受托管理人(包含债权代理人)履职情况 (14)第三节业务经营和公司治理情况 (15)一、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15)二、投资状况 (18)三、与主要客户业务往来时是否发生严重违约 (18)四、公司治理情况 (18)五、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 (19)第四节财务情况 (19)一、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19)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9)三、合并报表范围调整 (20)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0)五、资产情况 (21)六、负债情况 (23)七、利润及其他损益来源情况 (25)八、报告期内经营性活动现金流的来源及可持续性 (26)九、对外担保情况 (26)第五节重大事项 (26)一、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事项 (26)二、关于破产相关事项 (26)三、关于被司法机关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事项 (27)四、其他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情况 (27)第六节特定品种债券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27)一、发行人为可交换债券发行人 (27)二、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 (27)三、发行人为一带一路/绿色/扶贫/纾困公司债券发行人 (27)四、发行人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 (27)五、其他特定品种债券事项 (27)第七节发行人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28)第八节备查文件目录 (29)财务报表 (31)附件一:发行人财务报表 (31)担保人财务报表 (44)释义第一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三、信息披露网址及置备地四、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及变化情况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名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期末实际控制人名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有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至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至最终自然人、法人或结构化主体)(一)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适用√不适用(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信息的变化情况□适用√不适用五、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发生变更√未发生变更六、中介机构情况(一)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三)资信评级机构(四)报告期内中介机构变更情况□适用√不适用第二节公司债券事项一、债券基本信息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单位:亿元币种:人民币单位:亿元币种:人民币三、报告期内资信评级情况(一)报告期内最新评级情况√适用□不适用(二)主体评级差异□适用√不适用四、增信机制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情况(一)报告期内增信机制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变更情况□适用√不适用(二)截至报告期末增信机制情况1.保证担保1)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担保□适用√不适用2)自然人保证担保□适用√不适用2.抵押或质押担保□适用√不适用3.其他方式增信√适用□不适用(三)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情况√适用□不适用五、偿债计划(一)偿债计划变更情况□适用√不适用(二)截至报告期末偿债计划情况√适用□不适用六、专项偿债账户设置情况√适用□不适用七、报告期内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适用√不适用八、受托管理人(包含债权代理人)履职情况第三节业务经营和公司治理情况一、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一)公司业务情况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1•【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9〕131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转报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申请的请示》(川发改〔2018〕449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5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二、本期债券期限5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2年起,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

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省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省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省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9•【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0〕185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省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20〕18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请示》(鲁发改财金〔2019〕851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7.9亿元,所筹资金4.74亿元用于邹城利民医养结合康复养老中心建设项目,3.16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和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未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每百元本金值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9.08
•【字号】鲁银保监准〔2020〕389号
•【施行日期】2020.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核准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
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批复
泰安银行:
你行《关于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泰安银行股权的请示》(泰银行发〔2020〕153号)、《关于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泰安银行股权的请示》(泰银行发〔2020〕154号)收悉。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增持你行股份28971万股,增持后比例为
19.98%;同意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增持你行股份99万股,增持后比例为10.03%。

二、你行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上述股权变更事宜。

三、你行应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严格控制股东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
2020年9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1〕252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1〕252号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公开发行2021年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请示》(泰城发投﹝202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3.5亿元,所筹资金9亿元用于泰山文旅健身中心建设项目,4.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8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1
•【文号】证监许可〔2019〕533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533号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鲁国投财务〔2019〕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5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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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
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企业债券[2016]6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4
【实施日期】2016.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6]65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请示》(鲁发改财金[2015]1312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6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水泉社区回迁楼项目的建设。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
分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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