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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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输血不良事件的监测和管理,提高输血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输血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输血不良事件,是指在输血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
第四条输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应以事故预防和质量控制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负责机构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输血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输血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输血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负责输血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章监测报告内容
第九条输血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输血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包括不同类型、不良反应程度和发生时间等;
(二)输血不良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输血不良事件的处理和解决情况;
(四)输血不良事件的后续影响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监测报告时间和方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每年定期进行输血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具体时间和频率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将输血不良事件的监测报告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上报,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于重大、突发性的输血不良事件,应立即上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测报告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对各医疗机构上报的输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形成相应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及时获取和运用输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强化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输血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隐瞒输血不良事件,篡改和伪造监测报告等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相关修改建议并报批。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