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被抓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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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黄某某系A公司、B公司法定代表人,而A公司、B公司贷款给被害人后,通过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致使被害人不能还款,然后通过打电话、虚假诉讼等方式催收“贷款”,认定黄某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只是A公司、B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无实际作用,其工作任务只是打电话等基础工作,属于公司底层员工,建议对其取保候审。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不批准逮捕,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一、黄某某在A公司、B公司工作期间,并非主管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根据辩护人目前了解的情况,现阶段案涉公司系因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而被立案查处,作为A公司、B公司的员工,黄某某也涉案被刑拘调查。
第一,黄某某在A、B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内容从电话销售到短期催收,并无管理职责。黄某某在案涉的A公司、B公司的工作职位从一开始的电话销售到后来的短期催收,均是公司及主管安排的工作,并不涉及对案涉公司的管理,属于公司的底层员工。所谓的短期催收也只是逾期3天的客户,并不涉及暴力催收等事宜。
第二,黄某某并未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更不涉及资金,处在犯罪链条的下端。如前所述,案涉公司目前系因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被立案查处,而从黄某某的工作内容来看,在套路贷违法犯罪链条中,其只是作为一个底层员工,接受领导指令从事相关工作,并不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也不涉及资金的流转,其参与的催收行为,因未使用任何暴力或软暴力,客观上也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完全处在犯罪链条的下端。
第三,黄某某虽在案涉公司担任法人,实为挂名法人,不具有任何管理之职。据了解,黄某某还系深圳C公司的法人,但该法人身份系挂名,实际上无任何管理之职,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活动。
由上所述,结合黄某某在案涉A公司、B公司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所扮演的角色,其理应认定为从犯。另辩护人了解,与黄某某处在同一层级的人员,甚至是黄某某的上一层级人员,也大多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也符合同案处理相一致的原则。
二、黄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陈述,存在自首情节,悔罪表现明显,实无羁押必要性
本案中,黄某某存在自首情节。黄某某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办案机关接受协助调查,到案后黄某某不仅对自己所涉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也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均作了如实陈述。根据司法实践,经电话通知到案的,且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故本案中,黄某某亦可成立自首。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本案案发之时,黄某某业已从案涉公司离职,并非在职人员。据黄某某向辩护人透露,系当时认识到自己所涉工作的严重性,就主动提出了离职。加之黄某某亦能主动投案,由此可以看出,黄某某主观上悔罪表现明显,实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三、综合案件情况,黄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据此,我们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1.黄某某在案涉公司所涉工作等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诈骗犯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诈骗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律师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了解的案件进展,黄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其在案涉公司的工作情况,相关物品也已扣押在案,本案的证据也基本收集固定,黄某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的可能。同时,本案所涉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已基本抓获归案,对整个案件及所涉犯罪金额的进一步查证,亦是有利,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有碍侦查的危险。
2.黄某某仅系C公司挂名法人,并无实际管理职责,也并非主管人员,不是犯罪活动的控制者。黄某某一方面是A公司、B公司的底层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虽是C公司的法人,但该法人身份系听从
马某某的指令而挂名,实际上并无任何管理职责,也未从事任何管理事务,其对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具体业务的开展、贷款发放与催收等事项均不具有控制权和决策权,不是犯罪活动控制者。
3.黄某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诈骗犯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只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既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亦不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且黄某某此前便已离职,到案后亦能如实陈述,又无犯罪前科,故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4.黄某某在H市有固定住处,且家中婚期已定。据辩护人了解,黄某某在H市有固定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方便社会监管。另外,黄某某与其妻子已拟定于今年的11月举办婚礼。希望贵局在案件审查之时,在不妨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能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其尽快回家,能让其顺利完成自己的婚礼,实现一个男人对妻子的承诺和担负起丈夫的责任。
5.综上,根据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黄某某的涉案情节,以及其到案后的积极表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险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谢谢!
【心得体会】
诚知,“套路贷”本身并不是一个刑法意义上的罪名,其是对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性表述,其中还可能涉及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套路贷”犯罪,如果仅仅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的“民间借贷”,恶意制造违约,在没有使用暴力催收等手段的前提下,一般涉及的罪名应是诈骗罪。如果在“借贷”过程中,不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了催收,还采取暴力威胁、恐吓、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催收,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可能会造成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套路贷案件大都通过团队模式运作,涉及人员众多,分工也各有不同,有负责招揽业务的,有负责提供资金的,有负责运营管理的,有负责把关和签订合同的,也有负责催收的等等,普通员工一般只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