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被抓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诈骗没谅解书判缓刑案例
诈骗没谅解书判缓刑案例“我家才成年的儿子涉嫌诈骗罪被抓了,我们也是普通老百姓,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呀?”这是刘胜智(化名)的家属在电话里向我求助的第一个问题。
当办案民警不打任何招呼地出现在刘胜智的面前时,还没等到刘多说,就被直接带走了。
刘的家属除了着急,也没闲着功夫找律师,经过懂行的朋友介绍,了解到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成功案例和团队规模,当晚就决定驱车赶到重庆来,打算当面向智豪律师咨询。
二、此路不通,转换思路!接受委托之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完刘胜智。
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刘胜智跟李某、陈某一拍即合,在QQ群内宣传虚假的返利活动,随后刘胜智冒充客服骗取还未成年的被害人多次转账,诈骗金额已达“数额巨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见完,我们当即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和办案机关取得联系。
在和办案机关沟通时,办案机关态度非常坚决,明确表态不同意取保候审。
“本案涉案金额大,刘胜智没有如实供述完所有的事实,取保可能妨碍侦查活动。
”我们向公安机关表示:“我们愿意积极赔偿,希望你们能帮我们联系被害人,由我们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的事宜。
”经过我们专业有效的谈判(谈判是一门学问,我有机会专门写一篇文章讲讲),成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审查批捕阶段,智豪律师结合赔偿谅解的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希望给予当事人一次机会。
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刘胜智不予批捕。
三、暂时的自由不可靠虽然刘胜智成功取保候审,但这不代表本案已经结束了。
毕竟,取保只是意味着当事人取得了“暂时的自由”。
“判缓刑很难。
”司法人员直言不讳地告诉我原因。
“刘胜智是主犯,他诈骗的都是未成年,而且又属于网络诈骗,再加上这个金额上了坎的。
”的确,对刘胜智不利的情节太多了。
一是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未成年人财物的,酌情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考研试题
刑事诉讼法考研试题一、判断题(共30题,每题1分)1.甲因涉嫌盗窃被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甲的联系方式生变动、甲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A县公安局报告。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甲男因涉嫌强奸乙女被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A县公安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甲不得与乙女及其父母会见。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3.王某因多次到A百货商场盗窃,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同时可责令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百货商场。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4、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由其居住地的A镇公安派出所执行,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多次离开A镇,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可以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5万元。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王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因其正哺乳自己的婴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王某可以和自己的辩护律师会见、通电话。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甲县哈某流窜至乙县实施抢劫而被乙县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乙县公安机关为办案需要,以无法通知为由决定不予通知哈某家属。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7.冯某涉嫌犯罪被某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其间,冯某多次投意其表兄李某干扰证人曾某作证,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该市公安局决定对冯某先行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8.犯罪嫌疑人郑某涉嫌电信诈骗犯罪被批准逮捕,在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然不能侦查终结,而且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未获批准,则对郑某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的,可以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甲省乙市公安机关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执行逮捕后2个月,因案情复杂,不能侦查终结,可以经甲省公安厅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1个月。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0.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侦查机关报请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延长1个月侦查羁押期限。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_______,通过此信向您提出诈骗取保候审的申请。
我谨代表我本人以及我的法定代理人,向您详细阐述本案的情况,并请求您能够考虑对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经过1. 我于_______被指控犯有诈骗罪。
2. 在案证据包括:与受害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均证实了我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受害人的财物。
3. 我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1. 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我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我在审理过程中,表现出了悔罪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且愿意主动退赃、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我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3. 我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下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
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我请求您能够对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以便我能够在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下,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三、对保证人的要求我愿意提供_______作为我的保证人。
保证人将履行以下义务:1. 监督并约束我的行为,确保我不再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2. 确保我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3. 如实向司法机关报告我的行踪和情况。
基于以上理由和依据,我恳请您能够考虑对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我将珍惜这个机会,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努力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您能够加强对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我不再重蹈覆辙。
此致敬礼!申请人:_______日期:_______附注:本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_______被贵院逮捕。
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从诈骗罪到职务侵占,取保候审
【导读】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认为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且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全某某系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骗取公司将自有客户的代理费支付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返还给全某某据为己有。
蓝某某系该公司代理商,为完成业绩任务,明知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蓝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蓝某某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一、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全某某在担任A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套取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将本属于公司应得利润部分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更宜认定为职务职务侵占。
蓝某某作为A公司代理公司的销售经理,为完成业绩任务,给全某某虚构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提供了部分帮助,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手段理应包括骗取行为。
本案中全某某虚构代理商骗取代理费的行为,可以作为手段行为被职务侵占罪评价进去,其主观目的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定职务侵占更为合适。
辩护人和承办人沟通时,特别引用以下相似判例,证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代理费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属于定性错误。
第一,虚增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构成职务侵占。
根据(2019)吉03刑终232号姚宏才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认定,姚宏才于2011年向湖南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销售巨元公司产品时,向巨元公司虚报该项目由湖南长沙公司为其代理商,由长沙公司同巨元公司签订项目代理合作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巨元公司向长沙公司支付代理费人民币9.5万元(税后)。
检察院取保候审流程
检察院取保候审流程检察院取保候审是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碍侦查,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检察院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
首先,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之前,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社会关系、案件性质等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取保候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一旦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将会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调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如果法院批准取保候审,检察院将会向公安机关发出取保候审通知书,公安机关依据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监管和管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不得离开指定居所、不得变更住址、不得接触被害人或证人等。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需要积极配合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到案件需要的时间和地点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最后,在取保候审期满后,检察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延长、逮捕等。
如果案件调查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没有逃跑、没有妨碍侦查,并且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检察院将会撤销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总的来说,检察院取保候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的顺利侦办。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流程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取保候审申请书(涉诈骗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邓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427XXXX72。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王某霞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王某霞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拘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王某霞及王某霞本人的委托,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王某霞的辩护人。
2021年7月14日,申请人去中山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特向贵局申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霞变更强制措施,请求改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一、本案涉案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且与王某霞无关。
据王某霞本人讲述,王某霞与李某杰属于同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财务管理由王某霞负责,公司货款收支会使用王某霞的私人账户。
2019年9月,欧某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霞私人账户汇入50000元,开始,王某霞不知此笔钱是何来历,以为是欧某云汇给公司的货款。
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才听李某杰说这笔钱是欧某云委托李某杰办理其儿子工作调动事宜的活动费,后来,王某霞按照李某杰的指示拿出5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杰。
2019年11月,欧某云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霞私人账户汇入40000元,由于欧某云儿子工作调动之事一直没有办妥,故李某杰交待王某霞这40000元暂时不动,等有了结果再动。
2019年年底,李某杰回老家过年,年后就没再回来公司,后来,欧某云找王某霞过问其儿子调动事宜,由于此事一直由李某杰负责,故王某霞回复这事是李某杰在办,与王某霞本人无关。
本案涉案金额虽然汇入王某霞的私人账户,但王某霞在整个事件中开始处于不知情状态,后续也没有直接参与。
并且,据王某霞了解,李某杰在收取这些钱后有向欧某云开具收据,注明如果事情没有办成将按原金额退回。
所以本案欧某云付钱给李某杰,李某杰承诺为欧某云儿子调动工作事宜出力找关系,属于其两人达成的合约,双方后续因此事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且在整个事件中,王某霞都没有直接参与。
刑事诉讼法144条
刑事诉讼法144条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其中144条是其
关键的一条规定。
该条规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
在根据犯
罪嫌疑人的情况和证据得出有必要采取限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可以考
虑采取以下三种限制措施: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首先,逮捕是公安机关采取的最为严厉的限制措施,适用于针对严重
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在
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并将犯罪
嫌疑人移交至侦查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其次,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适用
于轻微罪行和证据不足的情况。
在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必须明确犯
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居住地址,并要求犯罪嫌疑人保证不逃避审判,同时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最后,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适用
于需要密切监视犯罪嫌疑人活动的情况。
在监视居住时,公安机关必
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晓监视的方式、时长和范围,并且对犯罪嫌疑人
可能出现的举动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总之,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保证采取限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公义。
涉嫌医保诈骗罪能取保候审判缓刑吗?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在H市某医院门诊部药房工作。
2011年5月起,被告人苏某在明知某医院门诊部负责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他人医保卡空刷诊疗费用牟利的情况下,仍利用他人医保卡按照赵某某的指示在药房电脑内输入虚假处方并空刷诊疗费用,协助赵某某共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80余万元人民币。
其本人得到工资上涨和额外补贴的好处。
辩护人介入了解案情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所涉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不当;苏某在诈骗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且其基本未获利,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的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苏某构成诈骗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的犯罪数额为80余万元,其计算方式存在不当本案中,苏某涉案时间为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
在此期间,其与郑某某轮流输入处方。
故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条件,并结合在案医保人员所作笔录,对《检察院调取人员结算信息表》予以数据筛选,得出苏某的犯罪数额为80余万元(该期间内全部数额为1615530.5元,减半计算为80余万元)。
辩护人认为,此种计算存在如下两个问题:第一,苏某与郑某某二人系轮流上班(即做一休一),各人所涉犯罪数额不能“减半”计算,不排除郑某某所刷药品数额远大于苏某所刷药品数额。
根据苏某、赵某某的供述,苏某在工作期间,与郑某某系轮流上班工作,公诉机关按照其工作期间内空刷总金额的一半进行计算,共计883585.54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计算方法表示理解,但根据“减半”计算方式,一无科学性,二无法律特别规定,三缺乏准确性。
因“减半”计算系推测、估算结果,不排除郑某某所刷药品数额远大于苏某所刷药品数额,故本案苏某的具体犯罪数额,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形。
第二,苏某对空刷期间的部分中药处方系虚假处方,欠缺主观明知,其所涉犯罪数额在前述扣减基础上,还应扣除部分中药处方下的空刷医保数额。
构成诈骗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构成诈骗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1、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2、只要年龄已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构成。
3、只能有直接故意构成,同时行为而对公私财产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一般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相信,从而“自愿”的交出财物的行为。
一、构成诈骗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的非法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
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的虚构,也可以是部分的虚构。
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只要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17-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申请人:刘彩凤律师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xx号恒健大厦23层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王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增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贵院批准于20xx年x月x日被增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20xx年x月x日,本案被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贵院于20xx年x月x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退查,现本案已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回贵院继续审查起诉。
我受王某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王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恳请贵院考虑辩护人提出的以下理由,依法对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王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第一,王某受他人雇佣在B公司从事回访业务,而B公司的经营模式在王某入职之前早已成熟,王某在B公司的销售运营中仅起极其次要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第二,王某在20xx年x月x日才入职B公司,至20xx年x月x日上午案发时实际仅工作了x天,该份工作为王某首次踏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系由其弟媳介绍入职的,其基于对亲戚的信任,相信该公司为正规经营的公司才在此工作,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第三,王某受他人雇佣在B公司从事回访业务,入职x天里仅在老员工沟通完成后跟踪成交8xx0元,自已并无业绩,也没有领取过任何收益,依法最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且悔罪态度明显,属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人;第四,王某到案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案情,王某在广州有固定住所,其兄长等近亲属也居住在广州,现本案已退回补充侦查完毕,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涉嫌诈骗)
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涉嫌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涉嫌诈骗)申请人:住所:姓名: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如有):姓名:号码:联系电话:住所:申请事由:我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羁押期间我自认错误,深切悔过,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对违法犯罪的后果表示忏悔,请求贵府依法考虑,允许取保候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一、案情概述:我于2021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经审查,本人于2021年4月15日左右在微信转账群中冒充他人并以购买货品为由诈骗他人财物,该行为共涉嫌欺诈钱款人民币5万元已全部赔偿出去并没有任何账号余额剩余。
公安机关于2021年5月10日将我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我进行了讯问和侦查,既有供述也有反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财产状况:本人全年无固定收入,个人存款在民生银行卡内,预留电话189****8523,此卡内余额约7000元,不具备潜逃的经济实力和条件。
三、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本人系未婚,家庭关系和睦,父亲为某公司(地址:X)职工。
社会关系良好,无不属于保外就医、出国留学、移民涉外等情形。
四、取保后的合理性:1、本人确有固定住所、联系方式等证明个人情况,有配合调查工作的必要和可能性;2、本人的家庭、社会关系较好,不具备潜逃主观意图;3、本人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完全赔偿,不存在继续犯事的嫌疑;4、本人是涉嫌非暴力、非毒品、非危害公共安全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存在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情形。
五、请批准取保候审。
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代理人(如有)(签名):日期:年月日附注:1、被告人在诈骗案件中的讯问录音、交易明细单都有自行保存,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操作;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申请取保候审的,必须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没有潜逃的危险,有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配合调查的必要和可能性;3、取保候审是取保在逃人员或变卖、隐藏、毁损赃款赃物、妨碍追赃等情形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有保障地位下即不需要继续关押的免押候审方式。
诈骗罪开庭流程
诈骗罪开庭流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起诉,就会面临开庭受审的流程。
下面将介绍诈骗罪开庭流程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被指控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会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案件的立案依据和事实依据。
在此期间,法院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其进行讯问。
同时,法院还会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接下来,法院将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逮捕。
对于涉嫌严重的诈骗案件,法院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随后,法院将组织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对证据的审查、证人的传唤和询问等。
在这个阶段,法院会对受害人进行调查,了解其受骗过程和损失情况,同时还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了解其犯罪动机和手段。
这些工作将为开庭审理提供充分的准备和依据。
最后,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讯。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将对受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证据。
同时,法院还将对双方的辩护律师进行辩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并宣布判决结果。
对于被判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将依法进行量刑,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而对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将予以释放并消除不公的指控。
总之,诈骗罪开庭流程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法院和相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和配合,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诈骗罪开庭流程的介绍,能够增加公众对法律程序的了解,提高对诈骗犯罪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即由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之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用被继续关押,待开庭时参加审理即可。
但取保候审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在刑诉法第65条中有所规定,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第六十五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怎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
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决定是人保、财产保,还是人保与财产保并用。
艺术品诈骗案例:逮捕后被取保候审最终被判决缓刑
艺术品诈骗案例:逮捕后被取保候审最终被判决缓刑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被告⼈黄XX、吴XX等⼈涉嫌诈骗罪⼀案;某某检察院指控,2018年5⽉以来,经被告⼈黄XX提议,被告⼈黄XX等⼈共同出资,成⽴了XX艺术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物商店的设⽴及拍卖等,⽽该公司实际是以帮助客户⾼价拍卖藏品的⽅式诈骗客户服务费。
公司设置有⽹络部、⼈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等,公司以购买、在本公司官⽹上收集、通过⽹络投放⼴告等⽅式收集客户信息,再将客户信息资源通过⽹络部分配给公司业务⼈员,由业务⼈员按照事先培训的“话术”,先吸引客户带藏品到公司进⾏鉴定,再以虚假的⾼成交价、⾼成交率、⾼市场关注度等“套路”让客户相信XX公司有能⼒帮其以⾼价拍卖出⾃⼰的藏品,以帮助客户在国(境)外⾼价拍卖藏品为由骗取客户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缴纳服务费,客户按照协议缴纳服务费后,XX公司将客户的藏品提交给事先联系合作的拍卖公司,由相关拍卖公司制作出藏品图录以及邀请函,并在国(境)外知名城市的⾼档酒店内举办虚假的拍卖会并录制虚假的藏品流拍视频,XX公司再分别将藏品图录、拍卖会邀请函以及相关虚假流拍视频提交给客户,造成XX公司已经履约但藏品流拍的假象,从⽽达到⾮法占有客户服务费的⽬的。
……律师意见:本律师为本案被告⼈吴XX辩护,吴XX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络部负责⼈。
但是经过辩护⼈多次与被告⼈吴XX 会见了解到其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参与度极⼩,主观恶性极⼩,有很强的悔过之⼼等等。
在侦查阶段批捕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为吴XX争取到取保候审;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争取到了建议缓刑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庭审上积极为被告⼈吴XX辩护,把其罪轻的各种理由论述得⾮常充分,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判决结果:本案共三⼗余⼈,作为第七被告⼈的吴XX被判处有期徒刑⼀年⼗个⽉,缓刑⼆年,并处罚⾦⼈民币⼀万元。
豆某诈骗案——成功取保候审、无罪释放
⾖某诈骗案——成功取保候审、⽆罪释放
基本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楼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拘留以后周某⽗亲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张伟律师,要求为其⼉⼦进⾏辩护,在交谈中其⽗亲始终说⼉⼦⾖某是被冤枉的,为了证明其⽗亲的说法,张伟律师来到看守所会见⾖某,⾖某的情绪⾮常激动,⼀直说⾃⼰是被骗的,张伟律师见此情况先稳住⾖某的情绪,帮助其分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告知律师可以为其提供的帮助,使⾖某的情绪得到了很⼤平复,随后通过询问的⽅式向其了解案情,掌握了第⼀⼿案情资料,会见完毕后,通过衡⿍刑辨中⼼团队律师的集体研究,张伟律师认为通过⽬前的证据显⽰,⾖某在主观上并⽆诈骗他⼈的故意,他全是在在糊⾥糊涂的情况下就作了同案犯的帮凶,结合⾖某之前⽆前科劣迹,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事实等有利情节。
张伟律师决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考虑到侦查的需要,未能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于拘留后30⽇向检察机关报捕,见此情形,考虑到批捕期限只有7天,时间⾮常紧迫,张伟律师⽴即起草律师意见书,于报捕的第⼆⽇将长达数页的律师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并且找到办案检察官当⾯沟通,指出案件在证据⽅⾯的不⾜以及批捕的风险。
最终,在⾖某拘留的第37天,检察机关采纳了张伟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某不予批准逮捕,⾖某于当⽇成功取保候审。
后经张伟律师的积极辩护,⾖某最终因证据不⾜没有被移送审查起诉,⾄此案件终结,⾖某本⼈和其⽗亲对张伟律师的成功辩护表⽰⾮常的感谢!
律师友情提醒:所有刑事案件的当事⼈家属,在您的亲⼈被刑事拘留后,请在第⼀时间(24⼩时后)⽴即委托律师介⼊,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不要相信社会上朋友的帮忙,这样反⽽会耽误案情,⽽且也少花冤枉钱,只有委托专业的律师辩护,这样您的亲⼈才有可能取得最好、最轻的结果!。
反诈提醒:遇到网络诈骗等问题怎么追回被骗的资金,六步教你
【如果被骗请看下图有追款教程】只要醒悟时间“快”、报警(110)“快”、接警员止付“快”,将被骗资金止付在银行卡或者账号内,并不是没有可能赶在骗子取款之前制止支付。
这个是第一招,难就难在要跟骗子抢时间。
一定要做到“三快”:,“醒悟快、报警快、止付快”。
究其根本,无论是冒充奶茶小姐还是美女主播,诈骗团伙利用的无非是很多男人的怜悯之心。
他们通过一个又一个环环相扣的剧本让受害者逐渐敞开心扉,然后利用受害者的同情和怜悯一步步行骗。
综上所述,诈骗罪取保候审后,获得缓刑的几率会相对大一些,但不是必然的,几率要看具体案情。
毕竟取保候审和缓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随意划等号,也不能绝对认为取保候审就一定给缓刑。
判缓刑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意味着不用再坐牢了。
九年前,从云南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后,王德军参加了警察招考,成为了一名警察。
每天从案件现场和嫌疑人供述中寻找线索,逐帧扫描上百G的监控视频,日复一日的布下天罗地网,为他的刑侦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发案率不断上升。
自2018年起,计算机专业的王德军转型成为一名反诈骗警察,自然也加入了与骗子的斗争。
从注册到使用,骗子的QQ都是浮动ip,你根本找不到他。
我们曾经根据线索寻找作弊者可能在的村庄,但令人失望的是,据当地人说,许多作弊者带着笔记本电脑在山里“工作”。
当望风信使发现有外人进了村子,在山里干活的骗子跑了,连他的电脑都不要了。
总之,如果我们在网上被骗了钱,我们应该立即报警。
如果公安机关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那么我们的钱被追回的几率是非常高的。
相反,等钱挥霍完了,我们就很难追回被骗的钱了。
民警进一步与邓女士沟通,并发动周围群众进行劝导。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邓女士终于交出了手机。
民警立即表明身份,要求信息核实,但对方支支吾吾。
民警当即确定电话那头是冒充“公检法”的诈骗嫌疑人。
见自己身份暴露,对方立即终止通话。
2.现在一般需要钱数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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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黄某某系A公司、B公司法定代表人,而A公司、B公司贷款给被害人后,通过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致使被害人不能还款,然后通过打电话、虚假诉讼等方式催收“贷款”,认定黄某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只是A公司、B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无实际作用,其工作任务只是打电话等基础工作,属于公司底层员工,建议对其取保候审。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不批准逮捕,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一、黄某某在A公司、B公司工作期间,并非主管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根据辩护人目前了解的情况,现阶段案涉公司系因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而被立案查处,作为A公司、B公司的员工,黄某某也涉案被刑拘调查。
第一,黄某某在A、B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内容从电话销售到短期催收,并无管理职责。
黄某某在案涉的A公司、B公司的工作职位从一开始的电话销售到后来的短期催收,均是公司及主管安排的工作,并不涉及对案涉公司的管理,属于公司的底层员工。
所谓的短期催收也只是逾期3天的客户,并不涉及暴力催收等事宜。
第二,黄某某并未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更不涉及资金,处在犯罪链条的下端。
如前所述,案涉公司目前系因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被立案查处,而从黄某某的工作内容来看,在套路贷违法犯罪链条中,其只是作为一个底层员工,接受领导指令从事相关工作,并不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也不涉及资金的流转,其参与的催收行为,因未使用任何暴力或软暴力,客观上也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完全处在犯罪链条的下端。
第三,黄某某虽在案涉公司担任法人,实为挂名法人,不具有任何管理之职。
据了解,黄某某还系深圳C公司的法人,但该法人身份系挂名,实际上无任何管理之职,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活动。
由上所述,结合黄某某在案涉A公司、B公司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所扮演的角色,其理应认定为从犯。
另辩护人了解,与黄某某处在同一层级的人员,甚至是黄某某的上一层级人员,也大多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也符合同案处理相一致的原则。
二、黄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陈述,存在自首情节,悔罪表现明显,实无羁押必要性
本案中,黄某某存在自首情节。
黄某某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办案机关接受协助调查,到案后黄某某不仅对自己所涉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也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均作了如实陈述。
根据司法实践,经电话通知到案的,且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故本案中,黄某某亦可成立自首。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本案案发之时,黄某某业已从案涉公司离职,并非在职人员。
据黄某某向辩护人透露,系当时认识到自己所涉工作的严重性,就主动提出了离职。
加之黄某某亦能主动投案,由此可以看出,黄某某主观上悔罪表现明显,实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三、综合案件情况,黄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
据此,我们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1.黄某某在案涉公司所涉工作等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
诈骗犯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诈骗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
根据律师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了解的案件进展,黄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其在案涉公司的工作情况,相关物品也已扣押在案,本案的证据也基本收集固定,黄某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的可能。
同时,本案所涉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已基本抓获归案,对整个案件及所涉犯罪金额的进一步查证,亦是有利,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有碍侦查的危险。
2.黄某某仅系C公司挂名法人,并无实际管理职责,也并非主管人员,不是犯罪活动的控制者。
黄某某一方面是A公司、B公司的底层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虽是C公司的法人,但该法人身份系听从
马某某的指令而挂名,实际上并无任何管理职责,也未从事任何管理事务,其对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具体业务的开展、贷款发放与催收等事项均不具有控制权和决策权,不是犯罪活动控制者。
3.黄某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诈骗犯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只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既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亦不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且黄某某此前便已离职,到案后亦能如实陈述,又无犯罪前科,故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4.黄某某在H市有固定住处,且家中婚期已定。
据辩护人了解,黄某某在H市有固定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方便社会监管。
另外,黄某某与其妻子已拟定于今年的11月举办婚礼。
希望贵局在案件审查之时,在不妨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能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其尽快回家,能让其顺利完成自己的婚礼,实现一个男人对妻子的承诺和担负起丈夫的责任。
5.综上,根据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黄某某的涉案情节,以及其到案后的积极表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险性。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谢谢!
【心得体会】
诚知,“套路贷”本身并不是一个刑法意义上的罪名,其是对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性表述,其中还可能涉及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
“套路贷”犯罪,如果仅仅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的“民间借贷”,恶意制造违约,在没有使用暴力催收等手段的前提下,一般涉及的罪名应是诈骗罪。
如果在“借贷”过程中,不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了催收,还采取暴力威胁、恐吓、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催收,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可能会造成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套路贷案件大都通过团队模式运作,涉及人员众多,分工也各有不同,有负责招揽业务的,有负责提供资金的,有负责运营管理的,有负责把关和签订合同的,也有负责催收的等等,普通员工一般只涉
及套路贷中的某个环节。
因此,套路贷案件不能一概以套路贷公司构成哪种犯罪去定义涉案员工涉嫌什么罪名,套路贷公司涉嫌诈骗并不能归结为员工必然构成诈骗罪,套路贷公司的暴力催收部门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不能等同于开发放贷APP 的技术部门员工或者从事电话销售的普通业务员也涉嫌寻衅滋事等罪。
基于团队内部分工不同,不同人员可能涉嫌不同的犯罪,套路贷案件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具体分析员工在套路贷案件中的行为性质、犯罪地位、作用大小及其他情节。
第一,从行为性质上看,普通员工在套路贷案件中主要涉及运营管理、放贷app开发、电话销售招揽业务、暴力催收等行为,在认定罪名时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黄某某在套路贷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内容从电话销售到短期催收。
所谓的短期催收也只是逾期3天的客户,并未使用任何暴力或软暴力,客观上也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宜认定为涉嫌寻衅滋事或者敲诈勒索犯罪。
第二,从犯罪地位上看,本案中黄某某虽系法定代表人,但是职务并不能等同于犯罪地位。
要看实际上是否具有管理职责,对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具体业务的开展、贷款发放与催收等事项是否具有控制权和决策权。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我们先明确黄某某的“法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有无实质价值。
经过反复问询黄某某所担任“法人”公司的经营情况,组织架构、股东组成、黄某某从中所做事项以及与其他公司的关系,发现某某所担任“法人”公司,除法人身份外,并无其他任何管理、决策权限。
也就是说,其“法人”身份只是徒有其表,犯罪地位较低。
第三,从所起作用上看,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在“套路贷”犯罪模式中,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阶段性,有放贷-催收-控财等阶段性步骤。
黄某某在放贷公司的主要工作是通过电话销售招揽业务,并未涉及催收、控财等核心环节,不属于套路贷团伙的核心成员,所起作用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