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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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重府发[1995]13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7.10
【实施日期】199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重府发〔1995〕135号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奖励与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森林面积大小和森林防火难易程度,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以下火险类区:
一类火险区:江津市、永川市、巴南区、渝北区、万盛区、北碚区(含缙云山自然
保护区)、璧山县、铜梁县、长寿县、綦江县、大足县;
二类火险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合川市、荣昌县;
三类火险区:潼南县、大渡口区、双桥区。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按下列条件由市扩林防火指挥部或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一类火险区当年内森林受害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二类火险区当年内受害森林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未发生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含一般火灾,下同);三类火险区连续两年内,每年受害森林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无一般以上火灾者,每年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表彰;
(二)一、二类火险区连续三年、三类火险区连续六年达到上述控制指标要求者,由市政府表彰。
第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社会单位和个人,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予以表彰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在预防森林火灾、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培养防火、灭火技术人才等方面有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