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涉税新条款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实务-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的移送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1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首次明确“阴阳合同”为逃税方式明确补缴税款期限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滕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吴迪、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会议。
《解释》共22条,将自3月20日起施行。
据介绍,《解释》吸收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涉税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
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了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新刑法修正案(七)》201条的解析
定 的 变 化 .表 明 了立 法 者 对 于 经 济 犯
罪 更 多 倾 向 于 从 行 为 的 危 害 结 果 角 度 进 行 考 量 .对 积 极 主 动 挽 回 国 家 损 失 的 行 为 。 依 法 予 以宽 大 处 理 。较 好 地 可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必 将 有 力 推 进 依 法 治 税 进 程 . 化 和 谐 征 纳 关 系 . 进 纳 税 深 促 人 自愿 遵 从 意 识 的不 断增 强 。 5 增 加 了 逃 税 罪 的 初 犯 规 定 了 不 、 予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特 别 条 款 。 这 是 对 偷 税 罪 的 最 重 大 修 改 对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达 到 规 定 的 数 额 、 例 . 经 构 成 犯 比 已 罪 的 初 犯 .满 足 以 下 3个 条 件 可 不 予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一 是 在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下 达 追 缴 通 知 后 . 缴 应 纳 税 款 : 是 补 二
现 在 国 家 税 款 的 流 失 .其 区 别 于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所 侵 犯 的 正 常 的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和 公 民 的 人 身 安 全 .而 国 家 的 税 款
泛 。 具 有 口袋 质 。 更 有 利 于 对 更 性 将 犯 罪 行 为 的 认 定 。 尤 其 是 税 务 机 关 经 依 法下达 追缴通 知后 。 缴 应纳 税款 。 补
缴 纳 滞 纳 金 , 受 行 政 处 罚 的 。 予 追 已 不
改。修订后 的CU 自当日起施行。 法》
挽 救 的 功 能 逃 税 罪 侵 犯 的 是 国 家 税
价 。从 这 个 意 义 上说 , 避 缴 纳 税 款 是 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22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22年1月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将进行修改,其内容如下: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将提高。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3%-45%,但新的税率标准将更新到3%-50%。
此外,新的税收标准也会更加严格,所有纳税人都将要求报告更多的详细信息,以便更有效地税务管理。
另外,增值税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征收,并由10%或14%提高到13%。
采用增值税的企业将不再需要支付消费税。
这将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使经济更加可观察。
此外,中国还将介入企业所得税调整,将税率从当前的12%-33%调整至14%-35%。
这将有助于更好地管理企业税务,引导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同时,为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中国将出台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税收率。
小微企业是指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为了鼓励创新,中国也将发布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企业的税收。
这将有助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税率标准将更新到3%-50%,并严格规定纳税者的报
税信息。
此外,中国还将出台税收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推动创新发展,以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张淑芬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摘要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犯罪司法解释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顺应打击犯罪需要、回应执法司法需求的重要司法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现就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税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新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税部分)(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偷税漏税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偷税漏税,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第二编\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漏税未达到犯罪的,行政处罚上只对单位进行所偷税款0.5-5倍罚款。
如涉及犯罪,则会被叛坐牢和罚金。
最主要的责任在法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财务也有故意偷税行为,也会追究责任。
偷税的金额决定了是否入刑.偷税漏税罪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对偷税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二是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四是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
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一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
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
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列表参考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
反
发
票
管
理
的
行
为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解读涉税犯罪新立案标准
个 由点 及 面 的 系统 知 识 和 技 能框 架 , 样 , 能提 高 审 这 才
计 案 例 教 学 效 果 。 ( : 本 文 系 中 国 商业 会 计 学会 2 1 注 0 0年
度 课 题 ; 目编 号 : j 1 1 ) 项 k2 0 1 0
现实 执法 的需 要 。 0 0年 5月 1 21 8日, 最高 人 民检 察院 与公 安部 公 布 了《 于公安 机 关 管辖 的 刑事 案件 立 案追 诉标 准 关
的规 定 ( ) ( 二 》 以下简 称“ 立案 追诉标 准 ( ) ” , 公安 机 《 二 》 )对
关经 济 犯罪 侦查 部 门 管辖 的 8 6种 经 济 犯罪 案件 的 立案追 诉标 准 做 出 了规定 .明确 了 1 2种 涉 税 犯罪 案件 的 立案追
一
步 细化 了“ 力 、 胁 方 法” 骗 取 出 口退税 罪调 高 了立案 追 诉标 准。 本 文对 此作 一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讨 。 暴 威 :
我 国 刑 法 由 总 则 和 分 则 组 成 . 法 分 则 将 众 多 具 体 犯 刑 罪 分 成 1 类 , 一 大 类 是 “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0大 有 破 罪 ” 而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又 分 为 8小 类 , 一 。 有
一
务 范 围 和 经 营 情 况 ; 问 客 户 的 财 务 报 表 报 表 情 况 。 步 询 初 评 估 审 计 风 险 , 定 审 计 计 划 : 问 客 户 审 计 截 止 和 提 交 确 询 报 告 的 时 间 ; 知 客 户 应 准 备 的 资 料 : 客 户 约 定 进 行 下 告 和
会性 等特 点 , 因此 审计 案例 不完全 等 同于审计 实践 。否则 , 审计 案例 就失 去 了典 型示 范 与警示作 用 。审 计案 例需要 通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0.24•【文号】•【施行日期】1997.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1997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税、骗税和抗税,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巨额损失,有些案件手段恶劣,案值巨大,危害严重,令人触目惊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
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
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用行政执法代替刑事执法。
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见附件一),连同有关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均应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税务机关。
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二、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
涉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实际收入隐瞒,少缴税款。
经过税务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依法进行处罚。
二、案情简介2019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该公司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但申报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少申报200万元。
2.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共计200万元。
3.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税款共计4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故意隐瞒实际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2. 案件原因: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追求非法利益,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2】第033号发布时间:2002年11月04日状态:有效(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中涉及税收的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 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 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 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 ❖
2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刑法中涉及税收的犯罪 类别
❖一、走私犯罪中的涉税案件(涉及一个罪 名)
❖பைடு நூலகம்
23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 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 开 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 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追诉。
24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 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 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了解刑法中涉及税收的犯罪的目的
❖一、与税收征管工作相衔接 ❖二、为了防止落入刑法的陷阱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 弊,不征或 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 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论《刑法修正案(七)》中几个涉税罪名的整合
a o a c .F r e oe tes be t f i h l g n i o b p l d t tec ag ft ame t via c , n v i n e u h r r . h u jc t o a e t l n t ea p e o h h reo x p y n od n e a d d t m ow h d wl i a a
r l v n ril s t i p p r p t a m p a i o h n e r t n o h r e e e a tt h a rm ia s By t i r v ee a ta ce , h s a e u s n e h ss n t e i tg a i f c a g s rl v n o t e tx ci n l. t o hsba e p o o a , t e c a g f v d n x p y n h u d ta so n o t e c a g f a a me ta od n e h h r e o a r p s l h h r e o a i gt a me ts o l r n f r i t h h r eo x p y n v i a c ,t e c ag ftx e a m t p y e ta o d n e a d h c a g o v i i g t p r u t e o n tx s h u d b ic r o ae a h c a g f t a m n v i a c n t e h r e f a od n o u s e h wi g a e s o l e n o p r t s t e h r e o a x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1.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税收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促进社会发展、调整物质财富分配的重要杠杆。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税收对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依法治税,是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方面。
一个时期以来,偷税、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现象严重,这既表明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也表明在我国加强税收征管、依法严惩涉税犯罪活动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涉税犯罪不仅破坏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以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一直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有关部门组织了深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开展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项检查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涉税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狠狠打击了此类犯罪的嚣张气焰,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经济、税收、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案件定性、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较为复杂,认识上容易出现分歧,影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
加之地方保护和执法不力等原因,导致税收秩序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还不断发生,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严惩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一、关于偷税罪构成条件的认定问题审理偷税刑事案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偷税罪的构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法释〔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危害税收征管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新刑法偷税漏税罪有哪些法律规定
Success is no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admire and praise you, bu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need you and cannot do without you.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刑法偷税漏税罪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相比国债、收费等,税收是我国政府财政来源的最主要的方式,有着很多优点,既不需要偿还,又可以调节经济,也是一种再分配的手段。
税收的资金是用来政府管理和服务,所以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生活中有些人总会偷税漏税,这损害了政府和人民的权益。
接下来,的为大家介绍新刑法偷税漏税的相关规定。
一、“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新刑法“偷税漏税罪”(逃税罪)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税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行政与刑事的衔接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涉税案件中行政与刑事的衔接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涉税案件的特点及行刑衔接的必要性涉税案件通常涉及到国家税收、企业利润以及个人财产等多个方面,具有涉及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将行政与刑事处理方式有效地衔接起来,对于保障税收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当前涉税案件行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税收法制建设上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涉税案件的行政与刑事衔接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如,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一些涉税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涉税案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往往存在意见分歧,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
四、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改进措施(一)加强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为解决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应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加强两机关在税收征管、涉税犯罪打击等方面的合作,确保行政与刑事处理方式的顺畅衔接。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使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更加规范,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明确行政与刑事处理的界限、规范涉税案件的移送程序等,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为提高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效率,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的培训。
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学习等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涉税案件。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涉税案件为例,该案涉及企业偷税漏税问题。
在处理该案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方式,迅速查清了企业的偷税漏税事实。
两罪死刑废除 两类行为入罪——《刑法修正案(八)》涉税犯罪新规定解读
两罪死刑废除两类行为入罪——《刑法修正案(八)》涉税
犯罪新规定解读
陈挺;曾进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并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
【总页数】3页(P6-8)
【作者】陈挺;曾进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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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原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相比,《刑法修正案》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1.1.1 “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刑法修正案》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的行为,没有沿用过去《刑法》中对“偷税”的表述,而是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提法。
1.1.2 罪状表述从列举式改为概括式
原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和列举了以下偷税的行为方式: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刑法修正案》将逃避缴纳税款的罪状概括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比原偷税罪完全列举罪状的叙述方式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和开放性。
1.1.3定罪量刑标准改变和罚金倍数罚则废除
修订后条款修订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修订后的条款仅按比例确定量刑标准而未对具体数额再作规定,具体数额的确定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
原规定对偷税罪应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修正案则简单规定为并处罚金。
具体罚金应作多少交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和罚金规则而定,运行中很可能会作出一倍以下的罚金了。
要注意的税务机关对偷税的行政处罚还是要按倍数罚款,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4 增加了可免刑责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是修正案变化最大,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
当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条件的,是初犯且已受行政处罚的,即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及时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另如有例外情形的,还应追究刑事责
任。
例外情形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原来执行的司法解释是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修正案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总的是放宽了,但对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的统计年限从二年改为了五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形。
2 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1.1 税务部门执法观念的转变
在刑法理论中人们崇尚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可以看出,此次刑法涉税条款的修改则是谦抑性原则的充分体现,对于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倾向于行为人的危害结果和悔罪态度的角度进行考量,这对于较好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对密切征纳关系,减少征纳矛盾和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着较好的促进作用。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打击刑事犯罪,而应考虑其在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平稳发展的作用。
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在依法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不缴少缴税款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罚经济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刑法效益。
况且在我国产生偷、逃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偷、逃现象仍普遍,仅通过刑事责任追究来肃整税制是办不到的。
按照原偷税罪量刑标准,门槛较低,许多纳税人则会成了“罪犯”,在实践中,常会碰到这样问题,一利用稽查手段查案,就会有“罪犯”的产出,就会有企业的倒闭以及工人的失业等社会问题伴随而来。
因此,基于社会效果考虑,税收执法的检查面往往不能太多,仅起到“震慑”作用。
条款修订后,通过检查手段帮扶企业,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则可很好的教育当事人和挽救企业,促使企业和谐发展,则可进一步融洽税企关系。
2.2 为税务机关合理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对税务机关的“移送”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了这些刚性规定,税务人员执法风险也很大,只要发现纳税人的少缴税款数额达到了偷税罪的标准,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但是,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一是数额只是偷税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还有其它构成要件应当考虑,如有的是故意,有的是对政策的理解有误,有的是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有的是主体资格问题等;二是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修正案(七)修改后的处理办法,给了税企双方充分的行政处理程序,这对税务机关公正办案,对纳税人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的行使申辩、听证,甚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力提供了保障。
2.3 为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能,组织税收收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提供保障
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并给了纳税人改过的机会,对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积极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的,允许税务机关“不移送”,这就避免了纳税人既要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按受处罚,又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降低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组织收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
2.4 该修正案理顺了现行涉税案件处理程序
原来的涉税犯罪案件处理程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立案权,二是税务稽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可以同时做出行政处理和移送司法机关两个行政行为,由此可能引发行政、刑事两个程序并行的混乱。
修正案(七)修改后的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程序明确了税务
行政处理在先,如果行政相对人接受税务处理和处罚并属于初犯,就可以不启动刑事程序了,理顺了现行涉税案件处理程序。
2.5 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基于我国的税收征管的现状,潜在的逃税行为较多,原刑法相对严厉的定罪标准在过去作为防范偷税犯罪的过程中还是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有些纳税人正是摄于刑罚的严厉处罚才依法纳税,修改后的刑法201条实际是放宽了刑事追究的标准,虽有利于偷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但是,从一定程度上讲,有可能导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法逃税行为的增多。
所以,非法利益的诱惑和逃避法律打击的侥幸心理都可能增强,可能导致个别人形成“先逃税,抓住了再全额补缴,反正不判刑”等不正当想法,给我们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由于修改了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这虽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但也无疑使税务行政人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进一步放大。
如何掌握好此中的尺度,做到公正执法,还需我们自身加强历炼。
而且,税务干部对于如何准确判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正确区分逃避缴纳税款和漏税、避税行为,如何注意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等一系列问题,也有待于相关配套的税法进一步细化、完善。
美国政治家杰斐逊说过:“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虽然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是同时也给我们税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仍然需要我们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