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效案件分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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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效案件分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作者姓名:苏文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摘要:专利申请的撰写质量很重要,在无效的案件中由于撰写不当的原因而造成权利丧失或利益损失的比例很高。

尤其是权利要求的撰写,在专利权无效诉讼中,更是关乎一项专利权“生死”的关键。

本文通过分析电学领域三件无效案例,从专利无效的角度提出在电学领域为了规避无效风险,专利申请撰写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无效 专利申请 撰写
一、案例1
无效决定号WX13065,涉案专利是一件专利号为96107031.5的发明专利,涉及一种智能音频服务器,专利权人为国内个人,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为:
1、一种智能音频服务器包括机壳、显示器、操作面板、显示灯及按钮、端口、硬盘、系统板、电源及电缆和鼠标器等,其特征在于系统板设置系统控制芯片,编码解码芯片,存储器,DMA控制器,硬盘接口控制电路,显示器接口控制电路,操作面板接口控制电路,鼠标器接口控制电路,外部音响接口控制电路,机内麦克风、扬声器、耳机接口控制电路,卡拉OK接口控制电路,电器开关控制电路;外部音响接口控制电路,机内麦克风、扬声器、耳机接口控制电路分别与编码解码芯片相连,编码解码芯片与系统控制芯片相连,将模拟音频信号数字化或将数字音频信号模拟化;系统控制芯片分别与编码解码芯片,外部音响接口控制电路,机内麦克风、扬声器、耳机接口控制电路,卡拉OK接口控制电路相连,控制这些电路及芯片的工作过程;系统控制芯片与存储器相连,系统控制芯片与DMA控制器相连,系统控制芯片与硬盘接口控制电路相连,系统控制芯片与电器开关控制电路相连,系统控制芯片与鼠标器接口控制电路相连,系统控制芯片与显示器接口控制电路相连,系统控制芯片与操作面板接口控制电路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音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系统控制芯片采用的是Z89C68,编码解码芯片是MC145550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音频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机壳上设有一可开启并至少可以安装两个硬盘的硬盘箱,硬盘是活动硬盘和固定硬盘中任一种。

苹果于2008年2月22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供了多篇公开日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对比文件,请求宣告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

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采用的是整机机壳,操作面板和显示器是整机机壳的一部分,且不使用外置键盘。

而对比文件具有多个机壳,集成效果差,无法达到便携的效果,而本专利电路结构简单,便携效果好。

但合议组认为判断一项发明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为准的,由于专利权人声称的这些特征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因此不构成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不能使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案最终被裁决无效。

[1]
图1 专利96107031.5的说明书附图1
详细分析本专利的说明书可以看出,附图1描绘了操作面板和显示器的确实集成在机壳上的,而且附图3,4公开了详细的电路连接关系,但是这些特征并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在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4]。

即无效阶段,专利权人不能将说明书中记载而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

本专利由于未将说明书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因此无法通过合并的方式得到操作面板和显示器集成在机壳中的方案,这样被无效的确非常可惜。

另外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形式上来看,权利要求数量很少,仅撰写了3个权利要求。

一般来说,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超过十项才需要增加费用,由于发明专利要经过实际审查,申请人也许会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修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删除部分权利要求。

但是本案申请文件的公开文本中记载的权利要求几乎与授权文本记载的内容一致,可见申请人没有充分利用权利要求数量的优势为后续审查或授权后流程留下修改的余地。

本案给出的启示是一方面在权利要求书中要突出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在撰写申请前要做好充分检索,确定与发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明确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将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全部区别技术特征记载到权利要求中,避免无效阶段由于缺乏创造性被无效。

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撰写质量,尽量多层次撰写权利要求,以递进或并列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避免在无效阶段由于撰写失误而导致权利丧失,同时在说明书中对各种并列的组合方案进行充分描述,避免合并技术方案出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二、案例2
无效决定号WX9150,涉案专利是一件专利号为200420014898.X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广州市索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为:
1、一种来访自动识别登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呈一体的机壳、计算机
处理器、扫描仪、输入部件和显示屏,所述计算机处理器设置在机壳的内部,输入部件和显示器设置在机壳的外表面;所述扫描仪设置在机壳上,并通过相应的接口与计算机处理器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来访自动识别登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呈一体的机壳由上盖和底座扣合而成,整个机壳呈后部高前部低的台阶状,扫描仪固定在机壳的前部台阶内,扫描仪的扫描面板位于前部台阶一侧的表面;输入键盘嵌于机壳的前部台阶内,扫描仪的扫描面板位于前部台阶一侧的表面;输入键盘嵌于机壳的前部台阶上,位于扫描面板旁边;显示屏固定在机壳上盖前部台阶的上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来访自动识别登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仪通过USB接口与计算机处理器连接。

北京列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1日以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提出无效请求,认为权利要求1只列举了机壳、计算机处理器、扫描仪、输入部件和显示屏这几个组成部件,没有说明上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各部件在所述装置中的作用,缺少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认为各组成部件的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需记载在权利要求中。

但合议组认为尽管这些部件的连接关系是现有技术,但是权利要求1仅对这些部件进行简单罗列得到的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现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些部件的连接关系是实现自动进行身份识别和来访登记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不管这些物理连接方式是否是现有的连接方式,都应将其记载在权利要求1当中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本案最终被裁决无效。

[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详细解释,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4]
虽然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的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方案,但并不是每个必要技术特征都构成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即必要技术特征不等同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判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从技术方案的完整性进行判断,必要技术特征不仅包括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包括影响技术方案完整性的非区别技术特征。

本案中权利要求1缺少识别装置内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就无法构成完整的自动识别装置技术方案。

本案专利权人由于误将必要技术特征理解为非现有技术,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通常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撰写得足够大,但这个范围不是无限大的,除了要体现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还要保证包括必要技术特征,以及满足清楚、简要和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要求。

这些要求条款不仅是驳回条款也是无效条款。

如果发明专利撰写不当,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有补救的机会。

本专利是一件实用新型,对实用新型来说,权利要求的撰写几乎就是一锤定音。

由于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对形式缺陷和明显的实质缺陷进行审查,因此较容易获得授权。

但是授权后的专利往往不稳定,容易在授权后程序中失去权利。

本案给出的启示是,一项好的专利申请,应该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少而重要的特征,包含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兼顾保护范围大与技术方案完整。

要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影响技术方案完整性的技术特征,包括属于现有技术的特征。

如果对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没有把握,可以采用并列撰写方式将疑似必要技术特征撰写为从属权利要求,为授权后续程序的修改做好准备。

三、案例3
无效决定号WX7345,涉案专利是一件专利号为00214999.0的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旋转盖式手机,专利权人为国内个人,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为:
1、一种旋转盖式手机,包括盖体,其特征在于盖体通过与机体通过联轴铰接为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盖式手机,其特征在于在保护盖体上安装麦克风,该麦克风与手机体内的接受电路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盖式手机,其特征在于保护盖体上安装显示屏,该显示屏与手机内的输送电路连接。

摩托罗拉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以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提出无效请求,无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此提出异议,合议组认为说明书中记载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紧凑,易于加工,不易损坏,使用方便的旋转盖式手机”,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说明以哪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来达到本专利的目的,并且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推知如何达到上述目的。

说明书中仅描述了盖体2通过销轴3与机体1铰接为一体,根据力学尝试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种通过一个小的销轴将盖体与机体连接起来的结构并不能够实现不易损坏的目的,该说明书中也未公开具体技术方案以实现这种结构的紧凑和不易损坏性。

本案最终被裁决无效。

[3]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4]
本案专利明确记载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紧凑,易于加工,不易损坏,使用方便的旋转盖式手机。

说明书公开了盖体2通过销轴3与机体1铰接为一体,通过转轴的方式可左右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采用这样的技术手段实现手机的简单紧凑和不易损坏。

这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一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形: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4]。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申请人要通过向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为义务,换取专利权对其发明创造保护的权利。

有的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时,不愿意详细披露自己的发明创造,表述模糊含糊,甚至故意隐藏关键的发明点,或者由于疏忽或理解有误,不能正确描述发明创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均未导致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

本案的专利权人就是由于未能正确撰写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公开不充分,如果撰写申请文件时,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撰写为提供一种新颖的打开手机盖的技术,也许就不会因为公开不充分的理由被驳回了。

本案给出的启示是,要重视说明书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撰写,认真分析本技术方案,正确确定本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随意拼凑。

此外公开不充分虽然是针对说明书的法条,但还是基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来判断在说明书中是否公开充分的。

不像权利要求的驳回和无效条款大部分可以通过修改克服
缺陷,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比较高,必须在撰写原始申请时尽量避免这个问题,否则不管是在实质审查或是授权后流程中均很难通过修改申请文件的方式克服缺陷,从而难以实现对创新技术方案的保护。

四、结语
以上三件专利权被无效的原因分别是由于专利权人不了解无效阶段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未理解必要技术特征的正确含义、以及不重视说明书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撰写。

抛开上述三件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单就因为这样的失误导致权利丧失是非常可惜的。

专利申请人一般精通技术却不熟悉专利法,而代理人熟悉专利法却不是技术专家,由申请人自己或者代理人在没有理解透彻技术方案时撰写出来的申请文件就会存在很多缺陷。

本文希望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给申请人在如何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上提供一些帮助,从而积极防范授权后的无效风险。

参考文献:
[1] WX13065号无效决定.
/reexam_out/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 dh=WX13065&lx=wx
[2] WX9150号无效决定.
/reexam_out/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 dh=WX9150&lx=wx
[3] WX7345号无效决定.
/reexam_out/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 dh=WX7345&lx=wx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P132,14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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