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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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和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部署要求,依据“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厂网并重、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全覆盖,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现有序管理。

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面提升,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高处理能力(一)全面提升处理水平。

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总体不足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超过85%的市、县(市),要根据区域范围内供水量的提升情况,加快建设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率较低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75%的市、县(市),要加大管网维护和截污纳管力度,切实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九五”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附件: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05年以来,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成为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到位、规范化处置(含利用,下同)设施建设滞后、污泥违规转移、随意倾倒、处置费用不落实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省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杜绝污泥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

(3)脱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闭容器的设置应可贮存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闭容器须有通风、除臭措施。

4、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1)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规定,并充分考虑处理处置污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2)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见附三),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

(3)2011年12月31日前对已建堆肥、养殖、直接制砖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新进行甄别,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4)污泥填埋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未经脱水至60%以下或未进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等级评估合格(Ⅲ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不属于规范化处置方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鄂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1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省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继建成投产,以及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深度的不断深化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也急剧增加。

仅2009年我省已建成投运的72座污水处理厂,年产污泥就高达30多万吨。

若不妥善及时加以处理处置,污泥进入环境后,将直接给水体、土壤和大气带来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0-00952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发布单位: 污染防治司 生成日期: 2010年11月26日名 称: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 号: 环办[2010]157号 主 题 词: 环保 污水处理厂 污泥 污染防治 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鄂政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治理城镇生活污水,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现就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抢抓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快速推进的有利时机,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化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全面开放设施建设及运营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设施配套建设,强化运营监管,确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城乡统筹。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

各市县应依据总体规划修改完善排水及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科学确定污水处理技术路线,促进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坚持“以城带乡、以城促乡、以城帮乡”,统筹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发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城镇污水处理是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紧紧抓在手中,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社会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

以盘活存量、取得实效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集中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问题,切实消除“晒太阳”现象。

坚持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不搞一刀切。

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做好示范推广,建立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确保完成“十二五”任务。

2014年底前,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营,进水COD浓度达到150毫克/升以上,负荷率达到75%以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13号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13号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1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管责任。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对污泥的监督管理,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管理制度。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指导、监督各县(区)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把污泥的全过程管理纳入污染减排,维护环境安全和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监管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

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管理,实行季度报告制度。

三、加强执法监督。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的现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堆放、丢弃和转移污泥的违法行为。

组织排查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要严肃追究监管失职责任。

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各市污泥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四、实施信息公开。

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并上报省环保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08•【文号】建城〔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水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补短板,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市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

二、推进设施体系建设(一)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

各地要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

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城市水体倒灌、地下水入渗入流等进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

(二)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改造。

各地要开展水体沿线雨水排口和合流制溢流口防倒灌改造,严防河湖水倒灌生活污水管网。

加快破损检查井改造与修复,逐步淘汰砖砌污水检查井,新建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浙政办发[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镇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近年来,特别是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以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不断加快,到2007年底将全面完成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目标任务。

但是,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建设滞后、总量不足,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工艺落后、处理效果差,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统筹,科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从城乡统筹出发,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地区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县市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要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管网建设与集中处理设施并重,管网先行、处理跟进”的工作方针,按照《浙江省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以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调整和完善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

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供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布局,实现区域内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共建共享。

有条件的区域,要根据主要污染源情况确定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主要污染源为工业污水的地区,应建设市场化运作、兼顾生活污水处理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各地在完成县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要重点规划建设中心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有计划、分步骤开工建设,扩大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覆盖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成府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1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是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近年来,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水环境质量已趋于稳定并有所改善,但离实现“还两江清水”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一)进一步完善排水规划。

各区(市)县应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在2008年底前,完善覆盖城乡的排水规划编制工作,以指导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在现有排水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污泥处置规划。

(二)污水处理厂建设目标。

2008年8月底前,建成中心城区江安河污水处理厂。

2010年底前,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和500人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都有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郊区(市)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全面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全省水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发挥了较为明显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但是,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展迟缓,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营效率偏低,城市污水比重上升、城市污水转移的问题非常突出,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滞后,特别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污水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呈加剧趋势。

城市污水处理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理顺价格体系,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强化管理,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污水处理建设运营体系,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确立工作目标。

按照生态省建设、“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拓宽思路,理顺价格,配套设施,转换机制,强化监管,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环保局 、科技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 :
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 原则 , 指 导各地 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 发和推广 应用 ,促进工程建设和运 行管理 ,避免二次污染,保护 和改善 生态环境 ,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 利用,住房 和城 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制 定了 《 城 镇污水 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行 )。现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 行。 试 》 各地住房城 乡建 设、环保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 ,加大投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研 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 。 实施过程 中如遇有关 问题 ,请将意见 告住房城 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
经有 关部 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 污泥农用应严 格控制 施用 量和 施用 期 限。 3 .3污泥建筑 材料综合利用 。有条件 的地 区,应
合 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的规模 ;近期建设规模 ,应 根 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 , 充分发挥设施 的投资
和 运行效益 。
积极推广 污泥建筑 材料综合利用 。 污泥建筑 材料 综合利

政策 法规 、标 准
关于印发 《 城镇 污水处 理厂 污泥处理处 置及 污 2 0 ]3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厅 ( 建委 、市政管委 、水务局 ) 、环保局 、科技厅 ( ) 委 ,计划单列 市建委 ( 设局 ) 建 、
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 、《 法规 ,制定本 技术政策 。 1 .2本 技术政 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以下简 称 “ 污泥 ”) ,是指在 污水处理过程 中产 生的半 固态或 固态物 质,不包括栅 渣、浮渣 和沉砂 。 1 .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 的产生、储存、处理、 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 , 指导污泥 处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8]90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8]90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08]90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切实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无故停运。

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改造、更新或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再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的要求,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月记录用电量、运行成本等。

运行台帐必须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

四、2009年2月底前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都必须安装完成中控系统,实施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重要依据。

五、各环保督查中心要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青水供排〔2020〕14 号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青水供排〔2020〕14 号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省“1+1+8”污染防治攻坚战驻区督察反馈意见精神,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控工作,确保污泥得到及时规范有效处置,切实避免环境风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市)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污泥处置工作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督促相关企业认真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压实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工作中的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相关企业加强统筹调度,提高污泥处置内部统筹能力,依法对污泥进行规范化处置。

要积极鼓励相关企业研究提高污水处理工艺水平和技术能力,创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体制机制,运用价格机制充分调动污水处理企业积极性,从根本上实现污泥源头减量。

二、强化污泥存放管理各区(市)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污泥临时堆场及污水处理厂厂区现场管理,规范污泥存置行为,按照要求采取防尘、防渗、防异味措施,做好药剂喷洒、生石灰覆盖及遮挡工作,尽量减小对周边环境影响。

厂区内临时堆存的污泥要及时外运,实行产出平衡,努力避免在厂区内长期大量积存,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临时堆场污泥要尽快外运进行规范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科学选择污泥处置方式各区(市)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企业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多元、协同处置、循环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处置方式,优先考虑焚烧发电、建材利用等方式;堆肥产品要研究提高工艺水平,积极扩大产品出路,加快产品消纳,不断提高处置能力。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鄂建〔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9〕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鄂州市、水务局,随州市水利局,有关市城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8号)以及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保大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大城镇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住建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我省住建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住建领域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认识水是生命之源,水环境治理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应对城镇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

深入推进城镇水环境治理工作,有利于加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大局,对支撑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住建部门要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治污水、净湖水、保江水、促节水工作。

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坚持落实各方责任,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住建领域水生态环境支撑。

二、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重点工作立足我省水系发达的特点,以治污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等工作为抓手,推进城镇水环境综合治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川府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城镇水环境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现就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近年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城镇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控制,岷江、沱江等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但我省城镇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污水处理总量不足,生活污水处理率偏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同程度存在管网不配套、运行不稳定、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负荷不足50%,水污染仍很严重,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仍很艰巨。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作为落实污染减排任务、提高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污水处理厂建设目标: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建设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300万吨,全省每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0万吨。

到201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5%以上。

已经开工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工期按期完工,投入运行;尚未开工的,2008年底前完成可研、土地预审等前期工作,按国家规划要求,争取2009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7.10•【文号】建办城电[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城电[2009]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一些地区陆续发生城镇排水管线、污水处理厂和居住小区排水设施下井作业安全事故,造成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中毒伤亡,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防范,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现就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维护运行,特别是下井作业安全管理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严格落实设施维护运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和设施运行维护的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维护运行规程。

各地要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指导和督促,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行维护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作业程序,特别是要严格规范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

严禁在未按规定进行井内降水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测试、作业环境和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下井。

要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设施维护运行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施救。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0]3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0]3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0]30号)各市、县建设(城管、水务)局(委)、发改委、环保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任务,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城镇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全过程的监管(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监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共同指定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恰当位置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运行情况,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或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

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考核、评估,并以此作为考核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

环保部门应依据有效在线数据和日常现场监测数据(必须保证每天均有必要的有效数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单独或会同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合出具月度核查报告作为污水处理费支付依据。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关要求。

对由于设备正常检修、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原因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扣减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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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五、规范污泥运输。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

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六、实施信息公开。

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要因地制宜,推动通过填埋、焚烧、建材综合利用,现有工业窑炉(如电厂锅炉、水泥窑等)共处置等方式,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污泥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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