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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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企业认定条件

农业产业化企业认定条件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立 了现 代 企 业 管 理 机 制 , 能 辐 射 带 动 农 民 增 收 的 企 业 。
《 法 》 要 求 , 申报 农 业 综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经 营 省 级 龙 办 头 企 业 原 则 上 限 于 市 、县 级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 同 时对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省 级 龙 头 企 业 的 申报 材 料 和 申报 程 序
号 ) 有 关 规 定 ,报 经 省 人 民政 府 同意 , 近 日 ,省 财政 印 发 通 知 明 确 , 生 产 矿 井 生 产 原 煤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仍 执 行
20 0 8年 标 准 。基 建 矿 ( 建 矿 、改 扩 建 矿 、技 改矿 、 资 源 新 整 合 等 非 生 产 矿 ) “ 程 煤 ” 、所 有 不 合 规 矿 井 产 煤 、 以 工 及 所 有 的 非矿 井 产 煤 的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不 区分 煤 种 和 产 能
调 节 系数 ,统 一 为吨 煤 4 0元 。
了 《 于 20 关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煤 种 征 收 标 准 的 通
知》。
《 西 财税 ) 0 9年 第 4期 山 20
薯l 强 薯 l0
省财政厅公布 20 年煤炭可持续发屣基金螵种征收标准 09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20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征 收 工 作 ,根 据 财 政 部 《 于 批 复 ( 西 省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金 关 山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实施 办法 ( 行 ) ) 的 函》 ( 试 财综 函 【0 7 3 2 0 】
度 ,督 促 采 购 人 自觉执 行 相 关 政 策 ,促 进 节 约 型 社 会 、 创 新 型社 会 建设 。

玉溪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玉溪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玉溪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和省农业厅《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农(联)字[20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局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以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第五条认定标准。

(一)必备条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需的条件。

1、在本市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2、企业效益。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3、企业信用。

企业不欠税、并且不偷漏税款、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4、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

5、企业竞争能力。

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6、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加工、流通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种植、养殖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增收800元以上。

(二)企业除具备上述必备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1、加工、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二○○六年六月八日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保护、支持和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或经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照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粮食和糖料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和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和草场改良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六年二月说明1、为掌握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本报表制度。

2、本报表制度报表由各州市农业局进行收集汇总后上报。

3、严格按照报表制度的指标进行上报,不得修改报表指标和指标单位。

4、表一起报部门为县级产业化主管部门,二、三起报部门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四、五起报部门为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六、七起报部门为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

5、本报表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报表目录、填报单位、时间及方式报表目录上报单位时间一、2005年度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全面统计表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二、云南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有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三、云南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半年度)有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6年7月20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五、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季度)各州市2006年4月20 日前;2006年7月20前;2006年10月20日前;2007年1月20 日前六、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七、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监测表(半年度)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6年7月20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注:表中填报时间为各州市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各企业、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请依次提前。

联系人:钱宁刚陈冬冬电话:,传真:E-mail: ;;目录一、2005年度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全面统计表 (1)二、云南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 (4)三、云南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半年度) (11)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 (14)五、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季度) (21)六、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 (24)七、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监测表(半年度) (31)八、填报说明 (34)填报说明本报表制度中表一起报部门为县级产业化主管部门,二、三起报部门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四、五起报部门为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六、七起报部门为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云农办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已经2023年3月24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2023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3月30日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动经济运行总体回升的关键之年,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强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1.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逐级下达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深入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面积稳定在6287.1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930.3万吨以上。

完成70万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确保大豆播种面积达到252.2万亩。

推广水稻旱种和烟—粮、果—粮等粮经协同发展模式,挖掘粮食生产潜力。

实施主要粮食作物单产提升工程,大力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集成推广标准化、绿色化技术。

2.巩固提升油料产能。

逐级下达油料生产目标任务,扩种油菜45万亩,确保油料播种面积达到499.6万亩。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公布第十八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公布第十八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公布第十八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云农产协〔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公布第十八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成员单位:为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按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企〔2017〕6号)的规定,在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成员单位审核、向社会公示等程序,并报经省政府同意,认定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41户企业为云南省第十八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附件:云南省第十八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2023年12月28日附件云南省第十八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1.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云南泽润三七种植有限公司3.昆明中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云南宝来客彼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云南深福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6.云南望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7.云南文智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8.云南果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9.云南朗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10.昆明花易宝科技有限公司11.昆明农果商贸有限公司12.昆明仟村农业有限公司13.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云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15.云南菌视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6.石林丰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7.云南山宜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8.石林华莱永生花卉有限公司19.石林新鹏牧业有限公司20.云南石来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1.禄劝凡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2.昆明轿子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3.云南凤意牧业有限公司24.禄劝相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25.寻甸春意蔬菜种植有限公司26.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27.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云南潘祥记工贸有限公司29.云南善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0.昭通万亩禾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1.昭通月中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32.昭通果元香农业有限公司33.昭通市骅成制药有限公司34.昭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5.云南千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6.昭通市华港畜牧养殖场37.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38.镇雄天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9.昭通思农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0.镇雄磨浆农业有限公司41.彝良县嵩源山野菜食品有限公司42.彝良县云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43.彝良县全俊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4.昭通恒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5.昭通定风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6.威信棒棒食品有限公司47.威信嘉佳乐食品有限公司48.威信晨西博然养殖有限公司49.云南犇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0.盐津顺世食品有限公司51.盐津黄柏药材种植有限公司52.云南本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3.盐津联华牧业有限公司54.大关谨鑫食品配送有限公司55.大关佳益肉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56.云南七彩食品有限公司57.永善勇辉蜂业有限公司58.永善通源牧业有限公司59.绥江县亿洪农业有限公司60.云南永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61.云南井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2.云南双欣牧业有限公司63.曲靖文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4.曲靖市马龙区红土山多宝牧业科技有限公司65.陆良县红伊食品厂66.陆良广润果蔬有限公司67.陆良县种子公司68.陆良县中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69.云南丰景源农资有限公司70.云南杰德渔业开发有限公司71.陆良康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72.云南凯信蔬菜有限公司73.云南变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4.云南岩澜乡振商贸有限公司75.云南拓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76.陆良康丰鲜食品有限公司77.陆良郑发种养殖有限公司78.云南湾湾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79.罗平县德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80.富源县乡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1.云南阿穆尔鲟鱼集团(会泽)有限公司82.云南维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83.昊亿工贸(会泽)有限公司84.会泽桓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5.云南金藤然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6.云南林宝乳业有限公司87.云南宣晟种业有限公司88.云南省山水顺源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89.宣威市宣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90.宣威市霖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1.楚雄现代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92.云南喜迎春科技有限公司93.禄丰锦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4.云南泽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95.双柏县三江葡萄庄园有限公司96.云南泰华丰功药业有限公司97.牟定县芳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8.牟定县兴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99.南华县伟光种养殖场100.南华县恒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101.南华县万华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102.南华县鸿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3.云南胜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4.楚雄滇耘花卉园艺有限公司105.云南福之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6.永仁圣枣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7.永仁永灵种植有限公司108.元谋康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9.元谋星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10.元谋绿泰果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11.元谋钉之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12.云南甘源种养殖有限公司113.云南裕登果蔬有限责任公司114.元谋顺意农业种植有限公司115.元谋成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16.元谋安康绿色果蔬有限责任公司117.元谋御品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8.云南海凤农牧发展有限公司119.武定县乙木农业有限公司120.武定术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21.云南花御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22.云南首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23.云南昊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24.云南省玉溪市高原甜橙有限责任公司125.云南鼎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26.云南林缘香料有限公司127.云南通茂进出口有限公司128.云南绿润农产品有限公司129.元江万象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0.云南神农澄江饲料有限公司131.红河州个旧源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32.个旧市大屯源森蛋鸡场133.个旧市恒洋渔业有限公司134.个旧市繁星闪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135.红河荣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136.蒙自云科创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37.红河党氏牧业发展有限公司138.云南优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39.红河州顺凯物流有限公司140.弥勒市振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41.云南林康果业发展有限公司142.云南瑞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43.云南禾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44.红河龙韵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45.石屏一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46.云津生猪屠宰(石屏)有限责任公司147.石屏县仁鸿腐皮厂148.红河帮达实业有限公司149.泸西县宏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50.泸西鑫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1.泸西县亿来嘉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52.红河州粒优商贸有限公司153.建水县瑞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54.云南互兴食品有限公司155.建水县天华山果蔬商贸有限公司156.开远广红饲料有限公司157.金平金岭生物瑶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58.金平十里药材开发有限公司159.金平佳合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60.金平康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61.红河县五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62.红河县郡励农林产业开发有限公司163.红河县远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64.红河滇红茶业有限公司165.红河鼎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66.绿春县美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7.绿春金玉牧业有限公司168.绿春县原农牧业有限公司169.云南林益苏丫茶业有限公司170.绿春兴龙紫胶有限公司171.绿春双财茶业有限公司172.绿春县文智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173.河口远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74.河口汇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75.红河顺和庄园有限公司176.云南裕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77.云南润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78.红河恒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9.红河州锦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80.红河州英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81.屏边县鑫飞农业种植有限公司182.麻栗坡县云深居茶厂183.麻栗坡创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184.云南鑫浩粮贸科技有限公司185.文山玖香鲜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6.丘北县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87.文山鸟王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188.普洱淞茂滇草六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89.云南思茅北归咖啡有限公司190.云南沃尔咖啡有限责任公司191.希晨咖啡(普洱)有限公司192.普洱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93.云南天龙林产化工有限公司194.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195.景谷兴迈农业有限公司196.澜沧绿佳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197.云南普洱玉景农产品有限公司198.勐腊海发木材有限责任公司199.勐腊县瑞祥橡胶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0.勐腊县旭东生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201.西双版纳悦丰一品金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勐海濮人农业庄园有限公司203.云南大理神农饲料有限公司204.漾濞县利源特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205.云南泰瑞农林发展有限公司206.大理云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7.剑川留香蔬菜产业有限公司208.鹤庆乾酒有限公司209.龙陵恒冠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10.云南彬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11.施甸县新海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212.施甸县金航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13.云南腾丰种业有限公司214.腾冲康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15.腾冲听牧七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16.云南咖蒙实业有限公司217.保山昇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18.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19.云南恒益冷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20.昌宁县江弘肉牛养殖有限公司221.云南漭赣宏茶叶有限公司222.德宏滇源橡胶有限公司223.盈江县盈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24.丽江飞创生物开发有限公司225.宁蒗县惠农果蔬有限公司226.宁蒗县益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27.丽江黄小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28.玉龙县昌荣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229.玉龙县金丝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30.怒江峡谷优果农产品有限公司231.泸水银坡春灵种养开发基地(普通合伙)232.兰坪汇景商贸有限公司233.怒江菁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34.香格里拉市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35.酩悦轩尼诗香格里拉(德钦)酒业有限公司236.云县康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37.云县兴益茶业有限公司238.镇康县众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39.临沧雪澳农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40.临沧咪多啰食品有限公司241.临沧怡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云农经〔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精神,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8月5日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省委1号文件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通过实施提升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加大培育力度,促进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有效带动农业提质、农民增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制度更加规范健全,经营实力进一步增强,融合发展、稳粮扩油、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服务中心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部分数据审核是根据表中多个数据计算的,如总资产报酬率=(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

当数据审核不合格时,参与计算的数据均会同时变为红色。

如总资产报酬率不合格,则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均会同时变为红色,请在各对应的备注栏就总资产报酬率问题作相同的说明。

另外,如果资产总额本身也不合格,那么在资产总额的备注栏除了要说明总资产报酬率问题外,还需对资产总额不合格情况进行说明。

2、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要符合要求,且与会计报表等材料保持一致。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 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农办产〔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0〕3号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0〕1号)部署,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年决定开展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9年认定的299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标准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

农业农村部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

对递补企业,在媒体进行公示。

三、材料报送请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

包括监测的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淘汰原因,递补企业情况,并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属于贫困地区的要予以注明),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01•【字号】文政办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7〕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引导龙头企业遵规守法、提质增效、树立样板,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产加)字〔2009〕1号)和《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文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三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合作机制,在组织形式、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质量环保、社会信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组织形式。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

2.资产规模。

企业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济效益。

企业主营业务须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且这部分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

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 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央关于“于全国选择壹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壹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和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于规模和运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且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运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合作运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运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之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亿元之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中部地区3000 万元之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之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之上,中部地区 1.3亿元之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之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0亿元之上,西部地区8亿元之上。

公司经营情况汇报

公司经营情况汇报

路桥公司2002经营情况汇报路桥公司现有职工2115人,其中市场化用工417人。

公司下设11个机关管理部室、10个分公司和4个辅助生产单位。

公司注册资金为1.98亿元,年施工生产能力(综合产值)可达6.5亿元。

主要经营范围是道路桥梁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资质已经达到:公路工程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公路路基、路面、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002年,在管理局、建设集团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管理局“1678”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成本效益年”活动,抓经营管理,抓市场开拓,积极谋求企业发展。

通过公司上下共同努力,我们克服了生产任务量不足、资金周转紧张等诸多不利因素,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经营现状及年度经营成果预测(一)目前经营状况1、2002年公司承担的经营业绩责任合同指标(1)实现目标利润1872万元;(2)上交资产收益1495万元;(3)对外创收13865万元;(4)上缴上级管理费160万元;(5)计提折旧2248万元。

2、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为保证上述指标的顺利完成,年初,我们在综合分析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及科学进行保本点测算的基础上,确定2002年市场开发目标5亿元;工程施工收入目标3.5亿元,其中:油田内部2亿元,外部1.5亿元;其它营业收入1093万元,其中:管理局拨款725万元,其它业务收入368万元。

制定了公司《2002年改革与管理工作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开发、财务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及经营业绩考核等十项配套管理办法,并积极推进各项管理办法的落实,使公司各项工作向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迈进。

截至9月25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如下:(1)承揽到油田内、外部工程项目58项,其中:油田内部项目47项,油田外部项目11项。

工作量5.3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06%,其中,跨年部分约2.2亿元。

(2)完成建安工作量2.7亿元(不含设备费39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77%,为去年同期的101%;其中油田内部14188万元,为年计划的71%;油田外部12812万元,为公司年计划的85%。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农经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龙头企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8年将开展第八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2016年第七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一)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先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

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对申请监测的企业需要说明两年内(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农办产〔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部署,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

农业农村部对监测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公示递补企业名单。

三、材料报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7月22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

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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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
行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2.11.29
【实施日期】200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

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
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促进农户增收5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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