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金川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向代表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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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

根据两办《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实施本制度。

一、每季度第二周的星期五下午16:00~17:00为重大事项通报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重大事项通报采取会议形式,会议在会议中心大会议厅进行。

三、重大事项主要内容:
公司改革、管理、生产、经营、外协、技改、基建、人事、劳资、培训等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问题的相关情况及难点重点。

四、参加通报会议人员:
1、会议有公司级领导参加或主持。

2、根据通报内容由公司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

3、在岗职工自愿申请到本单位工会报名,各单位工会每次会前将参会职工名单上报公司工会民管工委审批。

4、每次通报会人数控制在200人左右。

五、各单位工段(班组)参会职工代表,会后应向本工段(班组)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并将传达内容记录在班组会议记录本上。

六、本制度自2014年6月起执行。

在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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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金政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30日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健全完善依法行政的科学决策程序。

第三条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规范决策原则。

第二章会议组成第四条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副市长组成。

第五条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

第六条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其他部门、单位、金昌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非政府序列的其他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七条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二)研究需要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三)研究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四)研究地方性法规议案;(五)研究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六)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七)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八)研究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金昌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九)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协议合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人事任免、工作考核、表彰奖惩等事项;(十)研究和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引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在组织中,为了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和说明重大事项的发生、影响以及解决方案等,运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报告的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必要性、实施过程和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期能更好地推动组织的发展。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必要性1. 提前预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重大事项的发生,使其能够提前了解到可能对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加强沟通: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内部各个层级之间可以及时沟通交流,以保证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反馈,促进信息共享与合作。

3. 摸清底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帮助组织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原因、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案等,从而更好地做出决策。

4. 强化管理: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能够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形成事项清单并进行分类,更好地掌握和分析重大事项的发生、演变和解决过程,提高管理效能。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实施过程1. 事项发现:重大事项报告的前提是事项的发现,可以通过组织内部的监测机制和数据分析等手段来实现。

在发现可能影响组织的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进行记录和预警。

2. 信息搜集:一旦发现重大事项,需要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包括事项的详细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案等。

信息搜集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会议讨论、数据分析等途径进行。

3. 报告编写:基于搜集到的信息,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报告的编写。

报告应该包括事项的背景、原因分析、可能的影响、解决方案以及预期效果等内容,以便相关人员能够全面了解事项的重要性和应对措施。

4. 报告传达:完成报告编写后,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报告传达给相关人员。

可以通过会议、电子邮件、报告提交等形式进行传达,确保报告的及时、准确传递。

5. 反馈与跟进:报告传达后,需要及时反馈和跟进事项的处理情况。

相关人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随时掌握事项的最新进展。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及时准确地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对于全面解决矛盾,推动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报告的范围1、紧急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主要包括各种上访事件、敏感热点问题的重大紧急事件、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2、重大工作、重要活动、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主要包括各科室和基层单位承办的本月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带有全区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对全区有一定影响的大型活动、由工作引发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意见较大的问题及重要社情民意以及我局召开的需要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

3、外出离岗。

各科室负责人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及其他原因离岗的(区境以外)。

4、接待接访。

上级有关领导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区以上新闻媒体到我局进行采访的。

5、贯彻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决策的思路、安排、部署、措施、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后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情况。

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

二、报送时限和相关要求重大事项报告要确保第一时间报送,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1、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

发生半小时内要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局领导,事态进展情况要随时报告,最终结果要及时上报。

2、外出、离岗要提前1-2天书面或口头报告局领导,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做好登记。

3、中央、省、市、区及局内重大决策出台后,各科室要多层次、多渠道、多侧面不定期地收集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办公室。

三、大事报告程序1、出现大事要及时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长阅批;特殊紧急的情况可先报局长。

人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人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人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理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重大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三)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四)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五)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要求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一)重大事项发生后,由直接责任人立即向负责人报告;(二)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三)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

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要求:(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七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不及时、不准确报告重大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XXX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重大事项对外通报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对外通报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对外通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事项的识别、评估、决策、披露和跟踪等环节,确保公司重大事项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重大诉讼、重大决策等。

二、重大事项识别与评估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识别与评估机制,对可能构成重大事项的信息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五条当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时,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构成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的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事项的性质、影响范围、不确定性、投资者关注程度等。

三、重大事项决策第七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公司在决策重大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重大事项披露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事项,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的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披露后,持续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更新披露信息。

五、重大事项跟踪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跟踪与监督机制,对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披露策略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同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2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2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1.目的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释义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2.1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2.2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2.3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4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2.5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2.6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2.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重大事项报告3.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____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告;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3.2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3.3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责任追究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本规定于年月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附件《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决策,规范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流程,制定本制度。

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丰富党内民主形式,落实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实现党代表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金川区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征求意见坚持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自觉接受代表监督。

二、征求意见的内容
征求党代表意见应当以区委实施的重大项目和对重要问题的决策部署为主,主要包括:
(一)事关全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重要干部任免事宜;
(四)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五)实施重大改革措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三、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
(一)要根据决策的内容,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范围,对涉及保密的内容,被征求意见代表要做好保密工作。

(二)实行事前预告制。

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将需要征求意见的内容提前7日向党代表预告,确保党代表有充分的时间酝酿考虑。

(三)征求意见的形式。

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活动,可以通过走访面谈、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寄送信函、设立征求意见箱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意见的采纳处理
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归纳整理所征集
到的意见、建议,并提交区委全委会议。

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一经采纳,要及时通报党代表;对不能实现或暂时不能落实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五、本制度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金昌市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金昌市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金昌市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昌市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市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甘肃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及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市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方向。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

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规依法。

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告《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经金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2018年1月18日金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性法规的立项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四章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五章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程序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六章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八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地方立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中共金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中共金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中共金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正文:----------------------------------------------------------------------------------------------------------------------------------------------------中共金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一)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

1.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和年度目标考核,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人大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党委年度述职报告应体现重视人大工作方面内容。

2.完善人大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3.建立人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名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组织、宣传、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和开展工作需要协调的事项,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4.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本级党委常委会议。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本级党委全委扩大会议,参加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工作会议及对口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

(二)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级党委的决策部署,研究具体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本级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重要工作、工作报告等,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本级党委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进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二○○八年七月八日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以下重大事项予以公示:(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三)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举措等;(四)制定对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或者重大行政措施;(五)制定或调整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电、热、卫生、公交(含出租汽车)、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价格调整方案;(六)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重要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七)城市规划区内主要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公众活动场所选址或者搬迁;(八)拟定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九)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标准;(十)由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偿还的过千万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非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的核准;(十一)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主要依据等;(四)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五)拟作出的重大事项法律分析意见书;(六)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金政办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09〕76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自2005年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修订以来,市政府领导班子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同推进行政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做到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点工作合力推进、重要信息公开透明,保障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有力地推进了市政府各项任务的落实,有效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

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决策的需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落实不力和执行不严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

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法定职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近期,市政府在认真分析总结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并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带头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严格遵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政府分管领导都必须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二○○八年七月八日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金昌市人民政府规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三)政府投资过千万元的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四)农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二○○八年七月八日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包括市政府作出的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调整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城市改造、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听证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机关是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除外。

第八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玉生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昌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县、区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重大专项资金;(四)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五)制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八)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九)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政府系统市管干部的人事任免;(十)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金政发[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金政发〔2013〕96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昌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金昌市人民政府精简规范公文的若干规定》、《金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各类节庆会展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金昌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4日金昌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集中精力议大事、开拓思路谋大事,进一步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决定建立市政府务虚会议制度。

第一条市政府务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及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金川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周边市县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第二条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就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研究提出2-3个备选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条议题确定后,参会人员要围绕议题深入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精神,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找准典型,安排专门时间深入实际专题调研2-3次以上,必要时召集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及县区政府负责人座谈讨论;围绕主题,主动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沟通请教,在总结既有经验基础上侧重理论分析,认真撰写研讨发言提纲,做好会前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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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金川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向代表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大代表对全区有关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川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要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及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使人大代表了解掌握金川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

第三条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涉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情况;
(四)关系全区大局和经济长远发展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五)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实事办理情况;
(七)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区法院、区检察院办理的重大案件和重要工作情况;
(九)其它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通过召开会议、代表视察、代表学习培训和电话、网络媒体等形式,向人大代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对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汇总,由办公室统一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进行通报。

第六条人大代表对所通报的工作如有建议和意见,可及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搜集汇总,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情况适时向代表反馈。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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