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 关于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及处理.
处理借公务差旅之机违规旅游问题
精准定性处理借公务差旅之机违规旅游问题【监督执纪要点】对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应重点关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并结合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造成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定。
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均应严肃处理。
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行为,对此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
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监管。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某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张某带队一行7人,经批准赴A省B市出差。
其间,张某将4天公务行程压缩至1天半,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参观考察,随后带队于18日下午至20日,到A省C市旅游景区游玩。
返程后,张某在单位报销差旅费6893元,其中包括往返机票、18日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费、伙食及交通补助2800元,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
最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责令退赔。
【定性量纪】本案中,对张某等人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主要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压缩公务行程旅游。
张某作为带队领导,擅自压缩公务行程并带队到景区旅游。
该行为挤占了正常履行公务时间,违反了差旅管理制度规定,扰乱了机关单位管理秩序,系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二是违规报销旅游费用。
张某等人虽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但将18日下午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伙食及交通补助,以差旅费的名义在单位报销,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挥霍浪费了国家资财,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张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带队考察期间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应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鉴于其积极配合纪律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并主动退赔费用等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第十四讲 关于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及处理
第十四讲关于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及处理作者:吴云燕日期:2016/7/12 来源: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点击:7290 公款旅游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滋长了享乐主义,诱发了腐败问题。
今天,我主要就公款旅游的违纪构成、表现、认定、定性及处理等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谨以此抛砖引玉。
一、公款旅游的构成要件公款旅游一般有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两种。
公款国内旅游,是指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旅游费用的行为。
公款出国(境)旅游,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全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分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进行统计,二者都是近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较突出的典型问题。
2016以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5055起,20951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745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885起,1517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65人;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80起,111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
全省2016年以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63起,210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7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10起,14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人;公款出国(境)旅游,目前全省还没有查处的。
十八大以来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63起,295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0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起,占1.2%,2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本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规范,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具有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党政机关职权的廉洁性及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了党和国家及集体、人民的利益,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和财政资金,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之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教师学习体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之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教师学习体会
公款旅游是一种违反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在教育界,这种行为更应该被抵制。
作为教师,我们应该时刻维护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始终为人民群众服务。
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之名组织开展教师学习研讨活动,在具体操作上,应该更加规范,确保参加任何培训、研讨、考察等活动,都应该是符合纪律要求、有实质性、具有明确目标的。
坚决杜绝以“培训、考察”之名,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确保专业学术性培训等活动的真正实施。
此次活动让我们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该时刻关注自身的职业操守和公共形象,始终以教书育人为重,并对学生进行正确的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同时,我们也要自觉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要求自己的工作行为举止,做到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在工作中,我们应该守纪律、遵规定、宣传党的政策,积极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努力砥砺教育人才的良好品质,推进新时代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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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公款旅游违反什么规定公款旅游违反什么规定【1】一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得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是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是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四是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不准公款旅游”的规定。
公款旅游怎么界定?(一)严禁用公款出国(境)和变相出国(境)旅游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
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
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公款旅游违反什么规定【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如何界定和处理公款旅游
如何界定和处理公款旅游作者:来源:《党员生活》2017年第05期问:公款旅游有什么危害?有哪些表现形式?省纪委法规室:公款旅游陋习甚深,群众反映强烈。
公款旅游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既浪费国家资财,又滋长享乐主义,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当前公款旅游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二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三是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未经批准私自从旅行社公款出国(境)旅游;四是其他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问:公款旅游问题怎么处理?省纪委法规室:公款旅游问题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公款旅游问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公款旅游问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條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问:公款旅游问题违反了哪些规定?省纪委法规室:公款旅游问题主要违反以下规定:一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得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是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办法》。
第十四讲关于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及处理
第十四讲关于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第十四讲关于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及处理作者:吴云燕日期:2016/7/12 来源: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点击:7290 公款旅游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滋长了享乐主义,诱发了腐败问题。
今天,我主要就公款旅游的违纪构成、表现、认定、定性及处理等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谨以此抛砖引玉。
一、公款旅游的构成要件公款旅游一般有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两种。
公款国内旅游,是指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旅游费用的行为。
公款出国(境)旅游,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全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分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进行统计,二者都是近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较突出的典型问题。
2016以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5055起,20951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745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885起,1517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65人;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80起,111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
全省2016年以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63起,210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7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10起,14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人;公款出国(境)旅游,目前全省还没有查处的。
十八大以来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63起,295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0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起,占1.2%,2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本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规范,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公款旅游处理规定办法
公款旅游处理规定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
公款旅游作为一种腐败行为,一直是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为了加
强对公款旅游的管理,防止公款浪费和滥用等现象的发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处理规定办法。
二、公款旅游的定义
公款旅游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公款为开支的目的,到本
地区以外的境内外旅游度假、参观考察等不必要的活动。
三、公款旅游处理规定办法
(一)标准化管理
1.公款旅游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单位实际情况合
理安排和控制经费;
2.国家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以身作则,慎重决定是否组织
公款旅游,是否参加公款旅游;
3.提高公款旅游举办单位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公款旅游的事先审查和事
后监督。
(二)追究责任
1.违反公款旅游相关规定,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限、超人数搞公款旅
游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行政、纪律、刑事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2.对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三)公开透明
1.鼓励社会各界、媒体和公民参与公款旅游监督;
2.加强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认真听取和处理公众对公款旅游问题反映
的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
公款旅游的发展对于反腐工作产生有害影响,而规范化管理、追究责任和公开
透明则是对于公款旅游加强管理的有力保证。
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规定,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增强反腐意识,为公款管理创造透明、廉洁的社会环境。
公款旅游问题实施方案
公款旅游问题实施方案公款旅游是指利用公共财政资金支付的旅游费用,通常是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组织或安排的旅游活动。
而公款旅游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一些单位存在公款旅游奢侈浪费、不合理安排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
为了规范公款旅游行为,减少浪费,提高财政使用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款旅游问题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建立健全公款旅游预算制度。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款旅游预算,并严格执行,确保费用合理、节约。
预算制度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景点门票等费用,明确每一项费用的标准和限额,避免超支。
同时,对于每一笔公款旅游费用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和报销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其次,要加强公款旅游审批制度。
对于公款旅游活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审批部门要对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确保活动符合公务需要,不得存在奢侈浪费行为。
同时,对于审批权限要明确划分,严格限制,避免滥用职权,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另外,要建立健全公款旅游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主要是由单位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岗位,对公款旅游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费用报销等环节,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定。
外部监督则是由相关部门或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对公款旅游活动进行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款旅游行为合法合规。
最后,要加强公款旅游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款旅游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增强节约意识,避免奢侈浪费。
同时,也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公款旅游管理的成果和效益,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
总之,要建立健全公款旅游问题实施方案,需要从预算制度、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和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全面加强管理,确保公款旅游行为合法合规,节约合理,提高财政使用效率,维护公共利益。
利用公款报销变相公款旅游该如何处分
利用公款报销变相公款旅游该如何处分
【案例故事】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文联原主席李树华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住宿费5603元;借外出文化交流之机,顶风违纪组织单位职工到旅游景点公款旅游,挥霍公款;虚开书箱印制费7000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2800元。
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纪委、县监察局报经县委同意,给予李树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款全部予以收缴。
给予李树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款全部予以收缴。
公款旅游腐败会损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并对党和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根据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实习编辑:李飏芳宁)。
公款旅游问题 实施方案
公款旅游问题实施方案
公款旅游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实
施方案,以有效解决公款旅游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公款旅游问题的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
针对公款旅游问题,我们可以制定明
确的规定,规定公款旅游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明确公款旅游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对公款旅游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违规公款旅游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震慑效应。
其次,加强教育和宣传。
对公款旅游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
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引导大家自觉抵制公款旅游,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使他们自觉遵守规定,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再次,加强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款旅游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合规。
同时,加强对公款旅游的审计监督,对公款使用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公款被滥用。
最后,加强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针对公款旅游问题,我们需要依法加强对公款
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规范公款使用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保障公款使用的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针对公款旅游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加强教育和
宣传,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从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合力,有效解决公款旅游问题,推动社会风气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希望各级部门和广大公民都能共同努力,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奋斗。
公款旅游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款旅游现象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公款旅游不仅浪费国家资源,损害国家形象,还可能涉嫌违法。
为了规范公款旅游行为,保障国家财政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公款旅游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公款旅游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公款旅游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款支付费用,组织、参与或者接受他人组织的旅游活动。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公款旅游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款旅游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挪用公款数额、用途、情节等因素确定。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款旅游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 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款旅游行为可能受到党纪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三、公款旅游案件的侦查与审判1. 侦查:公款旅游案件的侦查由监察机关负责。
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公款旅游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 审判:公款旅游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
禁止公款旅游的规定办法
禁止公款旅游的规定办法在近年来,公款旅游已经成为一个广受争议的话题。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了解政府在禁止公款旅游方面的规定办法。
什么是公款旅游?公款旅游是指使用国家或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来进行旅游活动。
通常情况下,公款旅游都是由政府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等单位组织的。
公款旅游本质上是一种违背公共利益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因此,政府采取了一些规定办法来禁止公款旅游。
相关规定政府对于公款旅游的禁止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财政预算支出规定财政预算支出规定是指政府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于公款旅游方面的支出作出规定。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对于公款旅游要求严格审核和监督,严格控制开支。
2. 禁止使用公款进行个人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务员利用公款安排个人旅游。
如果发现公务员存在这种违法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3. 禁止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组织公款旅游政府部门对于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组织公款旅游作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各部门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方面。
例如,《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机关应当遵循节约原则,禁止发生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费用支出,禁止利用公款进行旅游。
”4. 审核和监督政府对于公款旅游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审核和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对公款旅游项目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监督责任。
如果有过错或者违规行为,需要及时做出处理和纠正。
相关责任和处罚针对公款旅游方面的违法行为,国家和政府机关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追责对于公务员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公款进行个人旅游的行为,政府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
2. 诉讼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利用公款进行旅游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财务追责对于利用公款进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和政策,进行相关的财务查处和处罚。
严禁公款旅游管理规章制度
严禁公款旅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公款旅游行为,防止滥用公款,保证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公务旅游活动,所有参与单位公务旅游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单位公务旅游活动应当以公务为目的,坚决杜绝公款旅游。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旅游管理制度,确保公务旅游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旅游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六条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本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务旅游的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公务旅游计划,提前报备单位领导。
第九条单位公务旅游的组织人员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明确公务旅游的目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名单。
第十条领导人员在公务旅游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公款,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十一条参加公务旅游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得超支或虚报。
第十二条公务旅游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公务旅游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追究责任。
第三章公款旅游的禁止第十四条单位严禁任何形式的公款旅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二)使用公务差旅经费进行私人旅游活动;(三)接受他人或企业的旅游赞助;(四)滥发出差、出访等公务旅游手续;(五)利用公务旅游名义安排虚假活动。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公款旅游行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责令退回相关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屡教不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旅游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九条单位领导应当定期对公务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款旅游治理实施方案
公款旅游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公款旅游是指利用公款进行的旅游活动,通常是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组织或参与的旅游活动。
公款旅游治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一些公款旅游存在违规、奢靡、享乐主义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款旅游行为,加强对公款旅游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公款旅游向廉洁、节俭、务实的方向发展,营造良好的行政风气。
三、内容。
1.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款旅游治理领导机制,明确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公款旅游的监督和管理。
2.严格审批程序。
对于公款旅游活动,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控制公款旅游的规模和范围,确保公款旅游活动合理、合法、节俭。
3.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公款旅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公款旅游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者。
4.建立问责机制。
对于公款旅游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公款旅游行为合法、规范、透明。
5.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款旅游治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公款旅游治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
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加强对公款旅游治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公款旅游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强信息公开。
对于公款旅游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行程安排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款旅游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加强培训教育。
加强对公款旅游治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增强公款旅游治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五、结语。
公款旅游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单位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推动公款旅游向廉洁、节俭、务实的方向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公款旅游的治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公款旅游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款旅游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务人员,利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近年来,公款旅游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
为了有效遏制公款旅游现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公款旅游案件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二、公款旅游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公款旅游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以公务名义或假借公务名义,利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
2. 特点(1)违法性:公款旅游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和廉洁自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
(2)隐蔽性:公款旅游往往以公务接待、培训、考察等名义进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群体性:公款旅游案件涉及人员较多,往往形成群体性违纪违法行为。
(4)屡禁不止:尽管我国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但公款旅游现象仍屡禁不止。
三、公款旅游案件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四)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娱乐、公款购买礼品、公款送礼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审计:(一)国家财政收支;(二)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四)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对下列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公私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公款旅游管理制度
公款旅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款旅游行为,遵循节俭、廉洁原则,加强对公款旅游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款旅游是指利用公款进行出差、会议、考察等活动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的旅游及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公款旅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公款出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公款旅游应当坚持节俭原则,做到合理、规范、透明、有序,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有效。
第二章经费预算第六条开展公款旅游活动,应当依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工作。
第七条对于人员出差、会议、考察等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费预算,并严格审批程序,不得超支。
第八条经费预算应当充分考虑交通、食宿、参观等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9条经费预算应当充分考虑参加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业务特长,确保预算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第三章旅游行为管理第十条出差、会议、考察等活动需要进行公款旅游时,应当提前制定出行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参加公款旅游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有关规定,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参加公款旅游的人员,应当根据审批的出行计划,按时按地进行行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增减行程或逗留时间。
第十三条参加公款旅游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旅游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团队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参加公款旅游的人员,应当合理安排用餐、住宿等费用,不得超支或有不必要的奢侈消费。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款旅游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管理督导机制,确保公款旅游行为合规、廉洁。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公款旅游的经费预算、行程安排、费用支出等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执行良好、合规的公款旅游行为予以表彰激励,对于违规行为给予纠正和惩处。
第十八条对于公款旅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置,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款旅游核查方案
公款旅游核查方案背景近年来,公款旅游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款进行旅游,甚至是豪华旅游,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
因此,对公款旅游的监管成为了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公款旅游问题,制定一套针对性强的核查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份公款旅游核查方案,并就方案的实施和落实问题进行探讨。
方案本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查:1. 收入情况一些公职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富,进而将这些财富用于自己的旅游和其他消费行为。
因此,对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是发现公款旅游的一个重要手段。
具体核查方法如下:•对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存在不正当的收入来源;•对公职人员的房产、车产、投资等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存在隐藏收入的现象;•对公职人员的亲属、子女等进行核查,查看是否有非正常的经济来源。
2. 旅游规划对于一些以公款旅游为目的的官员,其旅游规划往往存在一定的特点和规律。
通过对其旅游规划和轨迹进行监控,可以很好地发现公款旅游问题。
具体核查方法如下:•对公职人员的旅游记录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偏离常规的轨迹和景点选择;•对公职人员的旅游计划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存在不真实、难以实现的内容;•对公职人员的出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存在假公济私、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等问题。
3. 消费情况一般情况下,公款旅游往往伴随着高消费行为。
因此,监测公职人员的消费状况,可以有效地发现公款旅游问题。
具体核查方法如下:•对公职人员的银行卡、信用卡等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有不符合工作职责、超过职务收入等的高额消费记录;•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生活、宴请等进行监测,查看是否存在与职务身份不符的高消费行为;•对公职人员的亲属、子女等进行核查,看是否存在与其收入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实施实施核查方案需要严谨的操作流程和科学的技术手段。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 安排专人进行操作核查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及法律知识,因此需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测。
公款旅游检查实施方案
公款旅游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公款旅游是指利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款进行旅游活动。
公款旅游的存在不仅浪费财政资源,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为了规范公款旅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公款使用的合法、合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检查目的1. 督促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款旅游的规定,杜绝公款旅游行为;2. 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监督,确保公款使用合法合规;3. 发现并纠正公款旅游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检查对象1. 国家机关;2. 国有企事业单位;3. 其他使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
四、检查内容1. 公款使用情况的审计,包括公款预算、支出、报销等;2. 公款旅游活动的组织、安排、费用等情况;3. 公款旅游活动的审批、备案、报销等手续是否合规;4. 公款旅游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接受礼品、消费超标等问题;5. 公款旅游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公款支付、报销等情况。
五、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对象等;2. 对检查对象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3. 进行现场检查,对公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4. 形成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5. 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总结报告。
六、检查要求1. 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违法乱纪;2. 检查工作要客观公正,不得有失实、夸大、隐瞒等行为;3. 检查工作要及时、全面,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4. 检查工作要注重保密,对检查中获取的涉密信息要妥善保管。
七、检查结果处理1.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督促整改;2.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3.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八、检查效果评估1. 对检查工作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2. 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评估,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九、附则1.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公款旅游行为进行检查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检查工作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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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关于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及处理作者:吴云燕日期:2016/7/12来源: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点击:7290公款旅游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滋长了享乐主义,诱发了腐败问题。
今天,我主要就公款旅游的违纪构成、表现、认定、定性及处理等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谨以此抛砖引玉。
一、公款旅游的构成要件公款旅游一般有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两种。
公款国内旅游,是指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旅游费用的行为。
公款出国(境)旅游,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全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分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进行统计,二者都是近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较突出的典型问题。
2016以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5055起,20951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745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885起,1517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65人;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80起,111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
全省2016年以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63起,210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7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10起,14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人;公款出国(境)旅游,目前全省还没有查处的。
十八大以来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63起,295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0人。
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起,占1.2%,2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本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规范,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具有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党政机关职权的廉洁性及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了党和国家及集体、人民的利益,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和财政资金,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即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仍然实施该行为。
二、公款旅游的表现及成因(一)公款旅游的主要表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公款旅游一直三令五申、明令禁止。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公款旅游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
但仍有个别领导干部搞“变通”“变异”“变装”,顶风违纪。
从各地查处的案例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和特点。
一是“福利”游。
把公款旅游当作职工福利,抓紧时间,瞄准机会潇洒一番。
案例1,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党委书记俞丽娥组织公款旅游问题。
经板桥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镇妇联组织全镇中层以上领导、全镇妇女干部职工56人及村委会妇女主任19人共75人,由俞丽娥带队到四川宜宾竹海游玩。
中层以上干部及妇女干部职工由镇政府每人补助500元,共补助26377元,村委会妇女主任的费用由各村委会自行解决。
俞丽娥作为板桥镇党委主要领导,顶风违纪带领职工公款旅游,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俞丽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每人补助的500元现金全部退交镇财政。
案例2,文山州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新平坝社区原党委书记王建勇公款旅游问题。
王建勇未经请示,使用社区征地补助款,组织社区和居民小组干部及家属58人分别到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安徽等华东五省市旅游,共计支付公款113210元;多次挪用公路建设项目补偿款累计187900.35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公款旅游违纪款全部收回退还集体账户。
案例3,大理州宾川县力角初级中学校长杨志能公款旅游问题。
2015年5月29日,杨志能没有经过力角中心校领导同意,私自组织力角初级中学领导、初三年级班主任和部分家属共计28人,于2015年5月30日上午,开着6辆私家车到大理、洱源、下关等地游玩,用公款开支外出费用3219元。
杨志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4,武定县狮山镇永宁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段家永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
永宁村村委会违规向村组干部发放过节费、电话费;向上级部门赠送礼品;违规组织村组干部等19人外出旅游考察,用公款报销费用。
段家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规支出经费予以收缴。
二是“借壳”游。
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观光,费用差旅报销。
案例1,北京市怀柔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周东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淑霞等6人以考察调研为由赴外地公款旅游。
周东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朱淑霞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2,宁夏固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张宝相等14名干部职工分三批以参加培训为名,先后到西安、青岛、大连、昆明、张家界等地旅游,旅费在下属企业报销。
张宝相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报销的费用收缴财政。
案例3,2014年7月至9月,遵义市正安县乐俭乡原党委书记胡志勇、乡长冉胜利等人连续3次“顺道”出游,产生的1.6万元费用全部以代开发票方式在乡财政所报销。
第一次是借体检之名。
2014年7月,胡志勇、冉胜利组织班子成员和股级干部15人到重庆体检,结束后没有立即返回,而是到武隆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游玩,费用由公款报销。
第二次是借考察项目之名。
2014年8月,胡志勇、冉胜利和乡政府出纳等一行5人到四川成都龙泉驿考察枇杷项目,考察结束后又分别到都江堰、乐山、青城山、峨眉山、赤水游玩,相关费用均由公款支付。
第三次是借项目签约之名。
2014年9月,胡志勇带领两名班子成员和乡政府出纳等5人到湖南长沙签订辣椒项目订单,后又赴凤凰古城景区游玩,此次消费仍全部由公款买单。
2015年5月,乡党委书记胡志勇、乡长冉胜利、乡政法委书记刘举新,分别被开除党籍;乡人大主席付春江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乡纪委书记旺哲、副乡长向雷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乡党政办副主任兼出纳王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可惜,借出差、考察等名义,连续3个月3次“顺道”公款旅游,屡触“红线”毁掉了一个乡领导班子。
案例4,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景洪市重点工程征地中心主任韩林卫,副主任柯志宏、庄伟,先后两次在泼水节期间,以学习考察名义违规组织职工到省外、国外公款旅游,公款支付旅游费用388300元。
2015年9月6日,韩林卫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庄伟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柯志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是“变相”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案例1,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11名干部以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外出考察交流为名,赴台湾、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地公款旅游,从该协会核销费用25万余元,相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2,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系组织教师及家属共44人赴英国旅游,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424004.25元。
该系副主任马国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系主任乐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学院院长霍佳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人员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
案例3,湖北省大冶市图书馆党支部书记、馆长周连生利用到外地参加会议之便,未经组织批准,先后4次使用公款到俄罗斯以及西安市、厦门市、神农架林区等地旅游。
大冶市纪委给予周连生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四是“公权”游。
接受服务对象的邀请和安排,利用“公权”旅游。
案例1,都江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财务科科长文迪颖、市社保局办公室主任方针,接受有业务往来的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邀请,前往大理旅游。
都江堰市纪委给予文迪颖、方针党内警告处分,旅游费用退还给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
案例2,玉溪市澄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师燕忠和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绍东在带队考察中航工业集团投资建设项目和哈尔滨、沈阳、大连三个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期间,接受地方项目负责人李某出资安排的旅游观光、观看演出及宴请活动。
经研究,玉溪市纪委分别给予师燕忠、张绍东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3,大理市教育局营养办公室主任董福洪违规接受企业赞助旅游问题。
2013年至2014年,董福洪两次接受学生饮用奶供货企业邀请,组织下属相关负责人45人到外地旅游,共花费63840.4元。
大理市教育局给予董福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有旅游费用由参与旅游人员承担。
(二)公款旅游屡禁不止的原因公款旅游陋习甚深,群众反映强烈。
公款旅游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既浪费国家资财,又滋长享乐主义,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对公款旅游重拳出击,严厉整治,一寸不让,取得了明显成效,面上的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究其原因:一是权力利益化,产生及时享乐心理。
一些部门领导宗旨意识、大局意识缺乏,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思想严重,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把手中的权利看成是一种凭证,把公款旅游当作变相的福利待遇。
“权利过期作废,抓紧时间,瞄准机会,出去潇洒一番”。
这种心态是公款旅游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二是不正之风的影响,产生效仿心理。
看到别人公款旅游,若自己不效仿就好象落后了,怕别人说自己傻,在由衷佩服、羡慕的同时,竟相效仿。
三是心理失衡,产生攀比心理。
改革开放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一些领导干部在相互接触中,看到有些人天南海北,潇潇洒洒,心理失衡,产生攀比心理。
四是认为“法不责众”,产生侥幸心理。
“三人一伙,五人一团”外出公款旅游,既使调查处理,也因涉及人员多,责任分散不好追究。
真正要追究个别负责人,也因其他“利益共沾者”消极抵触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惩处效果。
五是变相“福利”,产生利益驱动心理。
近些年来,随着财政制度日趋规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和加强,一些单位以现金物资的形式发放福利已越来越困难,于是以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干部职工公款旅游成为为干部职工变相谋福利的理想途径,这也是使公款旅游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公款旅游的认定判断是否公款旅游,重点注意两点:(一)是否具有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和财政资金的行为即必须具有用公款支付或报销旅游费用的行为。
不论是国内旅游还是出国(境)旅游,必须是用公款支付(报销)旅游费用的,才构成本违纪;如果是自费在国内旅游或者出国(境)旅游,都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单位旅游用的钱,是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得的创收。
有人认为这些创收应该属于单位职工的奖励和福利,不能算作公款旅游。
对于这一认识误区,中纪委专家指出,创收是利用国家资源和单位无形资产获得的,这些收入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范围,决不能随意支配。
(二)准确区分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与非法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前者是无实质性出国(境)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后者是以不正当手段谋求用公款出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