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2x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x 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2x)、《银行金库》(jr/t0003-202x)、《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2x)、《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5章的5.1.5、5.2.1.2及表A.1中的第20、28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案件稽查局(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朱玉国、任骥、邓慕琼、边三平、熊自力、肖达、吴宏、鲍世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是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验收、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库。

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ISO 6935-2:1991,NEQ)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3-94 机械防盗锁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1-2000金库门(neq ANSI/UL608-1992)JR/T 0002-2000 组合锁(eqv ANSI/UL768-1984(R1989))JR/T 0003-2000 银行金库(neq ANSL/UL608-1992)3:术语和定义GA 38-2004、JR/T 0003-2000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人民银行金库安全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金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民银行金库安全管理,确保金库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和减少金库事故发生,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金库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把金库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金库安全责任,落实各级人员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严格制度、规范操作。

建立健全金库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金库操作流程,确保金库安全。

4. 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金库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金库安全管理水平。

三、金库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金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金库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金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金库日常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

3. 各级机构应设立金库安全管理员,负责本机构金库安全管理工作。

四、金库安全管理内容1. 金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确保金库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金库出入库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金库出入库制度,加强出入库登记、核对、审批和监督。

3. 金库人员安全管理。

加强金库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金库安全检查。

定期对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金库应急预案。

制定金库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金库安全管理要求1. 金库门、锁、报警系统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2. 金库内部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

3. 金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金库出入库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 金库内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5. 金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金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六、奖惩措施1. 对在金库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金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辞退等处分。

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进一步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资财的安全,严防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库款和实物的安全,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出纳制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金库,包括本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管理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

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的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制度规定。

第三条金库保管的范围: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代保管贵重物品。

凡属金库保管范围的保管品,均须分类逐项建立保管帐簿,会计建立相应的表内、表外科目帐簿,序时记载,及时核对,互相制约。

第四条金库是工商银行的要害部位,其集中保管的大量现钞、贵重物品,是工商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各级行必须对金库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坚固可靠,管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章金库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第五条金库库房(以下简称“库房”)必须建在本行楼(院)内,不得直接接触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不得裸露于公共场所,库体上下、四周环境应安全可靠。

第六条库房一律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浇筑结构,钢筋直径不小于12mm,双排编网,水泥标号不低于C30号,墙体厚度不小于300mm,顶底厚度不小于400mm。

第七条库房面积、结构一、库房面积必须适应业务开拓和发展的需要,使用面积最小不得小于10平方米。

库外必须设置办理出入库手续的业务室(场地)。

二、业务库与发行库必须严格分开,分设金库和库门。

三、库房必须设置库门和安全门(安全门应设于库门上方),库门不得面对营业室柜台。

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1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

金融押运公司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章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第七条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银发[2000]368号颁布日期:2000-12-01 执行日期:200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守卫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发行库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库主任和主管行领导负责组织发行库守卫工作,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发行库守卫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发行库守卫工作实行人员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发行库实行昼夜24小时武装守卫。

总行重点库、分库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库(含代保管库)、印钞造币厂由驻勤武警部队负责守卫。

其他中心支库和支库由同级人民银行专职守卫人员负责守卫,实行双人值班制。

中心支行、县支行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以任务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配齐配足守卫押运人员。

第五条发行库库房和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库务用房为发行库库区。

发行库库区应当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

封闭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分开。

第六条发行库库区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防护门。

安全防护门应坚固并安装两把锁具,钥匙(密码或识别方式)由专职守卫人员和管库员分别掌握和操作。

保卫部门与货币金银部门的责任区以安全防护门为界。

第七条正常工作时间开启和锁闭安全防护门,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三名管库员、县支库两名管库员应同时在场。

金库安全管理制度

金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金库的安全,防止盗窃、抢劫、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支行金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金库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行设立金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金库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金库安全领导小组下设金库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金库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金库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金库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金库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更新。

3. 负责金库安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 负责金库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5. 负责金库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三章金库安全管理第七条金库的选址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库房,具备良好的通风、消防条件。

第八条金库的建筑结构应满足以下要求:1. 墙体、门窗等部位应采用防火、防盗材料。

2. 金库内部应设置防火、防盗报警系统。

3. 金库内部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等设施。

第九条金库的钥匙管理:1. 金库钥匙实行专人管理,钥匙不得外借、乱放。

2. 钥匙的领取、归还、保管等环节应有记录。

3. 金库钥匙应定期更换,确保安全。

第十条金库的安全设施:1. 金库应配备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2. 金库应配备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等设施。

3. 金库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十一条金库的安全检查:1. 金库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金库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金库建筑结构、安全设施、钥匙管理、值班人员等。

第十二条金库的值班制度:1. 金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2.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金库安全。

第四章奖惩第十三条对在金库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共5项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共5项

一、行政许可(共35项)第一项:印刷编码审批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云南省印刷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印刷编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3)《云南省印刷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印刷企业承印或自印信封、信笺、稿纸、办公用纸、万能表格等印刷品,须在适当位置刊印县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印刷企业编号。

每批产品须留二份,由专人负责填表及时送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元江县公安局。

3、执法岗位职数:元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现在职民警8人。

第二项:普通护照核发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元江县公安局。

3、执法岗位职数:出入境管理科3人。

第三项: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第二款: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

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1998年12月7日银发〔1998〕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

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

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二章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第九条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第十条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栏)。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5章的5.1.5、5.2.1.2及表A.1中的第20、28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案件稽查局(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朱玉国、任骥、邓慕琼、边三平、熊自力、肖达、吴宏、鲍世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 16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是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验收、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库。

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ISO 6935-2:1991,NEQ)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3-94 机械防盗锁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1-2000金库门(neq ANSI/UL608-1992)JR/T 0002-2000 组合锁 (eqv ANSI/UL768-1984(R1989))JR/T 0003-2000 银行金库(neq ANSL/UL608-1992)3:术语和定义GA 38-2004、JR/T 0003-2000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8-2004代替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原标准权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

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3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3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357号2002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银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中华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包括:(一)安全技术防范整体规划;(二)用于保障人民币发行库、货币押运安全的电视监控、报警、通信、卫星定位、安全防护门以外(含安全防护门)的出入口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三)用于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守卫、货币押运人员安全的防弹衣、头盔等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装具)的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人民银行保卫部门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主管部门,会计财务、货币金银、科技、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保卫部门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总行负责制定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整体规划。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应根据总行整体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安全技术防范规划。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等相关许可工作,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6号令)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郑州市区域内新建、改建盒局部该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其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在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郑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对全市一、二、三级风险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动柜员机(简称ATM)、自动存款机(简称CDM)和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一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组织专家组进行先期审查和验收后,报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故那里总队核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参与本市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

人民银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人民银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人民银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规范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依据,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财务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安全保卫责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保卫意识,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遵守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第五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安全技术单位等部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第六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主管领导应当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定期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七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台账,记录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和分析。

第八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项培训,提高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第二章网络安全规定第九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设备、系统和数据的保护,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及时更新安全补丁,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风险。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控体系,对网络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网络安全教育,防范网络钓鱼、网络诈骗等网络安全风险,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网络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信息安全规定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机密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规范信息使用行为,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河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

金融押运公司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章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第七条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九条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业务手册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业务手册

37 行政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业务手册莱阳市公安局发布2015-10-2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业务手册目录一、前言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审批对象 (4)(四)审批依据 (4)(五)审批条件 (6)(六)审查材料 (6)(七)审批证件 (7)(八)审批时限 (7)(九)审批收费 (7)(十)审批咨询 (7)三、审批流程(一)收件 (7)(二)受理 (8)1.审核 (8)2.补正材料 (8)3.受理决定 (8)(三)审查 (8)(四)审批决定 (8)(五)决定书送达 (9)(六)审批流程图 (9)(七)归档 (9)四、投诉举报(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9)(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9)五、表单与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 (10)(二)审查与决定类 (10)附件1 (11)附件2 (12)附件3 (14)附件4 (15)附件5 (16)附件6 (17)附件7 (18)附件8 (19)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编码:37068(二)实施机构:莱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经文保中队(三)审批对象:金融机构(四)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策划]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策划]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策划]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8-2004代替GA38-1992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2004-09-22 发布2004-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刖S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

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o本标准III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III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笫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1范围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

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
护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1998]588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8.12.07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7日银发〔1998〕5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

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
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

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二章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九条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第十条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