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税收政策和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概览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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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税收政策和创新税收服务措施

概览和简要分析

一、厦门自贸区的范围

福建省将厦门、平潭、福州三地“捆绑”申报海西自贸区,在市政府上报的方案中,厦门自贸区的范围包含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园区(含东渡港区)和海沧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厦门本岛空港、翔安空港新区。

二、厦门自贸区的规划目标

厦门市委、市政府提出“立足综改、借鉴上海、对接台湾、先行先试”的改革思路,制定《厦门自贸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的规划目标主要有:

(一)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部整合,优化区域功能。

(二)加快公共监管平台的建设,推动贸易便利化。如建设厦门“关港贸”一体化信息平台。

(三)加强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对接,扩大对台先行先试领域。如推动厦门与台湾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对台海运快件监管中心和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正式投入建设并启动相关业务。

(四)实行“审批清单”管理模式,推动审批制度改革。如推行“格式化”审批服务模式。

(五)加快金融制度创新,探索实施两岸跨境人民币、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如推广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开展出口融资租赁服务。

(六)做好特殊监管区域关内关外整合工作。如在象屿保税区实现“区

港联动”。

三、自贸区税收政策及影响分析

由于厦门自贸区的申请尚未获批,下面我们以上海自贸区已明确实施的税收政策为基础,梳理自贸区的税收政策,并进行简要的分析。

目前上海自贸区现已明确六项税收政策,其中两项鼓励投资,四项鼓励贸易,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至少五个税种,既涉及到征税方面优惠,也涉及到退税方面的优惠。还有三项待探索、研究的政策,其中两项是旨在促进向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剩余一项是会间接影响到税收的监管服务模式改革政策。

(一)两项促进投资的政策: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分期交纳所得税。

2.股权激励政策。对试验区的企业以股份或出租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四项促进贸易的政策:

1. (飞机租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优惠。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空载在25吨以上的给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2.选择性征税政策。设立在试验区内的生产企业加工的货物,根据企业的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照对应的关税政策征收。

3.综合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延伸。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的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的服务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4. 启运港退税政策。即从启运港发往自贸区中转至境外的货物,只要经确认离开启运港,即被视为出口,可办理退税。

(详见附表1)

(三)三项正在探索、研究的税收政策:

1. 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且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2.海关按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政策(模式)。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因为这项改革既涉及监管方法的改革,也涉及相关的税收政策。

3.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详见附表2)

自贸区税收政策分析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税收政策并不是自贸区政策改革的重点,单独来看对所有企业的吸引力、以及促进贸易和投资的效力是有限的:

1.上海自贸区中六项已明确实施的税收政策,几乎已全部在国内其它试验园区中试行,已经收到了一定效果,这看似毫无新意可言,实则暗合

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但是由于各项政策受惠主体和税种并不相关,导致各项政策各自为战,集群效应无法凸现。

2.通过六项税收政策直接得益的企业涵盖面窄。例如,旨在促进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递延政策,仅仅适用于投资方是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资产重组行为限定在出资设立新公司和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如果新政的适用主体能够扩展到自贸区外的股东对自贸区内的企业进行投资,又或者资产重组行为延伸到债务重组、合并、分立等,那么该政策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扩大其影响力。

四、总局推广的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

近期总局提出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并提出落实好十项措施的具体要求。主要内容有:(1)网上自动赋码。转变现有税务登记方式,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2)网上自主办税。常用办税项目的网上应用全覆盖;推行与其他单位“一口受理、并联审批”。(3)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电商企业电子发票网上应用,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4)网上区域通办。在办税大厅和延伸点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所有税收业务事项的网上区域通办服务。(5)网上直接认定。网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认定。加强事中违纪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工作。(6)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实行全市统一的非居民网上税务登记,实现非居民合同网上备案、网上申报、网上扣款。(7)网上按季申报。对享受提供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按季网上申报并实行网上即征即退。(8)网上备案。对行政审批清单内常用涉税事项实行网上“先备后核”。(9)纳税信用网上评价。通过信用信息平

台,采集、处理、评价纳税信用信息,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网上自我查询。(10)创新网上服务。利用网络对纳税人需求进行分类采集;开展网上信息推送、网上信息查询等服务。

税务总局推出的这十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我们在复制和推广过程中,应该注重转变职能,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层次:

1.主动作为。例如网上自动赋码,将原先需由纳税人申请的税务登记转变为税务机关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由其系统自动赋予企业税务登记号码。同时杜绝政府部门因企业递交的材料不全而不作为。

2.提高纳税服务的层次和质量。通过与科委、外管、工商、质检等实行多部门联合受理、信息共享,对纳税人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非贸付汇等事项实现便利化,避免纳税人在多部门间往返奔波。

3.加强信息化建设。涉税事项实现网上区域(同城)通办,纳税人在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多项涉税事宜,改变了纳税人往返时间长、办税成本高等之现状。如购买发票、优惠资格认定、优惠事项备案及审批等。

4.改进管理模式。网上直接认定、网上备案审批等措施实行后均实现纳税人先行资格认定、先行享受有关政策,税务机关事后核实和监管;对于国税部门而言,管理模式应从事前审批转换到事后监管,从事前备案转换到事后核查的轨道上,利用信息系统开展数据分析,疑点排查,风险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及监控,更多依赖专业素养而不是审批、事前备案等手段进行税务管理。

5.部分新措施的实行也可使特定行业受惠,降低运营成本、加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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