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家庭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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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家庭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 的财产。
它包括共有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积 累的储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 生活用品和生活资料,共同享有的债权和 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共有的财产。
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注意:
当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有夫妻共同共有 的财产。
2、对于早已参加工作(劳动),并直接参 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当肯定 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在父母死亡 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应从共同共有的家 庭财产中将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 子女应得的份额划分出来,不要以父母的 遗产业分割。
3、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同整个 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区分开。以被继承人 名义欠下的,纯用于其个人的债务,属于 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应列入其遗产之 中,用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偿 付,但虽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确用 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 务,应用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回
婚姻法之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续期间,作品因出版、上演、播映后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
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
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
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都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
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是对不符合上述各款的规定,但应当属 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的概括性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大,共同财产 的种类不断增加,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 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
但难以列举齐全,例如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 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此外,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权,除 了依其性质(如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或 者夫妻双方约定应归夫妻一方享有之外,均应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回
母亲继承儿子遗产纠纷案
1955年,刘某(女)与邵伍结婚,生有二男二女, 女儿邵荣、邵华先后出嫁。1980年邵伍去世。当 年秋,刘某盖砖房五间。1981年带未成年的女儿 与他村张强结婚。1984年,两个儿子因犯罪先后 被处死刑。刘某找到村干部,要求继承其子留下 的遗产。村干部说:“你已改嫁,不能继承。” 女儿邵荣、邵华也拒绝其母继承弟弟的遗产。刘 某无法,只得上诉县人民法院。
在家庭成员中除夫妻之外还有子女,在区分遗 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注意:
1、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获得 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 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 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暂由父母代理。 当其父母死亡,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时,应 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的遗产区分 开,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来分割。
目前我国职工的收入除基本工资之外,还
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
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在一些现
代企业中,还存在着年薪、股份期权等收
入形式,这些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津贴?

百度文库
生产、经营收益
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
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
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法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
归各自所有(分别财产制)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一般共同制)
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 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 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 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 权中的财产权等。
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继承法
继承人的问题
遗嘱先于法定
被继承 人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
部分共同所有(限定共同制)
夫妻财产的种类(法定)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我国采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大多数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多,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正常 运作有赖于双方财产共有共享。婚后所得共同制使用权夫 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生活趋于一致,鼓励夫妻同甘共苦, 增加夫妻间的凝聚力,促进婚姻的稳定。
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
费。

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的;
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 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
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产来继承。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 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如房屋、存款、衣物、 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 而婚前接受的赠与、遗嘱或继承的财产; 婚前各自为结婚准备的物品; 复、转军人的复、转费、医疗费等, 在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就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 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 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专属性。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 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由其取得的经济利益,属夫妻 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
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例如,婚姻关系存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定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 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 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例如)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遗产的纠纷案
吕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 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 吕丙,男,87岁,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
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 198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 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 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是吕 甲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 丙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 为此,二人发生争执。
解说
刘某丧夫改嫁受国家保护。她留在邵家的子女和她改嫁时 带走的女儿一样,都是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 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继承 法的规定,刘某对其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不能因改嫁而 消失。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 序继承人,刘某之子无配偶和子女,某父又先于其子去世, 所以,刘某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婚后所得共同制最能体现婚姻的伦理性,最能适应家庭共 同生活的需要,又满足了中国百姓传统婚姻心理需求,因 而成为多数人最愿意采用的夫妻财产制类型。
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的财产除外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回
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本拥有者投资于股票、
债券市场,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等,收益丰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可见,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
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实践中,在
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和
私营企业主的家庭中,夫妻财产关系比较复杂。
离婚章节再谈
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承认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有助于 保障因长期从事家事劳动致使经济收入养活或无收入的配 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婚后所得共同制使用权婚姻共 同体内经济条件方面的差异消减到最小限度,合乎中国人 的传统婚姻心理。
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关系更为密切的关系,“清官难断 家务事”,因此夫妻双方在财产上是不可能分得一清二楚。 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配偶取得的财产都是双方共同努力 的结果,一方取得财产收益的同时,另一方在家事劳动、 操持家务、养育子女、情感支持等方面付出了无法计量的 帮助。婚姻家庭生活本就是一个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共 同努力的过程。
在法院的审理调解下,村干部和刘某的女儿邵荣、邵华不 再阻挠刘某继承儿子的遗产。刘某也从遗产中分出一定数 额给两个女儿,以弥补母女感情上的裂痕。 回
具体的分法: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 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 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 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 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回
第五章家庭关系论
一、夫妻人身权利和义务:姓名权、同居 权、忠实、婚姻住所商定权、人身自由权、 参加社会活动自由权、实行计划生育、相 互扶养
二、夫妻财产权: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个人所有财产、约定 财产、相互继承
中国的现状和法律的认知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对于婚姻双方财产处理的契约意 识都较淡,不对财产做出约定的是多数)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财产制。 到了1980年修订婚姻法时,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新情况,对其作出了
部分修改和发展。其主要修改的有两点:一是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家 庭财产”修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二是将夫妻婚前财产排除 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改一般共同制 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到2001年,又从两方面对婚姻法作了修改和补充:一是修改和完善法 定财产制,增补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将遗嘱和赠与合同指明由夫妻一 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 的范围,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 产的范围;二是补充了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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