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相关违法与犯罪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前⾔如果您是银⾏客户经理,阅毕本⽂后可能会惊出⼀⾝冷汗,忽然发现⾃⼰习以为常的⼀些⼯作中的操作不仅是银⾏内部违规,⽽且已经犯罪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爆出,可能有以下导⽕索:1.因其他案件连带爆出,如受贿、挪⽤资⾦等;2.客户举报,⾯对客户经理抽贷等⾏为,客户可能选择鱼死⽹破,“恶意”将之前双⽅的⼀些违规的“默契”的做法公开并向司法机关举报,如假的财务报表、假的政府批⽂等授信材料。
3.银⾏内部⽃争举报,银⾏内部争权夺利,有时也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各种⼿段可能会⽤上,包括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犯罪⾏为。
4.银⾏内部为逼迫信贷员收回贷款,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威胁,特别是信⽤社、⼩的农商⾏表现⽐较突出。
所以我们看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多数为信⽤社员⼯。
农村信⽤社这些⾦融机构⼀般不必考虑案件爆发对⾃⾝声誉的影响,会过度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
当然这在国有⼤⾏及⼤的股份⾏是⽐较少见的。
与受贿罪/⾮国家⼯作⼈员受贿罪、挪⽤资⾦罪等相⽐,“违法发放贷款罪”⼀般银⾏较少会⾃动爆出怕影响声誉,更多的是⼀些⽐较明显的,恶意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但对⼀些农村信⽤社、⼩的农商⾏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司关机关,有的案件让犯罪嫌疑⼈可能“欲哭⽆泪”,说犯罪了按照刑法标准的确犯罪了,但与现实相⽐的确有点“怨”,因为有点选择性执法的味道。
银⾏客户经理们多多保护⾃⼰!经济下⾏,银⾏不良率居⾼不下,客户经理也倍受伤害,如果现在还有客户经理没有背负内部处分的要么是奇迹要么是刚进⼊客户经理队伍的。
然⽽除了内部处分,还有⼀把刺⼑悬在客户经理的头上,即“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家知道⼏何呢?我没有拿客户的钱,应当就没什么问题吧虽然有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作⼈员同时是收了客户的钱,但这本⾝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不管有没有受贿都构成该罪。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机构,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 :3 。
第七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
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2020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提出《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将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成为信贷业务领域的高发罪名。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状及一般处罚规定,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2、违反国家规定的表现形式;3、责任人的范围;4、数额或损失的确定。
下文我们进行逐一的分析。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对一些高发罪名,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司法解释或文件的形式确认“国家规定”的范围。
如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我们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商业银行法》自不待言。
《商业银行法》对信贷流程和条件的原则性规定,在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及日益活跃情况下,不能具体指导发放贷款的程序,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据《商业银行法》作出的细致规定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也应当包含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违法发放贷款罪著名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阳原系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以下简称西万信用社)员工。
王某阳在任西万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张某路发放贷款。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月16日,张某路为骗取银行贷款,伪造贷款资料,以其妻子陈某琴的名义在西万信用社申请贷款100000元。
王某阳作为西万信用社信贷员,在未依法对贷款对象、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00000元。
张某路归还利息10092.56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2.2012年8月30日,张某路为骗取银行贷款,伪造贷款资料,以陈某琴的名义在西万信用社申请贷款400000元。
王某阳作为西万信用社信贷员,在未依法对贷款对象、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400000元。
张某路归还利息2960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阳被抓获到案。
归案后,王某阳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诉讼中,王某阳表示认罪。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阳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诉讼中王某阳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号:银监办发[2014]40号颁布⽇期:2014-02-19执⾏⽇期:2014-02-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业⾦融机构内部⼈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业⾦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业⾦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式,树⽴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业⾦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信贷⼈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业⾦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资格,严防利⽤不真实⽣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严防利⽤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重⼤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虚假⽀付依据⽀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银行金融犯罪与合规管理案例分析.
问题
思考
应对
理财室实时测控 内控专员巡查网点
网点张贴警示标签
六、理放贷款案和违法承兑票据案
支行副行长内外勾结,冒名预先填写汇款凭证,以打印存 款明细为由诱骗客户两次输入密码的诈骗客户资金案
目 LOGO 录
2 3 4 5
公司信贷客户经理上门签订保证合同签章虚假案 支行副行长指令柜员代理开通网上银行诈骗客户资金案 信贷客户经理偷换企业预留印鉴卡诈骗客户资金案 理财客户经理私售“飞单”理财产品案
银行金融犯罪与合规管理案例分析
1
信贷客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和违法承兑票据案
支行副行长内外勾结,冒名预先填写汇款凭证,以打印存 款明细为由诱骗客户两次输入密码的诈骗客户资金案
目 LOGO 录
2 3 4 5
公司信贷客户经理上门签订保证合同签章虚假案 支行副行长指令柜员代理开通网上银行诈骗客户资金案 信贷客户经理偷换企业预留印鉴卡诈骗客户资金案 理财客户经理私售“飞单”理财产品案
1
信贷客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和违法承兑票据案
支行副行长内外勾结,冒名预先填写汇款凭证,以打印存 款明细为由诱骗客户两次输入密码的诈骗客户资金案
目 LOGO 录
2 3 4 5
公司信贷客户经理上门签订保证合同签章虚假案 支行副行长指令柜员代理开通网上银行诈骗客户资金案 信贷客户经理偷换企业预留印鉴卡诈骗客户资金案 理财客户经理私售“飞单”理财产品案
四、支行副行长指令柜员代理开通网上银行诈骗客户资金案
1
信贷客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和违法承兑票据案
支行副行长内外勾结,冒名预先填写汇款凭证,以打印存 款明细为由诱骗客户两次输入密码的诈骗客户资金案
目 LOGO 录
2 3 4 5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法条及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 已废止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违规放贷案例
银行违规放贷案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资金管理、贷款、投资等服务。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给客户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银行违规放贷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
某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未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导致大量贷款违约,给银行和借款人双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信用风险。
这种违规放贷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声誉,也损害了客户的利益,甚至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其次,银行违规放贷的案例还表现在利率操纵上。
一些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操纵贷款利率,使借款人承担过高的利息成本,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损害了客户的利益,甚至损害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另外,银行违规放贷的案例还包括了违规担保和抵押行为。
一些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未严格审核抵押物的真实性和价值,或者与借款人勾结,提供虚假担保,甚至违规变相放贷,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下降,风险暴露,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的资产安全,也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银行违规放贷的案例给金融市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核和监督,杜绝违规放贷行为的发生。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银行放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放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总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恪守金融服务的本质,合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希望银行和监管部门能够共同努力,防范和遏制银行违规放贷行为的发生,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经济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商业银行涉刑案件调研报告
商业银行涉刑案件调研报告商业银行涉刑案件调研报告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承担着资金存储、信贷发放等重要职责,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也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
本报告旨在对商业银行涉刑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二、案件分析1. 案例一:信贷诈骗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为手段,获取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但不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违约不还款,导致银行利润受损。
2. 案例二:内部贪污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盗取客户存款、侵吞公款等行为,导致客户财产损失和银行声誉受损。
3. 案例三:洗钱行为商业银行被用作洗钱的工具,刑事犯罪分子通过商业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资金流转,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严重干扰金融秩序。
三、原因分析1. 机制不健全商业银行内部风控机制不完善,缺少对信贷申请者、员工等的背景调查和审查程序,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2. 法律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涉刑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强,刑事处罚不够严厉,对犯罪分子形成一定的威慑效果,导致仍有大量案件发生。
3. 非法利益驱动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涉及大量资金和财产,非法分子为追求不正当利益,不断尝试新的犯罪手段。
四、影响分析1. 经济损失商业银行因涉刑案件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容忽视,影响其经营状况和资本实力。
2. 金融秩序破坏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若遭受洗钱等犯罪行为的渗透,将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稳定。
3. 信任危机商业银行涉刑案件的频发,会动摇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五、对策建议1. 完善内部风控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贷申请者和员工的背景调查,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审查程序。
2. 加强法律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大力度,对商业银行涉刑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适时修订相关法规,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3. 增强员工意识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的培养,开展定期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十四种常见的犯罪方式有哪些
In the era of the new economy, it is not the big fish that eats the small fish, but the fast fish that eats the slowfish.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十四种常见的犯罪方式有哪些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贷款机构根本就没有对借款人的身份、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明知当事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依然帮助当事人弄虚作假,编造一些虚假的贷款资料,违规发放贷款,因为和借款人存在特殊的关系,从中违法操作帮助当事人贷款。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十四种常见的犯罪方式有哪些?(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
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罪名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构成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主体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三)客体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第一篇: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 16 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信贷公司贷款合法吗
信贷公司贷款合法吗
在现实⽣活中借贷可以分为银⾏借贷、民间借贷等,⽽民间借贷通常是向个⼈或者⼀些⼩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民间借贷有些是不合法的,有些甚⾄是犯罪的,那么信贷公司贷款是不是合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信贷公司贷款合法吗
信贷公司贷款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定,如果有⾼利贷、套路贷等的情形,贷款就是属于违法犯罪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信贷公司贷款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定,如果有⾼利贷、套路贷等的情形,贷款就是属于违法犯罪的情形。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银行金融犯罪与合规管理案例素材[优质PPT]
8 离职员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 问题
落实网银开户“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的风控原则。
2. 思考
如何解决合规管理的“最后一米”问题?
3. 应对
银行员工除了要加强合规制度学习以外,更重要的是要 将规章制度的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7 个人信贷客户经理串通不法中介骗取银行贷款、骗领银行卡 案
8 离职员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问题
思考
柜员应当严格审核开户的 真实性文件和印鉴、申请 人意愿、办理人身份。
如何解决“情面代替制 度”的问题?
应对
需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 断地完善各项内控风险管 理制度。
五、信贷客户经理偷换企业预留印鉴卡诈骗客户资金案
7 个人信贷客户经理串通不法中介骗取银行贷款、骗领银行卡 案
8 离职员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问题
LOOK HERE
1、合理区分信贷从业人员“违规”与“违法”的界限; 2、正确把握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标准。
一、信贷客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和违法承兑票据案
思考
LOOK HERE
2 支行副行长内外勾结,冒名预先填写汇款凭证,以打印存 款明细为由诱骗客户两次输入密码的诈骗客户资金案
3 公司信贷客户经理上门签订保证合同签章虚假案 4 支行副行长指令柜员代理开通网上银行诈骗客户资金案 5 信贷客户经理偷换企业预留印鉴卡诈骗客户资金案 6 理财客户经理私售“飞单”理财产品案
7 个人信贷客户经理串通不法中介骗取银行贷款、骗领银行卡 案
7 个人信贷客户经理串通不法中介骗取银行贷款、骗领银行卡 案
《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①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① 根据2006 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原第一款、第二款条文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全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12 月27 日)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排定提供贷款的;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银行违规违法案例
银行违规违法案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业务的日益复杂化,一些银行也因为违规违法行为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一些银行违规违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引起人们对金融监管和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重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银行违规违法案例——信贷业务违规。
某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存在一些违规操作,比如未按规定程序核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放贷额度超过规定限额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银行自身带来了风险。
例如,未经充分核查借款人信用情况可能导致贷款违约率上升,超额放贷则会增加银行的信用风险。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自身利益,也损害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
其次,还有一些银行存在着违法行为,比如洗钱和资金违规流入。
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银行渠道进行洗钱和非法资金流入。
这不仅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可能为恐怖分子和犯罪团伙提供资金支持。
因此,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监控,防范洗钱和资金违规流入风险。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银行因为内部管理不善或者高管人员违法犯罪导致银行陷入风险。
比如,一些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挪用客户资金等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声誉,也给客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银行在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内部违法犯罪风险。
综上所述,银行违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自身利益,也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因此,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各类违规违法风险的发生。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促使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银行违规违法行为的关注,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放贷犯罪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放贷犯罪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作为金融行业的从业者,需要遵守诚信守法、秉持专业持证进行工作,但是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在拥有便利条件的情况下,违背职业道德,非法放贷,导致银行经营风险增加,同时也给被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江苏某市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小张,在职期间将客户信息出卖给其他人,利用客户信用卡恶意套取贷款并分赃。
同时,小张还通过伪造客户签名、承兑不实的方式将不良贷款批准通过,致使该银行金额为数百万元的贷款爆发违约事件,涉及多名客户受害。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小张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另一起案例中,河南省一家农商行某分支机构的一名客户经理不当操作导致银行发生上亿元坏账,被该行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发现,该客户经理在担任该行内勤时,伙同另一名营业员,采取多种非法手段暴力推销房贷、小额信贷等各种高风险产品,造成该分支机构不良贷款水平迅速提高,并一度达到银行总贷款水平的15倍之多。
这样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银行业内受到了广泛谴责,同时也给银行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一旦银行工作人员因为贪婪等原因非法放贷,将会带来深远的后果。
首先,被害人将失去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经济问题,会产生负面情绪,从而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其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因此产生巨额不良贷款,将会使得银行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引起银行崩盘,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放贷问题,银行监管应该加强,加大对银行行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应该倡导职业道德,提高自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并始终坚守银行行业的准则,不做违法颠覆重要金融安全的事情。
在这个基础上,银行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同时也为银行业的安全发展做出贡献。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法与犯罪: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行为的性质不同、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适用法律不同。
犯罪必定违法,但违法不等于或构成犯罪。
从狭义上说,违法,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但还没有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的行为。
违法行为按照性质和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制裁。
而犯罪,则是指违法行为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才是犯罪,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总行通报的四起案件均属于刑罚处罚,也就说,当事人触犯了刑法。
民法与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一、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
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对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押送监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重刑之一。
5.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中信贷业务犯罪的有关规定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2007-06-26 21:32:20)转载▼一、商业受贿罪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经管、负责或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其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利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行贿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有求于己或者困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公开或暗示的手法,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并以此作为其他人谋取利益的交换条件,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行为。
“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被动地接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这些财物不论是行为人本人接受的,还是由其亲属或他人代为接受的,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此事,均视同为行为人本人接受。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和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也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和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的利益。
吃请受礼,请客送礼人提出为其谋取非法利益,而受礼者利用职务之便答应或积极为之活动的,且在数额和情节上已具备了受贿的要件,按受贿论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象征性只付少量现金收受礼品或接受他人旅游邀请等,认定为受贿。
在农村信用社,“商业受贿”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以贷受贿、挪用资金(包括贷款)给他人使用接受贿赂、利用拆出拆入资金收受贿赂等。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商业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需要具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财务这一特定身份。
在农村信用社,职务侵占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管故意,采用收贷收息不入账方式侵占贷款本息(含收回已核销呆帐贷款本息)、监守自盗、私自动用库款、空存实取、侵占长款、侵吞业务或服务性收入、偷支睡眠户存款、现金抽头(从整把或整捆现金中抽出几张占为己有)、虚报费用、采用顶冒名等违法方式将贷款占为己有等。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侵占本单位财物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本单位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农村信用社,挪用资金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发放顶名冒名假名贷款、挪用收储收贷收息资金、截留贷款、偷支单位(个人)存款等。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2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国家规定”,涉及《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贷款通则》第24条第2款“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授信、贷款业务的有关监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等。
在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发放顶冒名贷款;向不具备借款资格、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主体发放贷款;未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或银监会监管规定等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和担保措施进行严格审查,或不经过审查或审批,超越权限擅自发放贷款;向国家明文禁止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产品发放贷款;向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发放贷款;向按国家规定应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等。
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国家规定”,与第四条同。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刑法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按照《刑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