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河南不设董事会用
编号: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用)公司名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一、为方便投资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本章程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处(2006年第一版)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的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言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第六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它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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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章程年月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设立方式 (4)第三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第四章发起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认购公司的股份数 (5)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第六章股东大会及议事规则 (8)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第八章总经理 (14)第九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4)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66)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办法 (18)第十二章公司的终止、解散、清算及公告办法 (19)第十三章争议和解决 (21)第十四章附则 (21)XX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法定名称为:XX公司第六条本公司注册住所为:XXX第七条第八条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以该出资额或担保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或被担保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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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 ----------------------------------------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责权分明,管理科学,奖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机制,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新《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登记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条:公司独立地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三条:公司一切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对公司的有限责任。
第五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
第六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以其职务履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等权利,承担职位责任。
第七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不得损害公司权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九条:公司名称:第十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 500.000000万元(人民币元)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第十七条:股东享有的权利:(1)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或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3)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4)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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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河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郑州市xx4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礼仪庆典服务;会议会展服务;舞台艺术造型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演出经纪服务;摄影服务;城市景观亮化工程;舞台灯光音响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照明工程;音响设备、舞台设备的销售及租赁。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王x 4000万元货币 80% 2049年12月31日王xx 1000万元货币 20% 2049年12月31日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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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审批事项此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生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议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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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之企业用)企业名称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规定, 发展生产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旳规定,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企业名称:第二条企业住所: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第四条(1)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股东旳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东承诺: 在年内(年月日前)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各股东以其所有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旳各自所认缴旳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旳,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旳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旳, 应当办理其财产旳转移手续, 如不能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旳自己所认缴出资额, 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旳股东, 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旳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旳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旳出资额;(三)出资证明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旳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应当将股东旳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旳,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旳,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股东旳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旳出资;(6)优先购置企业新增旳注册资本;(7)企业终止后, 依法分得企业旳剩余财产;(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汇报;第八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1)遵守企业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旳出资;(3)依其所认缴旳出资额承担企业旳债务;(4)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 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旳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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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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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企业章程( 建立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例的规定, 由等方共同出资, 建立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拟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例、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处企业名称:企业住处: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率第五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 是企业的权利机构,履行以下职权:(一) 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改换非由员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 决定相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赞同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赞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赞同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的方案;(七)对企业增添兴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刊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清理兴许更改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十) 改正企业章程;( 十一)其余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招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率履行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讲和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从前通知全体股东。
按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该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可以执行职务兴许不执行职务的,由多半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可以执行兴许不执行招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招集和主持;监事不招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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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用)公司名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一、为方便投资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本章程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处(2019年第一版)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的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言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第六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它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郑州工商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议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议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的半数通过.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十四条股东会行驶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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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古宋酒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徐秀莲、张家信二人出资设立河南省古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河南省古宋酒业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鹿邑县宋河镇宋河路387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白酒生产销售。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徐秀莲,住所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白佛行政村两河口22号,身份证号码412725************。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徐秀莲: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半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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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
濮阳灵椒收购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张慧玲、张会强和白革次共同出资设立濮阳灵椒收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濮阳灵椒收购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河南濮阳市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青椒、子弹头、朝天椒等各种辣椒的收购及出售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六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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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如章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指定或者委派,删除此项内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X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其他董事XX人。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股东指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XX在其委派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XX人。
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指定或委派)。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
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