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重大投资事项监管制度,把握省属企业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合理规避或减少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省属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是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用价值超过3000万元或相当于企业上年度净资产5%以上额度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行为的单项投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

(三)设立子企业或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类投资;

(五)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类投资。

第四条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投资事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议,并对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承担责任。

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实行备案制,备案以经省国资委备案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基本依据,规划外投资项目按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除开展前期工作外,规划外投资项目未经省国资委备案,不得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的备案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为原则,促进企业建立起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面向市场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重大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包含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的项目。

第八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

(二)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式;

(三)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四)投资项目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度、实施年限、预期经济

效益等(附表一)。

第九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必备文件:

1、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二);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做出的决议及会议记录;

4、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

(二)附加文件:

1、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2、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项目中有关合作投资方、被并购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投资合作合同或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材料。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必要时,省国资委可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投资行为

1、计划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投资方向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相一致,从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考虑,避免或减少过度、重复投资。

2、计划和项目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计划和项目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备案文件和材料符合本程序的规定。

(二)限制违规投资

1、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2、未经省国资委批准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3、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

4、企业对外投资不计或少计资源资本;

5、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

(三)控制风险投资

1、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对外投资的;

2、使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确有必要的;

3、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的;

4、收购、兼并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较差或主营业务差距较大的企业的。

第十二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如遇下列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内容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按原程序重新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的;

(二)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或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第十三条备案后的重大投资项目一年内仍未实施的,企业应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机构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建立季报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将后评估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对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对不按本程序规定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或因管理原因等导致不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程序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