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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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通用10篇)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通用10篇)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通用10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进行,我们需要提前开始方案制定工作,一份好的方案一定会注重受众的参与性及互动性。

你知道什么样的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篇1一、目的为加强农机行业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农机行业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机行业社会形象和保障农机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1、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农机具机库、油料库、农机具生产车间、农机具维修销售网点突发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

4、行业内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处置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

通过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隐患期间,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

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处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决策科学,措施得当。

4、迅速反应。

发生重大伤亡、火灾、水灾等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机化办报告,根据指令,迅速、果断、有效起动应急方案,市农机化办组织统一指挥和积极妥善处理。

5、明确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公众参与。

广泛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向干部群众阐明危害得失,识大体顾大局。

准确发布预警及处置信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xx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7月3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区域,进行作业或者停放的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违章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机监理机关进行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主要职责是:(一)勘查、处理农业机械事业现场。

(二)认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

(三)处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

(四)调解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损害赔偿争议。

第五条根据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业机械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种。

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农机监理机关制定。

第六条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处理,报市(地区)农机监理机关备案。

特大事故由市(地区)农机监理机关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处理,报省农机监理机关备案。

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总则接案和处理简易程序现场安全防护勘查处理问询检验鉴定农机事故认定农机事故复核处罚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赔偿调解结案事故报告执法监督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 (以下简称农机事故) 处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人员依法公正处理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认定和调解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案件实行专人办案、集体决定、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并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事故勘查车辆和现场勘查设备等装备。

第六条市 (地) 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机事故处理人材库,组建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机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农机监理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农机监理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证件。

农机事故应当由 2 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共同处理。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接案和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发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1事项类型行政确认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博白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博白县农机安全监理站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监督电话9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实施对象农机事故当事人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2事故流程见附件13行使内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14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15 结案名称事故责任认定书16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2.调查环节责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事故当事人及旁观知情者,弄清基本事实,充分收集证据,进而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依法作出认定。

3.认定及复核环节责任:证据进行审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农业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张家口市农业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职权目录一、各类行政职权数目(共26项)1、行政许可4项;2、行政处罚4项3、监督检查3项4、行政确认1项5、内部权力6项6、其他权力8项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张家口市农业局2006年7月18日行政职权目录单位:(公章)张家口市农业局001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此程序适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备案,变更或延续的交回需延续或变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补正 、 退回的并说明原因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的审验流程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电话:4061284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的发放流程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电话:4061284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4064025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4064025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007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市种子管理站电话:4053867)(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008 对违反农药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电话:4064025)(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农药监督管理流程图(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4064025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植物保护管理流程图(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4064025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流程图(市种子管理站电话:4053867)(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农作物种子纯度种植鉴定流程图(市种子管理站电话:4053867)(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人员任免流程图(人事科电话:2017080)(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人员奖励流程图(人事科电话:2017080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人员惩处流程图(人事科电话:2017080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人员调动流程图(人事科电话:2017080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人员录用流程图(人事科电话:2017080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财务支配流程图(财务审计科 电话:2014633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2015781) 018张家口市农业局物资采购流程图(办公室电话:2014850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流程图补正020 国内植物检疫检验流程图(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电话:4064025)(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申请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流程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电话:4061284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电话:4061284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流程图(市农机技术推广站电话:4060182)(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补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批流程图(市农产品监测站电话:4060205)(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肥料登记报批流程图(市土壤肥料工作站电话:4060205)(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2015781)张家口市农业局行政复议流程图(法规科电话:8021229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201578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处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村道、田间、农村场院行驶、作业和停放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处理农机事故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效率原则。

第四条具有2年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验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发生三级以上农机事故,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派员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发生四级农机事故和涉外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和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事故处理员回避。

事故处理员的回避,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机事故报案时,应当做好受案记录。

受案记录应当记载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农业机械类型、号牌,是否运载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驾驶农业机械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逃逸农业机械的颜色、特征、逃逸方向等情况,并填写“农机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

报案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接到报案的人员在做好受案记录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指派事故处理员赶赴现场,并按本程序第九条的规定上报。

(管理流程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管理流程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审验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流程图
从国外引种和国内植物检疫审批(审批)流程图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报检单位或个人
农业植物检疫登记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申报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说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时限为审核30天,审批30天,共60天完成。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产地植物检疫流程图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证书核发流程图
对违反种子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药管理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流程图
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业环境保护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农广校关于(中专)学员报名学费收缴流程图
农广校关于(自考专本科)学员报名学费收缴流程图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流程图
良种补贴流程图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发放流程图
农机维修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流程图
人事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流程图
农业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图
财务管理流程图。

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本县境内的田间、场院发生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贝!I,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农机所有人)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县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总指挥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分管农业执法副局长、县农机推广总站站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安全生产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机推广总站等科室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指挥小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较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并牵头开展应对工作;配合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助上级政府或事故应急机构对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乡(镇)对一般农机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按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机构报告农机事故信息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日照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

日照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
农机监理站执法监督检查岗、档案管理岗
执法监督检查岗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给予警告发给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执法监督检查岗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档案管理岗备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农机维修管理站执法监督岗、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市农机维修管理站执法监督岗调查取证—审核岗审核提出处罚意见—执法监督岗送达—档案管理岗备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凡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5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培训工作的业务检查
市农机局科教科受理岗、审核岗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农机局科教科受理岗预受理—审核岗初审—专家现场勘察—专家会议初审—上报省农机办评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核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定期检验、停驶、复驶、补牌证)业务,指导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二○一○年二月一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牧业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牧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农牧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农机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机事故处理所需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牧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牧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牧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机事故是指农机(不含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在农田、场院以及道路上行驶、作业、停放时,因过错或意外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4类:(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职责分工:(一)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机事故的处理;市级农机部门指导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农机事故;省级农机部门指导处理省内发生的特大或涉外农机事故以及因农机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农机部门的主要职责:⒈农机事故受理,现场处理,认定事故责任;⒉建立事故档案,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农机事故统计报告;⒊负责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协调伤亡人员救助费用问题;⒋协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⒌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防、应急处置预案和重特大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廉政风险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农机事故名称:勘查人员:陈XX 郑XX 绘图人员:罗X当事人或见证人:李XX 钟XX农机事故勘查照片事故时间:2017年06月XX日9 时 5 分天气:晴事故地点:博白县xx镇xx村xx路段摄影人员:罗XX摄影时间:2017 年06 月XX日9 时40 分农机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姓名:李XX 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7.06.25 身份证号码:870625XXXX 籍贯:博白县xx镇文化程度:高中农机名称/机型:多功能拖拉机登记日期:2008.6 号牌号码:桂09-XXXXX驾驶证名称/号码:拖拉机驾证领证日期:2001.02.03 保险凭证号:XXXX户籍所在地:博白县xx镇xx村xx队现住址:博白县xx镇xx村xx队联系方式:XXXXXXX我们是广西区博白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事故处理人员郑XX、陈XX、罗X(出示证件),请过目确认。

问:请你陈述一下上午发生农机事故的经过?答:好的。

现将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陈述如下:今天上午大约9点5分左右,我从xx岭工业区装运一车河砂准备送到林业基地,当时车速不是很快,车行至xx村路段时,视线不是太好,平时这段路行人也不春多,精神也就不是很集中,谁知到道路转弯处,突然看到一辆自行车从对面左侧冲过来,后面好像还有一个小孩子.当时为了避让自行车我只好采取向左侧打方向开落空地紧急措施,但王XX也是突然看到拖拉机近在眼前,加上有点坡度,车速过快,慌乱中可能也想避免与拖拉机碰撞,所以又向右侧扭自行车向空地,所以还是不可避免造成了拖拉机左前方和自行车在空地上碰撞,虽然车速不是很快,由于是重车,惯性力撞击还是很大的,骑自行车之人和座车人一起倒地。

造成王X 婷被自行车把击压和地面撞击头部至死,王XX轻伤,自行车严重损坏的一般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就停稳车,我在车上呆了大约10秒钟,回过神后发觉是发生事故。

下车后发现一个女孩被自行车压住头部出血,身体已不动,另一男人还有知觉,赶紧打电话报案及叫120急救中心救治. 同时马上报告你们来人处理,事故经过就是这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2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成克杰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事故责任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道路外作业、行驶和停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境内发生农机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在企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责任、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划分按下列标准:(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农机受伤事故处理制度

农机受伤事故处理制度

农机受伤事故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农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失火等情况,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物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三条农机事故由市、县(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查处理。

乡、镇、农场农机安全检查员应当积极协助保护农机事故现场,配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事故。

第四条处理农机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办事。

第五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停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听候处理。

抢救受伤人员时需要移动人体、机具的,须标明各自的位置。

第六条发生农机事故后,过往车辆、农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和附近的其他人员,应当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并有义务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者、机关提供客观反映事故情况的证言,检举、揭发肇事后的逃跑者。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调查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机具。

第八条各级医院应当积极抢救农机事故受伤人员。

在治疗完毕后,应当在《农机事故验伤通知单》上签注诊断结论。

受伤人员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残疾程度的确认等,均以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准,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九条因农机事故而死亡者的尸体,经检验完毕后,限期由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就地按规定处理。

逾期不处理或者无人认领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知殡葬部门处理。

第十条对农机事故的责任人,*市农业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有肇事不报,谎报情况,畏责潜逃,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等行为,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并从重处罚。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帮助转交赔付款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
第四十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是农机事故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或者在调解期间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终止调解使用的文书。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送达回证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有关文书送达农机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受送达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回证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文书送达后,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第十八条移送(交)案件通知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核查不属于农机事故或不属于管辖范围,以及需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将案件或案件卷宗移送(交)相关部门时使用的文书。
第十九条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决定对农机事故进行立案调查时使用的文书。
“事故地点”应当填写发生事故的地理方位或农田、场院的正式名称。
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末尾写明“以上笔录情况属实,与我说的相符”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农机事故视听材料目录是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情况进行录像、录音后,进行清点、登记时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是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肇事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当事人,扣押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等时使用的文书。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1事项类型行政确认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博白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博白县农机安全监理站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监督电话9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实施对象农机事故当事人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2事故流程见附件13行使内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14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15 结案名称事故责任认定书16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2.调查环节责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事故当事人及旁观知情者,弄清基本事实,充分收集证据,进而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依法作出认定。

3.认定及复核环节责任:证据进行审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刑法诉讼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刑法诉讼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现场处理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八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第九条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区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抓不懈、依法规范、及时处置”的方针,立足防范,深入整治,强化监管,推进创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农机站工作职能,妥善处理重大农机事故,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编制目的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1.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乡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理工作,政府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处理工作。

各村(社区),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及时救治,逐级报告;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到早预防、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四、应急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二)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示,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3.制定本乡农机安全生产整顿措施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4.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

(三)工作组分工指挥部下设四个工作组(1)现场指挥组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救护组负责组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制定抢救多人内外伤的救护方案,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减少死亡。

(3)事故调查组负责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撰写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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