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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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ICS13.220.01C 8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T 654—2012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12-02-10发布2012-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T 654-2006《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张元祥、王忠、张少见、王林静、闫宏、陈亮、秦璇。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2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2.1 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b)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c)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f)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5〕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多,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di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56号文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适用于工贸行业中涉及煤粉、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企业的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

其中,第一条是针对厂房的规定,第二条是针对防尘的规定,第三条是针对防火的规定,第四条是针对防水的规定,第五条是针对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条文释义: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

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

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3.由于粉尘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围广,因此,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

第二条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条文释义:1.通风除尘系统可有效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减少作业现场粉尘沉积。

企业必须按照GB15577、GB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GB15577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3.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GB/T17919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规定》1.1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

2总则2.1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是经安委会调查后确定的,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演习与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2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3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3职责3.1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

3.2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负责对该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3.3各部门、科室负责本区域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划定及安全要求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及安全要求序号作业场所危险性安全管理要求1铝加工科铸造炉较多的熔解铝,有易爆炸的危险。

严禁注水,防止炉体渗漏,经常清除地面积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严禁注水标志。

2涂装车间,总装场地溶剂是易燃物,作业时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有易燃爆炸的危险。

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责任)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者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作业单位责任)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材。

第五条(排查与辨识)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并将危险场所的情况报送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警示告知)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进行告知。

警示标志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备案制度)下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须报市政、水务、市容环卫和安监等管理部门备案:(一)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的,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二)从事水务系统所属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向水务管理部门备案;(三)从事市容环卫系统所属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工程中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沼气池及化粪池作业的,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1. 背景
爆炸危险区域是指可能存在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爆炸性混
合物的场所。

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

2. 目的
本规定旨在保障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预防和
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环境。

3. 安全原则
- 所有员工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

- 爆炸危险区域必须标明警示标志。

- 爆炸危险区域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电器和防爆设施。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实施适当的爆炸防护措施。

4. 管理措施
- 建立爆炸危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责任人。

- 制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进入和离开规定,必要时实施许可制度。

- 对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和应急设备。

- 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配备专业的现场监控人员,并实施24小
时监控。

- 定期组织爆炸危险区域的安全演练,并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准备。

5. 罚则和奖励
对违反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行
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对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人员将给
予奖励和表彰。

6. 审查和修改
本安全规定将定期进行审查和修改,以确保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以上为《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员工的重视,并得到全面执行。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56号文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分类号】【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部发(1995)56 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名称】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序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一类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的危险物质,其安全管理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发生自然燃烧或者与周围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放出大量能量或者使物质变为高温高压气体的物质。

第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手段,依法管理为准则。

第五条国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等级进行监管和控制。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车间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自动灭火系统等,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第十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及其分工,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与所在地的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报告生产情况和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章存储环节管理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储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如防火间距、通风条件等。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储场所应当做好火灾隔离,保持与其他危险品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蔓延。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适用于工贸行业中涉及煤粉、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企业的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

其中,第一条是针对厂房的规定,第二条是针对防尘的规定,第三条是针对防火的规定,第四条是针对防水的规定,第五条是针对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条文释义: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

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

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3.由于粉尘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围广,因此,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

第二条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条文释义:1.通风除尘系统可有效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减少作业现场粉尘沉积。

企业必须按照GB15577、GB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GB15577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3.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GB/T17919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2•【文号】劳部发[1995]56号•【施行日期】1995.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中文名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文号劳部发(1995)56号发布时间1995年1月22日[1]对象爆炸危险场所实施日期1995年1月22日目录.1简介.2内容.▪总则.▪危险等级划分.▪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罚则.▪附则简介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危险等级划分的三个主要因素一个为A级、一个为B级、一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特别危险场所;三个主要因素中一个为B级、二个为C级及以上者为高度危险场所;在高度危险场所规定的级以下者为一般危险场所。

5.危险等级划分时,危险场所的周围环境条件和发生过重大事故是作为附加因素考虑的,当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场所内容编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

附件2:《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适用于工贸行业中涉及煤粉、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企业的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

其中,第一条是针对厂房的规定,第二条是针对防尘的规定,第三条是针对防火的规定,第四条是针对防水的规定,第五条是针对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条文释义: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GB15577-2007)规范》(GB50016-2006)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要求。

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

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3.由于粉尘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围广,因此,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

第二条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条文释义:1.通风除尘系统可有效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减少作业现场粉尘沉积。

企业必须按照GB15577、GB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GB15577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3.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GB/T17919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适用于工贸行业中涉及煤粉、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企业的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

其中,第一条是针对厂房的规定,第二条是针对防尘的规定,第三条是针对防火的规定,第四条是针对防水的规定,第五条是针对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条文释义: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

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

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3.由于粉尘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围广,因此,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

第二条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条文释义:1.通风除尘系统可有效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减少作业现场粉尘沉积。

企业必须按照GB15577、GB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GB15577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3.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GB/T17919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编制:单位:部门:审核:XX年XX月XX日【分类号】L35901199505【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50122【实施日期】1995012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部发(1995)56 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名称】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2 范围3 定义3.1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指在生产、使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环境,或有固体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33.4物品。

3.5闪点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闪光时的温度。

3.6爆炸极限当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或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4职责4.14.24.3HSE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5管理要求5.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1(垂直2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或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

3)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或仅为其中某个较小的空间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正常的开车、运转和停车;异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有故障隐患、拆卸检修和误操作等。

火灾危险性的划分12)(如31)甲醇罐区2)浸出车间3)FAME4512)重要电气装置区域(包括各配电室、变电所及110kv和6kv开关室等)3)化学品库4)粕库5.25.2.1甲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对讲机,应为防爆型产品,使用该机时禁止在乙类危险区域更换电池及其他附件,以免在折装时接触电火花引起爆炸或火灾。

凡在甲、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检修、防腐等作业时,需要使用的移动式灯具、行灯变压器及各种电动工器具均应为防爆型产品;禁止在易燃易爆区使用移动电话。

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车间及罐区等场所,应注意通风,以防达到爆炸极限。

5.2.2123)有可靠的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

库房的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有足够的卸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库房应按GB12268-1990的要求实行分类、分项储存,并有明显的货物标签和标识,表明其特性。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系统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系统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5]56号[发布日期]:1995年01月22日[生效日期]:199501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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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第三十二条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
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
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
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
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
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
【名称】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
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第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
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
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
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
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章名】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
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
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
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
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
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
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
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
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
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
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
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
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
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
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
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
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
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
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
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L35901199505
【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122
【实施日期】199501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类
【文号】劳部发(1995)56号
【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
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
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
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
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
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
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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