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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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关于《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03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的委托,承担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工作任务。六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三、主要修改情况

现行《商标法》共8章64条。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保留原法律条文26条,修改39条,直接由条例上升为单独条款规定的9条,新增条款5条,共79条。

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上述修改思路展开:

(一)关于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异议案件采用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异议程序过于复杂,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征求意见稿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异议由商标局裁定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同时针对目前异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的情况,对异议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以遏制不当异议行为。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裁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行政审级,较大幅度地提高商标确权效率。同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可注册性的专业性事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五十条)。

(二)关于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

1、明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现行《商标法》总则中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能进行了阐述,没有对地方工商局在商标工作方面的职能进行明确的表述,但在商标管理和专用权保护等章节中又有地方工商局明确的法定职责。征求意见稿参照《专利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使地方工商局商标管理法定职责更为明确,并与其他章节中地方工商局的法定职责相呼应(第二条)。

2、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001年修法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度,规定可以查封或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第六十六条);明确商标使用的概念,从而明确目前受到高度关注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将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由五十万提高到一百万(第六十八条)。

3、增加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地方工商局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中的执法风险,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了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以稳妥处理相关注册商标正处于评审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等情形下申请保护的案件(第六十六条)。

4、加大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力度

针对现行法中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但没有规定备案的效力和不备案的罚则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即商标使用许可经备案的,可以对抗第三人,并将条例关于许可使用的相关罚则上升到法律中(第五十九条),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管理力度。

(三)关于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

我国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始于1993年。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立法体例问题,地理标志的具体注册和管理办法,仍由部门规章进行规定。为提高地理标志注册和管理的权威性,强化商标法律制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征求意见稿将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进行修改,并上升到法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需要取得专用权的,应当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第十六条)。

(四)关于加强商标代理行为监管

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组织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一种职业,其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既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对商标代理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要求“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五)关于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和达到国际水平

为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同时参考各国在简化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方便申请人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一标多类申请(第二十条),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撤回申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允许采用电子申请形式 (第二十三条),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第二十九条),明确允许部分驳回(第三十条),简化转让申请以及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等(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更加方便当事人,为中外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另外,在国外,对声音、气味、单颜色等新型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也逐渐出现了对这些新型商标的保护需求,但考虑到受理此类商标申请还需要审查技术等各方面的准备,草稿对此仅作了原则规定,拟为今后受理该类申请提供法律依据(第八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体现实施商标战略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去年,国务院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要求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积极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征求意见稿对总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商标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标培育发展工作确立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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