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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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二篇)

2024年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二篇)

2024年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经常被混淆。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_____》的规定来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_____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

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

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做如此规定,是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

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规定的解读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条文解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的概念和主要种类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是指承揽合同中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

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报酬的人。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承揽合同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工作成果,并不仅仅是获得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本身。

承揽人仅提供劳务不意味着义务的完成,必须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将其劳务凝结为一定的工作成果、一定的物,并将之交付给定作人,承揽合同目的才能真正实现。

这一特征决定了承揽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相区别。

(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指应定作人要求,由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必须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

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都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满足定作人在合同订立时的合同目的。

进一步理解标的特定性:一是工作要求通常具有特定性,因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有赖于特定承揽人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二是工作成果属于定作人所有,在提供劳务形成工作成果之后,承揽人通过交付将工作成果所有权归于定作人。

如果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目的是自己取得所有权,性质上不属于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从理论上看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着以下区别:1.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有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3.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抛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只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其无权过问对方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

4。

承揽合同的承搅标的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为特定物;面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5.承揽合同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

即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二者的区别都有相对明确的说明,但是在实际审判中仍然会对二者产生混淆,以致难以准确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课题调研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访案比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载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135页.部分高院关于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区分的裁判要点(11条)1、上诉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四方容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013)甘民二终字第202号本院认为:一、上诉人四川瑞能公司关于合同性质认定提出的上诉理由,分别从合同的属性、价款、选材、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检验收方面提出合同属于设备采购供货合同,但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内容并不具有买卖合同的专属特点,而合同约定由四川瑞能公司提供图纸、指定材料供货商,由兰州四方公司以自有设备、技术制作完成专用设备的内容,完全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

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

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

”,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

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

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性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进行区分,包括定义、主体、性质、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定义区别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支付货款的方式,向卖方购买商品的协议。

买卖合同是双方共同达成的,以买卖为目的的合同。

买卖合同通常涉及到商品的交付、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的约定。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诺为另一方提供一定服务或完成特定任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单向义务的,即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服务或完成任务,而另一方只需履行约定的义务。

承揽合同通常涉及到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报酬等方面的约定。

二、主体区别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以商品的交换为目的。

买方是指有购买需求的一方,卖方是指有出售商品的一方。

买方需要支付货款,卖方需要交付购买的商品。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承揽人,以服务的提供为目的。

委托人是指有特定服务需求的一方,承揽人是指具备提供服务能力的一方。

委托人需要提供明确的服务要求,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服务。

三、性质区别买卖合同是双方对等自愿的合同,买方以货款支付的方式获取商品的所有权,卖方以交付商品的方式获取货款。

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交换,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平等。

承揽合同是一种单方委托的合同,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约定的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承揽合同的性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要求,另一方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四、内容区别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购买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送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的约定。

买方需要支付货款,卖方需要交付商品。

买卖合同涉及到商品的所有权转移。

承揽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的内容、标准、报酬、时间等方面的约定。

委托人需要提供明确的服务要求,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承揽合同涉及到服务的提供。

五、法律责任区别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交付责任和质量责任。

如果卖方未按时交付商品或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退还货款等。

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合同可能有些相似之处,但仍然有其本质上的区别。

下面将会从几个方面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生产制造、施工安装、加工修理等委托给另一方,后者按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等条件完成工程、产品的合同。

买卖合同则是指合同双方就某种物品的买卖进行约定,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转移物品的所有权和责任。

二、双方义务在一份承揽合同中,委托方负责提供原材料或工程图纸等必要的资源,以确保承揽方能够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或产品。

而承揽方则必须保证按照约定的质量、时间和数量完成任务。

双方之间要确保工程或产品的规范、设计和质量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

不同于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需对商品的交付、数量、品质、价格等方面进行约定。

购买方负责支付商品价格,卖方则需要交付商品,并负责商品的品质及保障交付数量、时间。

三、风险承担在承揽合同中,风险主要由承揽方承担,因为他们必须承担原材料的损耗和制造过程中的损失。

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由买方承担,因为他们需要承担商品的运输和存储风险。

四、时间限制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时间限制也存在不同。

常常在承揽合同中,时间限制主要用于确保工程或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如果承揽方未能按时完成,他们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相应的赔偿费用。

在买卖合同中,时间限制主要用于确保交付商品的时间,并及时付款。

五、交付方式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货物交付的约定,通常需要强制要求卖方交付所要求的数量和质量的物品。

而在承揽合同中,虽然也涉及交付,但这不是实际的物品,而是对工程、产品结构和成品技术的交付。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发货、交付和支付条件,但双方的义务、风险承担、时间限制和交货方式有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选择签署哪种合同时,必须仔细检查合同内容,并确保完全了解它们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这两种合同在法律性质、内容、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帮助当事人合理缔约、防范风险。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达成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达成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合同履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具有特定的工作过程和成果要求;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交付标的物,买受人需支付价款,主要关注标的物的交换和价款的支付。

3. 合同的标的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服务、智力成果等;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实物。

4. 所有权转移: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定作人,但并非必然转移所有权;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转移给买受人。

5. 风险承担:承揽合同中,风险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可能由承揽人或定作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四、具体条款解析1. 承揽合同:除了一般条款外,承揽合同还应明确工作范围、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等。

2. 买卖合同:除了一般条款外,买卖合同应明确标的物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交付方式和地点、付款方式等。

五、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1. 法律责任: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纠纷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性质辨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性质辨析
第3 3卷 第 3期
21 0 0年 5月
辽 宁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l fLio i g No ma Un v r i ( o i l ce c iin o r a o a nn r l i e st S ca in eEd t ) y S o
关键词 : 揽 合 同 ; 卖合 同 ; 同合 意 承 买 合
中 图分 类 号 : 2 . 9 . 1 D9 2 2 1 9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0 1 5 (0 0J3 0 2 —3 1 0 — 7 1 2 1 — 0 60 0
Na u e Dic i i a i n b t e he Co r c s f r W o k a h a e n r c s t r s rm n to e we n t nt a t o r nd t e S ls Co t a t
是 民 事 法律 行 为 成立 的关 键 要 素 。合 同合 意 对 于合 同性 质 的准 确 理 解 和 把 握 发 挥 着 重 要 的作 用 。从 分析 两
种 合 同 的基 本 特 征人 手 , 合 意” 切 人 点 , 清 承 揽 合 同 与买 卖 合 同 在 一 般 民事 行 为 中使 用 的 差 别 , 导 以“ 为 理 指 社 会经 济 活 动 中 正确 合 同 类 型 的选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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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揽 合 同 与买 卖 合 同性 质 不 同 , 又 有 很 大 的 相 似 性 , 实 践 中混 同使 用 的 现 象 很 常 见 。合 同 合 意 承 但 在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性质、合同目的、风险承担、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以下是这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1. 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 加工承揽合同则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2. 合同目的:-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 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方。

3. 风险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在货物交付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风险则与工作进度相关,通常在工作完成并交付成果时转移。

4. 履行方式:- 买卖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货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

- 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则涉及按照特定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5.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未按时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等。

- 加工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等。

6. 合同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

- 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则可能包括工作的具体要求、完成时间、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报酬金额等。

7. 法律适用:- 买卖合同通常受到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 加工承揽合同则可能受到关于承揽、劳务合同的法律规范。

8. 合同解除:- 买卖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退货、退款等。

- 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工作成果的返还、部分或全部报酬的支付等。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可能还会存在其他一些区别。

在签订合同之前,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5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5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5篇篇1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日益频繁。

本文旨在分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二者的不同点,从而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订立的关于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出卖人需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则需支付相应的价款。

1. 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 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劳务和成果的结合体,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实物。

3. 风险承担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如因承揽人的原因导致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承揽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主要由买受人承担,如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4. 履行义务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则需支付价款。

此外,承揽合同中可能涉及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条款。

5. 合同解除权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受违约责任。

而在买卖合同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下列举一个实际案例:某公司委托一家制作公司制作一批定制家具,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

制作公司按照某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家具制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后因家具质量问题导致某公司遭受损失。

在此案例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制作公司需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因此某公司可以向制作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五、结论通过对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二者的不同点,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规范合同管理。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商务合同的一种,它们的定义如下: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向对方出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货款或费用的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以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作为合同的履行标准。

2.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劳务或者工程的承揽,并由委托人支付劳务费用或由承揽人承担工程费用的合同。

通常情况下,承揽双方以工程或劳务的完成作为合同的履行标准。

二、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都是商务合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几个区别:1.合同的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货物或者服务的买卖交易,合同双方以货物或者服务的交付作为合同的履行标准。

而承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工程或劳务的承揽,合同双方以工程或劳务的完成作为合同的履行标准。

2.合同的责任不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负责向购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因为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责任。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责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劳务或者工程的承揽,并且承担因为未达到委托人要求标准而造成的责任。

3.合同的风险不同买卖合同的风险主要在于货物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交付时间,而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在于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

由于买卖合同的风险比较低,因此卖方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或保险;而承揽合同的风险比较高,因此承揽人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保险来降低风险。

4.合同的形式要求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比较宽松,可以是口头约定或者书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形式要求比较严格,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三、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案例分析1.案例1张先生通过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支付了4500元货款。

电视机到达后,张先生发现商品与卖方描述的不符,无法正常使用。

经过沟通后,卖方同意退货并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一份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比较分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比较分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比较分析1. 概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都是常见的商业合同类型,但它们在主要目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有重要区别。

本文将从合同目的、签订方式、义务履行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更好地了解它们的异同点并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2.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由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和技术,完成一项任务或工程。

承揽人通常是技术专家或服务机构,承担任务的完成和结果质量负责。

承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以劳务或技术水平为基础,对产生的产品或作品提供保证。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由买方支付一定的货款,从卖方处获得商品或其他财产。

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正常的商品交易和价值交换,以此促进商业活动,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签订方式承揽合同需要确认工程的范围、详细要求和实现目标的方法,通常需要通过书面现场拍照等方式确立。

因为承揽合同经常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和工程方案,特别是需要明确任务时间和过程的必要步骤,书面合同有助于确保条款明确清晰,避免误解和纠纷。

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方式,以及网上电子交易等方式签订。

在传统贸易中,双方通常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达成协议并达成最终的书面合同。

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买卖合同通过网络平台自动化完成。

4. 履行义务承揽合同的义务履行是指承揽人要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工程服务,并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任务。

如果承揽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承揽人应该向授权人支付违约金等赔偿费用。

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是指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或其他财产交付给买方,同时买方也应及时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支付和取货手续。

如果卖方未能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或买方未能及时付款,一方要赔付另一方的损失。

5. 法律后果如果承揽人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任务,授权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部分费用。

如果违约情况特别严重,授权人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额外损失。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或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质量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根本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根本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根本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义务。

1. 性质:买卖合同属于一种转让财产权利的合同,即卖方将货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
买方。

而承揽合同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即承揽方提供某种服务或劳务给委托方。

2. 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货物或财产权利的转让和交付,双方交换财产权益。

承揽
合同的目的是承揽方提供一定的服务或劳务,完成委托方指定的工作或任务。

3. 义务: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货物或财产权益转让给买方,并交付货物或财产;买方有义务支付对应的货款或购买价款。

承揽合同中,承揽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
和标准提供服务或劳务;委托方有义务支付对应的报酬或酬金。

4. 风险承担:买卖合同中,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承揽合同中,风险通常由承揽
方承担,因为承揽方要负责完成工作或任务。

5. 终止方式:买卖合同可以通过违约、协商解除、履行完毕等方式终止。

承揽合同可
以通过解除、完成工作或任务、不可抗力等方式终止。

总的来说,买卖合同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让合同,重点在于货物或财产的交付和价款
的支付;承揽合同是一种劳务或服务合同,重点在于服务或劳务的提供和报酬的支付。

购销合同跟加工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

购销合同跟加工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

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但两者在合同的性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标的物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对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性质的不同1.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购销合同是一种买卖关系,涉及到商品的买卖和货款的支付。

在购销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承揽关系,涉及到工作的完成和报酬的支付。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1.购销合同在购销合同中,卖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

买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卖方交付商品,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购销合同中的卖方还应当承担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

2.加工承揽合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委托方支付报酬,主要义务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

委托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承揽方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还应当承担工作的质量保证责任。

三、合同标的物的不同1.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

有形商品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无形商品如技术、服务等。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工作成果,即承揽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的工作。

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

四、合同履行方式的不同1.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卖方交付商品,买方支付货款。

交付商品的方式可以是现场交付,也可以是运输交付。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承揽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委托方支付报酬。

工程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工程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工程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种合同的基本概念。

工程合同通常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程建设任务,并由发包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这类合同涉及到的是服务提供和工程建设,常见于建筑行业、工程项目等领域。

而买卖合同则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核心在于物品的交换和价款的支付,是商品交易中最普遍的一种合同形式。

我们具体分析工程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几个主要区别:1. 合同性质不同:工程合同是一种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其核心在于工程的施工和完成。

而买卖合同则是以物品的所有权转移为核心的交易行为。

2. 合同标的物的差异: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它可能是一个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者其他类型的服务项目。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则是具体的商品或物品,这些商品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等其他形式的资产。

3. 履行方式的区别:工程合同的履行通常需要承包方在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涉及到时间、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

买卖合同的履行则相对简单,主要是通过交付商品和支付价款来完成。

4. 风险承担的不同:在工程合同中,由于涉及到工程建设,因此风险较大,如施工风险、安全风险等。

承包方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的承担通常随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比如货物损坏的风险在交货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5. 付款条件的差异:工程合同的付款通常与工程进度挂钩,可能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等。

买卖合同的付款则通常是一次性的,或者根据交货情况分期支付。

6. 法律责任的区别:由于工程合同涉及到的专业性较强,承包方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技术和专业责任。

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责任主要集中在商品的质量、数量等方面。

建设工程合同和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和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和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它们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目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合同和买卖合同进行详细比较。

一、合同主体1.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为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项目的主人或者有权代表建设项目主人行事的第三方。

承包人则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买卖合同的主体为出卖人和买受人。

出卖人是指拥有标的物所有权并有权处置该标的物的人。

买受人是指购买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人。

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一般为普通民事主体,无需具备特定资质。

二、合同标的1.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合同标的具有单一性,一般为一个特定的建设项目。

2. 买卖合同的标的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合同标的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

三、合同内容1.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条款。

合同内容具有复杂性,涉及诸多专业性问题。

2. 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方面的条款。

合同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涉及商品的买卖关系。

四、合同目的1. 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项特定的建筑项目,实现发包人的建设需求。

2.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五、合同履行1.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涉及施工、监理、验收等多个环节。

合同履行期限较长,一般需要数月甚至数年。

2. 买卖合同的履行相对简单,一般为标的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

合同履行期限较短,通常为交易日或者交付日。

六、合同风险1. 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由于合同标的具有单一性和复杂性,风险相对较大。

2. 买卖合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

施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施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施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及性质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筑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是,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建筑项目的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围绕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展开。

二、合同主体施工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是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是建设项目的主体,负责项目的投资、组织、管理和监督;承包人则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负责项目的施工。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卖方和买方。

卖方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方,买方是财产所有权的接受方。

卖方和买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合同标的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建筑项目的施工任务。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财产所有权。

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应支付相应的货款。

货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

四、合同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施工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条款较为复杂。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买卖合同的条款相对简单,易于理解。

五、合同履行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

发包人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

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保证货物的质量。

买方则应支付货款,接受货物。

六、法律适用施工合同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施工合同还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

施工合同和购销合同的区别

施工合同和购销合同的区别

施工合同和购销合同是两种常见的经济合同,它们在合同的性质、标的、主体、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详细阐述施工合同和购销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性质的区别1. 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具有特定性、一次性和继续性等特点。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一定建筑施工任务,并将施工成果交付给业主的合同。

2.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具有交换性、有偿性和双务性等特点。

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购销合同是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二、合同标的的区别1. 施工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建筑施工任务,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

施工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和一次性,每个施工项目都有其独特的性质和要求。

2. 购销合同的标的是货物,包括有形货物和无形货物。

购销合同的标的具有替代性和普遍性,货物可以是各种商品、原材料、设备、消费品等。

三、合同主体的区别1. 施工合同的主体通常是承包人和业主。

承包人是指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业主是指拥有建筑工程项目投资权益的企业或个人。

2. 购销合同的主体是卖方和买方。

卖方是指拥有货物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或个人,买方是指购买货物并支付价款的企业或个人。

四、履行方式的区别1. 施工合同的履行方式具有继续性、过程性和协作性。

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按照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业主则需要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配合承包人完成施工。

2. 购销合同的履行方式具有即时性、分离性和单一性。

购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买方则需要按时支付货款。

货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通常是瞬间完成的。

五、违约责任的区别1.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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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涉及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各类承揽合同共性的规定,对每一个具体的承揽合同,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列举完毕。

因此,区分哪些合同是承揽合同,对正确适用法律尤其重要。

由于承揽合同往往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也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在审判实践中,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最容易混淆,需要认真加以区别。

一般而言,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

如一方的义务是按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对方的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又无法律特别规定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的,则属承揽合同的范畴。

否则,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

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

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

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

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一百二十七、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也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状态。

所谓风险负担,即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后不能履行后的损失后果的负担。

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报酬的风险。

从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风险,区分了两种情况:(1)按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期间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如果是因承揽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则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间题,合同法没有规定。

我们认为,原材料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至于工作成果,如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的,由定作人负担。

但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定作人受领迟延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

如果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

如维修房屋,在完成维修工作前房屋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的,无论承揽人已完成了多少工作,均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若于完成维修任务后房屋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则定作人仍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一、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负有对价给付关系,因此为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对合同形式法律没有特别要求,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这里的工作成果是劳务的物化体现而非劳务本身。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承揽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其种类主要有:1.加工合同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承揽人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例如服装店的来料加工,为他人装裱字画等就是典型的加工合同,这也是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2.定作合同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用自己的物料制成成品或者半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

如定作家具、定制印章等。

3.修理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好损坏的物品、设备、交通工具等并收取费用的合同,常见的有修理汽车、修理电器等。

通说认为修理的对象为动产,也有学者认为区分对动产、不动产的修复仅仅涉及承揽合同的分类标准,二者并无实质区别。

4.复制合同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制出复制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并收取报酬,如复印、艺术品的复制等。

5.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完成某一特定项目的测试任务或者检验任务,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或者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测试、检验结果通常以报告的形式来体现。

二、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鉴于承揽合同种类繁多,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在实践中可能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等产生混淆。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为:劳务合同的标的物是劳务本身,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本身,承揽人也付出劳务,但这种劳务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劳务必须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方能实现合同目的。

倘若承揽人付出劳务而未完成工作成果,不得收取报酬。

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也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任务,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的工作可能涉及第三人,承揽合同通常不存在第三人问题;(2)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活动,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3)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承揽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

以上两种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比较明确。

典型的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也是不难区分的,但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中的定货合同却极易混淆。

例如,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3000 个,白色涤纶,3 个月交货。

双方并对质量、规格、价款作了详细约定。

那么双方是买卖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呢?关于此类合同,兼具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所以在此着重予以探讨。

三、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如前文所述的案例,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3000 个,白色涤纶,3 个月交货。

关于此类合同,理论上又称为制作物供给合同。

制作物供给合同是双方先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品质规格等条件,然后由一方以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制作并向另一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制作物供给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兼具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总的说来,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来进行认定: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

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购买人所利用。

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2.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这与其特定性是密切联系的。

该标的物满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通用产品,要求具有市场流通性。

基于以上两点来分析上述案例,乙向甲交付的口袋布系半成品,是按照甲的特定要求制作的,由于对口袋布的大小规格等作了详细约定,只能满足甲的特定需求,而不能在市场上任意流通,据此可以认定甲与乙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倘若乙向甲交付的是其他物品,如手套,且该款手套乙也向其他厂家供给,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则宜认定为买卖关系。

3.交易习惯依据《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在双方约定不明并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作出认定。

在某些情况下,依据标的物的特定性与流通性仍不能作出判断,可以依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综合加以认定。

4.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判断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仅为从属义务。

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承揽还是买卖发生争议时,应依合同的目的定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特定标的物的完成上,则应为承揽。

对于制作物供给合同,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为承揽还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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