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2010-04-29
高性能的光子集成芯片龙头概念股?
高性能的光子集成芯片龙头概念股?光子集成芯片龙头概念股1、光子芯片龙头概念股一:北京君正(300223)北京君正拥有全球领先的嵌入式CPU技术和低功耗技术。
针对移动多媒体产品的特点,北京君正创造性地推出了其独特的32位微处理器技术XBurst。
XBurst技术采用了创新的微体系结构,微处理器能够在极低的功耗下高速发射指令。
2、光子芯片龙头概念股二:综艺股份(600770)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23日,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黄金村,法定代表人为昝圣达。
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应用产品的开发、销售、服务。
3、光子芯片龙头概念股二:三安光电(600703)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科技部及信息产业部认定的“半导体照明工程龙头企业”。
于2000年11月成立,坐落于美丽的鹭岛厦门,是目前国内的全色系超高亮度LED外延及芯片产业化生产基地。
华为芯片股票龙头股有哪些朝日科技和程潇科技。
兆科技:公司致力于研究最前沿的加密算法、加密芯片、密码设备和安全网络。
这些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已经应用于企业公共支付和票据安全领域。
产品已覆盖全国数百家商业银行、上百万家企业,成为该行业技术标准的主要制定者、核心技术的提供者和行业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企业。
然后在2003年,2004年,得到了很多国际知名投资机构的投资。
成科技:公司于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
公司的专业方向是集成电路设计,同时为智能电网和智慧城市提供产品和解决方案。
芯片概念股龙头股1、士兰微(600198):芯片概念龙头股。
公司拥有多项核心专利技术,并参与承建无线移动通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网络与芯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2、ST大唐(600460):芯片概念龙头股。
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全面掌握上述核心技术的芯片厂家。
3、ST丹邦(002618):芯片概念龙头股。
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从柔性材料到柔性封装基板到芯片封装组件等产业链的核心技术,为客户提供设计、制造、服务的完整柔性互联及封装解决方案。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大纲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知识点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共社会公众查阅。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知识点二、信息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多选题)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知识点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知识点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具体内容P192)(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P206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IPO招股书加密玄机
招股书“加密”玄机IPO企业IPO今年以来的数据显示,申报稿“已加密”的。
100%过会率是(当记者试图下载预披露康新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上,中“申报稿”(IPO)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国时,却发现内文所有文字均无法复制。
招股书无法下载,这并非孤例。
记者调查,从去年IPO共有日,16月6日至今年17月6申报稿”IPO“家企业的30企业过会率IPO被加密。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被加密的。
100%为被加密25月6 广东北京某经济研究所的一位研究员发现,日,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这只新股的招股说明书被加密,即不能复制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
“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信息是单一的,复制都不能复制,”这位研究员要挨个敲文字甚至一些财务数据,还怕出错。
抱怨道。
,同时在被加密的文件在文件最顶上会标注“已加密”内文左侧会有一把锁的形状图案出现。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为对公众特别是投资者设置了阅读和研究障碍。
“已加密”申报稿申报稿文档不同的是,IPO与非加密在文档属性安全性一栏中显示――打印不允许、内容复制不允许、页面提取不允许等限制。
实际上,这种近乎于干扰信息披露的手段,在圈内并不是秘密。
光大证券一位保荐人给《金融理财》记者举了一个“你可以看一下中信证券保荐的万安智能,我估计这例子,22是现在最大的招股说明书,有兆,里面全部是图片格式,”非但不能复制,也不能搜索。
对于面向公众信披的招股说明书被加密一事,有“券商“可以帮助进行加之家”称号的荣达快印有关人士则表示:”密,但要收取额外费用。
可过会招股书为什么要被加密呢?IPO审核结果数据显示,计算被否决、暂缓IPO最近一年,。
即便剔22.16%表决、取消审核在内,审核“未通过率”为审核“未通过率”亦为IPO除暂缓表决与取消审核的数据,。
而同期,申报稿19.18%企业,IPO文档“已加密”的PDF,而且暂未发现有暂缓表决和取10%审核“未通过率”仅为消审核的现象。
招股书”中还有未通过发审会的两家公IPO“被加密的司,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淑女屋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制定,2017年2月15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新增股份发行上市、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业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所称新增股份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配股、非公开发行证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新增发行的股份。
一、新增股份发行(一)公告发行核准结果上市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等文件、发行核准公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其它应明确说明的事项。
公司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原发行方案进行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发行方案。
(二)组织实施发行方案并办理股份登记申请1.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在批文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2.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应履行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股票认购款。
3.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说明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资产过户、负债转移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文件(如适用)。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已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应内容进行审阅,确认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必不可少而本所律师又无法自行核实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海康威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010-05-27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 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的委托,担任海康威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海康威视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海康威视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海康威视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海康威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康威视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海康威视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一)2008年7月20日,海康威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事宜。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13
•【文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24.09.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
2024年第5号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
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网下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发现的存在《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性情形的网下投资者列入限制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限制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2024年第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9月13日。
张某诉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诱空型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因果关系之认定关键词商事证券虚假陈述诱空型因果关系裁判要点1.上市公司未披露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并受行政处罚的,应认定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及损失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是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未披露利好消息,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不会诱使投资者作出积极的投资决策。
4.对于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遗漏行为,不仅需要考量未披露信息本身,还需考量已披露信息,除非未披露信息对既有信息有明显改变,否则不宜认定未披露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会产生影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519号(2019年6月4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786号(2019年11月8日)基本案情原告:张某被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国民技术因未依法披露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投资)与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旗隆)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于2016年3月签订的《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以(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民技术予以行政处罚。
国民技术于2017年12月15日公告收到深圳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司股价急剧下跌,原告因之前买入国民技术股票而发生亏损。
丹甫股份: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1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所已获发行人的保证和承诺,发行人已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本保荐机构”)接受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国民技术”)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项目出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本保荐机构项目审核的主要流程如下:1、项目组现场了解情况及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出具立项申请报告。
2、本保荐机构融资业务管理委员会下属立项审核委员会召开立项评审会,判断项目保荐及承销风险,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示和论证,并进行立项表决。
3、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进行现场审核。
4、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对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形成预审报告。
5、本保荐机构融资业务管理委员会下属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
参会内核委员就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查阅全套申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表决。
6、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汇总内核委员的内核反馈意见,将内核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
7、项目组对内核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反馈给质量控制部和参会内核委员,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程序如下:1、项目组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本保荐机构制定的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对深圳市中兴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国民技术改制前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中兴集成”)开展尽职调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20•【文号】证监发行字[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2001年1月20日证监发行字〔2001〕13号)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前招股说明书的及时有效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招股说明书网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须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备置在发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同时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
二、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三、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版本一致,出现差错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批评。
因主承销商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主承销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四、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
五、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c29819--010711wjk。
国民技术招股说明书
国民技术招股说明书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关注国民技术的发展,并考虑投资我们公司。
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国民技术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计划,我们向您提供本次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在投资前,请您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并权衡风险与收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国民技术是一家专注于半导体小功率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在北京、上海、香港、欧洲等地均设有办事处。
公司秉承“自主研发、科技创新”的理念,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小功率器件,主营产品包括二极管、三极管、MOS管、稳压管等多个品种,广泛应用于电源管理、LED照明、车载电子、无线通信等领域。
二、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国民技术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0.8亿元,净资产为4.3亿元。
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3.3亿元,净利润为6056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8.6%和5.2%。
三、公司发展计划未来,国民技术将持续加大对半导体小功率器件的研发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公司还计划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大力推广LED照明和汽车电子应用等领域的产品。
四、风险提示1.行业竞争加剧,市场份额下降;2.科技创新不足,产品技术含量降低;3.原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可能导致公司成本压力增大;4.全球经济环境恶化,可能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五、投资建议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数据,我们认为国民技术值得投资者关注。
但是,鉴于股票市场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我们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考虑自己的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最后,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您投资愉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一、违规事实经查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修正不及时2019年1月30日,国民技术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0.20亿元至0.25亿元。
2月28日,国民技术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4.63亿元。
4月26日,国民技术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2.66亿元。
国民技术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未及时修正。
(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2019年4月26日,国民技术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错误,对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调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87亿元及递延所得税费用0.43亿元,减少净利润2.44亿元。
国民技术更正后的2018年前三季度净利润较更正前的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存在较大差异。
二、申辩情况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
书面及现场申辩情况如下:国民技术提出业绩预告后出现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导致补充计提应收账款和商誉等资产减值损失、审计机构对公司部分会计处理的意见前后不一致、公司并非主观故意等申辩理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迎彤提出非财务人士、已认真听取了财务部门和会计师意见等申辩理由;财务总监徐辉提出已咨询专业审计机构意见且履行了审慎义务等申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