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出台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山东省财政出台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竣工财务决算,近日,省财政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对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明确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国家、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具体审查工作由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在项目验收前,由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负责对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预算执行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审核。
《办法》明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
省财政厅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批复。
无正当理由项目施工期限超过预算批复一年以上的,或不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暂不安排该县(市、区)相关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公示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鲁财农发土[2013]2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15
【实施日期】2013.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发土〔2013〕20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5日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农办〔2004〕35号)及《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通过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相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2-27 17:04:17 来源:乳山财政信息网浏览:176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3号),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是指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的,集中联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以下资金组成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相关涉农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按年度预算分期拨付使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使用。
第七条项目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
按规定的投资规模,中央和省投入70%,市、县投入不低于30%。
超出省确定项目投资规模的资金,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承担。
第八条项目资金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安排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村庄和社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包括供电设备、给排水设施、村内道路、村庄绿化等。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设区市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汇总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编报本年投资计划及项目预算草案,并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上报的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本年度建设计划与预算草案进行审核,依据评估和审核结果,明确年度工作要求。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12.16【实施日期】1999.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目录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其他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本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本规定由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预算文件组成内容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编制说明、预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一、封面、扉页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名称并加盖印章,负责、复核、编制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
二、编制说明(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总规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规模),项目的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编制依据1、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料、客土、苗木、草等预算单价的计算依据。
3、主要设备价格的计算编制依据。
4、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依据。
5、指标、定额、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
6、拆迁补偿费的编制说明,包括拆迁规模的确定、计算过程和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及结合实际确定补偿标准的简要说明。
7、项目设计图纸、说明及相应文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鲁财农发土[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19号)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5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001〕224号)及《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应符合国家、山东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基本程序:确定招标组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第五条省农发办负责对全省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市农发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所属县(市、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考评,如发现有违规情况的招标代理机构,暂停其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代理资格;负责对所属县(市、区)招标计划的核准。
第六条县级农发机构负责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除外),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目录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其他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本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本规定由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预算文件组成内容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编制说明、预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一、封面、扉页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名称并加盖印章,负责、复核、编制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
二、编制说明(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总规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规模),项目的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编制依据1、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料、客土、苗木、草等预算单价的计算依据。
3、主要设备价格的计算编制依据。
4、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依据。
5、指标、定额、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5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着力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产稳产农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在具备农业综合开发资格的县安排,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试点项目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为申报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乡镇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现代农业园区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项目验收和运行管护等。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等。
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鲁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具体分为两类:一是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省级重点农业事业发展以及农业应急救灾支出;二是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由市县统筹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审核第三条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将省级和中央涉农资金、清理盘活的存量资金等,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研究预算安排意见,从源头上整合资金、优化配置。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年度乡村振兴规划任务,综合考虑中央补助和省级财力规模,研究提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体建议,并根据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做好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和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报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批。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六条为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通过“鲁财农整指”文件集中统一分配下达。
第七条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
其中,用于省级职能部门或非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直接批复到部门或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规定使用和管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入库管理工作,提高备案入库项目质量,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一)规范项目选址。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林业和其他行业规划,纳入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
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划定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实现耕地后备资源有序开发。
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二)明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批复。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年内未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自动作废。
对于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废弃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须县级人民政府先行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将废弃的水工建筑用地、内陆滩涂等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应根据管理权限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27日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主要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五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农田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三)集中连片,规模建设;(四)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五)综合考评,奖优罚劣;(六)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
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2010-8-9)来源:山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时间:2010-08-09鲁国土资发[2010]11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经省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申报。
附件:《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经省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各市按照《指南》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选择和申报工作。
一、目标任务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从2010年起,重点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中央、省、市、县筹集资金100亿元,完成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66个,整治土地340万亩,其中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60万亩,新增耕地20万亩,提高粮食产能4亿斤。
二、指导原则(一)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增减挂钩有机结合,实行区域土地综合整治。
以整乡(镇)集中推进型、城镇中心社区聚集型、小流域综合治理型、重要交通沿线和重点旅游区环境改善型等四种类型为基础,按照集中连片、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实现耕地保护、村庄改造与农村社区建设同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相互支持的格局,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二)项目选定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生产、居住和生态用地,统筹新型社区、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交通、水利等各项建设,完善与土地整治相关的村内道路、绿化、给排水及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鲁财农〔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4〕17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政策,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竣
( 四) 虚报 、 冒领 、 骗取创业 带动就业扶 持资金 的 ;
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 自 2 0 1 7年 1月
2 0 E l 起施行, 有效期至 2 0 1 8年 1 2月 3 1
( 五) 其他违反 国家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鲁财综  ̄ 2 0 1 6 3 7 6号
各市财政局 、国土 资源局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 市 )财政 局 :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 土地 整治项 目资金管理 ,规范竣 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工作 ,现将
《 山东省土地整治项 目竣工财务决 算管 理办法 》予 以印发 ,请 遵 照执行 。执 行 中如有 问
省财政厅 、 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厅备案 。
第二十八 条 本办 法 由省 财政 厅 、 省
( 2 0 1 6年 1 2月 2 0 日印发 )
S DPR一 2 01 6— 01 3 0 O5 9
山东 省财政厅 山东省 国土资源厅 关于 印发 《 山东 省土地 整治项 目竣工 财务决 算管理办 法 》的通知
题 ,请及时 向我们反馈 。
附件 :山东省土地整 治项 目竣 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 省国土资源厅 2 0 1 6 年1 2 月1 6 E l
( 2 0 1 6年 1 2月 1 6日印发 )
注 :本 文 附件详 见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网站
第五章 附 则
日。省财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关
于印发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 办法 的通 知》 ( 鲁财社  ̄ 2 0 1 3 ] 7 5 号) 同时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2011年04月12日 17时09分 315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农业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全省城乡统筹发展和耕地保护,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协调,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坚守了耕地红线。
通过开展土地整治,稳定了耕地面积,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全省粮食连续8年增产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是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
通过盘活农村闲置、空闲、低效用地,促进了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了用地节约、布局优化和要素集聚,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三是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通过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显化农村土地资产和级差地租返还农村,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了现代农业,促进了城乡间产业转移,实现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四是促进了城镇协调发展。
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的指标在县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在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面临的用地难题,增强了发展的活力。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健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完善。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把增减挂钩试点、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鲁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山东省农业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任务目标和指导原则(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当前,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新农村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我省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已经形成相当规模。
2008年,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370亿元,集体资产总额达2061亿元。
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壮大,对改善农业条件、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尽管各地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一些地方的管理还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集体资产被贪占、挪用、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被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财务管理不民主、不公开,将集体资产、资源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有的因此而引发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农民集体上访,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鲁财农〔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有关市发展改革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农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过渡期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章)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10日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发〔2021〕3号),加强过渡期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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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2-27 17:04:17 来源:乳山财政信息网浏览:176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3号),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是指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的,集中联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以下资金组成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相关涉农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按年度预算分期拨付使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使用。
第七条项目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
按规定的投资规模,中央和省投入70%,市、县投入不低于30%。
超出省确定项目投资规模的资金,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承担。
第八条项目资金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安排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村庄和社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包括供电设备、给排水设施、村内道路、村庄绿化等。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设区市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汇总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编报本年投资计划及项目预算草案,并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上报的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本年度建设计划与预算草案进行审核,依据评估和审核结果,明确年度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造价、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等。
项目预算审查资料包括:项目评审意见书、规划设计图册、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等。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草案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列明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具体支出事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应在预算执行中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预算审查意见确定项目投入资金规模,批准和下达项目年度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等。
具体支出内容和标准原则上按照《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鲁财综…2007‟12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编制项目预算草案时,要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各项成本费用,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挤占工程施工费。
预算草案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不得列入竣工验收费,由省财政厅单独编列预算。
前期工作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工程监理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的
0.8%,竣工验收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业主管理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和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0.6%,不可预见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之和的1%。
编制预算草案时,上述费用应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从严把握,在预算执行时过程中要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未直接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单位,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业主管理费。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的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配套的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应直接拨付资金至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
财政部门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追踪问效”的原则,依据国土部门提出的用款申请及监理报告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和质量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项目启动初期要及时拨付启动资金(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30%);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80%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财务竣工决算审查批准金额拨付剩余资金,但须预留不低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5%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于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进行清算。
项目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需要返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项目要设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可预见费,须编制使用方案,报经设区的市财政、国土部门审核批准。
不可预见费的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使用不可预见费的原因;支付内容及使用金额;设计、监理等单位认证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省政府要求清算项目资金,按原拨款渠道收回结(剩)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年度终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报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山东
省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号)编制和上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计)。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准的核减及结余资金,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留归当地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编制项目资金报表。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编制半年度、年度汇总报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于半年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15日内,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八条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当年省分配的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具体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直接效益分析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应采取内部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定期和不
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内部控制和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真实提供资料。
对未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未完成预定任务目标、资金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采取追缴已下达项目资金,核减或停止下达本年度项目预算,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审批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今后土地整治资金分配挂钩。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其他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事项由所在设区的市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
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