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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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c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2021年3月第38卷第3期

Mar. 2021Vol. 38 No. 3

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沈永敏

(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福州350108)

摘要:由于坚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立法周期长,立法步骤多,

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的立法导向和立法宗旨也略有偏差&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

一批法律文本,就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跟上稻权保障需求。面对不断凸显的司法困 境,只好通过频繁修订和出台司法解释的办法去矫正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偏差。随着《民法典》 编纂工作启动和《民法总则》出台,直至《民法典》面世,我国民事立法完成了从分散保护到系 统保护,从个别冲突到大一统,从司法解释占据主体地位到提升民事立法规范法律位阶的全面

转变。稻权保护这一理念随着民事立法不断强化,并在《民法典》中达到全面体现,意味着我 国牙厶权保护进入新纪元&

关键词:*民法典》;稻权保护;弊端;进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 2021 )3-0052-05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成文法,既是法律本

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不断自我完善的必然举措。从2014年党的十

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6年《民

法总贝I!》出台再到2020年《民法典》面世,意味着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带着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 民事基本法律逐步向回归私权、保护自由的立场 转变⑴,也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对公民的私权保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实践影响——兼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实践影响——兼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④ 参见陈洪《:保留所有权规则下不动产权利变更研究——兼论住房奖励协议中期待权人利益保护及衡平》,载《法律适用》2015 年第 8 期。
⑤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夏正芳、李荐执笔)《:国内保理纠纷相关审判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 年 第 10 期。
⑥ 参见朱虎《: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变革》,载《人民法院报》2020 年 7 月 30 日,第 5 版(理论周刊)。 ⑦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 年 5 月 22 日在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二、担保制度的扩张及其表现
就《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发展而言,《民法典》的一个重大变化是通过“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的表述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和保理等合同中的担保方式纳入到担保制度,从而扩张了担保制度的 外延。②在《民法典》编纂前,我国民法已有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和融资租赁的规定,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 和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也都被认为具有担保功能。但是,由于《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将其规定为担保 制度,因此在学理上被认为属于非典型担保物权。此种非典型担保物权是否适用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定,一 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问题更突出的是,由于我国当时的法律对于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没有关 于登记的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相应的登记机构,因此形成了大量隐形担保,给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带来了严 重的隐患。③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主张自己对标的物保留了所有权或者融资 租赁中的出租人主张自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以排除他人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或者在破产程序中请求 取回标的物,人民法院常常左右为难:如果支持了出卖人或者出租人的主张,就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交易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5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5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5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 (一)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学习民法的

论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与时代特征

论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与时代特征

2020年第5期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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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与时代特征

陈华彬*

摘 要:

我国新近通过的《民法典》的基础主要还是既往的诸民事单行法。然立法机关于编纂过程中,也有对既往的诸民事单行法的整合、修订、改易及增加,由此使《民法典》呈现出若干创

新或亮点。《民法典》的编纂与通过对于国家、社会和人民乃是一项宏大而浩繁的工程,具重要的意义、价值与功用。《民法典》于具有诸多创新或亮点的同时,也存有一些阙如、缺憾或不足,由此映现出其具有的时代特征。对于《民法典》的阙如、缺憾或不足,应于未来适时通过修法、司法解释抑或民事审判工作纪要等多种形式予以改易或弥补。 关键词:民法典 创新与时代特征 阙如 克减、改易或弥补

*作者简介: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一、引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制(或法治)史上的里程碑,系对既往民事单行法进行编纂、整理、修订,同时又新增一些规则的民事领域的集大成的立法活动,具积极的价值、功用与意义。这一立法活动也是我国自1954年首次着手起草民法典以来真正得以最终完成或实现的民法典制定运动,其于新中国的民法发展进程中占据关键地位,具特殊意义。

我国自1978年开启改革开放进程以来,曾先后制定了诸多民事单行法,譬如早期的《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 《继承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担保法》,于1999年废弃原“三足鼎立”的合同法而颁行了统一的《合同法》,2007年颁行了《物权法》,2009年颁行了《侵

精选学习《民法典》讲稿集合9篇

精选学习《民法典》讲稿集合9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也就是说,“继承权”新规,2021年起,父母房产统统按“新规”处置。

变化1新的继承权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变化2为了防止立遗嘱被迫无奈,新增了“见证人”规定

为了争父母的房产,有些子女会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讲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不然就有严重后果。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规定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才行,确保遗嘱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变化3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变化4新规定设定“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精编2020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_观《民法典》个人感悟5篇(四)

精编2020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_观《民法典》个人感悟5篇(四)

2020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_观《民法典》个人感悟5

千呼万唤,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关于2020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_观《民法典》个人感悟5篇,希望你喜欢。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篇一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视野下我国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

摘要: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商事习惯不仅是商人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

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根据对以往判决书的分析不难看出,在民法典的视角下,

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将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机制进行同化,其仍独立于我国民法

典相关的使用路径之外。但是,由于对商事习惯概念、认定标准以及识别标准等

认识不足,导致其优势无法得以发挥。

关键字:民法典商事习惯司法适用

一、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旺盛活力及与民事习惯适用特点的异质化

1.1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旺盛活力

仅从适用商事习惯进行裁判的相关案件中不难看出,在裁判书中通过商事习

惯来解决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并逐年成上升的趋势,由此也可以看出商事习惯

在商事实践以及纠纷案件的裁判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作用。就从地区分布而言,浙江、广东等商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通过应用商事习惯进行案件裁判的数量较多,而中西部的相关身份则较少。由此也可以看出,商事习惯的发展需要依托于经济

市场的活跃度以及动态的财务关系。而从商事习惯在裁判书中的作用来看,商事

习惯具有多种司法功能,主要可以分为程序法以及实体法功能。程序法功能主要

指的是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对于事实的推定和证据的评价;实体法功能主要

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于合同漏洞的弥补,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的解释、法律

的解释等;另一方面则是对法律漏洞的填补。由此也可以看出,商事习惯不仅具

有灵活的表现形式,而且还具有强大的司法功能,因此可以被广泛的应用在司法

实践中,对于解决商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1.2商事习惯与民事习惯适用特点的异质化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作为我国的基础性法律文本,民法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关系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为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本文将从民法典的概念入手,分析其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探讨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这一法律文本。

一、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典是指国家制定、公布、施行的一个关于民间法律关系的法典,是我国现行的基础性民事法规。民法典包括了婚姻家庭、继承、所有权、债权、侵权责任、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等方面的规定。民法典的制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对于完善和加强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都有着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1. 民法典的编制

民法典是国家采用对类似事项的规范进行归类、梳理、升级的方式制定的,可以视为一种原则性的权威解释。通过对民法的归纳、整理、完善,将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民事行为予以规范,并给出了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有许多内容,明确了个人和团体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的一些法律规则和要求,例如合同政策、不当竞争、商业保密、知识产权保护、财产保护、土地规划和管理等。在许多情况下,民法典可以被诉诸于保护个人和公民利益,防止违法行为。实践中,民法典对于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规范和保护作用非常明显。

民法典是一项权威性的法律文本,是学术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在理解和运用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条文、背景和反映的社会现实,与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进行比较,以更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内涵和知识体系。

2. 民法典的实践运用

在实际工作中,适用民法典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案件和生产经营实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正确运用民法典,妥善解决蕴含其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对于从业人员来说,掌握民法典的精髓,熟悉民事法律的运用和实践,是必不可少的技能。

2020《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5篇

2020《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5篇

2020《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5篇

了解完《民法典》后,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民法典》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撰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追求,当它真正问世被拿在手上的时候,就能感觉出它分量多重,它关系着14亿人的方方面面,承载了广大群众的关切和心声。

《民法典》与时俱进,植入互联网基因。作为一部诞生于新世纪的法典,民法典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现代烙印和浓厚的时代气息:惩治“霸座”、制裁校园欺凌、禁止高利贷、承认“虚拟货币”等,每个曾冲上网络热搜、引发众议的主题都能在民法典中获得回应。《民法典》将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都纳入典中。

《民法典》尊崇道德,弘扬社会真善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民法典将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优良传统融入其中:被监护人无人看管可由村(居)委会、民政兜底,父母抚养义务、子女赡养责任有法可依。古人曾期待的“大同”社会,正以全新的含义和解读重回大众视野。

《民法典》以人为本,讲道理也讲感情。民法典集中表达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中国智慧和方案,在教导人们做一个“理性人”的同时,也传递着“法不外乎人情”的信号:胎儿亦有权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等,每条规定都传递着法治的温度。

《民法典》,一部有灵魂的法典。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时代民法典的代表。这部集中国现代和传统智慧之大成的法典,将为全社会保驾护航。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设

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征程开始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监督

公权、保护平等、私权和实质纠纷的基础上得到加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

回应,盘活存量的制度,增加系统的增量。《民法典》中行政规范性条款的执行,将会引发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行政介入等新的纠纷,所以,行政案件的数量

仍有增长的空间。《民法典》对我国的司法复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行

政审判应当从间接审查与直接参考的方式演变为一种双重结构的行政审判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诉讼;制度;新发展

《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它可以

有效地解决民事法律中的法律冲突。民法既包括了实体权利和行政程序,也包括

了更广泛的范围和影响。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管理都离不开民法的支持,不然的话,社会阶级就会出现混乱。只要对《民法典》有所了解,就能对民

事纠纷的内容、时效、请求权等方面有所认识,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实体规范与

程序。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定的主体和程序范围都将与公共管理相结合,

而这一点对规范的影响更为深刻[1]。

一、《民法典》引发新型行政争议

(一)行政不作为争议

行政不作为是《民法典》所依据的行政责任条款提出的。《民法典》最直接

地影响了行政法的发展,是对行政机构的一些职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法”

从“依法行政”扩展到“民法典”,促进了行政法与民法学的结合。《民法典》[1]中的特定行为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硬性的行政行为,例如《民法典》第1008条中所述,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新型的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相关机关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摘要:在民法典时代之下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民法典作为社

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在

论文研究中分析了民法典时代向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制度;发展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投入实行,我国也开始从正式

意义上进入到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不但促进了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

不断完善,同时也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在民法

典时代之下,需要针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且致力于促进民事诉

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切实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

一、民法典中凸显的民事诉讼规范分析

(一)诉讼时效规范

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用时效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其中不管是普通时效、

特别时效亦或者是最长诉讼时效都与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产生

极为紧密的关联。在我国民法典第九章当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与强调,尽管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于民法典当中,但是从其适用的场合来讲,在民

事诉讼程序当中都可以得到适用。所以说,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能否

得到充分发挥,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支持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民法典当

中诉讼时效规范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充分结合才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

(二)举证条款规范

在民法典当中关于举证条款同样也做出了规定,例如在民法典第1230条当

《民法典》心得总结四篇

《民法典》心得总结四篇

《民法典》心得总结四篇

《民法典》心得总结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xxxx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中国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作文5篇范文

中国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作文5篇范文

中国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作文5篇范文

经过上个学期对法律学科的接触,对法律只是多少算是有些了解。但总觉得自己还是没有入门。没有学到很多,而且之前学的又学得不透彻。对于学习法律,我个人认为可以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些法条,但法律内容烦杂、理论性强,让人望而却步。当你置身于一片法律的汪洋中时,你会感受到你自己是多么渺小。以为那些法律的知识精华是经过数千年、经过一代代人的研究才有了今天的成果。可当你想如何吸收这宝贵的汪洋水时,又不知从何下手··

这学期刚开始接触民法,学到的关于民法的知识不是很多,自己也没有深入研究。但发现一点,就是民法与咱老百姓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是密切相关的。比如上街买菜、结婚生子、借钱还款等等。这是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一个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正是因为调整着我们生活中人与人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相关联,想必民法内容一定繁多,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如何学习掌握这门烦杂的学科成了我们所担忧的。

如果说对于一个对民法有着很大很大兴趣的人来说,要学好它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经过应试教育的洗礼后,我的对学术兴趣爱好已早不知所踪。现在还只是在为学习而学习,也许以后就转变为为工作而学习了。虽然目前对法律、对民法还没有产生兴趣爱好,也还没有很大动力研究民法。但作为一个学生,其任务就是做好本职,学好老师所教

授的知识。这是最基本的一点,所以我会认真学习。

讲到学习民法的感受,说实话因为目前对民法学习还不是很深入,也不知道怎样去评论民法。我想从我们的民法课堂讲起。我觉得写这篇文章不应该当成一次作业或者一次考试,我更想把它当成是和老师交流的一次机会。老师也说过,其实教本科生比教研究生都难。我也会同意这观点。因为我们刚进大学,对专业知识什么都不懂,自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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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影响中国虽没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但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课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热门课题。勿庸置疑,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确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因而,对于此项工作,不应有丝毫的大意和急躁,应钻研、吸收、消化和借鉴西方各国民法典的优良传统,尤其是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四国的民法典。

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德国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研究这三这三个方面同时发生的。在立法方面,首先是《民法通则》,其在体系上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其前四章依次为“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再加上第七章“诉讼时效”,实质上构成古典民法中的总则。《民法通则》所使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代理、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概念和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第一次正式在立法上加以采用,而这些都源于《德国民法典》,除此之外,我国的《担保法》、《合同法》法的制定受德国法的影响也清晰可见;司法方面,德国民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事司法的重要影响,例如情事变更原则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就是因立法欠缺而由最高司法机关借鉴德国民法的;德国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学的影响较之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更具有深远意义,众所周知,当前大陆民法学的教材是以德国民法的体例结构和理论概念为蓝本的,当代中国大陆民法显然仍在沿用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并正从通过苏联民法、日本民法、台湾民法间接接受德国法的影响转向直接借鉴德国法,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借鉴转向法律思维和方法的继受,这使德国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得以继续加深对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

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民法法典化与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

民法法典化与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

民法法典化和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

崔洪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民法法典化是成文法国家的民法传统,它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和否的重要标志。民法法典化从形式上讲,是指将有关的民事法律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从内容上讲,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民事法律的完备和系统化,使该社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可遵循的行为规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和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分不开的。历史上,典型的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罗马法,典型的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第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是1922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我国虽然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五年,即1954年国家便着手组织班子起草民法典,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商品经济关系不发达,市场经济受到极大的限制,民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扎实、不充分。因此,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曾出现几起几落,民法的法典化在我国至今仍没有能够变成现实。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形成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和改革、开放的

形势相适应,我国出现了民事立法的春天,先后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单行民事法律,在执行单行民事法律过程中涉及到民法的一些共同性制度,诸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以及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等制度。而这些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靠单行民事法律各搞各的是无法办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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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七、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与私法的发展

民法从罗马“十二表法”发展至优士丁尼法典,从优士丁尼法典发展到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今天的民法典,其中经过法学家归纳法与演绎法等“法的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在对概念、规则与原则的不断构造与发展的努力下,法典结构已经发展成熟,“法典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的编纂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与融合。”[179]法典是按体系性和逻辑性建立起来的具有完整体系性和逻辑性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在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采取了“总—分”的体例结构,笔者拟对民法典这种体例结构与私法的发展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关于民法典总则的发展及相关立法比较

民法典总则是私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典编纂技术不断完善的一个成果。《十二表法》[180]处于大陆法系法典编纂时期的启蒙阶段,没有总则,也不可能具有总则的规定。不过,到了优士丁尼时期,罗马法已经具有了中世纪学者所称道的“成文理性”。[181]法典的编纂的技术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阶段,代表罗马法的发展顶峰的《民法大全》里,已经具有了民法典总则的大体的概况。根据徐国栋先生的考察,在《学说汇纂》中,优士丁尼颁布的Tanta敕令中的说明,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头编(Prota ,第1-4卷),第1卷中包括法的一般理论、法的渊源、人的身份、物的分类、各种长官的职责等;第2-4卷涉及到管辖权、传唤、诉讼期日、和解、诉讼代理、滥诉、诉讼处置等内容;第二部分(第5-11卷)以审判为内容。[18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民法大全》的《学说汇纂》里,已经具备了现代民法典总则的雏形。事实上,《德国民法典》依傍的潘得克吞体系正是德国法学家深入研究罗马法,继承罗马法的结果,潘得克吞体系是德国的潘得克吞学派在研究罗马过程中的再创造,最早由胡果(Gustav Hugo)在1789年出版的《罗马法大纲》(Institutionen des roemischen Recht)一书中采用,然后由海赛(Amold Heise)在1807年出版的《为了潘得克吞之讲授目的的普通民法体系的基础》(Grundriss eines Systems des gemeinen zum Behufe des von Pandectenvorlesungen)一书中采用,最后由萨维尼在自己的潘得克吞教程中采用。[183]也正如徐国栋先生所认为的:“潘得克吞体系的构成材料,诚然自《学说汇纂》而来,但就体系而言,它不过是《法学阶梯》体系

的一个变种。”[184]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法学阶梯体系与潘得克吞体系不仅在接受了罗马法的制度与内容,而且在由这些体系建立的民法典也继受和发展了法典的总则体系。虽然,各民法典均具有总则,然其内容规定具有不同之处。

以深受《法学阶梯》影响下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虽然一般都具有独立于各分则的“序编”,而且这些“序编”中也具有了反映民法的一般规范的条文,但是这些条文一般是关于民法典的适用及其效力的规则,而并没有抽象出共同的概念、原则,也不能很好地指导民法典各分则的规定,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与其说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不如说是关于法治的一般规则,其内容与后面的各分则的内容之间没有体系的共同性。”[185]在潘得克吞体系影响下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抽象的民法典总则。《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潘得克吞学派的产物,概念精确、逻辑严密、内容完整。正如《比较法总论》的作者所说:“《德国民法典》在用语、技术、结构和概念构成方面——连同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优点和缺陷——《德国民法典》都不失为德国学说汇纂学派(即潘得克吞学派——引者注)及其深邃的、精确而抽象的学时的产儿。”[186]《德国民法典》正是德国潘得克吞学派的直接产物,在德国潘得克吞学派的影响下,《德国民法典》用“抽取公因式”的办法,抽象出了民法典的总则。与法学阶梯的立法例影响下的《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的制度是针对一些确定的,即法律职业者无论在债法还是物权法、继承法或家庭法、甚至整个私法运用的法律制度涵盖进去,从而对整个民法典甚至整个私法起到指导作用。正是因为如此,学者在阐述民法典总则时,一般是指潘得克吞体系下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总则。

为什么同是继受罗马法在法学阶梯式影响下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总则与潘得克吞影响下的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总则具有根本不同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总则的内容以及民法典的体系决定的。

第一,总则是建立在“权利”与“法律行为”这两个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的,缺少这两个抽象概念,真正的民法典总则不能建立。基于权利而组成的权利体系,有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等内容。法律行为是连接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的纽带,没有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法典规定总则内容不可能的。正如学者所说:“在德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是最为抽象的概念,它是一个典型的类概念。在民法典的立法体例中,它与总则的关系极为密切。如果不规定法律行为,总则就丧失了存在的全部合法性和必要性。”[187]这也是各国民法典的实践所证明的一个事实。所以,即使一些国家规定了权利的内容,但是,因为其缺少法律行为概念,真正的德国民法典式的总则不能建立起来。由于在《法国民法典》建立之初,胜利的法国资产阶级害怕教会团体的复辟,在《法

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法人等社会团体的主体地位,所以,在《法国民法典》中,权利主体的内容是不完整的。而当时的法学并不能在若干共同的意思表示中抽象出法律行为概念,《法国民法典》不能建立真正的总则也是题中之义。

第二,由于在《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初,没有真正的债权(相对权)与物权(绝对权)的区分,也没有抽象出物权的概念,所以也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建立适用于亲属法、债权法与物权法的共同总则。虽然,在古罗马的私法理论里,罗马法学家没有把物权作为绝对权与债权作为相对权上升为理论的高度,但在实践中,对物权与债权的基本性质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表现在盖尤士的《法学阶梯》与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的著作中,把物权作为一种对物的权利(in rem),债权认为是一种对人的权利(in personam),这种区别表现在拥有和应当拥有的差别[188].不过,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与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的区分是潘得克吞学派中完成的,而在《法国民法典》中,其并没有把罗马法的“对人权”与“对物权”上升为相对权与绝对权的范畴。这种没有区分的局限尤其表现在《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把债法、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内容统括在“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之下”。没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也就不能具有也不需要概括民法典各编的《德国民法典》式的真正总则。[189]

第三,在法学阶梯体系中,其体系编排是遵循“人法——物法”式的,而在潘得克吞体系中,其体系编排是按照“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家庭法——继承法”的逻辑结构来排列的,当然,这种体系在具体实践中“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位置有一些不同[190],但是一个总的编排体系是“物法”置于“人法”之前,由于体系编排不同,影响了总则内容的制定。总则关于权利主体(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社团)、权利客体(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等)、权利行为(法律行为与代理)、权利行使(时效,期间与期日,自卫与自助等)、权利保护等内容与民法典的“人法”编的内容不能建立很好的连接,特别是对于权利主体抽象规定,与“人法”编的主体内容规定重复;而权利行为(法律行为与代理)主要适用于“物法”中,而在“人法”中很少适用;权利行使也是如此。与其把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为、权利行使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还不如分开把权利主体的内容规定为“人法”的小总则编,把权利行为、权利客体与权利行使规定在“物法”的小总则编。荷兰民法典正是这种体例编排的典型代表。[191]

(二)民法典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作用

从民法典各编中抽象出具有涵盖力强的制度、规则以及抽象概念并不仅仅是人类理性立法的肆意,而是因为民法典总则在民法典甚至整个私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民法典总则具有以下功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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