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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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月日签署: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甲方是一家为终端用户提供预约用车代理服务的公司,通过一号专车平台及其他网络应用平台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预约用车代理服务。

乙方是具有合法汽车租赁资质的汽车租赁企业,在汽车租赁市场享有良好的声誉。

甲乙双方有意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建立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1条合作方式

1.1甲方利用先进的用车信息服务系统为乙方提供汽车租赁需求信息服务,并代

理乙方接受汽车租赁业务订单。

1.2乙方应根据甲方代为确认接受的汽车租赁业务订单(“订单”),向有租车

需求的客户(“客户”)提供租赁车辆(“租赁车辆”)并完成租车服务。

1.3甲方将就甲方代理接受的订单向客户收取租车信息服务费,乙方在本协议下

无需另行支付甲方服务费。

1.4甲方为乙方代收客户的汽车租赁服务费,并代乙方向客户开具发票。

第2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负责建立、运营并维护租车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客户的汽车租赁求租信

息和具体需求。

2.2甲方通过租车信息服务系统接收客户的租车需求信息,并按其信息服务系统

的分析结果和安排将客户的租车需求分配给乙方,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向客户提供租车服务。

2.3甲方负责在乙方提供的运营车辆上安装与甲方租车信息服务系统实时联接

的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并向乙方的相关人员提供培训说明具体的使用方法;在租车信息服务系统发生变更、更新、优化后,甲方将协助乙方更新终

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

2.4甲方有权选择查验乙方提供的运营车辆是否符合行驶要求,并对乙方的租赁

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意见。

2.5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订单信息,在客户发出订

单后又临时变更、取消订单的情形下,及时通知乙方。

2.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于已接受确认的订单按照其内容调配提供对应符合客

户要求的车辆。

2.7甲方负责受理客户的投诉,并联合乙方对客户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在乙方

与客户的争议得到合理解决前,暂停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汽车租赁服务费用。第3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维持其汽车租赁服务的资质,乙方应向甲

方提交了符合甲方要求的全套资质文件,并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持续提供其更新的资质文件。

3.2乙方确认其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并具有租赁车辆所需的运营牌照、

行驶手续完善。

3.3乙方应确保租赁车辆相应的交通强制保险持续有效,并且乙方必须对投入运

营的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4乙方负责对租赁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证租赁车辆符合行驶安全要

求,并且车容车况良好。

3.5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甲方发送的订单并给出报价;一旦乙方确认订单,乙

方应当按照订单内容履行相应的服务,如在接受订单后发生必须变更订单内容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变更情况,并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

3.6乙方应当向甲方报送并及时更新符合租车服务标准的车辆信息,录入甲方的

租车信息服务系统以备客户选择租用,并配合甲方实地查验租赁车辆是否符合各项要求。

3.7乙方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甲方的车载信息收发终端程序,并要求甲

方及时维护、修复车载信息收发终端程序,但乙方不得修改、变更、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甲方配备的终端程序,也不得允许第三方进行此类修改、变更、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

3.8乙方有权在发现订单存在重大错误信息时及时向甲方反馈,甲方应积极与客

户沟通,更正相关信息。

3.9在乙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时,乙方有义务阻止客户利用租赁车辆进行非法活

动。

3.10若发生客户投诉事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处理。

3.11乙方签署本协议,即表示乙方认可本附件一所示的甲方、乙方、客户以及驾

驶服务公司签署的四方协议的全部内容。在乙方根据本协议为客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情况下,乙方即同时成为与相应客户之间的四方协议的一方,并受其约束。

第4条费用结算

4.1 甲方有权就其向客户提供的汽车租赁信息服务获得的业务收入,收取信息服

务费,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价格收取汽车租赁服务费。

4.2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将按月进行结算汽车租赁服务费和信息服务费。甲方应在

每月第五(5)个工作日向乙方指定的人员发送上一日历月的结算详单。乙方应对结算详单进行复核,并在3日内确认对结算数据是否有异议。一经乙方确认,乙方应及时在结算详单上签字并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与签字盖章的结算详单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银行汇至第4.3条载明的乙方银行账户。

4.3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账户信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第5条责任、损失承担

5.1与客户行为有关的责任与损失

(a)因客户在向甲方发出订单后又临时变更、取消订单造成租赁车辆出车而未能完成服务的,该等风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即甲方不收取信息服务费,乙方不收取租车服务费。

(b)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如污损、损坏租赁车辆的,因客户的行为造成车辆受到损坏的,由甲方协助乙方向客户主张索赔。

(c)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妨碍车辆安全行驶,造成租赁车辆损害,由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如乙方因此发生任何损失,由甲方协助乙方向客户主张索赔。

(d)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其他如遗留财物、强令违章等行为事件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甲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

5.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责任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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