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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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介绍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介绍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介绍大连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你知道多少呢?是不是不太了解呢?别着急,以下就是店铺做的整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们有用。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推进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如下:(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和医疗困难,使他们的生活待遇达到或略高于我区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通知》(苏民优[__]1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__]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普遍优待。

本意见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老复员军人(包括批准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实行普遍优待的具体标准为:(一)“三属”享受的普遍优待金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0%发给。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发给。

(三)普遍优待金的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

其中,由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年终一次性下拨给各镇。

二、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一)继续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

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继续实行医疗四优先政策,即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住院、优先结帐。

(二)重点优抚对象全面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纳入区级医疗统筹。

具体政策按《关于调整部分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基金征缴办法的通知》(惠财社2号)文件执行。

2、对其他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各镇要将其纳入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并免收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

(三)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按比例承担基本医疗费用。

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按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报支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付部分费用按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比例标准承担。

1、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的标准。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0]5号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0]5号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01施行日期2010.03.01文号大民发[2010]5号主题类别扶贫、救灾、慈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民发〔2010〕5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建立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广泛调研论证,制订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维持基本生活原则。

对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居民,给予临时性的生活救助。

2、非定期、定量原则。

以“救急、救难”为特征,家庭发生什么困难,就解决什么问题,救助应非定期化、定量化。

3、政府主导、慈善辅助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慈善组织的社会参与作用,有效整合政府资助与慈善捐助资源,协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4、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以维护社会和谐为目的,及时、快捷解决生活困难,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发生临时困难的家庭,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救助对象、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1、救助对象。

下列城乡居民家庭遭遇临时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经个人申请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中心认定,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即持有有效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2)城乡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25%以内的家庭。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2022年)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2022年)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2022年9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加强驻军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军队驻地安全;(二)根据驻军实际,配合海事部门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确保部队舰(船)艇海上航行、战备训练和渔民海上作业安全;(三)建立联系驻军制度,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四)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物资供应,加强军粮供应站(点)、军供站建设;(五)支持配合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为其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六)根据拥军职责应当开展的其他工作。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首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或伤残致残、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等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较高的医疗费用压力和较大的医疗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明确医疗保障范围,提供医疗费用补助等。

具体来说,应该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构,负责管理、运作和监督医疗保障资金;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和门诊医疗服务等;针对优抚对象的特殊情况,制定特殊政策,提供特殊医疗保障措施;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费用报销等。

最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具体实施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加强医疗保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安全、透明和有效运作;同时,还应加强医疗服务能力的建设和提升,提高优抚对象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和控制,提高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后,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优抚对象对医疗保障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是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为他们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9日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个人自愿,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二)多方筹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三)基金使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大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大开管发〔2003〕29号
104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4〕16号
105
关于印发国储油基地项目动迁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7号
106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8号
107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9号
115
关于调整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7]16号
116
关于公布大连开发区临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61号
117
印发关于大连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8]11号
118
转发国土局关于2008年房屋征收动迁安置计划的通知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责任单位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3]28号
规划建设局(共23件)
2
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划村民集资楼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7]72号
3
金州区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金劳字[2007]25号
70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7号
71
关于给予民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职业培训单位鉴定补贴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8号
72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辽民发[2005]18号

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辽民发[2005]18号

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辽民发[2005]18号2005年10月17日)第一条为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增强优抚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完善优抚保障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是指县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领取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人数、项目和标准,县级财政部门核对后将资金拨付到同级财政、民政委托的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帐户,优抚对象凭信用卡或存折到开户金融机构领取资金的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经民政部门确认并发放有效证件的以下人员:(1)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2)革命烈士遗属;(3)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病故军人遗属;(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在乡复员军人及其困难遗属;(7)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8)享受定期补助的抗美援朝成建制入朝担架队员。

第四条抚恤补助优待金包括:(1)伤残人员抚恤金;(2)定期抚恤金;(3)定期定量补助金;(4)各级政府用于优抚对象个人的转移支付优待金(不包含义务兵家庭优待金);(5)各级财政用于优抚对象个人的医疗补助金。

第五条社会化发放抚恤补助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如遇国家、省、市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等变化情况,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核定人员资金变动情况,及时编制变动后的发放花名册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及时交付代发金融机构据实发放。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正文:----------------------------------------------------------------------------------------------------------------------------------------------------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3年12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下同)居民和城市农业户口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保障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形式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拟定和调整,由县(市)区保障办(市内四区由市保障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提出意见,征得市保障办同意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有下列形式:(一)差额保障。

城市居民按规定计算家庭成员收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可按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的差额,发给保障金;有少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按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80%的差额发给保障金;有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按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60%的差额发给保障金。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计算规则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计算规则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计算规则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计算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优抚重病伤残对象医疗保障的通知(财发〔2015〕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的规定进行的。

一、基本原则1.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是指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就诊,根据《86号文》确定的报销比例,由本市财政资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部分,被称为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

2.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最高金额不得超过《86号文》规定的报销上限,并且每个优抚对象每年的住院报销上限也不得超过《86号文》规定的上限。

3.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费用中,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诊疗费、手术费等费用均可享受二次报销。

4.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为60%,由本市财政资金支付,剩余40%由优抚对象自付。

二、申报条件1. 优抚对象持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有效的医保卡,并且要有有效的优抚重病伤残证明文件。

2. 需要提供住院的病历及全部费用清单,本市医疗保险支付情况,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申请表。

三、申报流程1. 优抚对象出院后,到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当地社会保障机构核实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申请材料,如果符合申报条件,则办理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申请手续,并将申请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3. 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给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费用款项。

四、注意事项1.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款项,仅报销二次报销费用款项,不报销医保费用。

2.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款项,仅报销住院费用,不报销门诊费用。

3.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款项,仅报销本人费用,不报销家庭费用。

4.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款项,仅报销已报销的费用,不报销未报销的费用。

5. 优抚对象住院二次报销款项,仅报销出院日期当年度内的费用,不报销跨年度的费用。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正文:----------------------------------------------------------------------------------------------------------------------------------------------------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第132号令)(2015年5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拥军优属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拥军优属是政府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拥军优属资金保障,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六条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建立联系驻军制度,每年组织召开议军会或者地方与军队领导座谈会,走访慰问部队、光荣院、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八条部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重大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走访慰问。

第九条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我国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优抚对象的范围:我国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家属、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因公殉职的家属以及残疾军人、残疾公安民警、残疾公安民兵、残疾民兵等。

二、医疗费用报销: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一般由优抚对象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如优抚部门、卫生局等)负责进行审批和报销。

三、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在医疗费用报销之外,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助。

救助的金额和形式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一次性医疗救助金、特殊药物补助等,这些救助资金主要由相关单位进行发放。

四、医疗康复服务:优抚对象的医疗康复服务主要包括残疾评定、康复技术培训、康复器具发放等。

残疾评定是为了确定优抚对象的残疾等级和程度,以便进行个性化的康复服务;康复技术培训是为了提升优抚对象的自我康复和就业能力;康复器具发放是为了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五、养老服务: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优待金发放和养老院等服务设施的提供。

优待金发放是指对于年老体弱的优抚对象,国家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养老院则提供优抚对象入住和居住的场所,为他们提供照料和生活服务。

六、就医绿色通道: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还包括就医绿色通道。

就医绿色通道是指优抚对象在就医过程中享受的一系列便利服务,如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等。

这些措施旨在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减少他们的就医负担。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权益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救助、医疗康复服务、养老服务和就医绿色通道等措施,优抚对象在医疗方面享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援助和优质服务,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这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

大连市2021年优抚对象提标政策解读

大连市2021年优抚对象提标政策解读

大连市2021年优抚对象提标政策解读
为保障部分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大退役军人发〔2021〕29号)精神,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提至每人每年106670元—10140元。

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提至每人每年34808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至每人每年30018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至每人每年28302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提至每人每年29340元;解放战争时期提至每人每年28224元;建国后提至每人每年27504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9060元。

五、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9000元。

六、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7560元。

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提至每人每月50元。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提至每人每年9720元和8760元;对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九、入朝民兵民工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16452元。

十、特别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贴,提至每人每年9012元。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大连市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大连市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大连市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1998.11.16•【字号】大老联字[1998]1号•【施行日期】199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大连市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大老联字[1998]1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及有关部门:为了更好贯彻实施辽老联字[1998]1号文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对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惠待遇规定。

一、对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优惠待遇规定。

1.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

市内各级医院、门诊部、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使老年人能够优先看病、住院和得到优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款处、药局、住院处等窗口挂“老年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2.在市内各车站(三等以上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侯车(船)室要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火车站设在母婴侯车室)、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席。

老年人在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可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3.市内各理发店、浴池、商场(厦店)及综合修理部等各类服务行业均应在营业室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标志,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家庭服务、分片包干服务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4.文化、教育、康乐等福利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应优惠优待开放。

5.对涉老案件各级司法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

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免交。

6.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的老年经济实体,各地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7.婚姻登记只收工本费。

到各级婚前医院检查机构进行婚检,免收婚前医学检查费。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七年七月六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大连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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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医院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一、优抚对象是指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以下优抚对象:(7-10)级。

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依照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优待证》来我院就诊,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三、优抚对象在我院就医时享受以下优惠减免。

1、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

2、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为10%。

3、手术及麻醉费减免比例为10%。

4、住院患者,住院半个月以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半个月以上减免5%。

5、首次再就业作健康体检时,免收体检费;其中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四、优抚对象在我院就医费用先由本人结算,然后凭结算单据(门诊或住院)本人医疗优待证、身份证到我院财务科办理优惠减免。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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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民发[2009]6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大民发〔2009〕64号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
连市卫生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水平,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辽民发[2007]13号)、《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8]29号)、《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大政发[2000]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以下同)。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逐步提高。

各地在出台和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时,对优抚对象要给予适当照顾。

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章医疗保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保,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所在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市本级统筹地区缴费比例为10%),参保缴费全部由区市县财
政局安排资金解决。

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单位无力解决的,经残疾军人所在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市县财政局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条将在乡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市本级统筹地区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的人均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列入各区财政预算。

参加医疗保险后,享受参加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医疗待遇,个人医疗账户以上年度社会平均退休金为基数,按企业退休人员规定比例划入。

其他区市县在乡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七条未成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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