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精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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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幸福,曾经义无反顾地投身到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伟大事业中。

他们是我们的优抚对象,是国家和社会的功臣。

为了保障他们的医疗权益,让他们能够安享健康的生活,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

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等。

他们在战争年代或是和平建设时期,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

因此,给予他们良好的医疗保障,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首先在保障范围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无论是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还是曾经参加过战斗、执行过特殊任务的退役人员,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这一保障范围的确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爱,确保了每一位功臣都能得到应有的照顾。

在医疗保障的方式上,国家采取了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

一方面,通过财政拨款,为优抚对象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或者医疗费用的补助。

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优抚对象,国家会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帮助他们减轻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中来。

许多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纷纷伸出援手,为优抚对象提供免费的体检、义诊等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同时,为了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医疗服务网络。

在各地设立了优抚医院和优抚门诊,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等服务。

这些医疗机构配备了专业的医疗团队和先进的医疗设备,能够为优抚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此外,对于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还提供上门医疗服务,让他们在家中就能享受到医疗照顾。

在医疗费用的报销方面,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对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果确实存在困难,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这种多层次的医疗费用报销机制,有效地解决了优抚对象看病贵的问题,让他们能够看得起病、看得好病。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和退役军人部适时开展医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在农村,许多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需要得到医疗保障。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以确保他们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一、医疗保障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以下重点优抚对象:1.残疾人:各类残疾人士,包括战斗、工伤、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残疾人;2.老年人: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的农民;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贫困标准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或其他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户。

二、保障内容1.基本医疗保障由农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报销。

2.大病医保对于确诊重大疾病的患者,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

3.特殊医保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疑难病例,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

4.家庭医生服务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和慢性病管理服务。

三、管理机构本方案的管理机构分为三个层次:1.县级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对本县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

2.乡镇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对本乡镇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

3.村级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对本村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

四、保障资金来源本方案的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以下渠道:1.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2.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3.社会捐款和企业赞助。

五、本方案实施意义1.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其身体健康水平;2.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总之,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它为处于困境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和支持,也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范文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范文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范文
尊敬的有关部门:
我是某某某(姓名),是一名重点优抚对象,身患某种疾病。

我在此申请医疗补助,以解决我在治疗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我于某年某月确诊为某种疾病,这种疾病对我的身体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医生的建议,我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治疗和药物治疗,以控制疾病的发展,并提高我的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疾病的治疗费用较高,并且需要长期治疗,我和我的家人无法承担这些费用。

尽管我已经尽力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包括向亲友借款和节约开支,但仍然无法满足治疗所需的费用。

我深知国家对于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因此希望能够获得医疗补助,以便我能够继续接受必要的治疗。

这不仅对于我个人的身体恢复和生活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有着积极的影响。

我郑重承诺,如果我的申请能够获得批准,我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其用于恢复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同时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治疗进程和资金使用情况。

再次感谢有关部门对于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我的申请能够得到批准,让我能够早日恢复健康。

谢谢!
您诚挚的申请人
(签字)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xx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xx413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XX]101号)、《aa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XX]51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红军失散人员;(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四)在乡复员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其余对象统称为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按照属地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五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拨入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按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办理。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无工作单位的,农村户口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户口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定点医院在挂号、门诊、取药、住院等窗口要设立优抚对象优先的提示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凭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发的《xx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首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或伤残致残、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等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较高的医疗费用压力和较大的医疗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明确医疗保障范围,提供医疗费用补助等。

具体来说,应该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构,负责管理、运作和监督医疗保障资金;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和门诊医疗服务等;针对优抚对象的特殊情况,制定特殊政策,提供特殊医疗保障措施;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费用报销等。

最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具体实施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加强医疗保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安全、透明和有效运作;同时,还应加强医疗服务能力的建设和提升,提高优抚对象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和控制,提高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后,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优抚对象对医疗保障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是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为他们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xx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xx413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XX]101号)、《aa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XX]51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红军失散人员;(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四)在乡复员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其余对象统称为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按照属地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五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拨入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按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办理。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无工作单位的,农村户口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户口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定点医院在挂号、门诊、取药、住院等窗口要设立优抚对象优先的提示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凭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发的《xx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是指为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党和政府关心、关怀优抚对象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问题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的背景、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中国是一个重视人力资源的大国,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和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在优抚对象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或是战斗受伤等因素,导致一部分军人、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和受军队政策保障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等成为特殊群体,他们在医疗保障方面需要得到额外的关怀和保障。

因此,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民生福祉和加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的内容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范围2.医疗保障的方式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方式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医疗费用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是指通过政府部门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就近就医,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报销是指优抚对象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经过审核后可以通过财政拨款进行报销。

3.医疗保障的内容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自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方面,通过加强政府部门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优抚对象得到了更为便捷的医疗服务。

另一方面,通过财政拨款和医疗费用报销制度,优抚对象得到了医疗费用的相应减免和报销,从而有效降低了他们的医疗经济负担。

但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部分地区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优抚对象在一些偏远地区难以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

其次,医疗费用报销存在审核不及时、报销流程繁琐等问题,导致优抚对象在费用报销方面遇到困难。

最后,医疗保障的范围和内容有待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将更多的人纳入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范围,增加医疗保障的内容,进一步提升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是国家为了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而提供的一种专项保障制度。

优抚对象是指在我国的历次战争中以及其他重大历史事件中受伤、致残,或是为国家捐躯的军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身体伤残的人员以及其他部分特定的人群。

首先,保障范围涵盖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统筹,用于支付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是指针对优抚对象中患有特定重大疾病的人员,提供额外的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覆盖了一些基本医疗保险未包含的特殊疾病和高额医疗费用。

保障范围的细化和扩大进一步保护了优抚对象的医疗权益。

最后,医疗服务方面,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保,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

国家鼓励优抚对象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并提供相关补贴和津贴。

同时,国家也促进各级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确保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总的来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这不仅是对优抚对象的一种尊重和关爱,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然而,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和优抚对象的新需求,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办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和医疗保障水平。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背景中国特殊群体优抚对象主要包括因疾病、伤残、军属、老去等原因不能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正常收入的人员。

这些人员通常面临着医疗费用高昂、求医难等问题,他们的医疗保障需求迫切。

为了保证这些特殊群体的基本医疗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二、内容1.保障范围:该办法适用于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

优抚对象包括参战、伤残、烈属、孤儿、乡贤等特殊群体。

2.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其中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等方面的报销。

3.特殊疾病治疗:办法规定,在保障范围内,对特殊疾病的治疗提供额外的保障和补助。

特殊疾病包括癌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等。

4.精神卫生保障:办法规定,对于特殊群体中存在的精神健康问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治疗。

5.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在优抚对象面临特殊困难时,提供医疗救助,确保其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三、意义首先,该办法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基本医疗权益的保障。

通过规定保障范围、报销待遇等具体措施,确保特殊群体的医疗费用得到报销,提高了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

其次,该法的制定为特殊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医疗保障选择。

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保障方式,提高了医疗保障的灵活性。

最后,该法的制定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

特殊群体通常面临着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费用过高等问题,通过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可以破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制定是我国政府为解决特殊群体医疗保障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确立保障范围、提供报销待遇等具体措施,该办法旨在提高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和退役军人部适时开展医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_规章制度_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_规章制度_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对于优抚对象,应该加强医疗的保障。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19]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与费用报销等问题。

第二章优抚对象的确定第三条优抚对象指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法给予抚恤和医疗救助的具体人员,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

第四条优抚对象的确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经审核确认后,录入优抚对象数据库,并颁发优抚证件。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药品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两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报销。

第七条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是指患有特定疾病的优抚对象的相关医疗费用,享受特殊医疗救助政策。

第八条药品费用包括门诊用药和住院用药两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进行报销。

第九条医疗救助内容还包括康复、康复器具的费用报销。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第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由优抚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医疗服务证明、费用明细单等。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审批结果通知应当书面告知优抚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将结果录入优抚对象数据库。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医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就医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医院应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按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主动申请医疗救助,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票据。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医保部门应定期开展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四)在乡老复员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四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3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3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是指对于享受优抚待遇的特殊群体,如烈士、伤残军人及其家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提供医疗保障。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组成,旨在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优抚对象:国家明确了优抚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烈士、伤残军人及其家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群体。

2. 提供医疗救助:对于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如特困伤残军人和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中的低保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免费或减免医疗费用。

3.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金:国家设立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金制度,对于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如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家庭成员等,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月度补助,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4.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保障。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救助对象审核、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范围等内容。

5. 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国家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确保优抚对象享受优质医疗资源。

6.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国家采取措施,确保优抚对象药品供应,提供必需药品费用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二)为了更好地管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管理: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

2. 救助对象管理: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和认定制度,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救助申请管理:规定救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申请流程简便,方便优抚对象申请救助。

4. 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监督等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02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202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XXXX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X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属的市、县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曾经为了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幸福,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甚至不惜牺牲生命。

他们是优抚对象,是国家和社会的功臣。

为了保障他们的医疗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为他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这些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的付出和牺牲值得我们永远铭记和尊重。

国家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旨在解决他们的医疗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让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首先,在医疗费用的报销方面,优抚对象享受优先报销的待遇。

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这一政策极大地减轻了优抚对象的医疗负担,确保他们能够看得起病、看得好病。

其次,在医疗机构的选择上,优抚对象享有一定的便利。

他们可以优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且在就诊过程中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服务。

医疗机构还为优抚对象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为他们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此外,国家还为优抚对象提供定期的免费体检和疾病预防服务。

通过定期体检,能够及时发现优抚对象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同时,加强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优抚对象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为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足额发放。

另一方面,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同时,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费用报销的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妥善解决优抚对象医疗诊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按照《**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市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四条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优〔20**〕*号文)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按照《**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住院治疗救助,并享受门诊补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费用由所在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体系得到了
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现实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重点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军人伤残人员等,在医疗保障方
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要继续加强重点优抚对象的医
疗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这
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已经能够基本覆盖全民,但是在重点优抚
对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在医保政策方面,针对
烈士遗属、军人伤残人员等优抚对象还没有全面覆盖。

其次,在医
保服务方面,重点优抚对象往往遇到就医困难、医疗费用高等问题。

最后,在医疗机构方面,一些医疗机构对重点优抚对象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一)医保政策
1.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
针对烈士遗属、军人伤残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政府应进一步
完善医保政策,逐步扩大他们的医保覆盖范围。

2.加强医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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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妥善解决优抚对象医疗诊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按照《**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市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四条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优〔20**〕*号文)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按照《**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住院治疗救助,并享受门诊补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费用由所在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特定项目在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之后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照顾。

符合《***省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市医疗救助办法》(*府办规〔***〕*号)有关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由所在地民政部
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支付。

对伤口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可按《***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院减免费用由所在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支付。

第七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含伤残情形需要经常医疗处置),以及伤口引起的其他疾病,其门(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支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对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给予医疗门诊补助,补助标准为: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50元,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00元,五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50元,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0元,孤老烈属及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0元,其他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每人每月100元。

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上述优抚对象。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给予下列优惠减免:
(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
(二)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减免50%;
(三)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免20%。

上述医疗项目优惠减免采取年终结算方式,对符合条件给予减免的,列入下一年度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医疗机构。

第十条各区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各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专项捐赠资金、上级下达的抚恤补助预算节余经费和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各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优抚对象参保;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对享受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待遇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家庭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对患有精神病、职业病
和严重慢性病需长期依赖药品医疗而家庭负担困难的临时补助;其他特殊医疗资助项目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优惠减免项目,医疗卫生部门应作明文告示,张榜公布。

设立优抚对象就医直通道,确保优抚对象在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费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存档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传送或报告。

第十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优抚对象在取消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期间,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年*月* 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民〔201*〕***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民〔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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