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doc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拓展新的就业领域。
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
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三)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
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四)实行减税降费。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1•【字号】安政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加快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1.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
通过政策鼓励和扶持,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催生市场主体,提升发展活力,打造区域核心竞争力,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既是加快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生态旅游、循环经济、“飞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民生为本、扩大就业岗位、加快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的现实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创新工作,狠抓落实,切实把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抓实抓好。
2.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业促进就业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发展,开创全市创业环境优良、融资畅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到位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新格局。
3.目标任务。
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家庭服务型、建筑劳务型、信息服务型等创业企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力争“十二五”期间构建完善配套的公共创业促就业服务体系,全市开展创业培训2.5 万人以上、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5亿元以上、扶持新增创业3 万人以上、带动就业12 万人以上,带动高校毕业生登记就业率达90%以上,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企业创大业、创业带就业”的全民创业热潮。
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三部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给予支持。
(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建立诚信台账和信息库,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合理安排贴息资金。
鼓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更好服务创业就业。
开启“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入乡创业。
二、提升创业培训(三)扩大培训规模。
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优质培训资源,根据创业意向、区域经济特色和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返乡入乡创业培训。
对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提升培训质量。
积极探索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根据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特点,开发一批特色专业和示范性培训课程。
实施培训下乡“直通车”、农民夜校、远程培训、网络培训,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城乡共享,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便捷度。
粤府 办〔2009〕 9号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4号)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
到2012年,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广东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烟发〔2013〕15号),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要求,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以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以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以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夯实经济基础,再造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
2.工作目标。
巩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建设创业示范城市。
2014—2018年,全市累计实现新增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年培训城乡劳动者6万人以上,其中创业培训1.5万人以上;力争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总数达到50个以上,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
区委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区委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区委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加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现就我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意义,全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一)深化思想认识。
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把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增长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明确扶持对象。
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地户籍城乡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重点做好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三)确立目标任务。
围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带动就业大的创业型街道第 2 页共 9 页(镇)。
通过健全和完善组织保障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协作体系,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新增就业人员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一)放宽信贷扶持。
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分级筹措制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就业促进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就业促进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总体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体推进、两翼展开”发展思路,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统筹省内、省外和境外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深府〔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现就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坚持市场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统筹兼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发展新活力,全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不断稳定和扩大就业,争当推进“四个全面”的排头兵,为深圳经济特区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和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创造竞争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新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2015年至2019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逐年增长,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三)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
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工商营业执照)后证(行政许可证)和“一照(工商营业执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一步减少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常政办发〔2018〕33 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33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1日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顺应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建立健全政府激励、社会支持、劳动者参与创新创业的新机制,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一)设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从2018年开始,我市每年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0万元(其中省级创新创业扶持资金167万元,本级财政配套33万元)(含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省级创业引导资金)。
以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该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新创业项目载体奖补、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建设、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初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商标注册补贴、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二)实施创新创业资助工程。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
大学生是最具创新、创业潜力的群体之一。
在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是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
为统筹做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基地建设和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1.创新创业教育是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战略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教学理念与模式。
在高等学校中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对于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创新创业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要在专业教育基础上,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为先导,以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核心,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为重点,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
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突出专业特色,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要与专业实践教学有效衔接,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闵府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沪府办发[200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目标,汇聚各方力量,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形成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氛围,推动闵行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城市经济活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帮助我区劳动者成功创业,并有效带动本区劳动力就业,使本区的创业活动进一步活跃,初步建立起本区鼓励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
完成以下具体指标(2009-2011年):1、扶持创业1800家,带动就业9000人;2、建成20家青年创业见习基地;3、建成5家创新创业园区;4、完成创业培训900人。
三、工作重点1、重点鼓励和支持青年及大学生等群体自主创业;2、重点扶持和发展创立在18个月以内(以下简称“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创业组织”)。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篇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1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统一思想认识。
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
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可申请孵化期间场地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补贴资金由市、区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
三、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1年且按规定至少为1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
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各位委员: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继召开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创业热情,我省中小企业得到迅猛发展。
去年年初以来,受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我省中小企业部分经济指标同比回落,各项经济指标增幅环比下降,关停企业数量增多,在一些地区的一些行业,关停企业甚至接近40%。
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顺利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我们组织人员对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
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要素价格全面上涨,压缩企业利润空间。
原油、钢铁、煤碳等工业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融资成本增加、劳动力成本走高驱使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升高,压缩了企业利润空间。
国家控防通胀的从紧货币政策不断加力,存款准备金率去年内多次调整,贷款规模趋小,全省中小企业资金缺口进一步增大。
各商业银行在信贷规模减少的情况下,普遍采取“以价补量”的方式,通过提高利率上浮幅度保证收益。
中小企业贷款成本达到13%以上。
部分低端加工制造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停产,一些加工出口企业的成本优势、价格优势丧失。
2010年我省中小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了13.2%。
2011年1-6月全省民营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787.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1%;人均劳动报酬增长20.69%。
劳动力市场主流需求趋向技术型、年轻化,熟练工人和技工流动性增强,部分劳动强度大、收入相对较低的企业招工困难。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我省近几年相继出台多个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政策落实上,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企业在有的方面还存在不平等现象,一些政策操作仍然存在不平等不规范甚至歧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融资、市场准入及税费等方面。
二是转制企业政策不完善。
【免费下载】国办发〔〕111号
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调度工作技术研修活动文件汇编2008年11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国家政策选编1.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 (6)3.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11)4.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 (14)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16)第二部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选编6.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8]120号 (22)7.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8]1987号 (27)8.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31)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 (37)10.推进落实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5×3”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劳社就字[2008]226号 (40)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鲁政发[2008]92号 (45)1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8]1号 (48)13.湖北省关于加强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4号 (51)1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 (55)15.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模范社区建设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西银发[2007]129号 (62)16.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以“创业甘肃”为主题创业促进就业活动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5号 (64)17.关于开展创业促进就业项目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发放月活动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59号 (69)18.宁夏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宁党发[2008]45号 (71)19.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92号 (77)20.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2008]16号 (83)21.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小额担保贷款预期目标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6号 (89)第三部分部分重点城市政策选编22.辽宁省沈阳市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沈政发[2008]7号 (91)2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8]53号 (94)24.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通知佳办字[2008]5号 (96)25.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98)26.苏州市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 (103)27.青岛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办法 (109)28.安阳市关于将大学生村干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的通知安政[2008]51号 (115)29.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 (117)30.关于大力支持全民创业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暂行)武劳社[2008]30号 (123)31.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武劳社[2008]40号 (126)32.关于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劳社办[2008]25号 (134)3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意见筑府办发[2008]134号 (138)34.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文件筑小贷监发[2008]1号………………………………………………第一部分国家政策选编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2•【文号】国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但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为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在校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一)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
(教育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
强化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培训,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草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创业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组织的补贴和奖励(一)创业开办费补贴本区户籍人员经过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期满结业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注册及经营在本区范围内,且正常经营满3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开办费补贴2万元。
(二)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在注册成立后三年内吸纳本区户籍或者吴江区、嘉善县户籍人员就业,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按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或每个法定代表人可申请的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4万元。
已享受本区创业开办费补贴的创业者不包含在带动就业人员范围内。
吸纳同一名就业人员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 1 —(三)创业贷款贴息入驻在本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且注册五年内的创业组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备案,由所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浦众创中心、青浦区留创园孵化基地(分基地)推荐获得单笔300万及以下、两年内(含)的银行贷款,用于创业组织生产经营,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款)的可以申请利息补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
同一借款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利息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
符合条件的借款组织应自归还贷款本息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贴息申请。
创业组织申请贷款为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的,按市级相关政策申请利息补贴,不在本通知补贴范围之内。
已享受本区留创企业贷款贴息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和奖励对于获评市A级、B级、C级、D级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获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区级运作经费补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就业转型与经济转型良性互动(一)协调实施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制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吸纳就业效应评估办法,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
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调整产业结构与促进就业转型协同推进。
以调结构、育品牌、强链条、促集聚为主要路径,实施关中、陕北、陕南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支持大中城市规划建设服务业集聚区,扩大服务业吸纳就业空间。
加快交通物流新起点示范创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交通物流新起点建设,提升物流业吸纳就业能力。
发挥“一带一路”政策优势,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
推进失业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大困难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调剂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三)更好发挥小微企业推动就业转型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浙政发[2015]2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1【实施日期】2015.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拓展新的就业领域。
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
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三)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
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四)实行减税降费。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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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人民银行支行:为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全民创业进程,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创业服务和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创业帮扶体系,完善创业帮扶机制。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
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建立创业服务机构。
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统一名称为xx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可依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到20xx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3、建立专家队伍。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财政、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有关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到
20xx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创业专家队伍组建,并开展创业指导活动。
4、开发创业项目。
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
到20xx 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5、加强跟踪服务。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
二、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
7、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8、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
《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10、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
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11、降低反担保门槛。
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推荐,可取消反担保。
12、进一步扩大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容量。
在市本级已建立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每个区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依托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体系自主运作。
每个县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各县区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年9月底前到位。
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建立信用社区,提高还贷率,并按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机制。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3、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
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14、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市民的创业活动。
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等创业服务工作和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5、实施社会保险补贴。
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6、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
对各类创业成功,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个人报请政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并予以物质奖励。
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执行新的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