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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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扩大城乡就业,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现就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省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三)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安排政府

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

(四)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就业政策支出、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和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还可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省里分配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与各地就业工作实效挂钩。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七)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

定。

(八)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武汉市保持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市(州)保持在10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县(市)、林区保持在200万元以上。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微利项目的利息据实向中央财政申请拨付。

鼓励各级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 0%。

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各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余下部分由各地担保基金承担。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市(州)财政部门,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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