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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可视化、感知、通信、计算等技术手段,对煤矿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包括视频监控、气体监测、人员定位、综合管控等功能。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统一、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煤矿特点和实际需求,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技术,确保监控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性。

第九条煤矿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的要求进行设备布设,保证各监控节点的覆盖范围和监控效果。

第十条煤矿应当与监控系统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第十二条煤矿应当按照建设方案和操作手册进行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在故障和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和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进行定期的系统性能测试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运行日志和故障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状况和问题,为后期的维护和改进提供参考。

第四章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进行数据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不丢失和毁损。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制定数据访问权限,确保数据只能被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购、安装、维护和使用等环节,涉及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系统选购与安装第三条选购要求1.煤矿企业应依据实际需求,选择功能齐全、性能稳定、品质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

2.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3.选购前必需进行充分调研、对比、评估,确保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满足煤矿生产管理的需求。

第四条安装要求1.安装前必需进行现场勘测,充分了解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生产环境,确保安装的可行性。

2.安装过程中,必需依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现场的防爆、通风、排水等必需措施。

3.安装后必需进行严格的系统测试和调试,并保障系统的准确运行。

第三章系统维护与更新第五条维护责任1.煤矿企业应设立特地的维护部门或委托专业维护公司进行定期维护,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维护部门或公司应布置合格的维护人员,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巡检、保养等工作。

第六条维护内容1.定期对全部硬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

2.定期对软件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

3.定期对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进行校准和清洁,保证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4.定期对通信线路和电源线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系统更新1.随着技术的进步,煤矿企业应紧密关注安全监控系统的更新,及时了解新技术和新产品,并依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2.更新前必需进行充分测试和试运行,并对新系统进行培训,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权限1.煤矿企业应依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

2.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前,必需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系统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日常操作1.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时,必需依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严禁随便更改系统设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生产、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423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传感器 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甲烷传感器 methan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风速传感器 air velocity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3.5风压传感器 wind press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一氧化碳传感器 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温度传感器 temperat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的综合性技术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实时监控矿井各个区域的瓦斯、煤尘浓度、温度等指标;(二)实时监控矿井的水位、风速、风压等指标;(三)实时监控矿井的人员定位和出勤情况;(四)实时监控矿井的设备运行情况;(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醒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确保系统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的无缝连接。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保证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和责任由企业确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煤矿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涵盖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清楚度高、画面稳定的监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依据煤矿的实在情况和安全需求,确保掩盖全部安全隐患区域,并设置必需的报警装置。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记录相关维护和检修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滥用和窜改监控数据。

2.煤矿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方法和使用规程。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依照职责区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管理相关监控数据。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了工作需要,禁止私自复制、传播或泄露监控数据。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及时处理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上报相关部门采取必需的措施。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订立完满的系统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备份机制,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培训,提高使用人员对系统的了解和操作本领。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适应煤矿安全管理的需要。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第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 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 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

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 第四条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第五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引言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矿井安全监控是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监控水平,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特定制本管理规定。

1. 应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包括煤矿集中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气体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2.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由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网络基础设施组成。

2.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实时监测矿井内各种参数,包括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瓦斯浓度等。

•及时报警,对矿井内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即时报警,通过声光报警设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录像监控,能对矿井内的各个区域进行录像监控,以便事后查看和分析。

•远程监控,能够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和网络,对矿井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3.1 负责人员的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确保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及时进行故障处理。

•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日常管理:•定期备份监控系统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监控系统进行演练和模拟测试,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严格控制系统的接入权限,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定期进行系统巡检,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换。

3.3 事故处理:•在系统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保障工人的安全。

•对故障和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查找问题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4. 监控系统的更新和升级为了适应煤矿生产的需求和安全要求,监控系统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

4.1 更新和升级的原则:•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和需要,确定更新和升级的内容和范围。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控制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的综合系统。

第二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进行。

第三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由煤矿企业自行负责,煤矿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责任明确,各级负责人应明确其对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二)科学合理,监控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三)技术先进,监控系统的技术应当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和工业规范,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二章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四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完整性,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人员定位等功能,能够全面监测和控制煤矿的安全状况。

(二)可靠性,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极限条件下正常运行。

(三)实用性,监控系统应便于操作和管理,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警。

第五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系统的功能和布局,并确定各个部分的技术要求和配套设备。

(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三)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运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功能的完善。

(四)进行系统的整体验收,确保系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要求。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六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的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各级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二)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功能,能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报表给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和分析。

(三)应急救援,监控系统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功能,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指导。

第七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特制订《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各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条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负责系统运行情况调度和技术维护,并与物资供销公司共同协调厂家,保证售后服务。

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

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由矿长负总责,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机电矿长(副总)负责维护,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地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作为集团公司、矿调度室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人员配备标准如下:有1名分管科(区)长或工程师负责,至少配备2名大专及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井下每5个传感器配备1名维护人员,监控装臵维修人员配备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5人。

集团公司调度室调度员及各矿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培训。

第七条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装臵的装备设计,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煤矿建立的包括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等多功能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分为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和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煤矿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先进、可靠、适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功能: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图像存储等。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的归档和备份。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外界威胁和干扰的防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和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本章无需加入分段语句。

二、系统管理责任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煤矿负责人承担,负责人应确保系统的规范运行,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个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煤矿负责人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职责,并将其通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系统建设与维护1. 煤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系统的建设与改造。

2. 煤矿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煤矿需定期进行系统设备的检测和维护,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

四、数据采集与分析1. 煤矿应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采集监测数据。

2.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分析管理机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煤矿要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五、应急处置与报告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施和人员,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煤矿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提前进行应急演练,以确保有效的应急处置。

3. 煤矿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系统发生的安全事故、故障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保密管理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2.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参与系统管理和维护的人员进行保密意识培训和教育。

3. 煤矿要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分析和检测,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经济管理1. 煤矿应合理安排经费,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充分考虑人员、设备和环境的综合因素,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的高效运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人是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最终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由以下组成部分:(一)安全监测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传感器、报警装置等。

(二)监测中心:负责接收和处理安全监测设备所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三)应急响应系统:负责接收监测中心的报警信息,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四)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电力供应系统: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具有以下功能:(一)实时监测矿井内的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安全指标。

(二)实时监测矿井内的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三)实时监测矿井内的火源等安全隐患。

(四)实时监测矿井内的人员和设备的位置和移动情况。

(五)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二)监测中心的管理制度:包括报警处理、紧急情况的处理和信息报送等。

(三)应急响应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培训、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四)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的归档、备份和分析处理。

(五)电力供应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电力设备的检修和备用电源的准备。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注重以下方面:(一)人员管理:包括人员的培训、岗位责任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特制订《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各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条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负责系统运行情况调度和技术维护,并与物资供销公司共同协调厂家,保证售后服务。

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

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由矿长负总责,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机电矿长(副总)负责维护,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地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作为集团公司、矿调度室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人员配备标准如下:有1名分管科(区)长或工程师负责,至少配备2名大专及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井下每5个传感器配备1名维护人员,监控装置维修人员配备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5人。

集团公司调度室调度员及各矿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培训。

第七条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装置的装备设计,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第二章安装和建设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安装在控制室、井下和生产区域。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技术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认证和检测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防止因安装不当导致的事故和故障。

第八条安装人员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验收和调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章使用和维护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将系统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系统使用培训,掌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方法。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系统,不得私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维护和修复工作。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程和操作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和归档,做好记录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了解最新的系统操作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对于故意破坏、损坏或伪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和使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系统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应当及时传输和处理,不能因为系统故障而造成数据丢失和信息滞后。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全方位监控与预警,各煤矿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一、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1.煤矿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规定,依照煤矿实际情况,在合法的前提下,实行适合煤矿生产实际的监控系统类型,并经过国家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审批。

2.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精准、完整、稳定等特点。

3.煤矿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适时维护和修理设备并备好备用机设备,解决监控设备漏报、误报等问题。

4.煤矿应报备当地公安机关,并定期向当地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和修理1.煤矿应派专人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和修理,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2.煤矿应加强对监控设备的巡检,适时发觉设备隐患并适时处理。

3.在监控设备维护和修理时,应停机维护和修理,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停机时间。

维护和修理完成后,应适时恢复运行并进行测试,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和交流1.煤矿应加强对安全监控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精准性和完整性,并建立安全监控数据备份机制。

2.煤矿应定期组织内部人员和外部专家交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阅历,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3.煤矿应严格掌控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的外传,对违反规定者必需予以严厉处理。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应急预案1.煤矿应订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能在紧急情况下适时有效地运行。

2.煤矿应进行定期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工作人员应急处理本领。

3.煤矿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完善。

五、安全监控系统的法律责任1.煤矿应在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中强化法律意识,维护和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合法权利。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强化责任落实、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机制。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测仪器等。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当满足安全监测监控的需求,确保监测监控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进行定期的自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测试,增强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数据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包括矿井视频监控系统、气体监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准确敏感、安全高效的功能,满足煤矿生产实际需求,提高事故预警、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由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根据煤矿生产工艺特点、设备布局及安全生产需要进行设计,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设计方案、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位置正确、连接可靠、操作方便。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调试和测试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功能正常。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培训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确保其熟练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寿命。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保持系统的连续运行和信息完整性。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数据和报警记录应按照规定进行存储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的及时响应和有效治理。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效果评估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评估依据包括系统运行数据、事故处理情况、设备维护质量等,要求全面、准确、客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矿井内外环境、人员行为、设备运行状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一套设备和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矿的建设、安装、维护、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安装和维护。

同时,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系统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设备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安全需求,合理布局,确保监控范围覆盖全面。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选型、设计、建设、安装和调试。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运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应当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机制,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确保设备保养、保修等维护工作按照规定进行,防止设备因长期使用而产生故障。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应当及时更新维护记录和设备情况,保证维护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定期备份和存储监控数据,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监控数据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数据管理部门或授权指定责任人负责。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监控数据的管理应合法合规,禁止私自删除、篡改或泄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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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170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标准版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第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

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第五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

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

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

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

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

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

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

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

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

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

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

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

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

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

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

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

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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