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执行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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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天津滨海新区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滨海新区范围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地区。

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滨海新区是以建设现代化工业基地和现代物流中心为目标,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立足天津,服务周边,面向世界,高度开放的经济区。

第四条滨海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行为规范第五条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滨海新区建设的管理权,对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草拟滨海新区经济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滨海新区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审批滨海新区各功能经济区的发展计划和产业布局;(四)协调或者批准建在滨海新区内、属于市级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协调、组织滨海新区内跨行政区和功能经济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五)筹集、管理和使用滨海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六)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驻滨海新区机构的工作;(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22日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进一步加快新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其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确定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区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建设交通局对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津滨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建立滨海新区统一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根据财政部、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现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关于滨海新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建立滨海新区统一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节俭财政开支,努力实现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文件精神,借鉴兄弟省市和新区有关功能区先进经验,新区财政预算实行“三集中、一监督”的集约化管理模式。

一、适用范围滨海新区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检察院、法院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成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区本级预算管理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范原则。

新区实行统一规范的财政预算制度,人员公用经费预算按照统一的定员定额标准核定,专项支出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由区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二)精简高效原则。

区本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制度。

部门预算收支由财政部门集中代理核算,部门不再单独设立财务,银行账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公开透明原则。

区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要按规定报区人代会审查批准,向社会公开。

同时接受人大、审计和公众的监督。

三、主要内容新区本级预算实行“三集中、一监督”的预算管理模式。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加强对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领导,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指挥部,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总指挥:宗国英副市长、滨海新区区长常务副总指挥:张锐钢副区长副总指挥:蔡云鹏副区长王盛副区长郭景平副区长郑伟铭副区长刘玉友塘沽管委会主任唐广强汉沽管委会主任张传捷大港管委会主任李光照滨海建投集团董事长成员:赵顺利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杨振江区发展改革委主任金东虎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荆洪阳区教育局局长张志强区监察局副局长孙长顺区民政局局长王国良区建设交通局局长霍兵区规划国土局局长苗加兴区环保市容局局长尹占春区卫生局局长李向前区审计局局长张铁军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仁刚区文广电局局长刘建中区国资委主任刘明森区总工会主席杜金熊区财政局副局长吴建兵区土地发展中心主任孙涛滨海建投集团总经理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负责指导推进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整体工作,协调解决推进“十大民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一、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杨振江兼任。

二、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教育、卫生、文化、民政、市政配套、环境改善六个分指挥部。

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推动实施“十大民生”专项工程,协调解决“十大民生”专项工程工作中涉及新区政府部门的问题,负责做好各自领域的项目前期工作,负责落实指挥部有关要求。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津滨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国资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国有企业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的主力军,在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滨海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争当科学发展排头兵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区委一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滨海新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天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所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创新”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战略调整重组为主线,以大项目、大集团为依托,以资本运作为平台,推进国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引导国有企业将发展方式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上来,推动企业优化整合、做大做强、创新发展。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新区国有资产总量达到1万亿元,实现翻番。

第二条积极推动滨海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新。

本着“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通过推进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调整、重组,逐步确立新区国有企业合理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使企业个数有所减少,企业资产总量、权益有所增加,企业效益、保值增值率、社会满意度有所提高,走出一条“一减、两增、三提高”的新路子。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现将《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用地的用地需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滨海新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体系。

按照天津市国土规划、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天津滨海新区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天津市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作为滨海新区土地利用的依据。

第三条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

根据滨海新区发展用地需求,试行两年一次评估调整、五年一次滚动修编,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规划修编制度,统筹安排与滨海新区发展相协调的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市总体规划规模内进行控制。

规划成果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初期用地需求量大的特点,试行在滨海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按照“前期适当集中,后期相应调减”的方式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五条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达给天津市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滨海新区。

确定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津政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10项措施》(津党发〔2013〕4号)精神,推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以下简称中心商务区)建成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和现代产业金融中心,现制定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一、落实工作目标(一)于家堡金融区建设目标。

一期规划项目35个,占地面积4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46万平方米。

在建楼宇15栋,建筑面积237万平方米。

按照"一个基地、五个中心"(即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和股权基金中心、融资租赁中心、要素市场中心、商业保理中心、结算中心)的定位,坚持"一楼一主体"、"一楼一主业"原则,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

1.到2014年6月底,天津农商银行大厦、渤海银行大厦、厦门建发大厦、汽车金融大厦、矿业金融大厦、感知科技大厦、宝龙2号楼及商业裙房、股权投资基金大厦等8个项目竣工,65家单位入驻。

2.到2015年底,华夏人寿大厦、银行大厦、渤海广电大厦、诺德英兰国际金融中心等4个项目竣工,36家单位入驻。

3.到2017年底,累计竣工17栋楼宇,签约入驻率达到80%以上。

4.于家堡商业街。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津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改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和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或我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指挥部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指挥部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津滨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指挥部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适应新区体制改革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滨海新区十大民生工程的组织领导,推进指挥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经研究,决定调整十大民生工程指挥部成员及相关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挥部(一)总指挥部总指挥:宗国英区长常务副总指挥:张锐钢常务副区长副总指挥:郭景平副区长杜翔副区长李光照滨海建投集团董事长成员:曹金秋区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陈春江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夏青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王延文区教育局局长孙建华区监察局局长郭志寅区民政局局长梁宣健区财政局局长霍兵区规划国土局局长王国良区建设交通局局长马仲雷区环保市容局局长张长海区文广电局局长尹占春区卫生局局长李向前区审计局局长许春梅区行政审批办主任吴建兵区土地发展中心主任沈超公共产业公司董事长(二)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陈春江兼任。

为强化指挥部办公室职能,从区发改委、公共产业公司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专职负责十大民生工程的具体组织推动工作。

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以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市政配套、环境改善6个分指挥部确定一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指挥部办公室例会。

(三)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教育、卫生、文化、民政、市政配套、环境改善等六个分指挥部。

教育分指挥部指挥长由郭景平兼任,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延文兼任。

卫生分指挥部指挥长由郭景平兼任,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尹占春兼任。

文化分指挥部指挥长由郭景平兼任,办公室设在区文广电局,办公室主任由张长海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864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综合类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法制类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税收类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8号)108.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110.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4号)111.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112.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113.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11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115.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116.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117.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8.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119.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120.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121.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122.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123.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12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1号)125.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75号)126.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12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2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29.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130.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131.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132.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133.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34.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135.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136.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137.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138.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139.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6号)140.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141.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142.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1995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219号)143.关于追加计划内进口聚乙烯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指标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9号)144.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145.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146.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1995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4号)147.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148.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的农药中间体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1号)149.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5年6月6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31号)150.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151.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征免进口税收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0号)15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8号)153.关于明确尼龙弹力丝对台贸易调节税税率问题的函(1995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2号)154.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155.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按5%征收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156.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3号)157.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6号)158.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159.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号)16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161.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2号)162.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163.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2号)164.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16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166.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3年10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167.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2年12月2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168.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1992年7月17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169.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津滨政办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不断增进人民福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0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一)以政策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医疗领域。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诊所、专科医疗机构和有专科特色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和以高端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

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津举办医疗机构。

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在确定医疗资源规划总量时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不断提高社会办医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为社会办医机构预留床位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量。

促进社会办医服务内容和模式拓展升级。

(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养老领域。

以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社会化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改革、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等方面为切入点,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品种丰富的养老服务产品。

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并取得许可证的,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津滨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2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区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开发区预算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预算法》《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结合各开发区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区人民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负责编制本区预算、决算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审定各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各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财政部门具体提出各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核意见,监督各区预算执行。

各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区财政部门连同区本级预算、决算草案一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各开发区预算草案报送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汇总各开发区预算草案后形成区级预算草案,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审定区级预算草案。

第五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案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草案报告;(三)预算收支总表;(四)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六)部门预算草案;(七)政府债务情况表;(八)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九)在具体编制预算草案过程中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十)其他相关材料。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津滨政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16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区两级筹集的,专门用于支持加快推进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总规模1000亿元,自2021年起五年内,每年筹集200亿元,其中市财政每年出资100亿元(以下简称“市级资金”),新区各开发区财政每年共出资100亿元(以下简称“区级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资金优先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发展壮大优势和新兴产业。

(二)产业扶持方向符合滨海新区产业空间布局指引、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各开发区主观能动性,明确责任,强化担当。

(三)强化资金监管,突出绩效导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成立领导小组,组织推动专项资金管理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委网信办、区商务和投促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街镇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相关资料汇总

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相关资料汇总

高新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任务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具体安排如下: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1.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

严格执行《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和投向,规范和统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审批要件和审查深度。

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重大项目决策咨询、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

坚持“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以及重大项目公示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擅自决策、盲目决策,违法违规上马项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及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谋取不正当利益。

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履行招投标手续,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

责任牵头单位:经发局责任单位:管委会办公室、监察室、财政局、建环局、城管局、滨海综合办、规划处2.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

严格审查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配套资金落实等,避免“钓鱼工程”。

(1)加强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一站式”集中审批、现场审批、联合审批,全面落实“阳光”审批、限时审批、超时问责,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要全部进入市和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按照天津市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办理规程实行联合审批,杜绝暗箱操作,严禁违规审批和利用项目审批权搞权钱交易。

政府职能部门要与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杜绝“有偿审批”、“重复审批”,减少建设成本。

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责任牵头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责任单位:监察室、发展研究室及具有审批权限的各部门(2)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违法违规建设的,要对有关领导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和行政问责。

责任牵头单位:监察室责任单位:经发局、建环局、滨海综合办、规划处3.加强对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沟通协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合理、高效利用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成立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专项资金政策兑现工作。

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文广电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办法的制定和完善;(二)审定各资金负责部门按分工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三)提出需上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重大事宜;(四)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监督资金使用程序,评估资金使用效果;(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综合平衡的原则。

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总额和各单项资金匹配数额可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扶持领域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津滨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1日关于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为推动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管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遵循产业项目生命周期规律,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创新土地供给,优化新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研发用地(规划用途为B29)。

二、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1.实行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项目生命周期和用地单位意向,综合确定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根据项目招商情况可适当突破,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

2.鼓励实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总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企业应当与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先行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6年(包括3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

租期结束后根据企业意愿和考核结果转为出让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次性缴纳出让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津滨政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2年8月11日关于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市委关于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重大决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滨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发〔2022〕11号),发挥滨海新区战略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增强滨海新区人口导入能力(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

符合条件的本市范围内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在校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

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亲属通过投靠方式落户。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教体局)(二)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

在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在该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1年的居民(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保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三)鼓励京津冀协同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落户。

经区政府或各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框架协议的北京等外省市整体迁移企事业单位,支持其随企业迁来的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在新区落户,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通过投靠方式在新区落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津滨政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滨政发〔2023〕11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17日滨海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滨海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春笋行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导向支持1.倾力支持民营企业。

设立每年10亿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优,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增强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

2.着力营造更优环境。

全面落实滨海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春笋行动”各项举措,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让民营企业家大胆创新、放心创业、放手创造,促进民营企业落地生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

二、市场准入支持3.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先行先试。

全面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按照“法无禁止即可准入”的原则,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投标等方面,破除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政策歧视和隐性壁垒。

4.支持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强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效果。

三、企业升级支持5.做大做优龙头企业。

每年开展领军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建立新区民营龙头企业培育库,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3年政府投资计划和2023-2025年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3年政府投资计划和2023-2025年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3年政府投资计划和2023-2025年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3•【字号】津滨政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3年政府投资计划和2023-2025年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津滨政发〔2023〕21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2023年政府投资计划和2023-2025年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按计划组织实施。

一、计划安排(一)2023年计划2023年计划拟安排项目204个,总投资202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67.2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37.1亿元,专项债券146.6亿元,融资22.9亿元,社会资本PPP资金23.4亿元,中央补助资金8.9亿元,市级补助资金21亿元,自筹及其他资金7.3亿元。

其中:区本级项目94个,年度计划投资213.2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21亿元,专项债券108.8亿元,融资22.9亿元,社会资本PPP资金23.4亿元,央补8.9亿元、市补21亿元、自筹4.2亿元、其他资金3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51个,年度计划投资185.7亿元;新开工项目19个,年度计划投资8.9亿元;待安排项目24个,年度计划投资18.4亿元;重点项目前期费安排财政预算资金0.2亿元,统筹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

开发区项目110个,年度计划投资54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16.1亿元,政府债券37.8亿元,自筹资金0.1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72个,年度计划投资34.7亿元;新开工项目38个,年度计划投资19.3亿元。

(二)2023-2025年三年滚动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安排项目267个,估算总投资2270亿元,三年计划投资1125.8亿元,其中2023年计划投资267.0亿元、2024年计划投资438.7亿元、2025年计划投资420.1亿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2•【字号】津滨政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跨区域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统筹,项目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与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投资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包括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注重绩效、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二)政府投资应坚持资金集中使用,项目统一安排,项目跟着需求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三)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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