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镇居民“医保”出台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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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范围第四条参保对象包括:(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二)在城镇居住且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参保范围涵盖基本医疗服务、特殊疾病门诊服务以及住院医疗服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

第七条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八条政府补助标准按照规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及时足额划拨。

第九条基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风险防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四章医疗服务与费用支付第十条参保居民享有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支付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限额执行,具体支付标准由当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医疗保险凭证,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对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南宁调整城镇个体医保缴费基数:调整后提高到156.10元/月,可支付费用最高限额达93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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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 : 训 新 农 民 培 壮 大 畜 牧 业
今 年 , 县围 绕 主 导 产 业 培 训 专 业 藤 农 民 , 力于 发展 “ 村 一 品 ” 致 一 。为此 , 该 县 水 产 畜 牧 业 新 型 农 民科 技 培 训 计 划 , 今年 下半 年在全县 选定 2 0个 示 范 村 , 每个示范村培训 4 O名 以 上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预 计举 办培 洲班 2 0个 , 训 80名 培 0 以上农 村 实 用 人 才 。科 技 培 训 内 容包 括 瘦 肉 型 猪 、 黄 鸡 规 模 养 殖 技 术 , 箱 j 网 养 殖 技 术 , 优 鱼 类 养 殖 技 术 , 大 动 名 重 物疫病防控技术 、 无公 害畜 禽 产 品 标 准 化 生 产 技 术 , 学 防 灾 抗 灾 技 术 , 后 科 灾

广西医疗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广西医疗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广西医疗保险新政策是什么医疗保险的最新政策是很多人都在关注的,广西的医疗保险是有什么政策的呢?为你带来了“广西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学习吧!1、参保居民需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自行确定并携带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

以下三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需出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2、在社区居委会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其中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在学校领表)。

居民医保报销多少?参保人员在医院门诊治疗、购药或者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费用,可凭医保中心发放的个人帐户IC卡支付。

门诊起付标准为600元。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

住院治疗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比例。

若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则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零为止。

若有2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则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此外,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按以上标准的60%支付。

异地住院需经本地定点医院同意并申请到当地县一级医保局同意并备案,你在异地花费的医药费就可以拿回来到当地医保局审批后按比例报销,(我们当地3万元以下报70-80%.,3万元以上,转大额保险公司医保统筹基金报销,5万元以下报销80-85%.,8万元以下含8万元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人每年累计支付不得超过15万元)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低保、重度残疾者不缴费可享医保,参保居民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不缴费; 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低收入家庭老人,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其他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8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基金风险,根据《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4号)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府发〔201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坚持“以收定支、定额管理、合理支付、质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结算。

第五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第二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划扣,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结算。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正文:----------------------------------------------------------------------------------------------------------------------------------------------------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2007年9月15日)为了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列支医疗费用的偿付行为,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偿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范围和内容(一)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和标准的参保人员家庭账户开支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和标准,统筹基金开支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范围和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开支的医疗费用。

二、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居民在首诊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符合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其家庭账户资金开支和结算。

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与结算参保居民因患大病病种在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治疗,符合《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内,按各病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实行包干结算。

年度内门诊大病病种转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不予包干,按门诊大病病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内结算,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住院动态均值结算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03年10月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二)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房产、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低保对象申请的接受、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第四条凡持有南宁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市区或所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

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解读:1.坚持以上原则,这既可以保持制度框架的总体一致性,有利于各项政策的衔接和各市政策的综合平衡。

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主要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都归属同一部门经办,有利用于整合现有的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管理资源。

强调做好各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互相协调发展。

2.“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是指医疗保险其发生疾病具体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但每人每年缴费额相对固定,要求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同年度待遇有升有降。

同时,“以收定支”要求各地以年度基金预算为依据,对基金支出实行付费总额控制等方式,调整各方利益。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1)个人参保财政补助以户籍地人口为依据;(2)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下拨每人50元(其中卫生院60%,村医40%)以属地户籍人口为基数;(3)参保属地管理,就是要求按户籍所在地登记参保及缴费;流动就业人员应当在就业地所在单位参保;符合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可以选择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之一参保;不属于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居住等情形)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不转移医保关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南府规〔2016〕3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6〕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30日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总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部署,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及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统筹推进医保和其他保险的协调健康发展。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南府发[2001]26 号) (南劳社医疗险 字[2008]4号)
新政策
(南府办[2010]122 号)
个人支付 比例新政 策比原政 策降低 5 5 0 0 0 0
起付额以上至 5000元部分 5000元至 10000元部分 10000元以上 (不含10000 元)至最高限 额部分 异地住院治疗个人支付比例
职工医疗待遇标准、就诊程序.结算办法(一)
医疗待遇项目 医疗待遇标准
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就诊程序
结算办法
45岁以下:1.0%
普通门诊
单位缴费部分以 上年度个人工资 收入或退休费为 基数按不同年龄 段划入个人帐户
参保职工持医保IC卡直接到定点医 疗机构就诊。 45岁以上至退休:1.4%
用医保IC卡结算,卡里的钱用 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
就诊程序参保职工持医保IC卡直接到定点医机就
诊.
结算办法用医保IC卡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费部分.
报销金额=(住院总医疗费用-自费药-超范围项目-起付额(100~700 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部分)×统筹支付比例(85~95%) 注:特检特治、置入材料等不进入共付段 .
17
新政策出台后参保职工能享受的医疗待遇标准是什么?就诊流程和结算方法是怎样的呢?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和 退休
2倍
2008年为25660×4= 102640元
15 15 7 12 12
2008年为25660×6 =153960元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10 10 18 13 13 19 17 17 20 20 20 21
三级医院 单人 间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三级医院 双人 间 床位费支付标准(元/床.日) 三人 间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四人 以上 间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10 在职和 退休

关于广西南宁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相关政策

关于广西南宁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相关政策

关于广西南宁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相关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及转诊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方可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

(二)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必须按规定报请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三)转院至统筹地区外就诊的,应按程序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四)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等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先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报备手续。

(五)参保人员探亲、出差、学习等事由在统筹地区外3个月内因突发急病的,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应由参保个人按政策自付部分,可使用个人账户结算的,持基本医疗保险卡结算,或本人现金支付结算;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垫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一)住院次数计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每办理一次入院和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计算住院次数为1次。

其中:1.参保人员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1次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2.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足3个月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

3.当次住院跨医保年度的,其个人自付比例的计算年度,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处理。

(二)住院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

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医疗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医疗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医疗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南府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医疗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08〕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切实的保障,现对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医疗待遇支付范围等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缴纳。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单位全额缴纳。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根据“就近、分级、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的居民原则上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并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中小学生可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不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五、对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幼儿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加意外伤害门诊统筹支付待遇。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

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解读:1.坚持以上原则,这既可以保持制度框架的总体一致性,有利于各项政策的衔接和各市政策的综合平衡。

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主要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都归属同一部门经办,有利用于整合现有的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管理资源。

强调做好各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互相协调发展。

2.“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是指医疗保险其发生疾病具体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但每人每年缴费额相对固定,要求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同年度待遇有升有降。

同时,“以收定支”要求各地以年度基金预算为依据,对基金支出实行付费总额控制等方式,调整各方利益。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1)个人参保财政补助以户籍地人口为依据;(2)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下拨每人50元(其中卫生院60%,村医40%)以属地户籍人口为基数;(3)参保属地管理,就是要求按户籍所在地登记参保及缴费;流动就业人员应当在就业地所在单位参保;符合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可以选择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之一参保;不属于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居住等情形)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不转移医保关系。

广西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解读

广西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解读

广西XX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解读最新消息,xx年1月1日开场实行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将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

7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得悉,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卫计委近日结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根本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我区整合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时间表”。

今年,我区将全面完成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以及乡(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xx年1月1日开场实行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目的是要在全区范围内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工作,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有机统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管理标准、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整合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将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同步展开,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的原那么,积极稳妥、标准有序地推进。

《工作方案》提出整合工作实行整体移交与接收,各地要制定标准的移交与接收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整合期间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新政策。

按照整合步骤,8月份将出台我区关于整合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施行意见。

12月31日前完成人员的移交与接收,经编制部门核定的自治区、各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从事新农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经办效劳人员整体划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

整合《工作方案》对基金、档案资料、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工程的移交也明确了工作方法和时间节点。

据理解,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覆盖除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同时,全区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根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以及财政分担比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南府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13]4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13]4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13〕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问题(一)我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的(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参保职工未达到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含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二)已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确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三)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196号)文件规定,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退休的,按照南府办〔2011〕196号规定执行;在本通知施行后退休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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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镇居民“医保”出台新办法
作者:文彩云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7期
新修订的《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近日出台实施,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方式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新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较以往的医保政策有哪些变化?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准妈妈”没工作
也能享“生育险”
南宁市市民陈小姐是一名“准妈妈”,多年来,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在家中担任“全职太太”,家里全靠丈夫在外打零工来维持生活。

自从陈小姐怀孕后,各种各样的费用接踵而来,更是让她感觉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新办法》实施后,给她带来了好消息:没有工作的“准妈妈”,由于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如今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关的产前检查费也可以进行报销。

而在此之前,与生孩子相关联的一切费用,只能由陈小姐自己来埋单。

《新办法》扩大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

除了住院、门诊大病等之外,还将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围,以减轻参保居民因生育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功能。

这就意味着,只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费两年及以上的女性居民,在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效期内发生的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将按规定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据悉,这也是《新办法》中的最大亮点所在。

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

如果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医疗救助范围
新增6类大病
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一人大病、全家致贫”的尴尬局面仍难以打破。

为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新办法》将地中海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血友病等6大类病种纳入门诊大病范围,以减轻这部分参保病人在门诊治疗的个人经济负担。

按照《新办法》规定,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方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门诊账户结算,门诊账户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则按相关规定结算。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

住院(包括急诊留观)方面,参保人员住院的费用结算视7种情况而定。

如住院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起付标准。

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

筹资方式为
“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新办法》的出台,让更多参保人真正享受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的实惠。

那么,哪些人员才能加入到参保范围?医保基金又是如何筹集的?筹集标准是怎样的?
据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其包括两大类人群:第一类人群是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第二类人群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即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

《新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不同的人群,筹资标准也不一样: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30元。

如果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将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15元的补助。

对于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20元。

如果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将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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