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分析
论民办高校合理回报
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之争与破解之道于光辉*邓志红**摘要:合理回报是基于我国民办高校的现实情境而独创出来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立法论还是解释论层次都面临着激烈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合理回报的性质及其与民办教育公益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要破解合理回报背后的诸多困境,不能简单地套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二分法,也不能依国情论而回避它所遭遇的制度难题,关键在于要从投资者与民办高校法人之间的关系重新审视合理回报的性质,严格规范合理回报取得的程序和条件,使得非营利性法人与取得合理回报可以并行不悖。
关键词: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非营利性合法性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问题从制度上看源起于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其中第51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立法者意图角度审视,显然这一条具有很强的“现实关怀”意识,由于我国没有私人或团体捐资办学的传统。
因此为了积极地推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必须对资本投入予以回报。
“合理回报”的立法设计因应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现实,从法律上承认了投资回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尽管如此,立法者考虑到教育本身的公益性质,又必须对“回报”进行合理限制。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合理回报”是“基于我国国情的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它实际上是对民办教育中已经存在的营利行为的一种妥协或变通。
”①立法者使用“合理回报”的含混表述,意在调和民办高校举办者获取经济回报合理与不合法之间的矛盾。
看似高超和有创意的立法技艺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相反,围绕“合理回报”的问题之争成为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的心结。
如若不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则不足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而若允许投资者收取回报,则营利的正当性又招来质疑,况且,如何解释“合理回报”以及在现实层面上如何操作都是非常难获得共识的难题。
论我国独立学院“合理回报”的依据
家对 民办教育 出资人 的一 种鼓励 、 奖励措施 , 规定 出 资人 可以从办学 结余 中取得 “ 合理 回报 ” 。然 而 , 作 为公益性 事业 的独 立学 院 , 能不能 取得“ 理 回报 ” 合 , 至今仍 然是争议 最多 的问题 之一 。本文从 国家政 策 法规 和产 权 理 论层 面论 述 独 立 学 院 “ 理 回报 ” 合 的 “ 合理 合法” 的依 据 。
关键词 : 合理 回报 ; 育投 资 ; 教 产权 、 策 ; 政 独立 学院 中图分 类号 :0 ;4 F 8 C 0—04 , 5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5 87 20 )6 07 4 10 —52 (0 80 —00 —0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 《 、 民办教 育 促进法实施 条例》 《 和 独立 学 院设 置 与 管理 》 等法 规
发展规 划 , 符合 国家利益 和社 会公 共利益 , 不得 以营
根据 民办 学校章 程 的 规定 要 求 取得 合理 回报 的 , 可
利 为 目的” 。目前 我国的《 教育法 》《 、高等 教育法》 等
教育基本 法律都规定 设立 高等学 校不得 以营利为 目
以在每个 会计年 度 结束 时 , 民办学 校 的办 学结余 从
一
促进 法》 在第 3条规定 “ 民办 教育事业 属于公益性 事
业 , 会 主义 事 业 的组 成 部 分 ” 是社 。第 5 1条 规定 :
“ 办 学 校 在 扣 除 办 学 成 本 、 留发 展 基 金 以及 按 照 民 预
、
独立学 院“ 合理 回报” 的政 策法规 依据
国家有关 规定提 取 其 他必 需 的 费用 后 , 出资 人可 以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所有的民办学校,为了保证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吸引投资者积极投资并维护正常运营,合理回报的具体标准和途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是指学校按照市场规律向投资者提供预期的回报,并达到以下标准:(1)明确的投资回报规则和机制;(2)投资回报与学校运营质量和效益挂钩;(3)回报率应与学校所需经费、投入规模相匹配。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合理回报的实现,并接受投资者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投资回报规则和机制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投资回报规则和机制,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第六条投资回报的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固定收益;(2)提供股权收益;(3)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报。
第七条投资回报的比例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市场竞争力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在章程中明确投资回报的支付方式和时限,确保投资者能够按时获得回报。
第三章学校运营质量与投资回报挂钩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条学校的投资回报应与学校的运营质量和效益挂钩,通过学校质量评估结果等指标来确定回报的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的投资回报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以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投资回报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回报的标准和水平,以适应市场变化。
第四章经费需求与投入规模相匹配第十三条学校的投资回报应与学校所需经费、投入规模相匹配,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应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合理支出和储备,确保投资回报的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对经费需求和投入规模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经费需求与投入规模的匹配。
第五章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第十六条学校应充分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学校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税会实务】民办教育单位出资者权益的含义与内容
【税会实务】民办教育单位出资者权益的含义与内容
民办教育单位出资者权益是指该单位出资举办人对部分净资产拥有索取权,或者说是对投入资产要求得到“回报”的权利。
它包括对原始投人资本的索取权和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用公式表示如下:
出资者权益=原始投入资本+合理回报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这个“合理回报”的标准或尺度,只能是“办学结余”中的一部分,是按一定的回报率计算的教育投资应得“利息”。
至于原始投入资本,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增减变化,所有权仍然为出资举办人所有。
当教育单位终止清算时,这部分资产属于清算财产,为举办人所有。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民办教育单位的出资举办人,不但有权收回投入资产,而且还可以“利息”方式获取投资收益,也就是可以得到“合理回报”。
所以,民办教育单位出资举办人权益应该包括原始投入资本和取得合理回报两部分。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的规定性分析
规定方面解答这些问题 。
一
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 目 , 外 其取得的生产经
、
“ 合理 回报” 的界定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应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 , 民办
不对称 性 。因此 , 界定 民办 学 校 出 资 人 的 回报 , 要 必须 先
成本之后的余额。根据我国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教育 单位只进行支出( 费用 ) 的核算 , 不进行成本核算 ( 附属非 独立核算单位除外 ) 。那么, 学校的年度净收益就是学校 年度收益扣除年度支出( 费用 ) 之后 的余额。民办学校的 年度净收益就是民办学校的年度收益扣除年度支出之后
硕士, 从事教育法学研 究。
本上 由受教育者支付 的教育费用形成 。
一
3 — 9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数量持续减少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基于浙江省民办不仅民办学校在年度办学结余的分配问题上无法得到切中小学办学现状所进行的调研发现20042010年间浙实的保障而且出资人合理回报侵犯民办学校的财产权江省新增的43所纯民办中小学中2l所因各种原因终止利出资人合理回报违背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办学12所被政府接管即共计33所纯民办中小学消等问题将被引发
学校没有上缴财政的任务 , 但有上缴所得税金的任务。换 言之,办学成本 ” “ 并不是学校的全部支出, 它只是民办学 校各项支出中的一项。因此 , 实施条例》 民办学校的 《 中,
年度 净收益 是 民办学 校 “ 除 办学 成 本等 形成 的 ” 扣 的界定 是恰 当 的。 净 收益 是衡 量 社会 经 济 活 动 是 否 有 效 的 基 本 指标 。 在实 际计算 中 , 它等 于 产 出量 扣 除 投 入量 后 的余 额 , 即净 收益 = 收益 一 成本 。年度净 收益 , 年度 收益 扣除年 度 就是
在目的与事实之间——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合理回报”的再探析
多的利益 。另一方面,社会 E的闲置资金 的所有者也 因
为合 理 回报 的刺 激 而愿 意把 资金 投入 民办 教 育 以获 得一 定 的 回报 。 “ 理 回报 ”原 则 的施 行 ,让 民办教 育 的 内 合 部举 办 者 和外部 社会 闲置 资金 的所 有者 都 愿 意把 资 金 投 入 到 民办教 育 中来 ,从 而扩 大 对 民办学 校 的投 入 ,提 升 民办学 校 的筹 资能 力 。民办 教 育 投入 的 扩 大 ,让 民办 学
答的意思 ,指做了好事或善事后所应该获得 的报答或报
酬 , “ 理 回报 ” 即合 乎 道 理 或情 理 的报 酬 。 “ 合 盈利 ”
行 ,共 同 承担 着 培养 人 才 促进 社 会 发 展 的 重任 。 当前 , 民 办 教 育 已 经成 为 我 国 教 育 系 统 中不 可 缺 少 的组 成 部 分 ,对满 足各 种层 次 教育 对象 的需要 ,推动 社会 的发 展 有 着不 可替代 的 作用 。然 而 ,由于办 学 主体 与 资 金来 源 的特殊 性 ,使 民办教 育在 办学 目的 、办 学形 式 和 办学 状
育 的公 益性 、不 以营利 为 目的和 盈利 的 事实 ,将 民办 教 育 的法 律地位 放在 了 目的 与事 实之 间 。
二 、 “ 理 回 报 ” 下 的 契 机 与 尴 尬 合
■
办教 育在教 育 体 系中 的地位 ,九届 全 国人 大常 务 委员 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 后简称 《 民办教育促进法》 ,对民办教育 中争论 )
务 ,为提 高 人 民的素 质进 而推 动 社会 的发展 服 务 ,而不
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权问题研究
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权问题研究惠向红1李云2(西安外事学院陕西·西安 710077)桐乡市人民法院浙江·嘉兴 314500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据此可知,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但在实践中,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都有哪些。
对此,学术界颇有分歧。
本文认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在学校成立之初,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必须在章程中明确提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当年必须有办学结余;民办院校无违规行为。
关键词:合理回报、办学结余。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1】据此可知,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但在实践中,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都有哪些。
对此,学术界颇有分歧。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认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学校成立之初,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必须在章程中明确提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我国的民办教育,就领域而言,大致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二是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作办学;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和第67条对前两者作了排除性规定。
也就是说,《民办教育促进法》仅仅适用于第三种,即仅仅适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尽管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又进一步把这些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细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三类。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与政策分析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与政策分析随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高等教育在职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公立大学的生源紧缺和录取条件的不断提高,民办高等教育成为一种备选方案。
本文将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和政策进行分析。
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民办高等教育俗称“民办大学”,是指由社会资本或个人投资兴办的高等教育机构。
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985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占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其中,本科层次民办高校有413所,研究生院校有57所。
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可以说,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得益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社会资本的涌入。
例如,2011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2014年开始实施的“双一流”建设也为民办高校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
然而,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一些没有足够资金和教育资源的机构追逐利益、缺乏内涵建设,导致教学质量低下。
同时,一些民办高校采取“办学为了赚钱”、“虚假宣传”等不良经营方式,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利益和权益。
二、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分析为了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其发展。
1.完善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民办本科高校举办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准入条件、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
同时,教育部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也加强了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对违规违法的机构进行处理和惩戒。
2.加强质量建设和提升教育质量国家要求民办高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学科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同时,还成立了“民办高等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和“民办高等教育本科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鼓励民办高校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立法困境与出路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以 下 简称 (
《 进法 》关 于 民办 学 校 出资 人 可 以从 办 学 结 余 中 说 非 营利 性是 民办 学 校最 基本 的法 律定 位 。但 民办 促 )
在 取 得“ 理 回报 ” 规 定 , 认 为 是 这 部 法 律 的最 大 学 校 非 营利性 质 的法 律 规 定 , 我 国一 直 受 到 来 自 合 的 被 亮 点 。然而 , 在法 理上 , 理 回报 作 为“ 合 奖励 ” 法律 民办学 校 办学 实践 的挑 战 。与 西 方宗 教 传 统下 传 承 的 我 性质 备 受质 疑 ; 制度 设 计上 , 出 资人 要 求 取 得合 而来 的私立 学 校 不 同 , 国改 革 开 放 以来 民办 教 育 在 对 理 回报 的 民办 学 校 的 法 律 调 节 面 临难 以 克 服 的 困 的复 兴是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向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转 轨 的 产 境; 在实 践 中 , 登记 要求 取 得合 理 回报 的 民办 学校 寥 物 。经济水 平 的提 高 带 来 人 们 对 高质 量 、 元 化 教 多 寥无 几 ,合理 回报 ” “ 的法 律 规 定 几 乎被 架 空 。 因 而 育 的需 求 , 有公 办 教 育 资 源 远 远 不 能 满 足 社 会 需 现 如何 从法 律上 厘 清“ 理 回报 ” 合 的性 质 , 明晰“ 合理 回 求 的多 元化 , 初级 教 育到 高等 教 育 , 从 从学 历 教 育 到 报” 临的法 律 困境 , 面 寻求 摆 脱 困 境 的 出 路 , 成 为 培 训教 育等 各方 面 , 就 都存 在 着较 大 的供需 差 距 , 为 这 解决 当前 民办 学校 诸多 问题 与矛 盾 的关键 。
反思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与政策
反思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与政策[摘要]文章从公平与效率角度审视民办教育发展的目的与意义,从《民办教育促进法》分析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与政策。
同时,对家族制、集团制、国有民办制的办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最后论述了促进民办教育如何从边缘到主流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民办教育公平与效率办学模式政策建议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2008年4月的《教育统计报告》显示:2007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9.52万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2.23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583.50万人。
其中民办幼儿园77616所,在园儿童868.75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798所,在校生448.79万人;民办普通初中4482所,在校生412.55万人;民办职业初中6所,在校生2250人;民办普通高中3101所,在校生245.96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958所,在校生257.54万人,另有非学历教育学生29.34万人;民办高校297所,在校生163.07万人,其中本科生21.12万人,专科生141.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2.36万人;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86.62万人,其中本科生165.68万人,专科生20.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0.87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06所,各类注册学生87.34万人。
可见,民办教育在我国已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规模,并逐渐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一、从公平与效率角度审视民办教育发展的目的与意义1.从公平角度审视民办教育发展的目的与意义。
教育公平是政府为公民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质量,让每个人都具有基本知识和技能,都获得基本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从而建立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
发展民办教育,对促进教育公平有重要意义。
其一,可以引进民间资本,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其二,可以为整个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并为高收入阶层的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其三,可以引进民间资本,节省国家的公共资源,从而为更多的贫困弱势人群提供教育,有利于扩大教育公平。
最新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问题研究述评讲学课件
举例说明:假设:投资者投资1亿元建立了一所10000人规模的民办大学,
学 生每人每年式 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
小结余的30%-50% 大结余的10%-20% 总收入的5%
学费收入的7% 一次性奖励 5%学费加转让收入
年回报额 279万
576万
300万 300万 至少300万
• 总之,一项政策的制定,都是多数人相互博弈的
结果,在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人们大都持一种 观望状态,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为了加快我国民 办教育的发展,我们必须尽快制定法律以及相关 的政策措施。
三、怎样保障取得合理回报
• 1、通过立法规范政府在民办教育取得合理回报进程中所
扮演的角色
• 邱伟认为:政府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积极鼓励,
420万 平均300万 300万
需要条件 长期存款利率为每年 2.79% 长期贷款利率为每年 5.76% 小结余为1000万-600万
大结余为3000万-1500万
6000万学费收入加其他收 入 10000学生,人均6000元 10年3000万
1万学生,人均6000
• 我们认为,在这方面还只是初探,因而很多理论
• 吴吟的《论我国民办教育投资的性质与回报》中
指出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度”的一些原则,这应 该是以后一段时间的研究热点,为政策的制定献 计献策。
• (一)民办教育投资回报必须具有公平性才能称
得上合理(1)为了确保公平,民办教育投资的回 报率应该相对统一。(2)为了确保公平,我们必须 承认民办教育投资回报的差异性。民办教育投资 具有地域差异。(3)要利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使 民办教育投资回报更加公平。
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反映了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理职 能转为现实的服务职能,这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在教育民营化领域内, 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政府应该从直接管理民办学 校的舞台退出,充分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转而通过立法来规 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供良好的办学大环境,承担政府性的督导 和有关资金分配的工作。换句话说,政府只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这 才是政府所应扮演的最佳也是最具效率的角色。也就是说,政府不应 该被烦杂的具体的事物困住,而应该从宏观层面来加强监督和立法。 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很多模棱两可很多可以人为的操作的 空间,比如说怎么提取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这个度应该怎样确定的 问题,法律中应该尽早确定清楚。还有就是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不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的区别对待,出发点是好的,可实际上不求 回报的民办学校已经在行合理回报之实,而且由于利用税收方面的优
浅谈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及方式
其是对“ 民办学 校可 以取 得 ‘ 理 回报 ”的争论颇多, 合 ’ 见仁见 智: 有人说合理 回报违反 了我国教育事业 的公益性原则 , 有人
说 合 理 回报 不 符 合 法 律 的 规定 。也 有 人 说 促 进 民 办学 校 的 发
尽 管 已 形 成 了 明确 的法 律 条 文 。但 就 是 在 形 成 法律 条文 的 过
明取得“ 合理 回报” 就具有营利性 。 根据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 下位法 的制定不得违 反上位法, 从表 面上看 。 似乎取得“ 合理
回报 ” 违 反 了 这 条规 定 。 而 , 《 育 法 》 是 然 从 教 的制 定 到 现 在 , 已 经 走 过 了十 年 。十 年 来 , 济 体 制 的转 型 。 场经 济 的飞 速 发 经 市 展, 教育 领 域 也 发 生 了很 大变 化 ,教 育 法》 《 的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并 不 能 涵 盖 我 国现 阶段 教 育 发展 的方 方 面 面 ,需要 不 断 的 修 订
定要求 取得合理 回报的 . 以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时 。 民办 可 从
学 校 的 办学 节 余 中按 一 定 比例取 得 回报 。 民办 教育 促 进 法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所 称 的 ‘ 学 结 余 ’是 指 民 办 学 校 扣 除 办 学 成 本 办 。
等 形 成 的 年 度 净 收 益 , 除社 会 捐 助 、 扣 国家 资 助 的 资产 。 依 并 照 本 条 例 的规 定 预 留发 展 基 金 以及 按 照 国家有 关 规 定 提 取其 他 必 须 的 费用 后 的余 额 。” 然 , 民办 教 育 的 合理 回报 问题 显 对
投资民办学校回报合理吗?
投资民办学校回报合理吗?作者:何雪莲李士伟来源:《教育与职业·综合版》2007年第05期合理回报措施出台的初衷是想鼓励准营利性民办学校在非营利性的框架下有所回报。
为此,就不得不在非营利性的前提下,设置诸多限制性条款,以防止寻利性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超出合理的限度。
但事实上,合理回报想催生的准营利性民办学校于法理上根本不存在,于实际操作中更是难以规范,因此貌似中庸的姿态极易流为防守与限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重新兴起的民办教育,绝大多数都是属于投资办学性质。
从《教育法》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都出台了关于捐资办学的理念。
现实与法规的差距,导致了当今中国民办教育领域众多引人注目的景观:一面是民办教育举办者抱怨制度环境的苛刻,另一面是民间资本前仆后继进入教育领域;一面是法律对教育非营利性的强制规定,另一面是具体法律条款对“合理回报”的认可;一面是民办教育举办者的逐利诉求,另一面是一部分民办教育举办者对合理回报的主动放弃。
矛盾丛生一面是关于“非营利性办学定位”的三令五申,一面是“准许自然人办学”与“合理回报”彩旗招展,这种矛盾性的制度设计是民办教育政策尚不成熟的表现。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中,非营利性是民办教育最基本的制度定位。
只有接受非营利性的制度规定,才可以获得办学许可证。
非营利性意味着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不得将学校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对于投资者来说,教育的非营利性意味着捐资办学。
不过,目前我国教育法规政策在这方面存在诸多矛盾。
例如,在非营利的制度框架下,只有将民办教育的举办者限定为公益性法人,而不允许自然人举办民办学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举办者个人财产与学校财产的相互关联,保证学校的非营利性。
但是,根据《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有权获得其财产的收益。
采用个人或合伙方式(这两种方式属于自然人办学)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在我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并没有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
从法律的角度看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看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有权取得合理回报,但是由于人们对其性质认识不一,法律规范对其规定又存在诸多缺陷,故其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
为保障出资人这一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并继续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合理回报制度应予完善。
关键词: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制度完善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与产权相关联的事关民办教育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做一些探讨。
一、关于合理回报的法律性质关于合理回报的法律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的过程中即存有激烈的争论,理论上也有“利润说”和“奖励说”两种观点。
“利润说”认为,民办教育中的合理回报,其本质上就是营利,就是投资带来的收益。
这一观点以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为依据。
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90%的给民办学校投资是谋求营利与回报的投资。
在财政性教育经费短期内不可能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通过立法确认民办教育投资回报的合法性,对于激发民间教育投资热情和潜力具有重要作用。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到河北考察工作并就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进行立法调研时也曾明确表示,“……民办教育有其特殊性,应该允许民办教育的出资人有一定的、合理的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当然也必须明确,不能使单纯追求利润成为投资民办学校的目标。
”这段话中的最后一句亦十分明确地肯定了合理回报的利润性质。
“奖励说”认为,在保证民办学校公益性质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
其典型表述是:所谓合理回报,“是建立在确认了民办学校是公益性教育机构的前提下,从教育发展需要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等中国国情出发,为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行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民办教育,而采取的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一种鼓励、奖励措施。
当然这种回报是有条件的,是有限制的。
回报的提取程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范,他不同于企业的营利模式。
研究论文: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政策之我见
155057 公共政策论文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政策之我见我国的民办教育历史悠久,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科学技术、输送高端人才、提升综合国力的主力军。
但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之路却布满荆棘。
政府是公共事业的指导者和维护者,在为民办高校的发展之路扫除障碍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有义务、有条件在政策上给予民办高校更多的扶持。
一、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困境(一)身份上的困境近年来,歧视民办学校的政策仍在延续,甚至新的歧视性政策还在出台,在观念上矮化民办学校的身份与地位。
整个社会对民办学校“另眼相看”、“心存疑虑”,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名分存在不同。
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而民办学校是民间非企业组织,或叫“民间组织”、“社会组织”。
(二)资金上的困境1.民办高等教育资金短缺办学经费渠道单一且不稳定。
相对公办院校来说,民办院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由于生源的不稳定使办学经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加上民办高校融资渠道单一,一方面,缺乏社会捐赠机制上的激励,导致社会及个人捐赠稀少,另一方面,又使民办高校资金短缺的问题雪上加霜。
2.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保障第一,法人属性模糊,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大,不能享受和公办教育的同等待遇,造成民办院校与公办院校事实上的不平等境遇。
第三,如何适用国家有关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界限不清晰。
这种做法表面上把民办学校当作非营利组织,事实上又把民办学校视为盈利机构。
有些地区还出现对民办学校补征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第四,视同企业缴税,有违公益属性。
完全将营利性学校等同一般企业对待,民办学校则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10多种税。
(三)人才上的困境一方面,生源质量较差。
由于民办高校在社会上的认可度低、学费相对高昂、学生的待遇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民办高校很难吸引品学兼优的学生,而大部分录取者是落榜考生,生源质量无从保障。
2024年中国民办教育行业分析
2023-11-06•行业概述•市场细分•行业趋势目录•行业挑战与机遇•行业风险与控制策略•行业案例分析01行业概述民办教育是指由非政府机构和个人经批准设立的,以非公共财政投入为主要经费来源的教育机构。
定义民办高等教育、民办职业教育、民办中小学教育、民办培训机构等。
分类定义与分类市场规模与增长市场规模截至2020年底,中国民办教育市场规模约为3万亿元,涵盖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和培训机构等多个领域。
增长趋势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家长对子女教育投入的增加,中国民办教育市场规模预计在未来几年将持续增长。
新东方、好未来、中公教育、华图教育等培训机构,以及各大高校和职业院校等。
产业链结构民办教育产业链包括教育内容提供商、教育机构、学生和家长等环节。
其中,教育内容提供商提供教材和教学资源,教育机构负责招生和教学管理,学生和家长则是主要的消费者。
主要参与者主要参与者及产业链结构VS02市场细分行业规模随着中国教育市场的持续增长,高等教育领域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行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
竞争格局目前,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竞争激烈,主要集中在一些知名民办高校,如西湖大学、上海纽约大学等。
这些高校凭借其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办学条件,吸引了大量优秀生源。
发展趋势未来,随着中国教育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高等教育将更加注重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行业规模中国中等教育市场规模庞大,是民办教育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教育市场的持续增长,中等教育领域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要点一要点二竞争格局目前,中国民办中等教育市场竞争激烈,主要集中在一些知名民办中学和中职学校。
这些学校凭借其优秀的师资力量、先进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办学条件,吸引了大量优秀生源。
发展趋势未来,随着中国教育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民办中等教育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浅析民办教育公平发展的政策环境
教师 队伍 的整体稳定性是 民办教 育发展 的关 键因素 , 在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 3 中, 0条规 定 : 民办学校应 当依法 保 “ 障教职工 的工资 、 福利 待遇 , 为教 职工缴 纳社会 保 险费” 并 ; 第3 l条规定 : 民办学校教职工 在业务 培训 、 “ 职务聘 任 、 龄 教 和工龄计算 、 表彰 奖励 、 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 与公办学校 教 职工 同等权利” 然而在< , 实施条例) , 里 却缺乏对 以上保 障 制度 的具体说明 , 因此许多 教师 宁愿 待在低 收入 的公办学 校
杨红娟 , 易颖俐
( 河南 大学教育科 学学院 , 河南开封 450 ) 70 1
[ 摘 要 ]从 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的困境入手 , 深层次分析 了造成这种现 象的原 因, 由 于国家政 策上的局 限性 是
所造成的 , 因此 , 必须从政策上加强对民办教 育的扶持 , 才能切 实促进 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 。 [ 关键词 】民办教育 ; 公平 ; 策 政
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 面 : 是职 能界 限不清晰 , 育行政 一 教
部门“归 口管理”民办教育的关系没有理顺 ; 是教育行政 二
部门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 构不完善 , 民办 学校及其 举办者
的管理不够 , 目前 缺乏 规范的 民办 学校设置 标准 和监 控措施 及民办学 校在招生管理 、 教育教学 、 财务运作 、 安全管理 、 督导
师进不来 、 留不住 , 严重影响 民办学校的办学实力。
二、 民办教育渴望公平
政府对 民办教育的有力 资助是其 发展 的前 提条件 , 但是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办教育在其发展过程 中会遭遇财 政 问题 的困扰 。其次 , 国的 民办教育普遍 缺乏社会 资本 的 我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合理回报”解读与思考
作者: 胡四能[1,2]
作者机构: [1]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厦门361005;[2]五邑大学政治教育与法律系副教授
出版物刊名: 高教探索
页码: 14-16页
主题词: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思考
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原则,《实施条例》则进行了细致规范。
允许合理回报是我国民办教育立法的一项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法律意义。
随着世界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营利性学校已存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允许开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不会损害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相反有利于教育机构的多样化。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机制下合理回报政策制订的路径探寻
以及 在民 办学 校分 类管理 的基础 上实 行 的 。所 以 , 关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教 育法 》 规定 “ 任 何组 织 和个 人 于 合理 回 报 的 内容 , 在《 民办 教 育促 进 法 》 中, 是 放在 “ 扶 持与 奖励 ” 的第七 章而 不是放 在 “ 资产 与财 务管 不得 以营利 为 目的举 办学 校及 其他 教育机 构 ” 。 但是, 学 校不得 以营利 为 目的并 不等 于说 学校 不能营 利 。 从 理 ” 的第 五章 。 由此看来 , 它是 一种 奖励性 回报而 非收
( 三) 在 社 会 主 义初 级 阶段 捐 资 办 学与非 营利 性 《 民办 教 育 促进 法 》 第五 十 一条 明 确 了民 办 学校 民 办教 育有 一 定联 系但 又有本 质 区别 的 投 资是 一 种产 业 的 投 资 。是产 业 投 资就 应 该 有产 中 国经 济还 处 在 社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初 级 发 展阶
( 一) 是 否 要 求取 得 合理 回报 不是 区别 营利 性 与 民 办学 校发 展 的重要 基础 和前提 之 一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民办 教 育促进 法 》 第 一章 第 三 条 明确 “ 民 办 教 育 非 营利 性 民 办学校 的标 准
事 业属 于公 益性 事业 , 是社 会 主义 教 育事业 的组成 部
( 三) 合理 回报 的 关键 词在 于是 否“ 合理 ”
对投 资 者来 讲 , 如 果要 求取 得 合理 回报 , 那 么 应 的合理 回报额 用于返 投 资于学校 , 则 此部 分投 资额应 免征 企业所得 税或 退税 。 如 股东单 位或 自然人 进行 分红 , 则股 东单位 应依
继 。盈 利 是指从 经 济上看 收 支相抵 还 有结 余 的情况 。 确建 立产 权 回报 制度 , 登记为“ 民办事 业单 位法 人 ” 的 只要总 收入 大于 办学 的机 构成 本 , 民办 学校 就 可 以实 非 营 利性 民 办 学校 可 从 办 学结 余 中提 取 一定 比 例 的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22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新《民促法》) 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假设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表达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22 年9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 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22 年12 月修正) ,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 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 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催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标准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开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开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文献综述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除了晚近的《物权法》的讨论,立法至今的七个年头里,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像《民办教育促进法》那样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形成如此截然相反的观点。
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上人们还在观望, 登记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寥寥无几。
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下载了五十余篇有关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的文章,研读二十余篇。
概括起来,学术界的争论的主要聚焦在以下三方面。
争论之一:民办学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 ,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
多数学者认为, 我国《教育法》第条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 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
在他们看来, 取得合理回报就是事后的剩余索取, 事后的剩余索取就是营利。
因为在现阶段, 要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让学校公开收支情况, 很难操作, 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也给了办学者很大的空子可钻。
然而,广少奎在《赢利不是营利——对民办教育利益回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中却认为,民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应该允许适当的赢利。
如果不允许有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投资者就没有积极性,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鲁玲也有类似的观点,她认为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拿出了资金,承担了风险,获取合理的回报就是他们理应享有的权利。
争论之二: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不应该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不难看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区别。
有学者认为, 民办学校取得了合理回报, 就是享受了优惠政策, 既然如此, 他们就不能再要求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相反地,有学者认为民办教育在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方面与公办教育基本没有区别。
因而,民办学校应该和公办学校一样要求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争论之三: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
有学者提出,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认为这是《实施条例》的一个漏洞,缺乏可操作性。
综观上述研究,国内外教育界和法律界在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笔者的论文写作提供了一定的研究基础。
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民办教育获取合理回报与适度的盈利政策的立足点并不是鼓励民办教育投资者追求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加快民办教育的扩展,以此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进步与长足发展。
我们要做的关键不是去争论回报到底合理不合理,而是只要它能促进我们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就鼓励这种方式。
参考文献:[1]. 贾东荣,夏季亭. 《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的不足与建议[J].教育与职业.第8 期.2007.[2].广少奎,但昭彬.赢利不是营利——对民办教育利益回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年第一期. [3].姜彦君. 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合理回报”政策的选择[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第17卷第一期.2004.[4].鲁玲. 刍议中国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No.1,2007.[5].肖晗.从法律的角度看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J]. 民办教育研究. 第7 卷第1 期.2008.[6].胡四能.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合理回报”解读与思考[J]. 高教探索. 2006年第1 期.[7].焦小丁. 对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建议. 教育发展研究2006- 2B.[8].樊本富.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合理回报”问题为切入点[J].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 . 18 No. 3,Sep . 2005.[9].单敏.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尴尬境遇[J].理论观察.2007年第三期.[10].程志翔.民办高校的产权合理回报和法人治理结构[J].无锡南洋学院学报.第5卷第2期.2006.[11].刘艺,郭咏凤.浅谈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及方式[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卷第10期.2006.[12].王文谏. 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与财产权制度构建[J].教育发展研究.7B.2005.[13].税兵.民办学校“合理回报”之争的私法破解[J].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14].单敏.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研究[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第9 卷第3 期.2007.[15].赵永辉.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分析[J].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9 年第2 期.[16].肖晗.民办教育中合理回报制度之重构[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第8卷第9期.2008.[17].吴开华.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立法困境与出路[J]. 教育科学. 第24卷第1期.2008.[18].Leon E. Irish,Karla W.Simon,Comparative Civil Society Law,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syllabus 2005.[19].Henry Hansmann,”The Evolving Law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Do Current Trends Make Good Policy”,39 Case W.Res.L.Rev.,1989.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分析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原则,但是在理论上还存在颇多的争议。
人们争议的焦点在于民办教育创办者是否应该获取合理回报。
究其本质,人们最关注的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实现。
通过博弈论分析民办高校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关系,并提出合理建议以实现政府和民办高校举办者实现合作博弈的局面,以使我国的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并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字: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博弈论;政策建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中第七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 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但是, 从理论上看, 合理回报还有争议; 从实践上看, 人们还在观望, 登记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寥寥无几。
如何看待合理回报问题, 仍然值得深入去探讨。
一.关于合理回报政策的争议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除了新近的《物权法》外,没有哪一部法律像《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样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形成如此极端的观点。
当前,对民办学校投资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争议大体分为两派:一派赞同,一派反对。
在赞同与反对这两派中又存在着许多观点。
反对派的主要观点是: (一) 所谓“合理回报”本质上就是营利,直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 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
(二) 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主要从精神上而不是通过合理回报给予奖励和鼓励,引导他们多奉献和回报社会。
如果一定要取得合理回报,还可以规定由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奖励基金,用物质的“奖励”代替“自取”,这既体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也能弘扬从事民办教育的义德。
(三) 发展教育最主要的是靠税收优惠,而不是靠通过合理回报来吸引投资办学。
为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不符合国家的需要,也不能真正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然而,赞同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主要观点是: (一) 不允许有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投资者就没有积极性。
(二) 民办教育应当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只强调社会效益是不够的。
(三) 如果将民办教育分为公益性和营利性两类,就不符合《教育法》第25 条有关教育公益性的原则。
对部分投资办学成绩很显著的民办教育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合理回报,同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的方向并不矛盾。
在关于民办教育合理回报问题的争议上,从本质上说,人们最关注的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
下面笔者用博弈论理论来分析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关系。
二.博弈论分析我国博弈论专家谢识予说:“博弈论是系统研究各种博弈问题,寻求在各参与人具有充分或者有限理性能力的条件下,合理的策略选择和合理选择策略时博弈的结果,并分析这些结果的经济意义、效率意义的理论和方法。
博弈论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一是决策主体(player) ,又可以译为参与人或局中人;二是给定的信息结构,又可以理解为参与人可选择的策略和行动空间,又叫策略集;三是效用( utility) ,是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 也是所有参与人真正关心的东西。
参与人、策略集和效用构成了一个基本的博弈。
博弈论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主义、团体理性( collective rationality) ,是效率较高、公平、公正;非合作博弈则强调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是有时效率较高,有时则不然。
“囚徒困境”便是一个典型的博弈论的故事:两个囚徒一起做坏事,结果被警察发现抓了起来,分别关在两个独立且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里审讯。
在这种情形下,两个囚犯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或者供出他的同伙(即与警察合作,从而背叛他的同伙) ;或者保持沉默(也就是与他的同伙合作,而不是与警察合作) 。
这两个囚犯都知道,如果他俩都能保持沉默的话,就都会被释放。
因为只要他们拒不承认,警方无法给他们定罪(合作博弈) 。
但警方也清楚这一点,于是警方就向这两个囚犯宣布一项奖罚政策:如果他们中的一个人背叛、告发他的同伙,那么他将可以被无罪释放,同时还可得到一笔奖金;而他的同伙就会被判最重的罪行,并且将加重惩罚,还要施以罚款,作为对告发者的奖赏。
当然,如果这两个囚犯互相背叛的话,两个人都会被以最重的罪来判决,谁也不会得到奖赏(非合作博弈) 。
在民办教育的营利与公益的这场博弈中,博弈的参与者是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其策略是分别要求学校的公益性和营利性。
如果政府只选择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而没有考虑到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利益,而民办教育投资者只考虑资本营利的最大化而没有民办教育的公益性,那么就会形成非合作博弈的局面,不利于双方效用最大化的实现。
相反如果政府允许民办学校有合理的营利,学校又能保证其公益性,双方取得效用的最大化,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张力,形成合作博弈的局面。
三.政策建议温家宝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要“继续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