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公民举报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分析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1.商策学院07级一女同学三次来电咨询: 其兄可能因在公路上行窃,被公安机 关抓了十五天了。(前不久才从劳改 农场刑满释放)想请教老师该咋办好?
2.3月9日左右下午,6号楼两位女 同学在寝室被骗现金500元。先也提 出了看身份证的要求,没有坚持, (也许对方太会说了)结果留的电话 没人接。请问责任在谁?行骗的行为
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 提供条件以及制造复制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 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适用主要是对什么人什么事具体实施何种治安管理 处罚的问题。(讲10---22条)
四、大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概览
介绍第24、26、29、30、31、32、40、41、 42、43、47、49、55、68、70、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法给予的行政 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 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 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 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共有4节11种。它们 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 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 反消防管理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违反户口和身 份证的、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 的行为、违
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受何种处罚? (参见49条)
3.宁夏银川西夏区某单位职工张某没有想到, 自己通过手机短信随便给本单位同事发了淫 秽信息却受到处罚。宁华路派出所对其作出 拘留10天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见资料)
4.江苏怵阳人陶某到干江槐泗派出所报案, 称隔壁王某当日上午7时许在王的住地将其强 奸。派出所接案后立即侦查。情况出乎预料 (见资料第3页)。
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类型分析
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类型分析摘要:举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行政机关处理举报设定相对固化的程序,并不创设查处和答复义务,行政机关的答复义务内在地隐含于其查处的职责。
举报答复行为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种,涵盖行政处理的答复为实体意义的答复。
前者属于观念通知,后者系行政行为。
程序意义的答复的可诉性在于程序权利受到侵犯;实体意义的答复的可诉性视自益性举报抑或公益性举报而定。
在公益性举报,举报人与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存在利害关系。
在自益性举报,行政机关如何履行答复义务对举报人利益产生实际影响。
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公民通过法定途径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查处,既是对依法行政的外部监督,又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机关在收到举报后作出答复行为,举报人如果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再次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举报目的的多重性展开,举报人可能纯粹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可能提出明确的权利请求或者纯粹是反映违法事实。
相应地,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就不能一概而论。
答复行为的可诉性决定了举报制度的规范作用。
由于现行举报制度缺乏权利救济条款,答复行为的法律属性在举报制度中没有直接的答案,我们需要从丰富的司法实践中去芜存菁,从类型化的角度勾勒答复行为可诉性的全景。
一、我国举报制度与答复义务在外部行政关系意义上,举报是指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检举、揭发第三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请求予以调查认定、作出处理并向其作出答复。
我国没有统一的举报法律制度,举报制度散见在食品药品、旅游、产品质量、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领域的部门法或者规范性文件中。
在这些举报法律规范中,“举报”一词往往与“投诉”“检举”“控告”相互混用或者并用。
2022年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举报的对象为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2年部门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全部条文均将“投诉”与“举报”连用,不作任何区分。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处罚决定。
虽然知道自己违法了,但很多人却总觉得自己是稀里糊涂的就被行政处罚了,即使有点心虚还是会觉得对处罚结果很不服气。
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大家对行政处罚还不够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
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
具体包括:(1) 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2) 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3) 委托调查制度;(4) 证据制度;(5) 抽样取证;(6) 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7) 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8) 行政强制措施;(9)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10) 回避制度;(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核审。
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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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与问责机制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与问责机制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监督与问责机制在行政处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确保执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和权力范围行使职权,避免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妥善性。
行政执法监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防止执法滥用:行政执法涉及行政机关对个人和组织的权益进行限制,因此必须有监督机制来防止执法滥用,确保执法权力不被滥用。
2. 提高执法质量: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可以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过度执法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3. 维护公众权益: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能够确保执法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众权益。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执法监督可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以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1. 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监察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2. 外部监督:通过行政机关外部的监察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监督,保障监督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3. 举报投诉: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的方式来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一旦发现执法不当行为,可以进行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司法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如果涉及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三、行政执法问责机制的构建行政执法问责机制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和惩处,以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廉洁性。
建立行政执法问责机制的目的在于防止执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以下是行政执法问责机制的构建要素:1. 立法依据:行政执法问责机制必须有法律依据,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问责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法案例分析
关于赖某诉广州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案的行政法分析【摘要】:赖某诉广州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案在发生之后引发了全国大范围的争议,对此事件的观点众说纷纭。
那么,广州市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是否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广州市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做法是否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我们应如何对此弊端进行规范?【关键词】:有奖违拍合法行政公民参与规范性【正文】:首先,我们先对此案的案情进行回顾。
2004年底,引人注目的广州某市民不服交通违章被拍照受罚而状告公安机关一案,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于尘埃落定。
该案原告赖先生于2004年3月5日收到一份交管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知因2003年底的一次违章而被罚款100元,处罚证据乃是另一市民孔某根据该市公安局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所拍到的赖某违章的照片。
赖先生认为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权,交警不得以此为证据进行处罚,遂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又两上法庭状告公安局。
法院终审虽然维持原判而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却又以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委托公民行使为由,认定市民“拍违”的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
一、你是我的眼全城有奖拍“违”的通告是否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一)、拍违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执法权的让渡?广州中院认为“拍违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的理由在于“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
”本文同意调查取证权不能任意委托公民行使的说法,但问题在于鼓励市民“拍违”是否属于委托市民调查取证。
法律上所谓委托,至少应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受托人应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受托行为;2.受托人所从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但是,在市民“拍违”时,其并不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而仅系以其个人名义进行拍摄;其次,对于市民提供的“拍违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公安机关还要进行审查,该拍摄行为的后果也不是直接归属于公安机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程序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档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二、诉前程序1. 举报受理- 市民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 举报材料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相关证据等。
2. 受理与登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
- 登记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时间、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
3. 调查取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 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等措施。
4. 查封扣押- 如果需要保全相关证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5. 联系当事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初步调查结束后,将与当事人进行联系,通知其进行陈述申辩。
三、听证程序1. 通知当事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 听证通知书应包含听证时间、地点、程序和申辩权利等信息。
2. 听证准备- 当事人可以提前准备听证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应提供与本案相关的文件、证据等材料。
3. 听证程序- 设立听证会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
- 听证程序包括出示证据、质证、申辩、调查等环节。
4. 听证结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听证程序的实质,作出相应的听证结论。
四、行政处罚程序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申辩权利等。
2. 行政处罚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听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
3. 行政处罚告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之私人取证的证据法效力探析——以私人拍摄交通违章为例
《 中共 乐山市委 党校 学报 》 新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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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第 4期 JUA OTEAT SH OO LSA MN I LO MTEO CPC 1卷 ON LFH PRY COL FEH N UIP CM I E F . CA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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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人取证 私 中图分类号 :F3 D 7
证据能力
合 法性 di1 .9 9 ji n 10 6 2 . 0 9 0 . 3 o 0 3 6 /.s . 0 9— 9 2 2 0 .4 0 0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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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取 证 , 与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取 证 相 对 应 的 是 种 “ 府 机 构 之 外 的 个 人 收 集 证 据 行 为 ” l是 私 人 基 于 自 政 ,’ 2 己 的 意 思 而 实 施 的 取 证 行 为 。 人 取 证 , 能 会 涉 及 违 法 问 私 可 题 。 谓 私 人 不 法 取 证 是 指 私 人 基 于 私 人 之 目的 以非 法 侵 犯 所 被 取 证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方 式 取 得 证 据 的 行 为 。3 断 是 否 属 于 [判 1 不 法 取 证 , 要 有 “ 法 性 标 准 ” “ 权 性 标 准 ” 违 法 性标 准 主 违 和 侵 。 是 指 证 据 的 获 取 不 得 违 反 宪 法 、 法 以 及其 他 法 律 的相 关 规 刑 定 。 权 性 标 准 则 认 为 判 断 不 法 取证 的标 准是 “ 集 该 特 定 证 侵 收 据 的手段 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了侵害” 刚 。 1 人 取 证 : 于 违 法 性 标 准 的 判 断 。 国外 早 就 有 私 .私 基 在 人取证 的先例 , 国判 例认 为 , 美 单纯 的私人取证行为具有容许 性。 如在 1 6 9 9年美 国艾 奥 瓦州 Sa .H ldy一案 中法院 teV o ia t l 认 为 , 国宪法修正案第 四条针对 的是政府机关 , 目的仅在 美 其 于 禁 止 警 察 人 员 无 理 搜 索 扣 押 , 制 政 府 机 关 人 员 侵 犯 私 人 限 秘 密 , 非 对 于 私 人 与 私人 之 间 的 限 制 , 并 因而 不 适 用 于 私 人 违 法 取 证 的 行 为 。 同 时 , 于警 察 授 意 的 私 人 行 为 则不 具 有 容 对 许 性 。 是 , 私 人 基 于 本 人 意思 取 得 证 据 后 交 给 警 察 , 可 但 如 则 以作为证据使用 。 我 国《 法 》 二 条 规 定 , 民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过 各 种 途 宪 第 人 通 径和形 式 , 管理 国家事务 , 管理经 济和文化 事业 , 管理 社会 事 务 。 以私人将其拍摄 交通 违章照片送交公安机关 , 所 是符合宪 法规定 的 , 是人 民参与 管理社会事务 的一种形式 。 道路交 原《 通管理 条例 》 5条第 2款规定 , 第 对违反本 条例的行为 , 何 任 人都有 劝阻 和控告 的权 利 。 国《 我 警察法> 3 第 4条也规定 , 人
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第一个问题:“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一、涵义:孤证不能定案是指一个案件全部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每一项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也不能认定。
二、主要证据与间接证据我国的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例如:超限运输检查中的检测单,能够直接证明车辆超限的主要违法事实。
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通过客车的检票记录,推断出站外上下客,再推断不按线路行驶等,严格来讲是不能成立的。
三、应用我们要认定案件事实,仅仅靠一份间接证据是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因此,对于间接证据而言,都应该严格遵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既然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就可以凭借一份直接证据定案呢?对于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来说是可以的,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而行政处罚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执法手段,其程序的规范与公正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通常涵盖了从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以及后续的执行和监督等多个环节。
首先是案件的受理。
当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或者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专门的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在调查取证环节,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这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等。
收集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接下来是案件的审查。
负责案件审查的人员应当对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和判断,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等。
如果案件情况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还应当进行集体讨论,以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知晓其权利和义务。
对于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和合法,还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公安投诉情况分析报告
公安投诉情况分析报告1. 引言近年来,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安全的重要职责。
然而,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也面临着来自公众的诸多投诉。
本报告旨在对公安投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投诉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提升公安机关服务质量和形象。
2. 投诉情况概述根据最近统计数据显示,公安机关接到的投诉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主要投诉内容包括执法不公、服务不周、处理不当等方面。
这些投诉涉及到警务人员的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形象和公众满意度。
3. 问题分析3.1 执法不公部分投诉涉及到警务人员执法不公的问题,包括对待不同群体的差异待遇、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等。
这些问题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个别警务人员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执法规范、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缺陷。
3.2 服务不周部分投诉集中在公安机关服务不周的方面,包括办事效率低、态度冷漠、回应不及时等问题。
这可能与公安机关工作压力大、资源有限、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相关。
3.3 处理不当还有一部分投诉涉及到公安机关处理问题不当的情况,包括无法有效解决纠纷、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
这些问题可能与警务人员素质、管理体制、业务水平等有关。
4. 解决对策4.1 强化培训公安机关可以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提升其法律知识、执法能力、服务意识等。
通过培训,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执法不公和处理不当等问题。
4.2 完善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服务流程,明确权责范围,提升公安机关效率和责任意识。
建立健全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服务不周和处理不当问题的发生。
4.3 加强沟通公安机关应主动与社会各界沟通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监督检查,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通过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增强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5. 结论通过对公安投诉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提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本(4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本第一部分:引言举报投诉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举报投诉的渠道,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法治进程。
然而,举报投诉制度的受理和处理过程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的目的、机构设置、受理流程和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二部分: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的目的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打击腐败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人们可以依法行使举报投诉权,让问题得到解决,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部分: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机构设置为了保证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此项工作。
该机构应由专业的工作人员组成,包括律师、公安、检察院等相关人员,以确保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判。
第四部分: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流程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流程应该是规范、透明和公正的。
具体流程如下:1. 举报投诉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接收群众的举报投诉,做好相关记录,并签发受理凭证,告知举报人有关权益和义务。
2. 举报投诉的初步核实:受理机构应当对举报投诉进行初步核实,核实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相关性,如果属实,则予以受理,否则予以驳回,同时告知举报人相关处理结果。
3. 举报投诉的立案调查:受理机构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明确调查目标、方法和期限,力争调查取证工作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4. 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受理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与奖励等相关处理,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对实事求是的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部分: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方式应当多样化、灵活性。
具体如下:1. 网络举报投诉:在现代信息社会的背景下,建立网络举报投诉平台,提供在线举报投诉服务,方便群众随时随地进行举报投诉。
行政处罚应先取证、后裁决
・以案 说 法 ・
编辑: 马谭( y l l d q r @1 6 3 c o m)
处 罚权 的 行 政 机 关 能 够 以 自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受委 托 的组 织 只 能 以委 托 行 政 机 【 案例 】 郑 某 开 了一 家饺 子 店 , 王 关 的名 义 实 施行 政 处 罚 , 由委 托 行 政 某 声称 吃 了饺 子后 食 物 中毒 . 向 当地 机 关承 担 相应 的法 律 后果 受 委 托 组 卫 生部 门举 报 . 办案人 员叶 某 对该 店 织在 委 托 范 围 内 . 以委托 行 政 机 关 名 作 出罚款 1 0 0 元 的 处 罚 决 定 义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本 案 中 . 省 纤 维 检
5 4 2 0 1 5 0 2 栏目 咨 询律师: 江苏天哲 律师事 务所袁农 律师。
行政处罚应先取证、 后裁决
【 评析 】 本 案 叶某 未 出示 证 件 , 表 明身份 . 不能 一人 进行 案件 调查 且 未 调查取证 . 查明事实 . 这 违 反 了 处 罚 法 中设 定 的“ 先 取证 、 后 裁决 ” 制度 公 民、 法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违 反行 政 管 理
行政处罚 不能 与国家
行政处罚应“ 主体适格"
撤 】 本案 中陈某行 为确 已符 合 【 案例 】 某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依 《 渔业 法 》规 定 的应 受 处 罚 的违 法 行 法 将 纺 织 品 质 量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权 委 为 根 据《 渔 业法 》 相 关 规定 , 未 按 规定 托 给 纤 维 检 验 局 行 使 纤 维 检 验 局 某 取 得捕 捞 许 可证 擅 自进 行捕 捞 的 、 没 次 对 某 西服 加 工 企业 进 行监 督 检 查 . 收 渔获 物 和违 法所 得 . 可 以并 处罚款 : 以 自 己的 名 义对 其 作 出罚款 处罚 . 加 情节 严重 的 , 并 可 以没 收渔具 。 渔 政 管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一超市不能以“偷一罚十“的警示牌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为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原则,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根据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而且,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结合本案考虑,超市作为处罚的依据是超市挂出的“偷一罚十“的警示牌,既非法律法规又非规章,所以警示牌不能作为合法的处罚法律依据。
另外,进行处罚的主体是超市,而超市是一个经营实体,既非行政机关又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享有行政处罚权。
综上所述,超市不能以“偷一罚十“的警示牌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二1、交警大队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交警大队查明事故责任在河南信阳市某厂驾驶员崔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做出信阳某厂罚款900元的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当场处罚程序的规定。
综上所述,交警大队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2、交警大队当场收缴罚款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在当场处罚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本案中,交警大队据当场处罚程序,做出对信阳某厂罚款900元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所以不能当场收缴。
总之,交警大队当场收缴罚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案例三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有以下违法之处: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行政处罚总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做出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处罚决定。
虽然知道自己违法了,但很多人却总觉得自己是稀里糊涂的就被行政处罚了,即使有点心虚还是会觉得对处罚结果很不服气。
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大家对行政处罚还不够了解,下面就让为大家介绍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
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
具体包括:(1) 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2) 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3) 委托调查制度;(4) 证据制度;(5) 抽样取证;(6) 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7) 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8) 行政强制措施;(9)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10) 回避制度;(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素
法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构成,必须 具备五个基本条件:主体、步骤、顺序 、方式、时限。
1、主体合法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组织 。 (1)、行政处罚权必须是法律、法规有明确 规定的。 (2)、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必须依照《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被委托单位依法成立、有取得 执法资格的人员、有技术鉴定能力、不允许委 托个人,不允许委托人再委托)
步骤。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是一个步骤一步骤 完成的,程序犹如一条锁链,步骤犹如各个环 节,环环相扣,不可脱节。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 含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检查、取证、立案、调查、审理、 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顺序。顺序虽然由若干个步骤组成,但 步骤与步骤之间前后排列有序,不可颠 倒。如先表明身份,后实施监督;先取 证,后决定;先决定,后执行等等。 主要体现在取得证据的时间上。
五、考核要求
单位行政执法考核:复议无撤销,诉讼 无败诉。 执法者个人考核:成功只是历史,失败 才是永久。 例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 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所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 并使用。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程序解析及相关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程序解析及相关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为了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门法学科目。
其中,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强制执行和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解析,并结合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要素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它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 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处罚程序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处理处罚案件时,必须依法设立,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以防止滥用职权。
2. 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质证权、申诉权等。
这些权利是保障当事人应有的程序权益,确保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主动参与、申辩和辩护,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证据的法律性行政处罚程序中,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经过合法获得、确凿且具有证明力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相关证据保全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1. 立案阶段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阶段。
行政机关经过初步核实违法行为后,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辩意见。
2. 调查取证阶段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进行审核核实。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
3. 处罚决定阶段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行政机关将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必须明确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权利等内容。
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
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马某当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
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
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
[问题]该县工商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系列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最佳答案对于本案例的定性应该为《行政处罚法》程序问题。
根据该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程序,我们可以发现,一下问题:首先,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是张某一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次,工商局在作出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期间应该包括《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欠缺了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再者,关于听证程序也存在问题。
就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马某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工商局直接通知其参与听证。
并且,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而且严重违规的问题在于“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然后,工商局要求王某缴纳了听证费200元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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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公民举报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分析
【摘要】市民拍摄的违章行为的照片能否作为对违章行为人处罚的证据问题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民拍摄的照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二是市民拍摄照片的行为是否可视为是接受了行政机关的委托,即行政机关委托公民个人进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三是市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接下来,笔者主要围绕以上所提出的问题作以剖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笔者的观点,即应该将市民拍摄渣土车违法照片的行为界定为一种公民的举报行为,而非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
【关键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隐私;委托;举报
一、市民在法律上并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和社会公民地位等同,不具有监督其他公民守法的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虽然享有监督权,但是这里的监督权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而非是对其他同等法律地位的公民的监督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规定公民之间相互监督的权利。
从法理和伦理的角度来审视,如果公民互相监督,必将影响社会和谐秩序,影响公民人身自由,可能造成社会冲突。
公民虽然没有监督其他公民的权利,但是具有举报的权利,具体来讲,任何公民对违法现象都有向有关权力机关进行举报,要求权力机关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予以答复的权利。
二、市民拍摄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笔者认为,市民的所谓“偷拍行为”不构成对违章行为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作为路人的市民而言,违章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的行为对其是公开的,因此市民系通过合法途径获悉行为人的违章事实,而市民对违章事实进行拍摄,只不过将其本来可以知晓并且确已知晓的事实以照片的形式予以固定,市民既不是通过该拍摄行为才知晓违章事实,也没有通过拍摄行为知悉驾车人更多的私生活事实,同时也不可能通过该单纯的拍摄行为导致违章事实公开。
因此,市民单纯的拍摄行为不可能侵犯违章行为人的隐私权。
市民将“拍违照片”向公安机关举报,势必会使违章行为人的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因此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但是,判断市民的举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其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该行为是举报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控告权,属于权利行使行为,可以阻却举报行为的违法性。
从而在法律意义上,举报行为不构成对违章行为人隐私权的侵犯。
三、鼓励市民拍摄违法车辆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委托市民调查取证?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务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
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概念分析行政委托至少应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受托人应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受托行为;2、受托人所从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但是,在市民拍摄违法车辆照片时,其并不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而仅系以其个人名义进行拍摄;其次,对于市民提供的“拍违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公安机关还要进行审查,该拍摄行为的后果也不是直接归属于公安机关。
因此,鼓励市民拍摄违法车辆的照片并不符合委托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属于行政调查取证权的让渡和委托。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个人不能接受委托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因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所以行政机关鼓励市民拍摄违法车辆照片并不属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让渡,市民所取得的违法车辆的照片并不能作为认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笔者认为,市民拍摄违法车辆进而向行政机关提交照片是市民在行使举报权利
市民拍摄违法车辆照片并不侵犯违章人的隐私权,公安机关鼓励市民“拍违”不属于调查取证权的委托和让渡,市民举报行为也不会侵犯违章人的隐私权,市民拍摄违法车辆的照片只是作为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证据来源,行政机关并不仅仅以市民所拍摄的照片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市民所拍摄的照片能否成为证据,还要再经过行政机关依据证据规则进行筛选和甄别。
市民的举报行为只是作为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一个线索,在行政机关接到市民所提交的违法车辆的照片时,只是引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程序的启动。
违法事实能否得到认定,还需要行政机关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在进入行政处罚的程序中,举报人往往成为证人,举报人的人证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所拍摄的几张违法车辆的照片。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不仅询问举报人,而且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不是仅仅依据举报人所拍摄的几张违法车辆的照片从而认定违法事实的存在。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可以通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电子眼、录音器等现代技术设备采集,可以是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直接制作调查笔录等,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广泛收集和公民主动提供。
这就意味着,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采用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调查方式方法,也即证据来源多样化,是行政机关很自然的选择,而其直接目的就是高效地收集到行政处罚所需证据,同时降低调查取证的成本。
再者说,市民的举报行为一旦引起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市民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其所提供的照片证据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经得住行政证据排除规则的检验,行政处罚证据的效力须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所谓证据“三性”的检验方能被采信。
举报人所提供的照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同样也具有合法性。
因为举报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照片是基于法律的规
定在行使公民的举报权,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行政机关在充分的帅选甄别后,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