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2017.02.28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 省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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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隧道及路基、路面排水系统排查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隧道及路基、路面排水系统排查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隧道及路基、路面排水系统排查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隧道及路基、路面排水系统排查的紧急通知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宝汉公司,厅外资办,宝天高速公路管理处:近期全省范围普降大雨,部分在建高速公路隧道排水系统施工不规范、清理不到位、堵塞严重,造成排水不畅,出现积水、涌水等现象。

目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为确保高速公路隧道及路基汛期安全,现就做好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及近期通车隧道和路基路面排水系统排查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对近年通车高速公路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对全线并逐隧道排查排水系统的完好性、有效性,并及时修复或疏通排水设施。

二、对今年通车项目,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落实专人组织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对排水系统进行排查,逐隧道排查排水系统(包括隧道仰坡)是否到位,对排水检查井堵塞、纵横向排水管不畅等问题,要限期由施工单位整改;对出现涌水现象的隧道,要设计和施工单位查明原因,彻底解决。

三、对续建和新开工公路项目,项目管理单位牵头,组织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对隧道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梳理,包括排水管的质量、排水系统的施工工艺等,要落实专人,明确责任,若因排水设施不到位造成涌水现象,不但不做补偿,而且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排查工作要在5月30日前完成,把排查结果要逐隧道制成表格,列排查人姓名备查。

省厅将结合第二季度检查,对各项目排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五月二十日——结束——。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陕交函[2011]331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交函〔2011〕331号)咸阳、延安、榆林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质监站、厅外资办、宝汉公司:现将《陕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陕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11]1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1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解决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降低施工风险,进一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深入开展,努力实现2011年高速公路建设坍塌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5%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省厅成立陕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活动开展:组长:冯明怀副组长:薛生高余茂华成员:厅高管处、厅安监处、咸阳市交通运输局、延安市交通运输局、榆林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质监站、厅外资办、宝汉公司分管领导。

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西省政府令第19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政府令
(第197号)
《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
2017年2月28日
陕西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加强已转变功能的干线公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变功能干线公路是指因路网调整、公路建设等失去原有功能,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报废干线公路,或者调整为农村公路和其他道路使用的干线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转变功能干线公路处置遵循利用为先、规范合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转变功能干线公路利用和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的处置和利用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转变功能干线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及危险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及危险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及危险品运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陕安委办[2014]2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及危险品运输安全专项检
查的通知
(陕安委办〔2014〕2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4年3月1日,山西省晋城市晋济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事故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这起事故暴露出肇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挂而不管、以包代管;肇事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意识薄弱,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距隧道出口3.8公里处设置的煤检站不利于车辆快速通过隧道;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隧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及危险品运输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决定从3月18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两周的高速公路隧道及危险品运输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高速公路隧道和省内注册的危险品运输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隧道安全检查重点
1、隧道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2、隧道内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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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1•【字号】陕政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1〕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牢牢抓住道路交通安全五大要素,即“人、车、路、企、管”,实施全过程控制,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精细管理,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顺畅有序、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驾驶人和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主导作用(一)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标准,严查驾校资质和教练员上岗资格,对于设施、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驾校,责令其停业,并限期整改。

建立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倒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只收费、不培训等违法行为的驾校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违规操作的教练员、考试员坚决予以处罚(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进一步严格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强化农机登记上牌、安全技术检验、检查纠违、违法处罚等安全监管措施,并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开展农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作业、超速超限、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

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和农村交通安全警务室建设,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积极排查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提高办牌办证率,经常化组织开展以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和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5〕5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5〕5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完成收费公路三、四、五类危桥及A级、B级隧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五类危桥、A级隧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农村公路2000公里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

——2017年底前,完成收费公路山区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四类危桥、B级隧道及交通运输部路网结构数据库危险灾害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启动低荷载桥梁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农村公路县道的安全隐患治理以及乡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启动重要村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收费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重要村道安全隐患治理,实现我省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加强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收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陕政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10〕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预防第一思想,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继续完善落实近年来我省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2007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部分山区危险路段营运客车实行限时通行管制措施的通告》(陕公通字〔2007〕47号),对全省11条山区危险路段实行限时通行的交通管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部分市、县对乡镇和农村道路采取聘请安全协管员办法,也对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

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和办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切实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在巩固近年来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健全完善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等制度。

具体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治理意见,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排查治理,安监、公安部门跟踪监督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

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冰、雪、雾、雨等恶劣天气情况,提供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要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或调整行车路线,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紧急封闭部分路段。

交通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现发布《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隧道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隧道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隧道安全管理,保障隧道施工、运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隧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隧道施工、运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责(一)隧道建设单位1. 负责隧道工程的安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2. 制定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 负责隧道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使用。

4. 负责隧道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调查处理。

(二)隧道施工单位1.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4. 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

(三)隧道监理单位1. 对隧道工程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 依法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4. 对隧道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隧道运营单位1. 负责隧道运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建立健全隧道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3. 加强隧道运营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

4. 定期对隧道运营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安全管理措施(一)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隧道施工、运营、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二)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对隧道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隧道运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 对隧道施工、运营、监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

(三)安全防护设施1. 隧道施工、运营过程中,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2. 安全防护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四)应急救援1. 建立健全隧道应急救援预案。

2.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安全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安全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安全管理的通告秦岭终南山特长公路隧道(以下简称隧道)北起西安市长安区青岔,南至商洛市柞水县营盘镇,是国家规划的西部大通道包(头)茂(名)高速公路最大控制性工程,也是陕西“三纵四横五辐射”公路网西安至安康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举世瞩目的世界级工程。

该隧道已于二○○七年一月二十日通车运营,为进一步加强隧道安全管理,有效防止隧道内交通、爆炸、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所有通行隧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车辆通过隧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打开车载电台,收听有关隧道行车须知及通行信息;(二)必须携带安全有效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等);(三)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四)所有车辆在隧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七十公里每小时;(五)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六)禁止在隧道内超车、逆向行驶、停车、倒车、掉头和停车上下人。

三、车辆在隧道内发生故障,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紧急停车带,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报告隧道管理单位。

隧道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故障车辆拖走。

四、禁止下列车辆从隧道通过:(一)非机动车辆;(二)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三)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四)排放废气超量或有抛、冒、滴、漏等现象有碍隧道环境卫生的车辆;(五)超限超载车辆;(六)车货总重超过五十吨或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陕西省政府令第19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政府令(第198号)《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公路隧道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责权一致,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公路隧道安全保护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公路隧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卫生计生、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公路隧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公路隧道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破坏公路隧道设施、影响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隧道的通行秩序管理,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路隧道消防设施的竣(交)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公路隧道火灾扑救及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路隧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的实施,负责公路隧道建成后安全保护区的相关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工作。

第九条公路隧道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与标准时,可以适当超前并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土建结构安全,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完善。

经典模板 (31)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

经典模板 (31)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

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桥梁保护,保障公路桥梁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活动。

第三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如下:(一)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二)公路桥梁用地和桥下空间;(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公路桥梁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治理等重大问题,依法履行公路桥梁保护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公路桥梁的养护和运营管理。

航运管理单位负责船舶通过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桥梁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及单位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桥梁和影响公路桥梁畅通的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7]2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负责。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

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

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桥梁保护,保障公路桥梁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活动。

第三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如下:(一)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二)公路桥梁用地和桥下空间;(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公路桥梁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治理等重大问题,依法履行公路桥梁保护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公路桥梁的养护和运营管理。

航运管理单位负责船舶通过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桥梁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及单位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桥梁和影响公路桥梁畅通的行为。

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隧道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和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隧道工程建设施工活动。

第三条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安全设备的使用、施工过程风险控制等,以及施工前期的工程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隧道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第五条隧道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养,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施工前期安全管理第六条隧道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工程勘察,确定施工的地质环境及隧道工程的设计参数,为后续施工工序的安全控制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七条隧道工程设计单位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第八条隧道工程施工单位要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全面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影响施工安全。

第九条隧道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程序和应急预案等,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操作要求。

第十条隧道工程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置显眼的安全标识,包括禁止吸烟、禁止火源、警示标识等,提醒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定。

第三章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监控岗位,负责监测、记录和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隧道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隧道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他们正确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岗位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更改设计要求、工序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任何施工变更都必须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开展全省公路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_1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开展全省公路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_1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开展全省公路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开展全省公路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宣教中心:根据3月18日召开的全省公路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题会议精神和要求,省厅决定从3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路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为确保行动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和目标认真汲取去年西临高速公路“4.1”、“9.24”较大事故教训,以省厅《关于开展2009年交通安全生产年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09]20号)为指导,牢固树立关爱生命和服务司乘理念,认真排查整治公路安全设施缺失、错位和不到位安全隐患,强化路政、养护工作职责,完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机制,创新交通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推动全年交通安全工作向前发展。

二、开展步骤和职责划分全省公路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自3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部署动员(3月20日-31日)。

围绕专项行动目标,做好思想动员和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排查调研(4月1日-30日)。

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各自工作方案,深入实地认真排查公路安全设施,并逐一登记、造册,对隧道内照明设施和县乡村公路安全设施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5月1日-6月10日)。

对不规范、不完整、不到位和重复设置的公路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增设、替换和去除,达到规范化、科学化设置。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车辆通行安全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车辆通行安全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车辆通行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车辆通行安全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秦岭终南山特长公路隧道(以下简称隧道)车辆通行安全管理,防止和有效遏制隧道内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隧道安全畅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路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车辆通行隧道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隧道通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一)在隧道内倒车、逆行、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二)在隧道内抛撒载运物品的;(三)在隧道内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四)机动车发生故障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五)在隧道内超车的;(六)在隧道内低于规定时速占快车道影响后车行驶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隧道内超速行驶,未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隧道,或者未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驶入隧道或未悬挂危险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后,案件交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四、机动车在隧道内油污路面、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由交通路政部门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高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高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陕安监管发[2009]1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9.12.24【实施日期】2009.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安监管发[2009]126号)省高速公路集团、省交通建设集团、宝汉公司,各高速公路施工及监理单位:近期,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接连发生较大施工安全事故。

2009年11月22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十(堰)天(水)高速安康段汉江大桥四号桥墩模板施工时,因吊篮与塔吊之间吊钩脱落,造成吊篮从高空坠落,从而导致5名工人死亡;2009年12月23日,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西铜高速公路XTK-S1(赵)合同段赵氏河特大桥7号桥墩在提升内模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导致3名工人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期频发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项目处长、施工项目长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隐患排查不彻底、不扎实,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差,监理单位现场“旁站”安全监管不到位。

这两起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对全省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目前,两起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正在查处中。

当前正处于冬季施工期,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及提升设备的安全监管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路基、隧道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路基、隧道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路基、隧道质量通病专
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交函[2014]32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路基、隧道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陕交函[2014]320号)
渭南、榆林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
为贯彻落实公路建设“五化”要求,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积极推进施工标准化,认真解决近年来路基不均匀沉陷、台背跳车和隧道空洞、裂缝、渗水等质量通病回潮反弹的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中开展路基、隧道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贯彻落实公路建设“五化”要求,积极推进路基、隧道施工标准化,认真落实“三阶段”设计优化工作,进一步规范路基施工工艺、工序,坚决遏制路基不均匀沉陷、台背
跳车等问题;加强隧道隐蔽工程过程控制,彻底解决隧道空洞、裂缝、渗水等质量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组织机构
省厅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查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路基、隧道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

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管理处要分别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所辖项目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厅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冯明怀
副组长:薛生高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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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
2017年2月28日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
为了确保公路隧道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责权一致,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公路隧道安全保护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公路隧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卫生计生、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公路隧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公路隧道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破坏公路隧道设施、影响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隧道的通行秩序管理,预防
和处理交通事故。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路隧道消防设施的竣(交)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公路隧道火灾扑救及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路隧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的实施,负责公路隧道建成后安全保护区的相关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工作。

第八条公路隧道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与标准时,可以适当超前并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土建结构安全,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完善。

第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负责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与标准,加强公路隧道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公路隧道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其他工程设施和公路隧道的安全保护区。

第十二条公路隧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隧道应当根据国家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配套建设通风、照明、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公路隧道工程设计审查、竣(交)工验收时,负有管理权
限的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第十四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工作,按照规范要求养护公路隧道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公路隧道养护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时,除紧急情况外,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之日前十五日,向社会发布施工信息。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在养护施工期间,应当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规范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养护期间的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山体的采石、采矿、取土、实施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水利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安全保护区的挖砂、挖金、倾倒废弃物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储存危险物品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在公路隧道变电站、竖井、斜井、高低位水池、通风塔等非公用设施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禁止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非交通标志;
(二)涂写、刻划,张贴、悬挂无关物品;
(三)在公路隧道内抛掷火种、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四)其他有可能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数据,保证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保护公路隧道安全需要,可以向公路隧道管养单位调取公路隧道技术档案,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路隧道保护的需要,在公路超长隧道和隧道群应当建立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养护管理的工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重要公路隧道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重要公路隧道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公路隧道内应当按照标志、标线及限定速度行驶,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禁止在公路隧道内倒车、掉头、逆行。

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对其禁行的公路隧道,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公路隧道。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路隧道交通流量变化、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规律特点等,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公路隧道内巡逻管控,充分利用测速、监控等装置,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公路隧道交通秩序管理和公路隧道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当公路隧道内出现车辆拥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禁止车辆驶入、疏导分流等措施,并及时发布拥堵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路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快速进行处置,并视情况采取疏导分流,交通管制等措施。

公路隧道管
养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路隧道安全保护需要,结合公路隧道技术条件,指定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线路、通行时间,或者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根据公路隧道安全管理的需要,在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较为集中或者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公路隧道前方路段设置执勤点,依法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通行公路隧道,超过规定吨位或者外廓尺寸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监护通行。

第三十二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公路隧道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公路隧道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对公路隧道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公路隧道项目不得施工。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路隧道,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使用功能完好。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路隧道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路隧道管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公路隧道,保障沿线乡镇等消防工作需求,合理规划消防队站建设,提升公路隧道火灾救援能力。

对于消防体系难以覆盖的公路隧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路隧道消防执勤点。

公路超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
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并建立专职消防人员意外事故保障机制。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发生公路隧道火灾后,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专职消防队应当及时组织火灾扑救。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公路隧道火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隧道的突发事件处置,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公路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制定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的部门预案。

第三十八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应当立即启动部门或者单位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必要时,应当报请公路隧道所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政府预案。

第三十九条公路隧道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隧道抢修保通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人员搜救,交通管制和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援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条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出公路隧道恢复或者重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负有公路隧道安全保护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长隧道是指单洞长度在6公里以上的公路隧道;公路隧道群是指连续3座以上,且相邻隧道洞口间距不超过1公里,单洞累计长度在6公里以上的公路隧道群。

本办法所称公路隧道的安全保护区是指,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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