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当行为、得利事件、受益人和意识到不当得利等方面。
在对不当得利进行了概述,并探讨了其在法律上的定义。
在详细分析了构成不当得利的各项要件,包括不当行为的实施、得利事件的发生、受益人的身份和意识到不当得利的情况。
在总结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当行为、得利事件、受益人、意识到不当得利、法律定义、司法实践、重要性、引言、正文、结论1. 引言1.1 概述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获取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但这种获取并不合法或道德。
不当得利通常发生在有意或无意之间,但其构成要件却是相对明确的。
在法律上,要成立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不当行为。
这指的是获取利益的行为必须是不当的,例如欺骗、胁迫或其他违法行为。
得利事件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之一。
即必须存在利益的获取或转移,而这种利益并非基于法律或合同等合法方式。
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也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这指的是不当得利所涉及到的个人或组织,他们必须是受益的一方。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不复杂,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只有清楚掌握了构成要件,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处理不当得利的情况。
1.2 探讨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依法缔结合同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当得利通常表现为恶意侵害他人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行为。
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法律通常会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行为过失及其带来的不当得利后果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不当得利的要件
不当得利的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当得利受益;二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当得利受损;三是所受利益与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之原因,即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者...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当得利受益;二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当得利受损;三是所受利益与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之原因,即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者曾有合法根据,而后丧失这一合法根据。
(一)一方因不当得利受益一方受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此条件,即便一方受有损害,也只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不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此处一方当事人因不当得利所受之利益,需做出一个具体的界定。
是只有财产利益,还是只有精神利益,还是兼而有之。
通说认为,因为精神利益具有不可返还性,故通说认为作为不当得利的“利”只包括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是指财务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
这种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的利益,也可能是消极的利益。
财产利益应当是能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货币衡量的、能够转移的、可以管理的、通过某种介质表现出来的价值存在。
首先,这种价值存在必须是能够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是有用的,为人所可以拥有的。
其次,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货币衡量,这是财产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点,也是财产之所以为财产的基石。
第三,必须是可以管理的。
最后,这种财产性利益需要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比如借条,才有劫取得可能或者现实性。
(二)一方因不当得利受损不当得利是衡平得利方和受损方之间利益关系所规定的制度安排。
若仅有得利而没有导致他人损失的事实,就不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也就不会有不当得利的存在。
因不当得利致损的受损人所受损害同受利人所获利益一样仅指财产利益的损害。
此处的减少的财产利益,包括积极减少的财产利益与消极减少的财产利益。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 引言合同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2.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一方在合同关系中,以违法手段、欺诈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2.1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手段: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方的财产或权益,例如暴力、威胁等。
•欺诈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使其作出有利于不当得利方的行为。
•不正当手段:指的是没有依法或符合合理道德的方式,通过操纵、垄断等手段获取对方的财产或权益。
2.2 不当得利的返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被损失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法院申请追回不当得利。
2.3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通过不当得利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权益,除了要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被追回的不当得利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为双倍返还,以对不当得利方进行惩罚。
•不当得利方可能会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中生有地管理他人的财产。
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正常的合同关系不同。
3.1 无因管理的特点无因管理的特点包括:•无中生有:指的是管理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或约定来管理他人的财产,却主动承担了管理责任。
•无偿管理:指的是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不会从中获取任何报酬或利益。
•志愿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基于管理人的自愿和自发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3.2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关系中,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仍然是原有的所有人,而管理人则没有所有权或占有权。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管理人没有所有权:尽管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但他并不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仅有管理权。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合法权益人因被侵权行为取得的非法利益。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是需要进行返还的,因此,研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存在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存在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了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无故意精神状态,只要侵权行为证明成立,不当得利的构成就有了先决条件。
以盗窃为例,因为财物的恢复和罚款不足以惩罚犯罪,所以小偷应该付出更高的代价。
在刑事法律中,小偷因盗窃获得的财富被认为是“不当得利”。
在刑事法律中,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行为,因此充分满足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存在侵权行为的要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二是存在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的意思是侵害了合法权益人的权益以自己占有他人的财物。
因此,如果没有非法占有,就不会存在不当得利。
例如,一个商人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货,这时买家在其它商人处购买了同样的商品。
但是之后,原商人又按照约定时间交货了,买家却收下了两个商人的商品,这样买家就获得了不当得利。
假如在这个例子中,这个商人交货后买家没有收下并不影响其它商品的销售,买家也不会对商人获得的利润造成影响,那么这个商人就没有因为他的行为而获得非法占有。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三是存在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在情理之中,应该由不当得利获得者退还那些不应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要求退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人应该有与被要求退还人不分彼此的共同追溯责任。
例如:A在B银行存储1万元,B银行错误地人为将A的存款转入了D的账户,而D及时发现并且立即提取了存款。
B银行要求D将存款退还给A或者B银行,但是D不同意相应的要求,这是,B银行就可以申请法院追溯不当得利,要求D归还存款。
在此例中,D与B 银行、A都有追溯责任,因为B银行、A与D都是关于存款使用权的有利益者,同时会因为这一行为而轻易获得利益。
总的来说,不当得利所需要的三个构成要件是存在侵权行为、存在非法占有以及存在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当得利案例中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
在这些要件中,积极事实(如获利)的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而消极事实(即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则由被告来证明其存在合法依据。
具体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涉及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例,其中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因无合法依据获得的不当利益。
该案件中,原告为药厂,被告雷某为原告聘任的药厂提取车间主任。
原告向被告转账用于购买公司所需材料和支付分厂员工工资等,但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外支付的费用是代原告垫付的合理费用,因此被判决返还剩余款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不当得利诉讼可以主张的权利应包括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
如果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当得利案件的处理强调了依法裁判和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确保了民事交往中的公平正义。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例外情形有哪些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形是什么令人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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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案情】甲子女较多,乙无子女,双方达成收养协议,将甲的儿子丙由乙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
丙成年后,甲的其他子女因生活困难,导致甲生活较为困难。
丙因甲生活困难而支付了甲3年的生活费。
后甲丙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丙便以甲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甲返还3年的生活费,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丙能否请求甲返还3年的生活费?为什么?【评注】本问涉不当得利的理解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2)他方受有财产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这些情形包括:(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民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财产秩序,而且存在维护道德秩序。
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虽然因收养而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仍存在与一般人不同的道义关系,因此,养子女对生父母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仍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故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也不为不当得利。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一方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摘要】不当得利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一方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的,不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
主观要件指当事人有意图获取不当利益;客观要件指不当得利的实现必须导致他人损失;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不当得利与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在审判时需要根据这些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保护交易公平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则,提供了明确的审判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通过举例说明,我们能更深入理解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从而加强对不当得利现象的认识,维护法律秩序。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因果关系要件、保护交易公平、社会公正、法院审判、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
1. 引言1.1 介绍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以某种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例如通过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或利益。
不当得利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无效行为,因为它违反了公平、诚信和社会公正的原则。
不当得利的产生往往导致一方受损失,另一方获益,而这种不平等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
不当得利的概念涉及到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或利益不当,从而产生了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并不限于经济利益,也包括其他非经济利益,比如声誉、名誉、荣誉等。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指导法院判决的相关条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因果关系要件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都得到满足,法院才会认定某项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从而为受害方提供救济渠道。
不当得利的认定有助于维护交易公平和社会正义,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探讨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不当得利是指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利益,而对方并未得到应有的对价或者理由。
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当得利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法律来加以规范和制裁。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收藏)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根据讲课整理)大家好,我是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卢颖,今天讲解的内容是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
在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中,不当得利制度从《民法通则》的1个条文,到《民法总则》的2个条文,再到《民法典》的6个条文,已经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不当得利的规范体系。
今天的讲解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第三,不当得利的司法认定。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我们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是对于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其次,他方受有损失。
同样这里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赔偿中的损失,而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第三,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
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甲把房屋出租给乙,月租金是2000元,租期是5年。
在租期内,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很多人为了贪小便宜,谋取利益,经常会获得一些不当的利,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同,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获取利益并且使得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事件。
那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下列几项: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
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以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
故意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违法、不道德之嫌,但仍然有意为之。
例如,某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后迅速出售股票获利。
在这个案例中,这个人明知自己传播虚假信息是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但还是以此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故意行为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也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道德准则来获取利益。
以贪污受贿为例,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贿赂获取经济利益,这个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的伦理底线。
因此,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之一。
最后,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重要方面。
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意味着行为人的不道德、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他的不当得利。
例如,某人通过操纵市场价格获取巨额利润,如果没有他的操纵行为,市场价格是不会有如此大的波动,他也不会获得如此巨大的利益。
因此,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不当得利的行为,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刑事或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遵循道德准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良好的社会环境。
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入门级知识
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入门级知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在这段时间的学习和考试中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在常识考察题目中,对于法律基本知识的考察权重再明显上升,所以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基础法律知识,作为备考的资料给大家了解学习。
(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章不当得利
上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 ③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 消灭。 ④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 ⑤债务消灭。
(2)财产消极增加。 指受益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产生
的利益。 其具体表现行使包括: ①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 ②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没有合法根据。
1.一方获得利益。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
当减少而未减少,则为受有利益。 (1)财产的积极增加。 指受益人财产总额“不应增加而增加”所产生 的利益 。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 产权及债权的取得。
②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 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 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抵押权
③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如他人因错误而免除受益人负担的债务。 ④劳务或物的使用;
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其提供劳务,
后该劳务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 因甲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亦包括两种情形: ①财产的积极减少(“不应减少而减少”), 指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
不当得利——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1)侵害受让人债权、占有 例如: 丙欠乙到期债权10万元,乙让与该笔债权与甲但未通 知丙。后丙仍将该笔10万元交付给乙,乙欣然受领。
本例中,乙的受领致受让人甲的债权消灭,侵害受让
人债权,应对甲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合同法》 第80条。
(2)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 【例】 青年法学家甲发表论文多篇,备受重视,乙出
先为给付的,于条件不成就时,仍可请求返还 不当得利,。
例如: 甲的叔叔乙许诺,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则赠与
准合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排除
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 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 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988)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自学)案例:(2017)闽08民终710号
基本案情:甲公司承包经营乙公司的水电站,约定按照丙公司电网电
量计算承包回报款。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将该水电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三、基于事件的不当得利 基于事件:
天降暴雨,甲池塘的鱼因冲入乙的池塘。
03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01
02
03
04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受有利益(利己) 1 、 如果一方当事人虽然使它方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那 就不是不当得利。造成他方损害的一方即使承担民事责任也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因 此,一方是否受有利益,是区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 [例]甲将乙的玻璃杯摔碎,此时无人受利益,不可能发生不当得利,只是可能 发生侵权行为。 2、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指财产总额的增加。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 少而没有减少的情况,诸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不再 负担。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二、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 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 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 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32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以及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有规定不当得利的免责情形。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常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
即可以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即“利己而不损人”时,不构成不当得利。
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
而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没有合法基础的情况下获取了另一方的利益,这个利益应该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况。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定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必须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定关系上。
法定关系是民法中的一种关系,又称法定经济关系。
它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建立起的因追求经济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授权代理关系、劳动关系、股东关系等。
只有当这些法定关系失去公正性,一方在占据有利位置的情况下利用这种不当的法定关系从而获得利益,就构成了不当得利的一种类型。
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还必须满足无因管理的要件。
所谓无因管理,指的是一方在没有与另一方约定或者合法期限上,获取另一方的利益,从而导致另一方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利益应该归其所有,而非被取得不当的利益方所有。
三、受益不当得利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是受益。
只有当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了其他一方的利益时,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时,一方在没有出资、付出时间、劳力等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其他一方的利益,而对方却没有得到根据合法规范享有的回报,从而导致两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
四、恶意最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还需要考虑恶意因素。
也就是说,当发现一方没有合法基础而获取了其他一方的利益,就必须要知道这种行为是否出于恶意,如果是,则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恶意就是指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违反法律、伤害他人利益等恶劣行为。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主要包括法定关系、无因管理、受益、恶意四个方面。
因此,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备时,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从而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惩罚。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浅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无权获得的利益。
可以理解为在一项交易中,由于某些原因,一方获得了未获得的好处,而另一方则受到了损失。
在民事法律中,不当得利是一种追讨权利,旨在使受到不当得利的一方得到补偿。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以下要素:一、不当得利的来源在民事法律中,不当得利来源故障可以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侵犯知识产权权利、非法行为、契约违反等。
例如,如果卖家向买家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买家以错误的价格购买商品,那么卖家就会获得不当得利。
同样地,如果某个企业窃取另一个企业的技术或设计,那么窃取者就会获得不当得利。
概念上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某个人或组织获得某些好处,而另一方未获得这些好处,从而导致不公平的交易。
在两个交易者之间的合同中,如果一个人得到了超出约定的利润,那么他获得的这部分财产就可以被视为不当得利。
在民事法律中,当一个人从交易中获得了不当得利,那么就有一个相应的义务向其他方支付这个额外的财产。
这个义务有两个重要的方面。
首先,获得不当得利的人必须知道他获得了这个利益,并且知道这个利益是不合法的。
其次,另一方必须证明他因为不当得利而遭受了损失。
四、不当得利的补救措施在补偿不当得利的问题上,民事法律的原则是返还。
这意味着进口商必须将其获得的利润返还给出口商,如此一来才能使交易得以公正和公正。
如果不当得利的额度很大或另一方无法证明他受到了损失,那么他仍然可以寻求其他补救措施。
总之,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具体的要件。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审查,进行权利的行动。
法律可以保护受到不当得利的一方,最终目的是使交易得到公平处理,达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民事起诉状(不当得利)(二)2024
民事起诉状(不当得利)(二)引言概述:
本篇文档将对民事起诉状(不当得利)进行进一步阐述。
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益,给受害方带来了损害。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说明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则和适用情况,并对每个大点进行详细解析。
正文:
1. 不当得利的定义和法律意义
-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范围
- 不当得利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 受害人的损害和原利益关系
- 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
- 盗窃、诈骗、滥用职权等行为与不当得利的关系
3. 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则和判决标准
- 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
- 不当得利与无因原则的关系
- 不当得利判断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
- 不当得利判决的补偿性和返还性
4. 不当得利案例分析和实战运用
- 盗窃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案例
- 借贷诈骗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案例
- 职务滥用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案例
- 虚假宣传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案例
- 业务关系中的不当得利案例
5.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制与防范措施
- 法律对不当得利的规制措施
- 预防不当得利的法律要求和实施
- 侵权责任和刑事处罚的补充措施
- 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 不当得利的调查和追究责任的程序
总结:
不当得利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帮助保护个体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不当得利的定义和法律意义、构成要件、法律原则和判决标准、案例分析和实战运用、法律规制与防范措施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
理解和应用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则对于提升法律素养和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民法典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个专业术语,听起来似乎很陌⽣,其实它离我们每个⼈的⽣活都很“近”。
那么,到底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即将⽣效的《民法典》对它⼜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民法典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成⽴要件有四:⼀⽅取得财产利益;⼀⽅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1、⼀⽅取得财产利益⼀⽅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定的事实结果⽽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是否受有财产利益,⼀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与他⼈之间发⽣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较⽽决定。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受有损失仅仅有⼀⽅受有财产上的利益,⽽未给他⼈带来任何损失,不成⽴不当得利。
如甲投资兴建⼴场,邻近⼄的房屋价值剧增,⼄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对甲⽽⾔不成⽴不当得利。
这⾥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对于后⼀种情形,受损⼈⽆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
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
如⽆权使⽤他⼈房屋,不管他⼈是否有使⽤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受有相当于租⾦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使⽤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3、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益⼈取得利益与受损⼈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的损失是由于受益⼈受益所造成的。
但受损⼈的损失与受益⼈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于损失,或损失⼤于受益,均⽆不可,它只影响受益⼈返还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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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问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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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我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资料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必须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我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职责,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用心增加。
财产的用心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必须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必须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用心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
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
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