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关于制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及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讨论稿)
关于制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及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讨论稿)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遵循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深化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指导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保证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立德树人,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江苏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需求与个性发展的统一。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岗位能力要求,满足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需要,按照中等职业教育“2.5+0.5”、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4.5+0.5”的学制结构,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等,校外顶岗实习时间不超过0.5年。
2.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正确处理学生文化基础知识学习与职业技能训练的关系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总学时比为4:6;正确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与职业能力培养的关系,促进学生学思结合、知行统一。
3.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市和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行业特点和职业发展需求,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学手段和方法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招生对象与学制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全日制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以5年为主。
要建立更加灵活多样、满足学生需求的学习制度,积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建立“学分银行”,允许学生采用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培养目标与要求职业学校应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1—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含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一产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50万元,其他专业应不低于100万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可适应降低标准。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管理办法------------------------------------------作者------------------------------------------日期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工作,强化和规范培训的全过程管理,大力提升培训质量和效益,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打造一支能不断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 省教育厅授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全省中职教师培训需求调研与规划、培训政策研究与咨询、培训基地遴选与管理指导、培训项目开发与资源建设、培训计划落实与组织、中职培训平台构建与培训质量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管理专门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组织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相同)教师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做好参培教师的遴选推荐、报名组织、资格审查、跟踪反馈以及相关联络与协调工作。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统筹规划本校教师培训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做好参培教师的选派、报名、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四条 国家级培训项目由教育部确定,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根据委托授权负责相关项目的统筹、协调与管理工作。
省级培训项目由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调研、规划和设置,报省教育厅审批确定。
第五条 培训项目内容设计,要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和教师发展规律,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人才培养要求,以“双师型”教师职业素养、专业水平、教学能力等的提升为重点,对参培教师提出须完成的学习任务,着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
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
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
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7.11.06【实施日期】198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87年11月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学的主要途径第三章学校的开办和审批第四章学制和教学第五章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第六章教师第七章经费第八章领导和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结构,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就业前的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等学校教肓,以及其他形式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初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劳动技能的劳动者。
第四条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各单位招工用人,应首先从对口或相近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领导,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好人才和劳动力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章办学的主要途径第六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办好现有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并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班),或按“谁用人、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委托培养或培训。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职业技能教育学校管理条例详解
职业技能教育学校管理条例详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业技能教育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三条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2. 有符合规定的一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4. 有符合规定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5.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学校,应当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五条职业技能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设置专业和课程,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职业技能教育学校应当实行校企合作,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共同培养职业技能人才。
第七条职业技能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实践操作机会。
第四章教师与学生第八条职业技能教育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并取得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职业技能教育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学生有权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尊敬教师,努力学习,遵守纪律。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二条职业技能教育学校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教育学校应当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教育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二条略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至第六略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至第九条略第十条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
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
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
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二条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
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
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中职教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中职教师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二)注重师德,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三)分类指导,突出中职教育特点;(四)激励与约束并重,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教师资格认定、评审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教师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教育教学权;(二)学术研究权;(三)参加进修培训权;(四)获取工资报酬权;(五)民主管理权;(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成长;(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五)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章教师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确保教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条教师考核应当包括师德考核、业务考核和教学考核。
第十一条师德考核应当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注重考察教师的师德表现。
第十二条业务考核应当包括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教学考核应当以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为主要内容。
第五章教师待遇与保障第十四条教师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中职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中职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第一条中职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章程》,遵循《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旨在规范学校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职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学校内参与各项活动和管理行为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职学校章程是学校章程的基本宗旨,本规定是具体的管理准则,两者相互补充、依存。
第四条学校章程和规章的修改,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一节学校章程第五条中职学校的宗旨是为广大学生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培训,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中职学校要遵循国家教育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实行科学管理。
第七条中职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教学质量。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要尊重学生、团结同事,热爱岗位,终生学习。
第二节教学管理第九条学校要健全课程设置,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条学校要定期进行教学检查评估,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师生评议,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学生成绩档案,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竞赛和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要配备充足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保证教学进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
第三节学生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要制定严格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的自律和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第十六条学校要关注学生教育,指导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第四节行政管理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保障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分配资金,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安全。
(精选文档)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为了提高我省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经济建设培养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特制定本规范。
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是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遵循教育、教学管理的规律,按照技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工作特点,总结我省教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把学生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基本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第一条教学计划1.教学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具有法规性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国务院各主管业务部门根据技工学校的性质、任务,按照专业(工种)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等要求组织制订的。
指导性教学计划通常由指导思想,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及学制,课程设置(含实习)与要求,教学计划表及说明等要素组成。
2.学校应该按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精神,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以适应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办好长线专业(工种),办活短线专业(工种),办出学校特色。
实施性教学计划一般由教学业务部门拟订初稿。
经分管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新开专业(工种),或因教学改革需要,对原有教学计划作重大调整者,学校应根据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参照同类或接近专业(工种)的试行教学计划,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本专业的(工种)的试行教学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4.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但允许在不影响教学效果的前提下,课程顺序和学时安排方面作适当调整。
调整意见由教学业务部门于开学前两个月提出,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苏政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职业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又快又好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举措,是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教育强省的必然要求。
“十五”以来,我省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相适应。
为切实加强我省职业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十一五”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富民为主题、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水平,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为提高农民致富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富民强省、加快“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文件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我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本省有关职业教育的条例、规定,遵循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律,依据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学校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指导思想,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
第四条学校必须重视文化建设。
要开发和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发挥学科课程、环境课程、活动课程以及各类教学管理制度的育人功能,引入先进的企业文化,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培育良好的教学风气,使学校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
第二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管理第五条专业建设专业建设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根据本地经济结构和有关行业劳动力市场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
要通过加强教学管理,推动专业的现代化建设,形成优势,办出特色。
第六条教学计划1.教学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2.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
指导性教学计划由教育部或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制定和颁发。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及有关行业和职业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制定。
3.对于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纳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进行专业岗位工作分析和教学分析后制定。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以下部分组成: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按周分配)、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实习教学计划表和有关教学计划的说明。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苏教职[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苏教职[2012]3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现就全省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对接行业企业岗位需求,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系统构建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为江苏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二)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特点,发展学生潜能,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和关键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满足学生阶段发展需要,奠定学生终身发展的良好基础。
(三)注重中高等职业教育课程衔接。
统筹安排公共基础、专业理论和专业实践课程,科学编排课程顺序,精心选择课程内容,中等职业课程强化与后续高等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强化整体设计。
(四)强化校企融合。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主动争取行业、企事业单位支持,并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共同执行、共同修改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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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应热爱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其中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亦可具有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教学或专业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实习指导教师应达到技术员或中级技工以上水平。
第三章 学校的开办和审批
第十条 开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基本具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审批时,有关部门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由市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职业技术培训班,由市、县(区)劳动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主要由现有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师范学院培养和培训。有关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开设职业技术教育师范专业(班)。对教育基础薄弱的地区,应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凡分配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毕业生,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各市、县(区)以及各办学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代培教师。
经批准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分别向所在市的教育或劳动部门登记备案。
凡不按规定手续审批和备案的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新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批准之日起,经三年不能招生的,即予注销。
第四章 学制和教学
第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或四年。少数专业经省教育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合格者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发给证书。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进修培训,进修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应调离教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区)要制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规划。省、市负责建立培养、培训基地,市、县(区)负责选派教师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班),或按“谁用人、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委托培养或培训。
第八条 就业前其他形式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培训,在城市主要由劳动部门组织举办的培训中心或培训指导站承担;在农村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教育机构和设施进行培训。
第九条 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多种渠道解决。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各办学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安排要逐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职业高中专项补助经费和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设备购置费。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结合教学,加强实习和生产劳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进行生产实习。联办单位应提供实习场所,并在设备、技术力量、资金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农村职业中学实习所需土地和水面,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组织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发给经有关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其他职业技术培训的学员,培训期满,经劳动部门会同主办单位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初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劳动技能的劳动者。
第四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各单位招工用人,应首先从对口或相近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
各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建投资现有渠道不变。对急需发展的学校和专业,有关地方和部门应给予重点扶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厂矿企业、乡镇、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班),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办学。
第三十二条 职业高中的经费和基建投资,教育部门办的,列入同级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预算,另拨给一定的专业教育经费;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办的,教育部门拨给普通文化教育经费,联办单位负责专业教育经费;其他部门单独办的自行解决。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71106(颁布时间)
19871106(实施时间)
20020424(失效时间)
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1987年11月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的主要途径
第三章 学校的开办和审批
第四章 学制和教学
第三十五条 省、市教育部门设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机构,县(区)教育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章 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
第六章 教师
第七章 经费
第八章 领导和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结构,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就业前的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等学校教肓,以及其他形式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培训。
各级教育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担任专职、兼职教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县以下农村任教的教师,其工资待遇可高于城市同级教师水平。
联办单位对派出担任专职、兼职教师的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他们做好教学工作。其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五章 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
第十九条 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按国家规定执行;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和其他职业技术培训结业的学员不包分配,可由全民、集体和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择优录用、聘用或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对口行业从事个体职业的,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核,可优先发给营业执照。农村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要在农村建设中发挥专长,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扶持。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一条 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毕业生,被全民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工人的,享受本单位同学制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被录用或聘用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享受本单位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高等院校举办的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师资班、职业大学和农林等高等院校,应按国家规定招收对口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推荐报考的毕业生。
第十七条 省、市、县(区)教育、劳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所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方向、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专业技术的考核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八条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或审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大纲。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学校进行教育改革,搞好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支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技术服务和生产科研等活动。学校的实习工厂(场、店)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收。
第八章 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地方负责,统一领导,分级分行业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规划,确定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厂矿企业负责制定本行业、本单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规划,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并限期达到规定的规模及设置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领导,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好人才和劳动力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章 办学的主要途径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办好现有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并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少数工种(专业)经省劳动部门会省教育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职业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其他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招收初中毕业生,培训时间可根据专业、工种的需要,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各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都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并进行就业指导,增强学生就业的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