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参与国内法院诉讼要公证的文件都有哪些,是每个法院要求都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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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需要当地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需要当地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需要当地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随着涉外民事诉讼的增多,那么怎么辨别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就成为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国内法院在立案受理时一般都会要求提供境外主体资格证明,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我国法律对于涉外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规定如下: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以下是一个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的一个案例。

2010年2月18日,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在某区法院起诉,其诉状盖红色外文印章,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诉状一样盖红色外文印章,这枚外文印章是签字印章。

为证明其外国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还递交了一份1997年11月5日某集团公司在马来西亚企业登记局的批文,批文为翻译件,也递交了陈某某的马来西亚身份证和护照。

经查,马来西亚某集团在2002年8月8日在益阳投资成立一家独资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存有公司章程,盖有马来西亚外文印章。

被告答辩: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假冒,不具备诉讼资格。

1、原告以马来西亚某集团名义起诉,其诉状盖的马来西亚某集团外文印章为假冒。

被告将诉状印章与某集团在工商存有印章相对照,两枚印章存在明显区别,2008年8月19日,被告请律师事务所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枚印章不为同一印章,则诉状印章为假冒,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系假冒,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诉状外文印章如果是真实的,也不发生法律主体资格效应。

其一,根据马来西亚公司登记规定,马来西亚公司登记后,公司印章是一套两枚,行政印章是钢印印章,代表公司,另一枚是签字印章,是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签字之用。

签字印章盖后,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法人代表签字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外国人(公司)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一、证据的提交诉讼主体自身身份方面的证据涉及:护照、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书(许可证等)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外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文献或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证据所在国公证在加使领馆认证的程序:经所在国公正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住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香港地区寄交或托交的证据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地区,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地区,应经本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证明。

二、委托代理方面的证明文献可以委托自然人或者中国律师参与诉讼。

原(被)告不亲自到中国参与诉讼,委托手续应经外国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国际协议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提交委托手续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管认证,或履行我国与住所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假如委托书不是在境外寄交的,如外方的法定代表人到国内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不必通过公证、认证,通常的作法是在法院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百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合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合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合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起诉材料清单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起诉材料清单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深圳市内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材料齐全方可向法院起诉: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份数为2份,其中1份可为复印件)(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①有国内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a.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b.全国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深圳市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址:外地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网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址:c.国内企业作为原告的,需另外提交: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有涉外、涉港澳台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a.香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b.澳门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c.台湾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由中国公证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出具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d.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e.涉外、涉港澳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需另外提交:企业或其他组织同意起诉并推举出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一人股东或一人董事证明书、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等(根据实际情况任选其一)及该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该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境外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

境外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

境外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我们,ABC公司(以下简称“授权公司”),是一家在境外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为XXXXXX,注册地为XXXXXX,现就我公司授权事项向贵处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

鉴于我公司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贸易等业务活动,为便于我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业务开展,现委托我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三(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为我公司的唯一授权代表,代表我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一切法律事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特此向贵处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以证明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授权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内容如下: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人代表我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投资、贸易等业务活动中行使签署、履行合同、协议、文件等一切法律文件的权力。

2. 被授权人代表我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投资、贸易等业务活动中行使收付款项、处理财务事务的权力。

3. 被授权人代表我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投资、贸易等业务活动中行使处理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权力。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至我公司出具书面终止授权文件之日止。

三、授权效力1. 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以其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公司的意愿和行为,与我公司自己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我公司将承担被授权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3. 本授权委托书一经签发,即对我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被授权人不得转让或部分放弃授权。

特此证明,以兹信守。

授权公司:(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日期:年月日附件:1. 授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 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3. 授权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复印件(加盖公章)敬请贵处依法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我们将在收到公证书后按照贵处的相关规定支付公证费用。

此致敬礼!ABC公司附件:1. 授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 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3. 授权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复印件(加盖公章)4. 授权委托书样本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公证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随着境外个人及公司在国内参与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扩大和深入,境外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公司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随着增加,这时如果境外公司要在国内法院起诉中国公司,法院会要求对境外公司的文件,如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这该怎么办?1. 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

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

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2. 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3.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明书,证明其姓名和职务。

4. 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目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律师尚不具有中国内地律师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内地参与诉讼。

5.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2022年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2022年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2022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2022年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二〇二三年九月前言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化资源高度集中,区内聚集了几乎100%的外国驻华使馆、90%的国际传媒机构、80%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商会、70%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65%的外资金融机构,是首都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涉外人才事务汇聚之地。

北京市朝阳区聚焦“文化、国际化、大尺度绿化”主攻方向,努力建设首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文化创新引领区、国际交往中心区、绿色宜居标杆区。

朝阳法院立足辖区区位特点,深化涉外民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打造涉外审判特色人才高地,自2017年以来由奥运村人民法庭集中审理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事案件,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朝阳区高水平对外开放。

涉外家事纠纷是涉外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个人切身利益和家庭关系稳定。

这里所说的“涉外”,既包括涉外国的家事纠纷,也包括参照涉外案件审理的涉港澳台地区家事纠纷。

朝阳法院涉外民事案件资源丰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此背景下,朝阳法院总结2018-2022五年来涉外家事案件的审理概况和总体特点,分析涉外家事案件中典型问题,创新涉外家事案件审判机制,不断深化涉外家事审判规范化、专业化和高质效,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高效、便捷地妥善化解各类涉外家事纠纷,切实回应中外人士司法需求,为朝阳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营造适宜国际人才创新发展的生活环境、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涉外家事纠纷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纠纷。

)一、涉外家事案件审理概况2018年至2022年,朝阳法院共受理涉外家事案件727件,审结涉外家事案件717件。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

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第一篇:内地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材料公证认证的说明/gzrzxgzl/1222.html第二篇: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写写帮整理)/cjwt/1512.html第三篇:上海高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78号《关于授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以及(2010)民四他字第80号《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请示的批复》的精神,现就调整上海法院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通知如下:一、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但下列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7)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8)期货纠纷案件;(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11)信用证纠纷案件;(12)其它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境外证据材料办理公证认证后在国内能否有效使用

境外证据材料办理公证认证后在国内能否有效使用

境外证据材料办理公证认证后在国内能否有效使用?随着境外公司参与中国境内业务的增多,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之间的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加,境外公司在境内办理法律诉讼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需要哪些公证认证手续?首先来看一下为什么要对境外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性认定。

证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涉外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刑事证据所在地、证人所在地可能在境外,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境外取证,有些证据在我国境外形成的事实。

这些证据产生、形成于境外,使得法院无论是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的审查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就需要对境外证据进行认定,办法就是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诉讼时,需要做哪些文件的公证认证:1、境外公司主体资格,一般是指境外公司登记注册及存续的文件,如注册证书,存续证明等;2、境外公司打定代表人证明书;3、境外公司委托国内律师的授权委托书;4、境外证据。

境外公司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境外公司委托境内律师授权书如何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委托境内律师授权书如何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委托境内律师授权书如何公证认证境外公司委托境内律师授权书如何公证认证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业务越来越多,在办理时委托中国律师需要办理相关公证认证⼿续,法院⽅可受理。

那么应该对哪些⽂件办理,如何办理,在国内可以办吗?涉及到主体的确定,证据的固定,翻译,公证,认证。

1、诉讼主体原告要提供企业主体资格的证书(许可证等)或者其他⾝份证件。

要提供被告的⾝份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或者⾝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表等。

2、委托⼿续可以委托⾃然⼈或者中国律师参与诉讼。

如果外国⼈(企业)不亲⾃到国内来参与诉讼,相应的委托⼿续应经外国⼈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有关国际协议条约规定的证明⼿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进⾏,也有权通过⼀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

最⾼⼈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为诉讼代理⼈,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份担任诉讼代理⼈。

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为)3、选择管辖法院。

包括,(1)、选择管辖地。

管辖包括被告所在地、合同履⾏地、侵权⾏为地及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地法院。

(2)、级别管辖法院。

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重⼤的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与侵权、信⽤证、商事仲裁条款审查、涉外仲裁与判决的承认与执⾏等五类案件由指定中级⼈民法院或者法院管辖。

因此,涉外民商事案件,并⾮⼀律由基层所在地法院管辖。

4、向法院递交诉讼⽂书及证据材料。

应按照国内起诉状有关格式提起诉讼⽂书,要尽量选择精通中国法律的专业⼈⼠参与。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司发通[199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

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关于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规定。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对于上述规定,各地公证处和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国外、香港地区和外地受理公证事务。

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认真查实当事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遵守办证程序,防止错假证的发生。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结束——。

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

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

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10月20日司复[2006]16号)
吉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可否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的请示》(吉司请字〔2006〕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全国各地正在贯彻实施《公证法》,部分公证机构名称已经或即将发生变化等情况,对于当事人在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后又请求公证机构为其制发公证书副本的,根据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制发公证书的原公证机构仍存在的,如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未超过六个月的,按有关规定制发副本。

(二)制发公证书的原公证机构已变更名称或合并,但原承办公证员未变动的,如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未超过六个月的,制发副本。

(三)制发公证书的原公证机构已变更名称或合并,并且原承办公证员已变动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公证。

(四)制发公证书的原公证机构已撤销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公证。

此复。

——结束——。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会想到国外生活。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也不乏有外国人想到我们国家来生活。

但国内外的婚姻登记系统是不互通的,为了是保证结婚证能有效使用,到异国后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在各国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程序。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台湾公司在中国大陆起诉所需主体资格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公证

台湾公司在中国大陆起诉所需主体资格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公证

香港公司在中国内地法院起诉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香港公司在大陆法院办理起诉的越来越多,而在起诉之前必须办理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以下将详细说明。

香港公司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文件的制作亦有其特殊的要求。

本文就目前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事诉讼方面的一些实际操作进行介绍。

一、关于公司诉讼主体文件的准备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首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其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该文件的制作相对简单,可以参照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进行制作;再次,关于授权文件,由于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因此在制作授权文件的时候应当十分严谨,尽可能将可以预见到而由有需要的授权内容全部写入授权文件中,且应采用罗列式的写法,将授权的内容和授权期限写得具体明确(可以根据委托合同所确定的代理期限在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授权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如果是特别授权则一定要将具体内容表述清楚,尽量避免使用概括性语言;另外,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以上文件准备好后,需要将前述文件一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相关的律师名单司法部每年均有公告)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前述文件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公证人教你识别那些境外融资骗局

公证人教你识别那些境外融资骗局

公证人教你识别那些境外融资骗局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张鸣当前我国中小型企业境内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严峻,尤其是对正在快速扩张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想要通过传统的银行通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可谓难于上青天。

久而久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境外融资来解燃眉之急。

现实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境外融资法律知识以及商业鉴别能力,融资过程中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企业本身又有较重的投机心理造成自我保护意识太差,导致大量的中小型企业被所谓的境外投资公司欺诈,落得血本无归。

同时,此类虚假的投资公司往往还会要求内地企业办理相关公证,使整个投资骗局更具迷惑性。

为此,本文对比较常见的境外投资骗局做一介绍并给出识别方法。

一、境外投资欺诈惯用套路虚假的境外投资公司惯常使用的投资诈骗套路主要包括以下方式:1、包装皮包公司,散步虚假信息。

诈骗团伙虚构境外公司或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在国内租用高档写字楼设立代表处,对外进行高强度的广告宣传,对外展示各种不实的业绩或资质,并利用各种快速的消息散步渠道传播所谓投资公司的硬实力和高大形象,如今更是利用互联网大量散布极具吸引力的投资贷款信息。

2、慌称资格审查,骗取高额费用。

诈骗团伙坐等融资企业(被骗企业)表达融资意向后,即以所谓的代表处谎称需要按照境外投资公司的内部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在与融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锁定目标后,会一本正经的要求派自己指定的“律师”办理资信调查事务,派自己指定的“评估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安全与增值潜力评估,随后要求融资企业到其指定的“担保公司”为融资项目进行担保。

此时,融资企业(被骗企业)眼见如此专业的融资审查程序,一般都不会起疑,并对该境外公司的实力深信不疑。

期间,所谓的代表处一般都会拐弯抹角地要求融资企业(被骗企业)支付高额的律师、评估、担保费用。

3、安排虚假考察,进一步骗取费用。

所谓的代表处会以“正式发函”的方式,告知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在通过上述的资格审查后,境外公司已经原则上形成了投资意向,但是按照公司投资流程,境外公司将派员到融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需要融资企业做好考察陪同工作。

网上查询公证书真伪

网上查询公证书真伪

网上查询公证书真伪网上查询公证书真伪篇一: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外资公司登记设立的规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但是其真假怎么鉴别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提交公证认证书。

就这份材料,如何鉴别真假,除了最后的认证贴纸,还有其他地方吗?因为往往最后一页的认证与前面的公证是没有内容上的联系的,如果把最后一页拆下来,其他材料作假,我们怎么能看出来?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是有行后之分的,程序上先公证后认证,且每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如美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最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整套文件是由公证人铆订或火漆封在一起,不易拆开。

来源于.51rz.rg/html/cjt/2539.html篇二: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证明吗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证明吗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自签署的而已。

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

来源于.51rz.rg/html/cjt/1808.html篇三:瑞典公司主体资格文件查询并公证认证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51rz.rg 瑞典公司主体资格文件查询并公证认证一家瑞典公司要授权一个中国人在中国帮它处理相关事务,中国政府办事部门要求提供该瑞典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并办理公证及中国驻瑞典使馆认证,是这样吗?是这样的,因为国外的文件中国不能确定其真伪,这就需要当地公证后,然后经中国领事馆认证后,方可在中国有效使用。

海基会转递公证书

海基会转递公证书

海基会转递公证书篇一:续百科各类房产公证手各类房产公证手续百科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和政策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产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兴起,房产公证的业务正在不断拓展。

目前几项主要的房产公证包括: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互换(置换)合同、房屋赠与、房产继承、房产分割(析产)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认房屋产权等公证。

□◆申办房产公证的准备措施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业兴起不久,国家调整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正在不断完善,各地区根据本地的情况也在制订不少涉及房地产的政策;国家制定的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各地制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都是办理房产公证的依据。

房产公证由房产所在地或房产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产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

由于房产公证事项不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当事人申办房产公证时,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办房产公证需准备的证明材料继承权公证(析产协议公证)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或殡葬证、火化证、医院死亡通知单)2、婚姻状况(是否是原配夫妻)、子女状况证明(生育几个子女)、居委会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3、房产证、身份证、户口4、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赠与合同公证1、赠与、受赠双方身份证、户口2、房产证3、受赠方如系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需赠与方到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1、双方身份证、户口2、房产证3、卖方夫妻、买方到场亲自办理委托合同公证1、双方身份证、户口2、房产证3、卖方夫妻、受托人到场亲自办理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办理程序以相关部门届时规定为准。

外籍诉讼当事人起诉是否要对诉讼人身份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起诉是否要对诉讼人身份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起诉是否要对诉讼人身份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外籍诉讼当事人起诉是否要对诉讼人身份主体资格进行公证认证?随着境外个人及公司在国内参与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扩大和深入,境外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公司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随着增加,这时如果境外公司要在国内法院起诉中国公司,法院会要求对境外公司的文件,如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这该怎么办?1. 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

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

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2. 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3.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明书,证明其姓名和职务。

4. 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目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律师尚不具有中国内地律师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内地参与诉讼。

5.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6. 外国当事人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除了向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doc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doc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一些外商、港商、台商纷纷来我市投资,对我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做为外商来我市投资,最重要的是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2000年至2002年上半年,我庭共审结各类涉外案件106件,通过审判依法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做为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不是企业的初衷,而是矛盾发生到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解决。

那么,如何避免打官司,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使企业的经营发展得以顺利进行,重要的不是通过诉讼,而是通过学会自我保护,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外商来我市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签订投资合同,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因此,围绕着签定投资合同,主要讲以下几个问题。

一、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选择合作对象要认真审查其资产状况。

这是合资、合作的前提。

有些外商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往往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搭桥,对该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的可信度,缺乏必要的了解,特别是合作方所承诺的优惠条件也缺乏必要的考证,盲目选择了合作伙伴,造成双方合资、合作后发生纠纷,使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如有的中方企业以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作为投资,但其厂房、设备已向银行抵押贷款,中方企业没有说明真相,外方缺乏必要的考查,以致银行起诉中方企业,因抵押在先,法院只能判决以厂房、设备折抵偿还借款。

还有的企业在合资前,债务负担严重,他们与外商合资、合作成立新的合资、合作公司,原企业仍然具有法人资格,由于原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全部转移到新的合资、合作企业中,留下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担,当债权人要求原企业偿还债务时,原企业已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况下,法院亦可执行合资、合作中中方企业的财产或股份,事实上,该企业是一种规避法律,规避责任的行为。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制发涉外、涉台港澳民事公证书副本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制发涉外、涉台港澳民事公证书副本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制发涉外、涉台港澳民事公证书副
本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7.04.01
•【文号】[97]司公字010号
•【施行日期】1997.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制发涉外、
涉台港澳民事公证书副本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日[97]司公字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当事人在出境一段时间后又请求公证处为其制发出境前办理的公证书的副本,而此时公证书证明的对象是否已发生变化,难以判断,给认证工作和公证书发往境外使用带来难度。

鉴于1992年4月以来,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已统一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为保证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的统一性,经商外交部领事司等有关部门决定,公证处对1992年4月1日以前出具的公证书不再制发公证书副本。

1992年4月1日以后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存款、生存、居住、职务等证明对象具有可变性的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公证处不再制发公证书副本。

当事人请求制发副本的,一律按规定程序重新
办理。

请即通知所属各有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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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参与国内法院诉讼要公证的文件都有哪些,是每个法院要求都不一样吗?
境外公司参与国内法院诉讼要公证的文件都有哪些,是每个法院要求都不一样吗?
国外公司中国法院起诉应诉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公证认证根据中国法院规定,国外公司在中国进行诉讼,需要提供相关文书公证认证(),起诉时:
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书。

国外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国内法院办理起诉,应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办理涉外诉讼案件时,法院都会要求首先办理国外公司公证认证手续之后,方可受理。

那么该如何办理国外公司公证认证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境外当事人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内地的律师。

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原告系外国、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起诉时应当提供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负责人意见,并与其登记资料都应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证据是外文件的,应当提交经我国承认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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