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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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

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5.20

•【字号】藏政办发〔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

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21〕18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0日

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法治西藏建设,推动政府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和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行权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7.27

•【字号】藏政办函〔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函〔2021〕53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审计厅《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7日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工作方案

审计厅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精神,认真落实齐扎拉主席2021年4月6日在审计厅调研时关于做好我区“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指示,拟组织各地(市)、区直相关部门利用3年左右时间对我区“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中已完工项目实施审计全覆盖。为顺利开展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十三五”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规模及分布情况。为完成好我区“十三五”政府投资概算批复500万元以上项目摸底调查工作,审计厅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4月23日向7个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67家区直单位印发了《关于报送“十三五”期间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函》。根据各地各单位报送数据汇总情况反映,我区“十三五”政府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数量为9852个,概算投资为4863.32亿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旅游

发展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3.26

•【字号】臧政办发[2003]4号

•【施行日期】2003.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4号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西藏旅游支柱产业的领导,健全旅游发展管理体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旅游发展的支持、配合力度,促进西藏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协调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任:洛桑江村自治区副主席

副主任:董军社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万生自治区旅游局局长

成员:刘盛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索朗卓玛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厅厅长

陈广庆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孙勇自治区党委研究室主任

杜建功自治区党委外宣办主任

李国勇自治区计委主任

宋和平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顿珠多吉自治区外办副主任

塔尔青自治区民宗委主任

刘德才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高原自治区安全厅副厅长

丁业现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加措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陈锦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罗布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李永发自治区广电局局长

姬嘉自治区体育局局长

徐飞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代永涛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张永泽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次旺多布杰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

仁青次仁自治区文物局局长

徐波民航西藏管理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1.03

•【字号】藏政办发[2003]73号

•【施行日期】2003.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73号2003年11月3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藏旅游[2003]15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旅游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产业。为保护好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防治旅游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旅游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旅游业的发展高度依赖生态环境和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在旅游开发中,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业,切实加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特别要做好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和特殊自然、人文景观区的保护,促进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民主、科学,根据《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规划;

(三)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或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具体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共同承担。

第五条政府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规则》执行,一般不得以直呈件形式报送。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以及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并经本单位集体研究通过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策。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时,应当重点审查决策事项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法定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

家 级 公 益 林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自 治 区 实 自 治 区 公 益林 区 划 界定 办 法 》 划 分 为 三 级
际 制 定 本 办法 第 七 条




级 公 益 林 原 则 上 不 得 开 展 生 产经 营
第 二 条 本 办 法所 称 公益 林 是指 依 据 《 国 家 级 活 动


二 级 和 三 级公 益 林 在 不 破坏 森林 生 态 系 统 功

公 益林 区 划 界 定 办法




西藏

治 区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能 的 前 提 下 可适 度 开 展 林下 种 植养 殖 和 森 林 游憩

定 办 法 》 认 定 并 纳 入 中 央 财 政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等 非 木质 资源 开发 与利 用 科 学 发展 林下 经济
( )

条 公 益林 防 火 工作 实 行各 级 人 民 政

第 十 四 条 县 区 人 民 政府 应 当 在 公 益 林 区 边府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积 极 消 灭 的 方

界 明 显 处 设 立 永 久 性 公 益 林标 志 标 牌 标 明 地 点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各地(市)发展改革委:

我区自2011年发布施行《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藏发改环资〔2011〕59号)以来,在建立健全节能评估审查机制、从源头上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促进能源节约技术应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强化节能监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对完成“十二五”以来国家核定我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目标任务以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强化我区节能管理领域“放管服”,做好符合我区实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资源浪费和不合理使用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控制和管理,确保完成我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

将《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部门的衔接。

附件: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附件

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10]80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

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80号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水利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

知》(国发[2007]2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意见》(藏政办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是指安排在退耕还林地区,并纳入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安排我区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

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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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

藏政办发〔2017〕145号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重要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效手段。西藏自然保护区数量多、面积大、类型多样,生态服务功能巨大,建设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对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化建设自然保护区,形成监督管理工作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旅游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大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旅游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大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旅游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大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08

•【字号】藏政办发[2013]54号

•【施行日期】2013.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旅游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大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3]54号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旅游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大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大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

(旅游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规范、有序、安全、诚信的旅游市场建设,着力解决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体优化旅游环境,不断加快我区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的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游客在藏期间的满意度,按照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委书记邓小刚5月25日下午在研究我区旅游工作有关事宜专题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在旅游行业开展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旅办发[2013]90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自治区旅游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有关要求为指导,充分调动、发挥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作用,以联合执法方式开展一次在我区旅游执法检查史上从未有过的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时间较长的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大检查活动,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力度。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和从严惩治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旅游企业和经营者、从业者,使“四黑”、“零负团费”、“承包挂靠”、诱导和强迫游客消费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得到提高,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保障,为我区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9.28

•【字号】藏政办发[2005]70号

•【施行日期】2005.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70号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2005年9月)

我区是民族民间文化大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特别是包括舞蹈、音乐、戏剧、美术以及传统节日、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民俗活动等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积淀厚重,丰富多彩。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为保护和弘扬我区优秀传统文化,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

展遇到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大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消失,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流失境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9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9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2.01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

(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规划与促进

第四章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经营与规范

第六章服务与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开发、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强化政府规划指导、资源统筹、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平等交换的旅游市场环境。

第四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统一规划、突出特色、融合发展、合理利用、惠民利民、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然 资 源 开 发等 专 项 规划 以 影 响报 告 书 的 编 制 质 量
, ,

环 境影 响 篇 章 或 者 说 明

及 专 项规 划 中 的 指 导 性规 划 必 须 在 规 划 编 制 过 程 环 境影 响 报 告 书 由 规 划 编 制 部 门 编 制 或 者 组 织 规



了 规划 的 科 学性 和 规划 内 重点 项 目 的 审 批 实施 环 境 问 题 的



项基 础 性措 施 更是确 保 我 区 生 态 环

为 增 强 规 划 的 科 学性 从 源 头 预 防环 境 污染 和 境 良 好 推 动 经 济 科学 发展 的 必然 要求



2 0



治 区 环 境 保护 部 门 负 责 召
( )

应 当 依 法进 行 环境 影 响 评价


未 依法 进集 审 査



地 市 行 署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部 门
( )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幵 发 利 用 规划 不 得 组 织 实 施
未 依法 进 行 环 境影 响评 价 的 建设 项
二 、 依 法 开 展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环 境 保 护 行 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

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9]60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我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有利于自治区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批准公布工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包括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在内的多学科、多专业人员组成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3.07

•【字号】藏政办发〔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方级自

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28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西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地方级(含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和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一次地理

国情普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21

•【字号】藏政办发[2013]83号

•【施行日期】2013.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一次地理国情普

查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3]83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意义

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获取地理国情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掌握地表自然、生态以及人类活动基本情况的基础性工作。普查目的是查清全区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现状和空间分布情况,为即将开展的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奠定基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扎实有效地做好全区范围内的地理国情普查,系统掌握权威、客观、准确的地理国情信息,实现各类经济社会信息与地理信息的整合处理,准确研判发展趋势,是制订和实施重大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推进我区生态环境保

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保障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

二、对象内容

普查对象:全区范围内的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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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信息文号生成日期

106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藏政办发〔2009〕6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我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有利于自治区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批准公布工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包括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在内的多学科、多专业人员组成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三、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申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对于跨市(县级)、县的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跨地、市(地级)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协商一致后联合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面积原则上应在8平方公里以上。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应设置专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临时筹备机构。

六、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30份);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三)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30份);

(四)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10份);

(五)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录像带、VCD和有关材料(10份);

(六)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10份);

(七)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等有关资料。

七、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

(四)风景名胜资源分析评价;

(五)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分析;

(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分析;

(七)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八)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见及建议。

八、申报材料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送,逾期则按次年度申报工作处理。

九、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专家考察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并向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评估报告。

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各地(市)报送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专家考察评估报告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附后)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打分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风景名胜区,具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资格。

十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将同意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十二、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十三、凡批准建立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的规定,在一年内开始组织,两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每年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组织机构等内容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十五、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在系统内通报。

十六、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在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于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己不具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

十七、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1.总则

1.1 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又分14项具体指标。

1.2 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2.细则

2.1 资源价值(70分)

2.1.1 典型性(15分)

a、自然景观属国内同类型中的最好代表,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过程,提供了一种特有的见证或范例(12~15分);

b、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了自治区级水平(8~11分);

c、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地区级水平(4~7分);

d、景观特征不明显,缺乏代表性(0~3分)。

2.1.2 稀有性(15分)

a、具有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或具有国家珍稀、濒危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具有一定规模或数量(12~15分);

b、有国内分布较少的、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8~11分);

c、有在自治区内分布较少的、具有自治区级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4~7分);

d、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较为普通(0~3分)。

2.1.3 丰富性(10分)

a、资源类型丰富,景点数量众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或具有良好的生物多样性特征(8~10分);

b、景点数量较多,类型较少(5~7分);

c、景点数量及类型较少(3~4分);

d、资源类型单调,景点数量较少(0~2分)。

2.1.4 完整性(10分)

a、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人为干扰极少,核心景区内无居民(8~10分);

b、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保存基本完整,人为干扰较小,且不构成明显影响(5~7分);

c、风景名胜区内居民较多,人为干扰明显,但可以恢复(3~4分);

d、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受到明显破坏,且不可以恢复(0~2分)。

2.1.5 科学文化价值(5分)

a、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5分);

b、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3分);

c、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学术研究和教育意义一般(1分)。

2.1.6 游憩价值(10分)

a、风景名胜区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旅游开发条件良好,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8~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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