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理性思考93页PPT
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改一、诉讼结构的根本性变革开始发生龙:评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需要作一个评估,这个“修改”的意义大小-是一种技术性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修补,还是一个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大动作。
左:修改法律,通常视变动的规模有大改、中改、小改之说。
刑诉法的修改,起初是由我国知名法学家陈光中先生为首的一批专家学者经大量的研究论证拟出了一个“建议稿”,其成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一书已出版发行。
这个建议稿拿出了一个包括329个条文(原法律是164条)的新的刑诉法典。
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大改的方式。
应当说,这一建议稿是极富建设性意义的。
这次修改之所以有重大突破与陈光中先生为首的专家群的积极推动有相当关系。
立法机关在充分重视学者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种大幅修改的办法:保留原法律的基本构架和尚属合理与可用的内容,修改现在看来不适当处,同时作一些必要的增加。
仔细分析修改性质、内容,会发现已经产生了某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变革,其影响十分深远。
因此,法新社称这个修正案具有“里程碑”意义(见《参考消息》1996年3月5日一版),可以说并不为过。
龙:最重要的变革,是诉讼结构的改变。
刑事诉讼中两种基本的诉讼结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存在重要的差别。
前者,即对抗制诉讼形式,其特点是将诉讼双方视为法律地位平等的诉讼当事人,并以抗辩即诉讼对抗的方式推进诉讼。
而职权主义,则强调国家机关的职权作用,由侦查阶段主张国家具有单方面侦查权的侦查职权主义,到审判阶段由法官直接调查积极审判的法官职权主义,都显示出一种国家主义倾向。
我国过去的刑事诉讼结构,应当说是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缺乏对抗制因素。
《决定》从防止庭审走过程,促进庭审合理化等需要出发,基本上采用了由诉讼双方在法庭举证,法官中立听证同时保持庭审控制权、调查权这样一种“控辩式”诉讼结构,由此已经大大加强了庭审对抗制因素,检察官在庭审中有当事人化趋势。
这意味着以弱化职权主义因素、强化对抗制因素为基本特征的诉讼结构的根本性变革已经开始发生。
《刑事诉讼法解读》PPT课件
增加了专节规定技术 侦查、隐匿身份侦查和控 制下交付,并规定所获证 据可以直接使用,同时规 定保护措施,庭外核实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 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 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
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 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 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 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经过批准, 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 术侦查措施。
一、修改背景及指导思想
1979年制定
1996年第一次修
订(17年) 2012年第二次修 订(16年)
2003年开始至今,
十年磨一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
修改内容涉及到150多处
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 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 增加了新的编、章、节
“ 大修”
指 导 思 想
增加规定询问证人的地点
第122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 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 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 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 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技术侦查措施
重点把握内容
措施: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修改刑事诉讼法解读PPT课件
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
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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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盲、聋、哑人,或者 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被告人是盲、聋、 哑或者未成年人而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的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
• 一、辩护制度的完善。
• 二、证据制度的完善。
• 三、强制措施的完善。 • 四、侦查程序的完善。 • 五、审查起诉、一审程序完善。 • 六、二审程序的完善。
• 七、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 八、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 九、执行程序完善。 • 十、增加规定四种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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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制度的修改
第二次修正
•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委托 后,应当及时告知 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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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第三十四条修 改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
•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 庭公诉的案件,被告
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
辩护人的,本人及其 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
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 人的,人民法院可以
助机构提出申请。对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 供保护。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限 制。 • 4.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诉讼制 度的首位,在冲突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优先于惩罚 犯罪。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 、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现行刑诉法
• 1,将第三十三条修 •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
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侦查阶段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 必须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得任意扩大适 用范围。
• 不是一律不予许可,而应视具体案情决定。 •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解除许可
限制。 • 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证据制度(一)
• 完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增加辨认笔录、侦查实 验笔录、电子数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 非法证据:(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 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收集物证、书证 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 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 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 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 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 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 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立法前提)。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基 本矛盾)。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 在的突出问题(修改重点,如律师界反映的“三 难”,强制措施不管用、不好用,刑讯逼供、冤假 错案等问题)。
• 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 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原则。 • 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
使用。 • 完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 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增加有关证人保护和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
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助的规定。
证据制度(二)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50条)与如实回答侦查人员 讯问(118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如实供述罪 行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
普法课件:《刑诉法》修改了什么?
九.逃避作证将被拘留写人188条
逃避作证将被拘留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一项重要规定:经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证人 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的, 人民法院可强制证人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 母和子女除外。但对于应作证而不作证的证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证人没有正当理 由逃避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可予以训诫, 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如果证人对拘 留决定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 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修改简介 》
一.修改刑诉法的背景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此次是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每过16年修改一次。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法不一样,比刑法修改的难 度大。刑法修改主要是罪名、量刑方面的修改, 对实务部门影响不大,容易取得一致意见。但刑 事诉讼法修改涉及面比较广、内容比较复杂,比 如涉及到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 方面,实务部门往往各有自己想法。
禁止“自证其罪”--修正案在刑事诉讼 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 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一条 是对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旧的刑 诉法观念的修正。国家公权力有义务用证 据去证明一个人是不是犯了罪,而不能寄 希望于被告自己承认自已有罪。这是进步, 但被告仍无“沉默权”却要“如实回答”, 与“不得自证其罪”有些矛盾
近年来,关于律师阅卷后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 复制的案卷材料的问题,屡屡成为学界的焦点话题,司法 实践中也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屡屡引发争议。本次修法增 订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 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 据。”立法上既然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核实证据”,自然就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出示复制的案卷材料(证据),否则,不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出示上述证据又如何核实证据?!因此,修订后的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实际上解决了实践中辩护律师阅卷后能 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复制的案卷材料的问题。
刑诉法修改草案幻灯
• 2011年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 向社会征求意见。
• 修正案草案引起网络热议,社会公众通过 网络积极提出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有 7489人提出80953条意见。 • 此外,有关部门还收到社会公众关于刑诉 法修改建议的来信323封。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 取了各方面意见,并多次与中央政法机关 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在对主要问题基本 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 • 立法机关充分征求吸纳了各方意见、建议, 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 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 察院(删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 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删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 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 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 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 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 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 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 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 外,(删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
• 十九、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 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 施: •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 信息; •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 施;
2024版《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2023REPORTING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与回避•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作用定义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用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作用。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起诉指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审判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执行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修改讲课课件120727
关于辩护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的权利及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 护人 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3.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4.司法机关负有权利告知和转达请求的义务
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这 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在我国人权保障发 展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引起国内外的广 泛关注。这说明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刑 事诉讼法上正式确认的任务之一,是我国刑 事诉讼法立法理念和刑事诉讼执法理念的重 大转变。
关于辩护制度的完善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 权利及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二是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 三是完善了辩护人的职责 四是完善了辩护人的会见权 五是完善了辩护人的阅卷权
关于辩护制度的完善
五、完善辩护人的会见权
1.除3类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权 与被羁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而且不需 要经过任何机关的许可。 2.除3类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 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被羁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 疑人时须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4.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向他了解案件情况,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 5.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原因背景
1.党和国家执政理念及政法机关司法理念的 转变 2.刑事诉讼法本身需要进一步提高科学化、 民主化、法制化水平 3.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4.落实中央司法改革、固定司法改革成果的 需要
刑事诉讼法学(全套PPT课件)(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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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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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如何追究犯罪和适用刑罚的程序法 。两者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制体系。
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 的程序法。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会发生交叉和重叠,但两者在性质、任务 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 回避的种类: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在接受报案、控告 、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 他们回避。指令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机关负责人或组织可以依职权指令其回避。
分工负责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互相配合
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 基础上,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完 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
互相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的基础上,应当互相制 约,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
和偏差。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理性思考
(新)第四十二条 (略) 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 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涉嫌犯 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 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注:改变管辖,交于基层公安机关管辖。
关于应对辩护律师问题
1、今后律师将如影随形,伴随侦查工作的 始终。(对此,我们要理性对待,理性、 平和、规范、文明执法)
“口供是证据之王”、“辩诉交易”就是 为了获得“口供”。 关键是获得“口供” 的途径。
3、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 (程序—略)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
(新)第54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 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 修改的主要内容
鞍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陈 超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 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 行。
内容提要
一、修改的必要性
二、修改的重大意义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的需要
中央政法改革19号、25号文件提出要求: 要更加强调民主法制; 更加强调依法治国; 更加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 更加强调权力制约、制衡和监督; 更加强调如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二、修改的重大意义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理性思考95页PPT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理性思考95页PPT
51、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 52、木欣欣以向荣,泉涓涓而始流。
53、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非吾愿,帝乡不可期。 54、雄发指危冠,猛气冲长缨。 55、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 池桑竹 之属, 阡陌交 通,鸡 犬相闻 。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拉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