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供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专家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妨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基本要求
第七条电力设施应建设健全、合理布局,能够满足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需求。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规划应科学合理,包括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等。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标准,保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按时按质完成,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标准,并经过专家评审和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拆除和废弃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由电力部门负责,具体分工由地方政府、电力企业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社会各方应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包括电网、变电站、配电站、输电线路、变电设备等电力系统和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应当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预防、监测、防护、应急等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保护技术和设备,并建立健全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制定电力设施保护预案,明确各项保护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视程度。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物理防护、技术防护和管理控制等方面。
第十一条物理防护措施主要包括设立围墙、安装防护门窗、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
第十二条技术防护措施主要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等。
第十三条管理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实施巡检、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异常情况等。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应当根据电力设施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具体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由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
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及范围、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标准、支持小微企
.现场查勘。现场查勘时,电力用户应主动告知用电设施配置情况,供电企业应对现场是否已将可中断负荷接入 独立回路、开关是否具备远程跳闸功能、是否具备负荷控制装置安装条件等事宜进行确认。不满足可中断负荷建设 条件的电力用户应及时进行整改。
.协议签订。具备可中断负荷建设条件的,供电企业应与电力用户同步签订可中断响应合作协议(详见附2)。
四、保障措施
(一)职贡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可中断负荷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可中断负荷管理工作,统筹开展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指导及协调工作。各级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是可中 断负荷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可中断负荷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附:1.浙江省典型行业用户可中断负荷参考范围
2.浙江省可中断响应合作协议(模板)
浙江省典型行业用户可中断负荷参考范围
一、工业
(一)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主要包括水泥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玻璃和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等。该行业的 重要设备停电风险主要为水泥制造业回转旋窑烧制、玻璃制造业窑炉熔化等工艺,如重要设备非正常停运将可能导 致产品报废及设备损坏风险。该行业的负荷分类及可中断设备建议如表1所示。
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重要电力用 户认定及范围、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 度和安全距离标准、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文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一、引言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障公众的用电需求,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本细则旨在规范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网等。
三、保护责任
1. 电力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计划执行,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问题。
四、保护措施
1. 安全防护措施
a. 设置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们注意设施的存在和危险性。
b. 为电力设施周边区域设置防护栏杆或围墙,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c. 对高压设施采取绝缘措施,减少触电风险。
2. 设施维护措施
a. 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修复设施故障。
b. 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寿命。
3. 灾害防范措施
a. 对电力设施进行防雷处理,减少雷击损坏的风险。
b. 针对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设施的安全。
五、保护培训
1. 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保护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培训内容包括电力设施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六、处罚措施
1. 对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是保障电力供应正常运转以及预防设备故障、降低电力事故处理
和维修难度的重要手段。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规定、保护措施、检测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规定:
1.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职责,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有效、实用的原则。在实施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地域、环境、负荷特点,保证合理、协调、可靠、经济。
3.电力设施保护涉及电力生产、输配电及交通、通信等工程,应相应地
制定专门的安全规程,并督促电力设施保护人员认真遵守。
二、保护措施
为了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电力设施的基础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设施应选用符合安全可
靠要求的设备与材料,保障其运行安全和可靠性。
2.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遵循规程规划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
制定电力设施管理标准与规程,并严格执行。
3.采用合适的防雷、接地、过电压、过电流、短路等保护系统,避免因
各种异常因素造成过载损坏或引发安全事故。
4.维修、检查时需关注电力设施的运行状态及电气装置的安全性。及时
处理异常问题,避免故障对电力设施造成影响;在电站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应急布置,保证设施交流、通讯正常。
三、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检测
日常检测主要是通过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电力系统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是指供电系统中的各类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包括变电站、输配电设备、输配电线路、发电设施、公用电力设施等。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遵循“先预防、后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主体是电力公司和电力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综合管控、精细运作的原则,提高电力设施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应注重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应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和冲突,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设备监控系统和告警系统,实时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应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行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措施,降低电力设施的运行成本。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正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绍政发〔2014〕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下放41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所有事项在8月底之前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2日
附件
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
(共41项)
序
号
下放
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市级审批
权限设定依据
市级审批权限
下放的具体内容
下放范围
下放
方式
备注
1
经信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浙政发〔2012〕73号
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
委托
2
经信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浙政发〔2012〕73号
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至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以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2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供电安全和运行稳定,根据电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站、变配电设备等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加强行为规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级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不得破坏、损毁电力设施。
第七条在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拆除等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要求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加强设施的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损毁;
(二)合理选址、科学设计,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三)加强对设施的监测、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加强对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因设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设置围墙、附着告示牌等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二)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现场安全警示;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五)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浙江省电力条例
浙江省电力条例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交易
第四章电力运行安全
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六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电力数字化改革,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职责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相关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保护行为,维护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电力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路线、配电网、电缆路线等以及与之有关的电力设备、杆塔、井道等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为先,防范为主,整治并行。
第四条国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机构为国家能源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损毁电力设施,不得占用电力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保护空间,不得利用电力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重建、改建、拆除或者其他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工程应当经过有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实行报备、验收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电力设施属地管辖范围,成立电力设施保护联席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专门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领域的行政执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3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____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2014版)概要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2014版)概
要
为了进一步保护电网设施的安全和完好,维护供用电秩序,浙江省于2014年
颁布实施了《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本条例共28条,包括了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各个方面,对于维护浙江省电力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概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明确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维护电网设施的安全和完好,规范供用电秩序。同时,该章节还规定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经营者、电力用户等在电力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保护
第二章规定了电力设施建设的范围、标准及建设保护的要求,明确了电力设施
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方式。同时,此章节还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使用
第三章主要围绕电力设施的使用进行了规定,包括了电力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电力设施变更、移动及报废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电力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用电关系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供用电秩序维护
第四章包括了供用电安全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运维和用电各方
在维护供用电方面的相应义务予以了明确。同时,该章节还规范了电力用户接入电网的合法权益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为本条例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并捍卫了电力行业的安全和
正常运行的利益。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是一部完整、系统的行业
管理法规,旨在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电能的供用秩序。它强调了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本条例的实施对于守法经营、合理用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构建和谐电力行业、推动电力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现发布《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
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工作。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紧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配合和监督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用电设施等。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还包括与电力设施相关的通信线缆、线路杆塔、输电线路、变电站等。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公布。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边界应清晰、明确,标志醒目,以确保相关人员遵守保护范围。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构是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应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是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全面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构和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构和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素质。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是指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这些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事故及其他可能对设施造成损坏的情况发生。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 设立保护区域:确定电力设施周围的保护区域边界,并限制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该区域。
2. 安装警示标志:在电力设施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们注意设施的存在和危险性。
3.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施巡检、维护、修复和紧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4. 培训与教育:对电力设施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了解设施的操作和安全注意事项。
5. 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检查电力设施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6.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电力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和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7. 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管,制定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以上是一般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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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设施、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等。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任务和目标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任务是防止电力设施的破坏、损毁以及侵占、滥用、非法使用等行为,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电力设施的保护水平,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供电,减少电力设施事故和故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加强与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为重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电力设施的破坏、损毁。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电力设施的种类、功能和风险程度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与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格局。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责任制和奖惩制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对积极履职和为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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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土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
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米
第十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
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
\\\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规划、林业、交通、城市绿化、地矿、土管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含有
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
\\\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它废弃物;
\\\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利用杆塔、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
塘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项规定的行为;
\\\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七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堆放本办法第十五条第\\\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杆等;
\\\兴建建筑物;
\\\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