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公平公正,合理有序。
3. 综合施策,科学管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与保护要求第四条分类根据功能和等级,电力设施分为输电设施、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
第五条保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活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2. 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程序1. 电力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2.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维护应遵循定期巡检、定期检修、定期更换的原则。
2.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防护1. 电力设施的围墙、栏杆、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建立完善。
2. 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危险区域,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合理利用1. 利用电力设施应遵循经济、安全、环保和节能的原则。
2. 合理利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设施的行为。
2. 损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处置。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于本条例及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___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____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___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____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
电力设施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____机构和职责-12345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将技防设施建设方案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设计,技防建设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____,与电力建设同施工、同验收。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的技防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设计统一选型的原则。
选用的技防设备和器材必须附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和电力部门行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由公安技防部门备案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电力技防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所需费用应予以保证,并在生产维护费中列分。
第七章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定期____力量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完成报告(附表1)。
第三十七条在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假日保电期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护电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增加巡线密度。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指的是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和电力规划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并保证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运行第九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证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加强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投资和融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并保障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所有。
附件:相关法律和规定1.电力法2.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条例3.电力设施运行与维护规程4.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设施:指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运维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科学技术”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靠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科学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协同作战和联防联控。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发挥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联防联控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责任、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电力设施运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承担电力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落实责任,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运用技防、物防、人防等手段,制定相关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周边环境整治,保持设施周围的安全与整洁。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巡查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设施运维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监管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的检查和评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保障供电安全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设施,是指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电设备及配电设备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增强法律意识,确保电力设施的合法权益。
(二)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形成合力。
(三)科学管理,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保护水平。
(四)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减少事故和损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责任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电设备及配电设备等配套设施。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由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电力设施使用单位、社会公众等相关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全面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电力设施,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上报设施故障和危险情况。
第八条社会公众应增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不得擅自改变、损坏或占用电力设施,如发现电力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和监控工作,建立健全保护设施的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隐患。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的监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不得在电力设施周边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建筑等活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供电秩序,依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电线电缆、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保护原则电力设施的保护原则是防灾减灾、保障供电、优化供电结构、提高供电质量。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第四条运营者责任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电力设施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监管,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设施问题。
第六条用户责任电力设施的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设施,确保设施安全,防止损害设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七条安全防护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八条消防安全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设施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九条运维管理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巡检、抢修和清理,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电力设施运营者和使用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先进单位奖励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条例解释对于本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供电秩序。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保护设施的安全完好。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为电力设施经营者,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二)组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计划和紧急预案;(三)加强设施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隐患;(四)加强设施安全防护,防止设施受到损害;(五)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培训,提高员工保护意识和技术能力;(六)及时报告和处理设施事故和异常情况。
第五条电力设施经营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单位,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工作。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六条电力设施经营者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完好。
(一)加固设施的支撑结构,确保其稳固牢固;(二)安装完善的防护设施,如围墙、护栏等;(三)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行人和车辆注意设施保护;(四)加强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运行的正常;(五)加强设施的防雷防雨防寒等措施,防止因天气原因造成设施损坏;(六)保证电力设施的供电质量,提高设施抗干扰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和检查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监督电力设施经营者履行保护义务;(二)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三)处理电力设施保护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
第八条电力设施经营者应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整改不足之处。
第九条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力、造成电力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电力设施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保护行为,维护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电力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路线、配电网、电缆路线等以及与之有关的电力设备、杆塔、井道等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为先,防范为主,整治并行。
第四条国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机构为国家能源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损毁电力设施,不得占用电力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保护空间,不得利用电力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重建、改建、拆除或者其他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工程应当经过有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实行报备、验收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电力设施属地管辖范围,成立电力设施保护联席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专门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领域的行政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依法享有以下职权:(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三)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处罚和强制恢复原状;(四)调解有关争议,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五)催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活动中尊重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不得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公民。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行、维护的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光伏发电厂、核能发电厂等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并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损坏、破坏和非法侵入等行为。
对于有损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防火、防雷、防盗、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能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保护人员。
第十一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和要求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物理防护措施,包括围墙、大门、护栏等设施,确保外界无法非法侵入。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设备,用于监测和报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依法规划、安全可靠、科学合理、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促进电力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视和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在建设、使用和维护电力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和评审意见,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电力设施运行第二十条电力设施运行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和配电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设计、精细施工、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的原则。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电力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合力。
第七条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设施的主体,负责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并在自身范围内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还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有义务保护电力设施,不得私自拆除、破坏或者占用电力设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应当由电力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按照电力设施的功能和安全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标志标识应当清晰明确,随时提醒公众注意保护。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周边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并按照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周边环境的管理,防止出现垃圾堆放、违法建设等情况。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做好设施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前言电力设施是保障现代社会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同时防止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不良影响,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该条例从电力设施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出发,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护、改造等电力设施项目,以及与电力设施有关的施工、拆迁、物资供应、使用和维修等行为。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重点关注的是聚焦电力设施建设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同时还对电力设施建设所必须的技术、运行和安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三章和第二章类似,主要就电力设施保护进行了规定。
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
重点规定了电力设施周边建筑、道路、输电线路的距离等问题,并要求每年制定电力设施防雷、防盗、防火的预案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管理第四章是针对电力设施运营和管理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改造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其建立健全的电力设施管理制度,完善电力设施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规定对于损坏、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因违反本条例而给电力设施的运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补充和细化。
该细则将条例的规定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注重实践和创新。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标准规范实施细则针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运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电力设施的运行和管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保障其长期运行和安全。
细则还规定了电力设施的各项技术要求,确保其设备达到先进性、高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线路、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应急能力,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与公安、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参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预防事故的发生;采取多层次、多项措施综合施策,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安全管理,科学规划。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科学规划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布局,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三)协同合作,分工明确。
强化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力推进。
(四)应急处置,有效应对。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包括以下措施:(一)安全监测。
建立设施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设施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安全保护。
加强设施的围墙、防火墙、防盗门等设施的建设,保障设施的安全。
(三)安全巡检。
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应急预案。
制定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五)安全教育。
加强对电力设施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为确保电力生产建设的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如下条例: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第二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遵循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法律对电力设施予以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三)与相关部门及电力线路沿线单位建立护线组织并落实责任制;(四)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负责所辖区域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七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内部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的专用管道、储灰场、水井、泵站等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等设施。
第八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等;(二)电力电缆线路的相关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等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定义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范围根据电压等级确定。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标志,标明保护区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标志,标明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范本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电力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与电力设施保护相关的组织。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行业的基础工作,相关人员应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第四条电力设施包括电网设施、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其安全保护包括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维护措施等。
第五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管理档案;(二)完善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三)建立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四)加强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五)加强电力设施的防护,防止设施被破坏、损坏或被盗。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第七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任务、权限等。
第八条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对电力设施的构造、功能、位置、用途等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好设施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电力设施保护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情况、维护记录、巡视检查情况等,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记录和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电力设施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
第十四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维护国家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输送、变压及配电系统中的各类设备、设施以及与电力设施相关的各类土地、山林、建筑物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协调与合作。
第四条国家在统筹各方面利益、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优化电网建设布局,推动电力设施改造与升级。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电力设施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建设和改造设施。
第九条建设电力设施应当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用地,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运维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台账,及时更新设备信息,加强设施的巡检和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违规使用、侵占、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在电力设施的附近不得设置限高、限速、禁行标志,确保设施的正常施工和运行。
第十四条对于沿线电力设施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第十五条对于沿线电力设施的绿化和保护工作,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环境要求,合理布局植被,确保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与统一。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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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维护公共安全,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 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应采取适当措施, 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 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 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______为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电力供应安全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________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________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输、变、配电设备、电力线路、变电站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________电力设施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的规划、布局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第五条:________国家电力公司是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责任单位,负责对电力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和保护。
第六条:________地方电力公司是电力设施保护的协助单位,负责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进行保护。
第七条:________电力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其所使用的电力设施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和事故发生。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与要求第八条:________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的要求,避免与其他设施发生交叉、相互干扰。
第九条:________电力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________电力设施的运营、维护和保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修、维护设备,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十一条:________电力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破坏或其他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设施的运行。
第十二条:________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________电力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加强,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无干扰运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________国家电力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________地方电力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国家电力监督管理机构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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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