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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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向导线抛投物体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 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在杆塔内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以东、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其他为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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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设施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 施,保护电力设施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 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 ,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 离 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 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水底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 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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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力设施的建设 1.2.1电力建设项目应负荷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1.2.2电力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制度; 同时设计 1)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 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应当与发 电工程配套建设 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 配套建设可以改变无功补偿、
电压调整手段不足等缺陷,可以使调度、 通信等设施满足发、输、用电安全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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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 电力设施保护
本模块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力设施保护 的规定,包含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危害电力设 施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同过法规讲解、案例分析, 熟悉电力设施保护基本法律知识,掌握处理破坏 电力设施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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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概述 1)电力设施概念 指所有发电、变电、输电、配电和供电有关设备的总 称,包括与之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2)电力设施保护中的法律关系 电力设施保护在法律的适用上涉及《电力法》、《刑法》、 《森林法》、《安全生产法》等。 在法律责任上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管理部门上涉及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林 业、建设、土地、交通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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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 变电设施的行为:
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 损害标志物 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在用于水利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 内炸鱼、捕鱼 其他为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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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该高压电线路的所有权属被告,所以被 告负有对其进行保护的职责,依据《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及参照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电力工程 建设中青苗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告将原 告种植在该电线路下超过3米以及导线边线向外侧延 伸5米范围内的树砍掉,是属于合法行为,所以原告 请求被告赔偿其树木经济损失没有理由,法院不予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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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导线、避雷线、金具、 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 巡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库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 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 人孔、标识、水线标示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 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 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 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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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1)监督、检查相关条例、规章的贯彻执行; 2)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 制; 4)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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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规定 1)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和保护区 1、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同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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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保护工程与电源工程的配套建设
《水土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用”。
1.2.3电力建设项目用地 1)电力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法律依据
电力建设项目征用土地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电力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 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1.2.3电力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电力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是国家进行电力开发和建设的需要, 以补偿为条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的法律行为,因此,电 力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和国务院2006年7月7日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 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合理的补偿。
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 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 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引水渠 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 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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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电力法展规划的原则
提高经济效益和有 力于环境保护原则
合理利用能源
电源与电网配 套法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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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是指 在社会和再生产中, 劳动占用量和劳动 消耗量同所取得的 符合社会需要的劳 动成果的比较。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东部 西部 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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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倾倒酸、碱、盐 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 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 开挖等作业。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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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业务受理 用电申请的提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须新装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应 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方案的答复期限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 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 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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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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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 力设施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 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 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 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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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力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1-10kV 35-110kV 154-330kV
保护距离 5米 10米 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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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 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2海里,江河电缆一般 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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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手段的运用
民事手段
刑事手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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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甲村的10kV架空电力线路所有权为某供电公司所有, 1989年建成投运,2002年许某在该架空电力线路和导线边 线向外侧延伸5米范围之内种植橡胶、目生、荔枝等树, 2002年3月16日,某供电公司为清除该电线路障碍物,将许 某种植在该电线路下超过3米的9株橡胶树砍掉,并将该电线 路导线向外侧延伸5米范围内的34株橡胶树。1株母生树和2 株荔枝树砍掉部分树皮。许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供电公 司给予赔偿其经济损失1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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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广泛性
1、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的特点:
内容的复杂性
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受到《电力法》的特别保护 2、我国现行电力 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 受到《刑法》的保护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护
受到其他行业部门法的保护 受到地方人大和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保护
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保护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 概念: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至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 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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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地方人民政府在电力建设中的责任
《电力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应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时,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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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电力发展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2、电力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制度是指什么? 3、地方人民政府在电力建设中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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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关系特点是什么? 2、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的如何处理? 3、电力设施保护中有哪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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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 电力的供应
本模块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力供应的有 关规定,报喊了电力企业在供电质量、供电安全、 受理用电申请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过法规讲解、 案例分析,熟悉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中的法规权利 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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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的电力主管部门应将已批准的电力设施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 已建成的电力设施由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划定保护区。城乡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变电所、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之中,同时 还有及时将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规划通知城市建设 主管部门的义务。一旦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规划,安 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法律法规
主编 李英华 制作 李英华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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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1、电力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2、电力设施保护
3、电力的供应 4、电力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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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 电力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本模块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力设 施的规划以及建设的基本规划。通过法规 讲解、定性分析、了解我国电力规划和建 设的基本原则,掌握处理有关问题的法律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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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 电力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1.1电力法展规划
1.1.1概念 电力法展规划:是关于电力建设的长远战略方针和部属, 它属于电力开发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其规划的阶段时间一 般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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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电力规划包括的主要内容
4、必须完成的主要科研、勘测 、设计任务以及提出需要研制 的节省燃料、提高效率、运行 安全可靠的发、供电装备等。
1、提出规划地 区在规划阶段内 的用电需要、增 长速度和地区分 布;
3、各类电厂布 局、规模和电网 的范围、结构;
2、发展能 源政策和 开发利用 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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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制定电力发展规划的依据
电力规划,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来制 定,使电力建设与国力相适应,全面按排、量力而行 ,做到电力生产和需要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