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律法规
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5-02-28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08-0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07-31·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07-31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2003-07-1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2003-07-1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2003-07-1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行业法规·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部门规章·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2011-01-0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2011-01-0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11-01-04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2011-01-0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2011-01-04·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2011-01-04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2号)2011-01-04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2011-01-04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2011-01-04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2011-01-04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7号)2011-01-04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2011-01-0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2011-01-04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2011-01-04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2011-01-04 规范性文件。
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法律法规电力法律法规是对电力行业运营、管理以及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导,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健康发展、确保供电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电力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就电力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电力法律法规的概述电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等。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绑定力的规范,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对电力行业管理和运营的具体规定,规章是由政府机构制定的对电力行业实施监管的具体办法,规范是由行业组织制定的对电力行业运营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标准是对电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二、电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电力管理法电力管理法是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电力行业的组织制度、电力市场的开放与监管、能源节约、发电企业的权责等内容。
2. 电力公司法电力公司法是对电力公司组织和管理的法律,主要规定了电力公司的设立、资本结构、章程、经营范围和合规要求等。
3. 电力安全法电力安全法是确保电力运营安全的法律,主要规定了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设备的要求、事故应急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4. 电力发展规划与配电规划电力发展规划与配电规划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电力产业发展的重要规划文件,主要包括电网建设、电源供给、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5. 发电企业环境保护法发电企业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环境、推动清洁能源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发电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排放标准和环境监管等内容。
6. 用电安全管理法用电安全管理法主要是为保障用电安全而制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的维护、用电设备的安全使用、电力施工和维修的安全要求等。
7. 电力监管规定电力监管规定是政府机构制定的关于电力行业监管的具体规则,包括电力市场监管、电力价格管理、电力监察和处罚措施等。
三、电力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电力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由相关政府行政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负责。
政府行政机构负责对电力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有序和安全。
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法律法规电力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行业的经营秩序,保障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传输、配电、交易、使用以及相关服务的电力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电力企业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维护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第四条电力市场应当实行公平竞争,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则,防止垄断行为,促进企业活力和创新能力的发挥。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发电第六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能源规划和电力需求发展的要求,合理配置发电设备,提高发电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七条发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并设立应急措施,及时应对突发事故。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主动采取节能减排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积极推动清洁能源的利用。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国家能源政策的实施,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第三章传输和配电第十条电力传输和配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保电力的安全传输和分配,维护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电力传输和配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和维护输电线路、变电站等设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力传输和配电企业应当主动投入电力设施的维护与改造,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电力传输和配电企业应当加强对输电线路和设备的监测与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电力交易第十四条电力交易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通过招标、竞价等形式确定电力价格。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市场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遵循自愿交易、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六条电力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机制,提供真实有效的市场信息,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电力交易市场应当加强对交易主体的监管,防止操纵市场、虚假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清单(二)2024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清单(二)引言概述:电力行业法律法规的清单是指对电力行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管等方面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综合清单。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分类、发展背景、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家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行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 规定电力的生产、发售、输送、供应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行业权责、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督条例》- 对电力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 规定电力企业的监管机构和职责-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等方面进行明确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交易条例》- 对电力市场化交易进行规范和管理- 确定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行业运营规则- 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力市场交易的操作细则和规范要求- 界定交易主体的权责和市场行为的规范- 解决交易纠纷和维护市场稳定的措施5.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条例》- 对电力调度和运行管理进行规定- 确定调度中心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保障电力供给的稳定性和运行的安全性二、电力市场相关法律法规1. 《电力用户供电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保障用户用电权益的法规依据- 规定供电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考核机制- 行业用户维权和追责的规定2. 《跨省电力直购电业务管理办法》- 规范跨省电力交易和运营机制- 确定合同管理和结算方式- 保障直购电业务的公平和稳定3. 《大用户与配电公司直接交易管理办法》- 促进大用户与供电公司直接交易- 确定交易的流程和管理要求- 保障大用户的供电权益和供电公司的运营效益4. 《分布式发电与并网管理办法》- 规范分布式发电的运营和接入要求- 确定并网接入机制和管理措施- 促进分布式发电的发展和利用5. 《电力市场交易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规定》- 对电力市场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办法- 规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加强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的措施总结: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清单(二)主要涵盖了国家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和电力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
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法律法规引言电力法律法规是指针对电力行业相关事宜制定并执行的一系列法规和法律文件。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健康有序的电力市场对于保障供电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执行电力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介绍电力法律法规的分类以及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以期加深对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理解。
电力法律法规的分类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和需求,电力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基础法规:包括《电力法》、《电力产业管理条例》等,是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框架,为其他具体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2.市场监管法规:包括《电力市场监管规定》、《电力交易管理办法》等,主要规范电力市场的运行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电力安全法规:包括《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旨在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
4.电力环保法规:包括《电力行业污染防治法》、《电力生产绿色发展指导意见》等,设定电力行业的环保标准和要求,促进绿色发展。
5.劳动保护法规:包括《电力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电力工程施工安全规程》等,保护电力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安全。
重要的电力法律法规1. 《电力法》《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通过并实施。
该法规定了电力行业的管理体制、电力市场的开放与竞争、电力输配电价格的形成和调整等重要内容,为电力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电力产业管理条例》《电力产业管理条例》是在《电力法》基础上制定的实施性法规,于2008年正式实施。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电力产业的管理制度、电力用户的权益保护、电力市场的准入与退出等内容,对电力产业的运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3. 《电力市场监管规定》《电力市场监管规定》是中国国家能源局制定和发布的行业性规章,旨在规范电力市场的运行和监管。
该规定明确了电力市场的监管机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电力法律法规(二)2024

电力法律法规(二)引言概述:电力法律法规是指对电力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总称。
这些法规旨在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并促进电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电力法律法规中的关键内容,并通过五个大点详细展开讨论。
正文:一、电力市场监管1.国家能源管理体制改革-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背景和目标- 国家能源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改革内容2.电力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 规划和调度电力市场- 监督电力市场运行和交易行为- 管理电力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3.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管规定和限制4.电力市场价格调控- 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 电力价格调控的法律依据和方式5.电力市场竞争政策- 电力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导向- 电力市场竞争政策的实施和监督二、电力安全生产1.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电力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2.电力安全设施和装备规定- 电力设施和装备的安全性要求- 电力设施和装备的检验和维护规范3.电力事故应急管理- 电力事故应急机构的组织和职责- 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4.电力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电力事故的调查程序和责任界定- 电力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和方式5.电力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 电力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活动- 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规定三、电力环保与能源节约1.电力环境保护规定- 电力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 电力环境监测和排污标准的制定2.电力清洁能源利用- 清洁能源在电力生产中的推广和利用- 电力清洁能源配额制度的实施3.电力能源节约规定- 电力企业的能源节约义务- 电力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要求4.电力环保和能源节约考核- 电力企业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考核机制- 考核结果对电力企业的影响5.电力环保与能源节约技术支持- 电力环保和能源节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支持- 电力环保和能源节约项目的申报和资助机制四、电力合同和用户权益保护1.电力供应合同规定- 电力供应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程序2.用电权益保护- 用电者的权利和利益保护- 用电者维权途径和投诉处理程序3.电力服务质量要求- 电力服务质量指标和标准- 电力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4.电力价格和计量要求- 电力价格信息公开和公正计价- 电力计量器具的选用和使用规定5.电力用户故障投诉和争议解决- 电力用户故障投诉和维修服务- 电力用户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机构五、电力发展与行业准入管理1.电力发展规划与目标- 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修订- 电力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2.电力行业行政许可- 电力企业设立和运营的行政许可- 电力行业准入条件和程序3.电力企业资质和信用管理- 电力企业资质评价和评级制度- 电力企业信用管理和公示4.电力行业市场准入管理- 电力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 电力市场准入的审批和监管5.电力行业垄断和反垄断管理- 电力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反垄断机制和措施的运行和监督总结:电力法律法规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保障公众权益的重要工具。
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法律法规电力法律法规是指对电力行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和电力工作中涉及的各类活动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规章。
其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电力安全、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行业运作,以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电力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法规构成。
其中,宪法为我国最高法律,确定了国家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职责和基本原则;民法规定了电力合同、电力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定了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管理体制、供电单位的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劳动法保障了电力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和安全保障。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规范电力行业的法律和规章,如《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等。
这些法律和规章从不同角度对电力行业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电力生产、输配电、电力交易、电价管理、电力用户权益保护、电力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电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它们以法律形式确保了电力行业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
首先,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电力市场的开放和竞争,促进了电力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其次,它们明确了电力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责任,保护了电力消费者的权益。
再次,它们加强了对电力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维护了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然而,当前电力法律法规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部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电力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其次,电力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市场秩序失衡和不正当竞争。
再次,电力行业参与主体众多,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叠和矛盾问题,需要加强协同和统一。
最后,一些地区和企业对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应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更新,提高其适应性和对电力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同时,还应加强电力市场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此外,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和机制。
最后,要加强对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清单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清单一、前言本文档旨在为电力行业从业者提供参考,包含了电力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从业者在工作中提供帮助和借鉴。
二、国家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电力工业的发展方向、经营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等内容。
2. 《电力工业企业法》:是我国电力工业中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了电力工业的产权、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开发及转化、出资人权利等问题。
3. 《电力安全生产条例》:是我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条件和规范,保证了电力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
4. 《电力调度管理条例》:是我国电力行业中电力调度管理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电力调度工作的组织管理、操作要求、数据采集与分析等内容。
三、地方性法律法规1. 北京市:《北京市电力管理条例》2. 上海市:《上海市电力管理条例》3. 重庆市:《重庆市电力管理条例》4. 广东省:《广东省电力管理办法》5. 河南省:《河南省电力管理条例》四、行业标准1. GB 50057-2010 电气装置设计规范2. DL/T 5091-2007 电厂热电联供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程3. DL/T 502-2007 电网运行自动化系统通信规约4. DL/T 5109-2014 电力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五、总结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电力工业:指以发电、输配电和电能销售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产业。
- 电力安全生产:指电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保障安全卫生的要求。
- 电力调度:指对电力系统进行节能降耗、安全稳定地调度和控制的技术和管理活动。
- 地方性法律法规:是指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电力法: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是行业发展的法律依据。
- 电力工业企业法:对电力工业进行管理与监督的具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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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力行政规章
国务院有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一大批电力行政规章,主要有《电 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供用电监督管理 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 工业部令第5号)、《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6号)、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供电营 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 力工业部令第9号)、《电力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电力工业部令第 10号)、《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能源部第9号)、《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第8号令)等。
3.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
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 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 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 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
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 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
第二节电力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电力法规体系的含义 电力法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 法》)为核心,以有关电力开发建设、生产、供应与使用及其保护方面 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所形成 的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方面的有机结合体。我国的电力法规体系 可分四个层次,即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电力地方性法规和电力规章。 二、电力法规体系的构成 1.《电力法》是我国电力法规体系的核心部分
7. 第十五条 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 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8.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 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 质、用电设备、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 依照供电企业规定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新建受电工程 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 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到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未按前项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企业 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9. 第十九条 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三节供电营业规则 1. 供电营业规则是行政规章,其效力最低,但操作性最强,是供用电双 方共同遵守的规定。
2.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 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省、市、自治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有关电力的地 方性法规,如《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 另外,许多地方还以省电力公司、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 检察院等机关联合下文的形式,制定发布了一批有关打击窃电和电力设 施保护的行政文件。这些行政文件,对促进本地区范围内电力事业的发 展发挥了很大作用。
10. 第二十一条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之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 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11. 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12种变更用电情形。注意,增容不在这12种情形 之中。 12. 第二十三条 减容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 电企业在受理之日起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 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 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 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 价计费。
(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 有关规定。 14. 第二十六条 迁址 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供电点: 低压供电用户其供电点是对其供电的变压器;高压用户的供电点是对其 供电的馈线。
15. 第二十九条 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 更户主) 16. 第三十一条 并户
4. 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 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供电企业向有重
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 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 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5. 第十二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 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 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 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 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6.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 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 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转供区域内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 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向被 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 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 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制定实施。《电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 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根据 《电力法》的授权,国务院于1996年4月17日以第196号国务院令的形式 发布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并于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17.第六十二条 用户发生下列用电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⑴人 身触电死亡;⑵导致电力系统停电;⑶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⑷电气火
灾;⑸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⑹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七天内协助 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18.第七十一条 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 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 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 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是有关 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 式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它所处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而 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
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是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 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又具有不
可或缺作用的基础性法的形式。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电力法(草案)》经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于1995年9月 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草案。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电力法》,并由江泽民主席签署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
2.行政法规 《电力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来支持。国务院根据 电力发展需要和《电力法》的授权,目前已经先后制定了《电力设施保 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三个条 例,初步搭建起了中国电力法规体系的主要支撑部分,并已发挥了巨大 作用。 (1)随着《电力法》的制定、实施,针对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所面临的新 情况、新问题,1998年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的决定》,对原《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正,并于1988年1 月7日发布实施。 (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早在1993年6月,国务院就制 定发布了《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于1993年11月1日起实行。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 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 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 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当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 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 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 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13. 第二十四条 暂停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 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 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 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 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 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 本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