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输电线路投标模板(技术章节)
输变电项目地灾、压矿技术标书模板(参考)1.1概况1.1.1项目分解目标理解①分解目标我公司完全理解本次招标项目的分解目标。
本次投标的项目为“XXX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分解目标为:(1)提前介入地质灾害、矿产压覆评估相关工作:负责对可研选址选线阶段站址及路径方案进行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影响可行性调研、论证(包括敏感区排查),并书面提出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影响评估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主体设计进行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影响评估专业支撑;配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取得专项路径协议(如需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穿越敏感区的意见、协议或文件);在可研收口阶段,协助设计单位进行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影响评估,并据此提出主体设计应重点采纳的地质灾害、矿产压覆保护的设施和措施,对主体设计进行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影响评估支撑。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有关技术导则,负责项目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矿产压覆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内审(含会务)、评审(含会务)、修改完善工作,完成项目送审、报批等工作,直至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备案)或意见。
(3)参与进行重大变动复核以及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影响评估设计交底、施工交底,对主体设计中的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影响评估专册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5)由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影响评估派生出的相关专业的报告编制、评审、报批等工作。
②具体工作针对服务目标,本次服务内容为:压覆矿产评估:(1)不压覆矿产资源、也不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变电站工程:可直接取得县(市、区)(或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核实情况1说明或完成调查报告后取得县(市、区)(或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核实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件。
(2)压覆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以及情况不明的变电站工程、线路工程:完成调查报告,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意见。
配合招标人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储量登记工作。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证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爱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爱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与爱护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建设与爱护工作和谐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谐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爱护工作,并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爱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爱护的监督治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进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爱护、财政、林业、工商、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爱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爱护。
对危害电力设施建设与爱护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禁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关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能够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规划第六条电力设施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由进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电力设施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社会和经济进展需要变更的,应当通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发电、变电设施用地、电力架空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并将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规划和打算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都市新区及工业园区规划,应当将相应地区的电力设施规划纳入其操纵性详细规划。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
第八条相关部门不得在电力设施规划区域内批准阻碍电力设施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
2024年湖北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含答案)
2024年湖北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依据《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______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2B.3C.4D.52.我国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3.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A.干脆受理自诉案件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措施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其中,综合协调是指()。
A.中央领导地方、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和政府对其各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B.按突发事件的类别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C.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和各种应急保障力量之间的综合协调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应当B.无需C.可以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的规定,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平安的科学技术探讨,激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_______赐予嘉奖。
A.企业领导B.单位和个人7.假如你发觉自己购买的奥运祥瑞物是假冒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索赔等。
这是因为假冒奥运祥瑞物的行为侵扰了消费者的______。
A.自主选择权B.财产平安权C.公允交易权D.处分权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的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_______,提高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水平。
①加强行业自律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③.加强平安生产A.①②B.①③C.②③9.在我国,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是下列哪项?()A.行政公署B.街道办事处C.居民委员会D.信访办公室10.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识》(国发(1998)23号),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E的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己分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用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E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来源第六条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向售房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七条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原房屋产权单位所有;购房者缴交的维修基金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八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2024湖北省普法知识考试训练题及答案
2024湖北省普法知识考试训练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
A.共同责任B.共同连带责任C.连带赔偿D.连带责任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A.15B.30C.45D.603.下列属于审计部门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中应当承当的职责是______。
A.对党政机关财政事项的进行监督检查B.对党政机关财务事项的进行监督检查C.对党政机关政府选购和会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D.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______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A.汽车和汽车挂车B.商用车和乘用车C.汽车和摩托车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A.遗嘱执行人B.财产管理人C.财产代管人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运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_______及相关标准。
A.企业平安方针B.特种设备平安技术规范C.企业经营7.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应当______。
A.刚好足额上缴国库B.作为本单位职工的绩效发放C.干脆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D.存入机关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账户运用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A.五千元以下B.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9.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16
•【字号】十政发[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
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十政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服务项目目录》已经2013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6日十堰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27家单位77个项目)
十堰市市级行政服务项目目录。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4.09.20【实施日期】1994.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应设立由政府有关负责人及电力、公安、工商、林业、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农电工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在当地巡线和清障。
第四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培训,定期巡查,开展技术防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落实维护电力设施责任制。
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冲击发电厂、变电站(所)等重要电力工作场所以及对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的案件。
林业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处理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纠纷。
城建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排除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收购、销售电力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发电厂、变电站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力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微波站内与电力通信有关的设施;(二)电力专用通信站外地埋通信电缆、架空通信电缆、架空通信线路和光纤通信电缆以及水下通信电缆、水线维护房和维护设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7•【字号】鄂政办发[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7号2002年7月17日)省经贸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省经贸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2002年7月8日)近年来,随着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任务的逐步完成,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电力设施频繁被盗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障全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关系到电网的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
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当前,在农电资产权属和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法规分类号】204001199901【标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日期】1999/03/18【实施日期】1999/03/18【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经济运行与政策协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题注】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正文】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9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91号)近年来,我省电力工业发展较快,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成绩。
但是,在一些地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仍很严重,少数地方甚至呈上升趋势。
为迅速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省政府的部署,从现在起至春节前,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力工业在发展我省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电力设施在电网安全运行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同“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紧密联系起来,增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定期了解情况,及时解决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领导。
要健全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班,完善责任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切实发挥组织指导作用。
二、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各地要抓住全省继续开展严打斗争时机,掀起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高潮。
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案件的侦破工作。
特别对1993年以来发生的影响大、危害严重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专案专办,一查到底。
要把经常发案的区段作为这次斗争的重点,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尽快扭转局面。
对那些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严重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头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要通过这次专项斗争,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上升的势头遏制住。
湖北省人大公告第126号·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电力设施规划 (2)第三章电力设施建设 (3)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 (4)第五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 (7)第六章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8)第七章监督检查 (8)第八章法律责任 (9)第九章附则 (10)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修改情况的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电力市场交易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科学、效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实施日期】2011.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8.5米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湖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共5篇)
湖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共5篇)第一篇:湖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通过三至五年的综合治理,在全省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格局,使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整体防控水平明显提高,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明显减少,群众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电力部门要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许可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处理,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塔吊碰线等突出问题,要依法清除和整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考核内容,协调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处理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林业、国土部门要妥善处理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其补偿等相关事宜;城乡规划部门在依法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线路管理单位的意见。
电力企业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报装或中止供电;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电力企业要与其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做好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2024年湖北省普法知识考试训练题及答案
2024年湖北省普法知识考试训练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依据《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______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A.第三人B.发电企业C.用户D.供电企业2.依据《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销售者担当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实行______的归责原则。
A.无过错责任B.肯定责任C.过错责任D.严格责任3.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政府主管部门4.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运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状况下,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担当?______A.消费者协会B.商场C.王女士5.依据现行宪法,我国人民法院上下级的关系是()A.监督关系B.指导关系C.领导关系D.协调关系6.生产者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________免除其依法应当担当的责任。
A.可以B.不C.视召回实施状况7.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_____。
A.12345B.96315C.12358D.123158.()是维护社会公允正义的最终一道防线。
A.立法B.司法C.遵守法律D.法治教化9.合同中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拳击中一方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约定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有效条款B.竞技体育中,事先约定免除竞赛者的民事责任为有效条款C.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D.生产经营单位约定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有效条款10.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供应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正>鄂政办发[2007]8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
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
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
【总页数】2页(P61-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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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经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电力设施规划、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8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设施规划第三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五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第六章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电力市场交易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科学、效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自觉保护意识。
鼓励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创新管理方法,采用新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电力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规划第九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需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确保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制定和实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批准、实施电力发展规划过程中应当根据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库区的生态情况、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其予以扶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审批程序报法定机关批准实施。
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经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并统筹安排发电、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编制城市新区、旧城区改造及工业园区规划,应当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等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区域内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网、隧道、公用涵道、桥梁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
第三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进行。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确定的发电、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内进行电力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要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砍伐手续,并根据砍伐范围给予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与其签订在通道内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协议。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等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及时公告。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开展项目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妨碍、危及电力设施建设的活动。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确需跨越的,应当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应当确保跨越安全距离。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房屋,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电力电缆通过桥梁、公用涵道、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由于电力设施建设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城镇中心区电力设施建设所需电缆通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四)强行承揽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五)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800千伏、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为厂、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风力发电场保护区为风力发电设备区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移动、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体碰触电力线路设施;(二)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缆线和标志物;(三)在电力线路设施300米内放风筝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四)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五)损坏、擅自移动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通信设施;(六)擅自占用电缆通(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七)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高杆植物;(二)垂钓活动;(三)堆砌、填埋、铺垫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或者活动;(四)燃放烟花爆竹;(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六)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一)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二)取土、开挖、采石、打桩、钻探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等;(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堆放杂物、倾倒垃圾;(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开挖坑、渠;(四)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五)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六)其他危害行为。
第三十条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线保护区及专用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坏或者封堵道路、管道;(二)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倾倒垃圾、矿渣和其他废弃物;(五)堆(排)放易燃、易爆及其他腐蚀性危险品、化学品;(六)其他危害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二)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电企业可停止受理当事人的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中止对当事人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
第五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民用设施,在建设、改造和维护中出现相互妨碍事项时,应当妥善予以协调,兼顾各方利益,依法合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