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公平公正,合理有序。
3. 综合施策,科学管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与保护要求第四条分类根据功能和等级,电力设施分为输电设施、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
第五条保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活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2. 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程序1. 电力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2.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维护应遵循定期巡检、定期检修、定期更换的原则。
2.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防护1. 电力设施的围墙、栏杆、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建立完善。
2. 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危险区域,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合理利用1. 利用电力设施应遵循经济、安全、环保和节能的原则。
2. 合理利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设施的行为。
2. 损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处置。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于本条例及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件 的发 生经过 , 并亲 眼 目睹该例 死亡 的发生 。 1 尸体 检 验 . 2 尸 体解 剖 检 验 死 者发 育 正 常 . 营养 中等 , 斑 尸 分 布于尸 体躯 干背 侧 , 暗 紫红 色 , 压不 褪 色 , 上 呈 指 双
般来 说 .诸 多刺 激 因素 均 可作 为抑 制 死 的诱
11 简要 案情 . 某 年 7月 1 7日 1 时许 , 生 陶 某 ( ,7岁 ) l 学 男 l 在 与 同伴 发生 纠纷 时 。其 右侧 胸部 被 对方 猛踢 一脚 , 立
即倒地 , 他人将 其 扶起 时发 现面 色苍 白 , 两眼 上 翻 , 口 吐 白沫 , 意识恍 惚 , 送某 旗 医院 , 急 检查 已死 亡 。现场 地面上 除发 现少 许碎石 外 , 未见 异 常 。死 前 情况 调查 提示 : 死者平 素体 健 . 前 无特殊 ; 多人 目睹整个 事 死 有
脏 广泛 淤血 等 由于抑 制死 不具 有形 态学 的特征性 , 抑制死 的诊
断 主要 依靠 排 除其它 因素所致 的死亡 。也 就是 说 , 在 完 成 抑制 死 的 法 医学 鉴 定前 ,应 做 全 面 的排 他 性诊 断 。 定抑制 死 的主要 依据 是 : 1 系统 全面 的尸体解 鉴 () 剖检验 , 病理 学 检 验 和毒 物 检验 , 对 排 除机 体 的 致 绝
刺激 后 , 体 的功 能性 改变 较机 体 的形态 学改 变更 为 机
明显 , 甚至 根本不 伴有 形态 学 的改变 。 因此 , 抑制 死在
脾、 肾等脏器 包膜 完整 , 质淤 血 。睾丸 未 检见水 肿 、 实 出血等形 态学 改变 。 组织 病理 学 检查 双肺 血管 显 著扩 张 , 泡 腔 内 肺 有少许 粉染水 肿 液聚 积 , 部份 区域肺 内小气 道呈 急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电力工作的安全与稳定,保护电力系统的正常供电,制定本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2. 电力设施指的是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网等供电系统的各类设备和设施。
3.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行、检修、维护、改造等环节,适用于电力系统运营单位,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者和维护人员。
二、电力设施建设1. 在进行电力设施建设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提出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中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禁低价中标、低质施工、违规施工等行为。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电力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电力设施运行1. 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监控体系,对电力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2. 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运行要求。
3.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巡视和检修制度,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4. 运行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
5. 运行单位应加强对设备运行状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的异常情况,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电力设施检修1. 检修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和方案,确保检修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2. 检修过程中应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检修单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4. 检修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检修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5. 检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试运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电力设施维护1. 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指的是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和电力规划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并保证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运行第九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证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加强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投资和融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并保障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所有。
附件:相关法律和规定1.电力法2.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条例3.电力设施运行与维护规程4.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设施:指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供电秩序,依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电线电缆、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保护原则电力设施的保护原则是防灾减灾、保障供电、优化供电结构、提高供电质量。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第四条运营者责任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电力设施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监管,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设施问题。
第六条用户责任电力设施的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设施,确保设施安全,防止损害设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七条安全防护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八条消防安全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设施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九条运维管理措施电力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巡检、抢修和清理,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电力设施运营者和使用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先进单位奖励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条例解释对于本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供电秩序。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保护设施的安全完好。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为电力设施经营者,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二)组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计划和紧急预案;(三)加强设施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隐患;(四)加强设施安全防护,防止设施受到损害;(五)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培训,提高员工保护意识和技术能力;(六)及时报告和处理设施事故和异常情况。
第五条电力设施经营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单位,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工作。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六条电力设施经营者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完好。
(一)加固设施的支撑结构,确保其稳固牢固;(二)安装完善的防护设施,如围墙、护栏等;(三)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行人和车辆注意设施保护;(四)加强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运行的正常;(五)加强设施的防雷防雨防寒等措施,防止因天气原因造成设施损坏;(六)保证电力设施的供电质量,提高设施抗干扰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和检查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监督电力设施经营者履行保护义务;(二)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三)处理电力设施保护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
第八条电力设施经营者应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整改不足之处。
第九条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力、造成电力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电力设施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保护行为,维护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电力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路线、配电网、电缆路线等以及与之有关的电力设备、杆塔、井道等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为先,防范为主,整治并行。
第四条国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机构为国家能源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损毁电力设施,不得占用电力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保护空间,不得利用电力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重建、改建、拆除或者其他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工程应当经过有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实行报备、验收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电力设施属地管辖范围,成立电力设施保护联席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专门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领域的行政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依法享有以下职权:(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三)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处罚和强制恢复原状;(四)调解有关争议,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五)催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活动中尊重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不得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公民。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范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发电设施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变电设施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输电设施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配电设施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确保其安全供电。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人在履行保护责任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保护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一)设立围墙或者篱笆,加强外部防范。
(二)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测。
(三)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修缮。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关键设备、重要部位和危险环节的保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监督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并依法处罚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监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行、维护的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光伏发电厂、核能发电厂等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并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损坏、破坏和非法侵入等行为。
对于有损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防火、防雷、防盗、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能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保护人员。
第十一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和要求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物理防护措施,包括围墙、大门、护栏等设施,确保外界无法非法侵入。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设备,用于监测和报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和问题。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依法规划、安全可靠、科学合理、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促进电力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视和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在建设、使用和维护电力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和评审意见,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电力设施运行第二十条电力设施运行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和配电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设计、精细施工、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的原则。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电力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合力。
第七条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设施的主体,负责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并在自身范围内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还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有义务保护电力设施,不得私自拆除、破坏或者占用电力设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应当由电力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按照电力设施的功能和安全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标志标识应当清晰明确,随时提醒公众注意保护。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周边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并按照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周边环境的管理,防止出现垃圾堆放、违法建设等情况。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做好设施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工作。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2023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综合保护的原则,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四条保护责任明确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定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分级管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分级,明确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六条保护责任机制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责任追究的机制,对电力设施保护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切实提高保护责任意识。
第三章电力设施安全监管第七条监管机构国家能源局及其下属部门为电力设施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设施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安全监督与检查电力设施安全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安全评估与风险排查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排查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条安全防护措施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设置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划规划,对电力设施进行分区管理,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加强对保护区域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监控与报警系统建设健全电力设施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及时发现设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制定健全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设施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模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电力设施范围内的电力设备、电力线路等相关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是指为防止破坏、事故和其他安全威胁,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的原则是安全第一,合理利用,全面管理,综合治理。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宣传,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保护水平。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加强组织领导和统一调度,统筹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七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规划、规范和监管,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设施保护管理,健全设施保护制度,加强监测、巡视和维护,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人应当热爱岗位,忠诚履职,严守纪律,认真履行设施保护义务,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划和统一要求,加强统筹,强化监管,全面推进。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根据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科学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等环节,要做到及时、准确、有效。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巡视检查、隐患排查、预警预防等环节,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设施监测和数据管理,提高设施保护的科学性和智能化。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应当根据设施的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采取合适的保护手段和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线路、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应急能力,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与公安、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参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预防事故的发生;采取多层次、多项措施综合施策,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安全管理,科学规划。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科学规划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布局,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三)协同合作,分工明确。
强化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力推进。
(四)应急处置,有效应对。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包括以下措施:(一)安全监测。
建立设施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设施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安全保护。
加强设施的围墙、防火墙、防盗门等设施的建设,保障设施的安全。
(三)安全巡检。
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应急预案。
制定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五)安全教育。
加强对电力设施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为确保电力生产建设的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如下条例: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第二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遵循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法律对电力设施予以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三)与相关部门及电力线路沿线单位建立护线组织并落实责任制;(四)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负责所辖区域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七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内部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的专用管道、储灰场、水井、泵站等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等设施。
第八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等;(二)电力电缆线路的相关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等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定义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范围根据电压等级确定。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标志,标明保护区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标志,标明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范本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电力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与电力设施保护相关的组织。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行业的基础工作,相关人员应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第四条电力设施包括电网设施、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其安全保护包括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维护措施等。
第五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管理档案;(二)完善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三)建立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四)加强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五)加强电力设施的防护,防止设施被破坏、损坏或被盗。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第七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任务、权限等。
第八条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对电力设施的构造、功能、位置、用途等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好设施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电力设施保护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情况、维护记录、巡视检查情况等,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记录和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电力设施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
第十四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维护国家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输送、变压及配电系统中的各类设备、设施以及与电力设施相关的各类土地、山林、建筑物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协调与合作。
第四条国家在统筹各方面利益、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优化电网建设布局,推动电力设施改造与升级。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电力设施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建设和改造设施。
第九条建设电力设施应当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用地,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运维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台账,及时更新设备信息,加强设施的巡检和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违规使用、侵占、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在电力设施的附近不得设置限高、限速、禁行标志,确保设施的正常施工和运行。
第十四条对于沿线电力设施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第十五条对于沿线电力设施的绿化和保护工作,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环境要求,合理布局植被,确保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与统一。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____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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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备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
下文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
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
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
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
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
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
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
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
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
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
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
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管
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
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
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
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
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
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
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
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
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
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
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
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
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
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
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
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
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
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按照要求,我对分管的5个台区每天巡视一次,重点对线下违规种植、建筑等行为进行监督和劝阻……”近日,正在河南淅川县
金河镇火眉村巡视电力设施的运维检修工作人员李勇讲到。
据悉,淅川县电业局围绕农村电力设施布局和设备维护管理要求,优化“网格化”职责分工,把责任细化到供电台区、高低压线路和
基础电杆,做到全覆盖;该局加强设备巡视,认真做好巡视监督记录,对发现的线下违规植树、违章建筑、不规范施工,以及野炊、放风
筝等行为,及时制止或劝阻,并在现场从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角
度讲解其危害性,提醒大家增强安全意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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