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
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宁是中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全国工业门类较为齐全的省份之一,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沿海省份之一,也是中国近代开埠最早的省份之一,辽宁省有着完整的经济类型,其实施的城市规划肯定有着其独特的地方,那么你知道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
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
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中心市区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辽宁省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辽宁省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村人口不断外流,农村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
为了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辽宁省制定了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辽宁省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实现乡村振兴,构建美丽宜居乡村。
三、重点任务1.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加强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解决农村交通不便、供水不足等问题。
2. 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支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农民就业创业,培育壮大乡村产业,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3. 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四、政策措施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乡村建设的财政投入,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结构,确保乡村建设资金有效利用。
2. 强化政策扶持出台支持农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3.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乡村建设工作领导体制,强化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形成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乡村建设工作格局。
五、保障措施1.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乡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效益显著。
2.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乡村建设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乡村建设,营造良好的乡村建设氛围。
3. 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激发乡村建设的活力和创造力。
六、结语辽宁省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将为推动农村振兴、实现乡村现代化注入强大动力。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方案,确保乡村建设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实现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5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和房屋、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未划定或者未批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充划定和审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村庄、集镇建设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政府。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核准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权主要在市、县政府。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下放给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市辖区。
(二)严禁拆分审批用地。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要一次性报批该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对省以上(含副省级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审核、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征地。
(三)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补充耕地责任,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自行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上半年辽宁省城市规划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方式考试题
1、居住区道路规划的基本要求中,出入口的设置应考虑车行、人行的主要交通流向,车行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及道路交叉口m 范围内. A:60B :70C:80D:50E:综合管理2、促成为了资本、人力、资源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有限空间上的高度组合,从而促进了城市的形成和发展,并进而启动了城镇化进程的是。
A:农业剩余贡献B:工业化推进C:市场机制导向D:城乡规划调控E:综合管理3、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中, 自行车净空中的净高要求为。
A:2 .0 mB:2 .2 mC :2 .4 mD:2 .6 mE:经济政策4、既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多个专项规划之一,也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必要组成部份的是。
A:城市生产系统专项规划B:城市防护系统专项规划C: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D:城市附属系统专项规划E:综合管理5、城市经济区组织原则中的强调了经济区范围与中心城市吸引范围的一致性,也是用实证的方法进行城市经济区组织的主要依据.A:联系方向原则B:兼顾行政区单元完整性的原则C:过渡带原则D:腹地原则E:经济政策6、电力负荷预测中,采用,预测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量的远期控制性标准。
A:符合密度法B:综合建造面积负荷密度法C:单位建造面积负荷密度法D:综合用电水平指标法E:经济政策7、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对“全球城市”或者“世界城市”的基本特点,叙述错误的是.A:都是国家的中心城市,对全球资本的运行具有强大的影响力B:作为跨国公司的(全球性或者区域性)总部的集中地,是全球或者区域经济的管理/控制中心C:生产性服务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因此,这些城市是知识创新的基地和市场D:具有高度发达的生产性服务业(如房地产、法律、信息、广告和技术咨询等),以满足跨国公司的商务需求E:综合管理8、居住区绿地普通面积不大,应处理好绿化和各种设施的尺度关系,按照行为心理规律,塑造宜人的场所,也可增加文化元素,烘托居住区文化氛围,这说明绿地的规划设计应具有。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前段时间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进行建设。
第七条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八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五)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建设要求;(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最近,针对一些地方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随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重申了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出了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现就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是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和保证。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必须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严格按规划批地、用地,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不得为单个项目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通过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工业园区。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等问题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基本农田布局。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展。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三)负责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理;(四)负责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工作;(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七)负责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八)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合并编制,或者以多个乡(镇)为单元共同编制,逐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6
•【字号】辽政办发[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
通知
(辽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187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范围,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辽农合〔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区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一)确定农村宅基地占地标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
具体占地面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坚持“一户一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对城市近郊、城中村等缺乏土地资源的地方,可以探索“一户一房”、集中修建“农民公寓”等,努力实现居有定所。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
具体条件是:本户无宅基地的;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建房另立门户;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回乡创业落户的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等,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三)审批权限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辽宁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8【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月8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促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审批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六)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七)责任与权利相一致,严格实行问责制。
二、审批范围及权限(一)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1.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在其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其他应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1.建设项目用地在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
2.建设项目用地跨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
(三)征收土地面积在下列范围的,报省政府审批: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且不超过35公顷的。
辽宁省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规本
辽宁省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文本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辽宁省乡(镇)政府主要执法依据 (05)辽宁省乡(镇)政府主要执法岗位 (17)辽宁省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样本) (18)辽宁省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流程图(样本) (19)辽宁省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主要制度(样本) (21)(一)乡(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21)(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22)(三)乡(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5)(四)乡(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9)(五)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34)(六)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35)(七)乡(镇)行政执法制公示办法 (37)辽宁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一)职权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第5、8、36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17、19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第40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12月1日)第3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第13、16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3月1日)第95、96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第27、48、51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8、14、37、38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14、15、16、61、62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12月1日)第55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第11、13、58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第40、41、65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第14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第19、34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7月1日)第48、49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第32、36、52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第12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第3、7、8、9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第34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第16、17条;2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7月1日)第73条;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10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庄和集镇的发展,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农村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
第二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功能适宜、保护优先、安全可靠、文化传承、景观美化"的原则,发挥自然地理条件和文化特色,合理规划和布局各类用地和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应坚持自愿原则,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第四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农村村庄和集镇应编制规划,逐步实现规划制度化、法制化。
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应采用以村庄、场镇为单位,分别编制村庄和场镇规划。
规划应根据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的村庄和场镇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划。
第七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应采用墨线、地形线、分区标记等方式,保障规划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同时,规划应充分体现当地的地形、生态、文化等特点。
第八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坚持综合考虑,注重用地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园林建设。
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和利用优良的自然景观和乡村文化景观。
第九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应核实场地基本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开展前期调研及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农村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逐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修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设应以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
建设应注重功能分区、科学规划、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设应优先支持农村居民自建,同时,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进行招标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7【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省政府决定,修订《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32件省政府规章,废止《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等17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章一、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正案三、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分等杂质的过滤设备。
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所销售的燃油中加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目录,由省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修正案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五、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修正案(一)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包括行政区划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向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提供的未公开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图,可以经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第二次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登记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村内道路建设三年行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村内道路建设三年行动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5]3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0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村内道路建设三年行动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改善村民出行条件,提升居住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村内道路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全省县(市)辖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村道路基本实现硬化,其余行政村道路基本实现砂石化。
二、实施标准
(一)硬化标准。
道路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贯入式路面,建设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硬化宽度不超过5米、不低于3.5米,特。
集镇的管理办法 2篇
集镇的管理办法 2篇文章一:集镇的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乡镇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那些人口较多的乡镇,越来越像一座座小城市。
而在乡镇的管理中,集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需要特别关注和有序管理。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集镇管理办法:一、制定完善的规划计划对于集镇,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划计划,包括道路、建筑物、绿化等等,所有事项都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以便形成有序和谐的环境。
在规划过程中也要考虑未来的发展方向,以便进行后续的调整和改进。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一个城市的重要标志,也是乡镇集镇发展的基石。
在集镇中,需要加强道路建设、桥梁建设、供水、供电、通讯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以便给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三、规范房屋建设集镇中的建筑物应该按照规划计划进行建设,这样才能形成整齐有序的城市形态。
对私人建房行为,也需要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达到规范化和有序化的目的。
四、加强环境整治在集镇的管理中,环境整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项。
要加大城市垃圾清运的力度,定期对垃圾进行清理和处理。
城市的绿化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大力推行植树造林、草坪建设等环保活动,以便营造一个美好的环境。
五、加强管控力度集镇的管理中,还需要加强对商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必须要进行处罚和制止,以维护集镇的公共秩序。
总之,以上几点是对于集镇管理的重要原则,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方案,以便为集镇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文章二:笔者管理村庄的经验在我所生活的乡镇,我被选为村委会主席。
这是我人生经历中的一次重要经验,我在这个岗位上学会了很多东西,特别是管理村庄的经验。
首先,我认为管理好一个村庄的前提是了解村民的想法和需求,只有理解了村庄的情况,才能进行实际的管理。
我在管理村庄的过程中,倾听并尊重村民的意见,即使是一些小问题也要认真对待,这种态度赢得了村民的支持和信任。
其次,管理村庄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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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前段时间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进行建设。
第七条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八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五)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建设要求;(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第九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十条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的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一条报请审批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
县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应当不少于50户。
50户以下的村庄和零散户,应当逐步集中。
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住宅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建设住宅申请,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及本地的有关规定,审核建房条件,确定建房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选址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五)村民凭《意见书》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含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住宅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建设住宅申请,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住宅建设。
第十五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意见书》;(三)单位和个人持《意见书》及工程项目有关文件,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取得《意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因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规定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限额内,区别山区、平原、城郊、集镇等不同情况,规定本地区村庄和集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标准。
其他各类建筑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执行。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 4.5米以上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承建住宅、公共建筑和生产建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个体建筑工匠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施工企业、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申请办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开工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三)《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建设。
逾期未开工建设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物构(配)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集镇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做到场地整洁、道路通畅;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六条 2层以上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应当有县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或者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必须在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权证》)。
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房屋产权的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房权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应当在竣工后3个月内持《意见书》、《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村庄和集镇主要街道,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经商,不得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粪便、垃圾,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第六章村庄和集镇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条从村庄和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村庄和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擅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乱堆垃圾、粪便、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可处2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