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稿)
山东省建设厅
2006.02.19
前言(初稿)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2.1 村庄用地分类 2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4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5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6
5.3 住宅平面设计 6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2)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3)
1.7 规划期限 (3)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4)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
3、村庄分类 (4)
3.1 村庄规划分类 (5)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6)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6)
3.4 村庄撤并 (6)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7)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7)
4.2 规划布局原则 (7)
4.3 规划布局类型 (8)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9.21
【实施日期】2018.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
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
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6)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_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
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9.21
•【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施行日期】2018.09.2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
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
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1
1.1 规划目的1
1.2 适用范围1
1.3 规划依据1
1.4 规划原则1
1.5 规划任务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2
1.7 规划期限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2.1 村庄用地分类3
2.2 宅基地标准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3
3、村庄分类3
3.1 村庄规划分类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5
3.4村庄撤并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5
4.1村庄建设用地选择5
4.2规划布局原则6
4.3规划布局类型6
5、住宅6
5.1住宅建设标准6
5.2住宅设计原则7
5.3住宅平面设计7
5.4住宅立面设计7
6、公共设施7
6.1公共设施分类7
6.2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8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9.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
行)》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引导村庄建设,推动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导则》由总则、工作流程、规划内容、规划成果、规划实施五部分组成。《导则》规定,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将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作为单元编制规划。规划编制坚持多规合一、统筹安排,保护生态、绿色发展,优化布局、节约集约,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尊重民意、简明实用等原则。
《导则》明确,规划编制要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数字线划地图和比例尺不低于1:2000的地形图或国土数字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拟进行居民点建设规划的应按1:500实测工作底图。规划编制要充分结合实际、尊重民意,通过走访座谈、现场踏勘、问卷调查和驻村体验等方
式,全面了解村庄现状情况、问题和发展需求。
《导则》结合山东实际,区分不同村庄类型,进行分类指导,明确不同的规划内容,按照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战略要求,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对生态保护与修复、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产业发展与布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提出了具体要求,突出山东特色。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山东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城乡规划条例
熟悉国家有关城乡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下文是山东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城乡规划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996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建设厅
2006.02.19
前言(初稿)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和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2.1 村庄用地分类 2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4
3.4 村庄撤并 4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4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4
4.2 规划布局原则 5
4.3 规划布局类型 5
5、住宅 5
5.1 住宅建设标准 5
5.2 住宅设计原则 6
5.3 住宅平面设计 6
山东农村规划书
山东农村规划书
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份全面的山东农村规划书,为山东省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指导和规范。本规划书将聚焦于山东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环境保护和社会建设等方面,以实现农村全面振兴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升为目标。
二、背景
山东省作为中国人口大省之一,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较高,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山东省整体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的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与城市地区存在差距,农村发展面临一些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山东省制定了这份农村规划书,以指导山东农村地区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和农业现代化。
三、目标与原则
3.1 主要目标
•实现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保护农村环境,提高农村生态质量;
•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民社会福利。
3.2 实施原则
•科学规划,注重实际情况和可行性;
•统筹兼顾,平衡城乡发展差距;
•持续改革,创新农村发展模式;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益和效率;
•依法治理,保障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四、具体措施
4.1 经济发展
•建立健全农业产业体系,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农业龙头企业;
•推动农产品加工升级,并发展绿色有机农业;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大农村金融支持力度,解决贫困地区信贷问题。
4.2 农业现代化
•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如精准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和科技示范基地,提升农业生产效益;
•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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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6)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7)
5.3 住宅平面设计 (7)
5.4 住宅立面设计 (7)
6、公共设施 (7)
6.1 公共设施分类 (7)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
7、生产建筑 (9)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
7.2 工业用地 (10)
7.3 仓库及堆场用地 (10)
8、绿化景观规划 (10)
8.1 绿地分类 (10)
8.2 绿地配置标准 (10)
8.3 公共绿地布局原则 (11)
8.4 风貌特色 (11)
8.5 景观节点 (11)
8.6 河道景观规划 (11)
8.7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12)
9、基础设施 (12)
9.1 规划原则 (12)
9.2 道路 (12)
9.3 停车场 (13)
9.4 给水工程 (13)
9.5 排水工程 (13)
9.6 供电工程 (14)
9.7 电信工程 (14)
9.8 工程管线综合 (14)
9.9 能源利用 (15)
9.10 环境卫生设施 (15)
9.11 防灾减灾 (15)
9.12 竖向规划 (16)
10、附则 (16)
附录A :规划编制程序及成果要求 (17)
A.1 基础资料收集 (17)
A.2 规划成果 (17)
附录B :村庄用地布局示意 (21)
B.1村庄基本布局模式示意 (21)
B.2 村庄扩展模式示意 (23)
B.3 公共设施布局示意 (25)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二)
http:// 2006-8-15 10:49:59 来源:山东省建设厅
1、总则
1.1 规划目的
为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管辖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村庄要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按城镇规划标准编制。
1.3 规划依据
1.3.1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1.3.2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3.3 《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1997年)
1.3.4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05年)
1.3.5 城镇(乡)总体规划
1.3.6 城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7 城镇(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8 国家、省、市有关村庄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集中发展的原则。调整现有农村居民点布局结构,减少村庄数量,壮大村庄规模,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鼓励合村并点。
1.4.2 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充分利用原有村庄用地进行旧村改造,新建用地要尽量选择非耕地进行建设,集中紧凑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已搬迁合并村庄要尽快进行土地复垦,实现退房还田或还林。